现在新农合补充医疗最高一万是什么意思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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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郑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农民医疗经济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充保险)是指对超过新型农村合作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新农合补充保险给予适当补偿,受到的意外伤害给予保险金给付的保险。第三条 参加新农合补充保险的参合人员,应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 补充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四条 新农合补充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缴纳。新农合补充险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与新农合基本医疗筹资时间相同,缴费地点为新型农村合作基本医疗经办机构。 第五条 参合人员缴纳的新农合补充险保费全部计入补充保险基金。第六条 新农合补充保险由新农合保险主管部门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新农合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参加新农合补充保险的团体投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新农合补充保险基金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 第三章 补充保险待遇第七条 在新农合补充险保险期间(为一个自然年度)内,新农合补充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20000元(其中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800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0元)。第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参合人员发生的超过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新农合补充保险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最高累计支付金额以人民币80000元为限:(一)一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充医疗保险支付60%;(二)二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充医疗保险支付55%;(三)三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充医疗保险支付50%;第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参合人员因遭受意外伤害的给付下列保险金,最高累计给付金额以人民币40000元为限:(一)因意外伤害原因死亡的,给付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人民币40000元,该项责任终止。(二)因意外伤害原因身体残疾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照保险金40000元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参合人员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多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第十条 进入新农合补充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参合人员垫付,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受托人向新农合补充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偿。申请补偿,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新型农村合作基本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郑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通知单》;(二)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明细单及出院证明;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还应提供病历、医嘱和出院小结复印件;无法提供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明细单及出院证明的,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留存单位印章;申请残疾保险金的,需提供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申请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的,需提供认可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户籍注销证明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三)参合人员或者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与治疗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新农合补充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请材料和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将应由新农合补充保险补偿的医疗费用支付给参合人员。第十二条 参合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新农合补充保险不予支付(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除外)。第十三条 新农合补充保险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相关规定,超出目录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补充保险不予支付。第十四条 新农合补充保险的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参合人员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当年保险责任终止。次年从新型农村合作基本医疗保险开始重新计算待遇。 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新农合补充保险的缴费标准、支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等需要调整的,由卫生部门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新农合补充保险运行情况等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郑州市关于对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发放劳务补助的办法为健全我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为村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郑州市2008年十件实事工作安排,决定对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劳务补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8 t, N1 k/ A! i, x# z- p4 a一、补助原则(一)统一筹资,分级负担。按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原则,市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劳务补助。

t(二)专人专补,动态管理。明确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任务。根据乡村医生职责任务完成情况实行专项补助。每年核定一次乡村医生队伍,因各种原因没有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不享受该项补助。(三)绩效考核,以考定补。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制度,每年组织对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补助挂钩。工作成绩优异者要给予表彰,对未能完成规定任务的乡村医生,应根据工作量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连续两次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的,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通知其所在村予以解聘,重新选聘乡村医生。

+ p* A) b3 x3 T0 P3 @0 d基本条件(1)经(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村卫生室执业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2)身体健康、年龄不大于65岁,能胜任公共卫生服务工作。(3)具有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受到村民广泛好评。

乡村医生在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组织、指导下,承担责任区域内的公共卫生任务。(一)协助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执行传染病初级诊断、登记和报告制度,依法及时报告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预防接种宣传、组织和接种工作。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疾病的监测报告和管理等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相关信息及资料的整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r(二)落实妇幼保健措施。做好本村孕产妇的摸底、登记、孕期巡访、保健检查和产后访视工作。积极开展妇女、儿童各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开展常见妇科病查治、儿童体检。(三)收集卫生监督信息。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做好卫生法制宣传;协助指导食品等相关行业遵守卫生法律法规,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卫生规范和标准;协助做好食品餐饮和村民大型聚餐的卫生宣传教育与管理;收集、掌握食品等相关行业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四)开展经常性健康教育活动。开展健康教育,指导开展本村的爱国卫生运动,协助开展改水改厕工作。(五)完成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2 V6 m" I; X0 J: E4 A" _7 A各县(市、区)对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对乡村医生的劳务补助,根据全年目标责任考核情况,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资金具体拨付程序如下:


在当地报销70%左右市里面50-55%更远就更少。

凉山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凉山州新农合相关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卫计局,新农合州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完善新农合制度建设,经研究,对新农合相关政策进行补充规定,请各县市加强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一、丙型病毒性肝炎门诊治疗、日间手术纳入新农合补偿。

  (一)丙型病毒性肝炎门诊治疗医药费用纳入特殊病种补偿。

  丙型病毒性肝炎门诊治疗的认定和补偿程序按凉山州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管理办法(暂行)》(凉卫办发〔2008〕1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标准为:每月在1500元内的医疗费用按80%补偿,每月在15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50%补偿;Ⅱ、Ⅲ型丙型病毒性肝炎门诊治疗医药费用补偿时限为6个月,新农合支付限额为1万元;其他型丙型病毒性肝炎门诊治疗医药费用补偿时限为12个月,新农合支付限额为2万元。在州级及以上医院就诊的患者回参合地进行新农合补偿。

  (二)日间手术纳入补偿。为鼓励开展日间手术,将符合新农合诊疗目录、能在门诊开展手术治疗的疾病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补偿比例按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并取消起付线予以补偿(不需要转诊转院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补偿),在州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回参合地进行新农合补偿。

  二、医疗费用指标比例控制规定。在《凉山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医疗费用控制管理办法(修订)》(凉卫办发〔2014〕374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辅助检查比、医用耗材比两项指标。

  (一)辅助检查比:严格把握各类辅助检查指征(含化验、医学影像<含心电、B超、彩色多普勒、CT、MRI等>、内窥镜〈含胃镜、结肠镜、纤支镜、耳鼻咽喉镜内窥镜等〉、介入类以及其它各类大型检查),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各类检查检验占比例不得超出医药总费用的25%、30%,以全院住院病人全年费用计算考核 。

  (二)医用耗材使用比: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耗材使用分别不得超过医疗总费用的12%、15%、骨科专科医院32% ,以全院住院病人全年费用计算考核 。进口材料新农合不予支付。

  三、控制贫困人口医疗自费药物比例。按照四川省精准扶贫工作精神要求,严控贫困人口自费药物比例,三级医院不得高于6%、二级医院不得高于5%、二级以下医院不得高于4%。三级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包括综合医院儿科)不得高于20%、二级不得高于15%、二级以下不得高于10%。

  四、补偿结算相关规定。

  (一)异地就医分级诊疗补充规定。参合农民因务工、探亲、访友等原因于异地患病在省级或州外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做到基层首诊(特殊人群除外),出院后办理新农合补偿时须具备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出院证、结账发票报销联、医疗费用清单(汇总单)、居住地(单位、社区、村社)出具的(探亲或访友等)证明或用工单位出具的务工证明等材料和当地基层首诊医院出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手续不齐全的按非定点标准补偿。

  (二)积极推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对住院贫困人口全覆盖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其他参合群众住院治疗积极推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患者住院时只预支付自付部分费用,新农合补偿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市新农合管理中心进行结算。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以病人入院时间为准。

                                        凉山州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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