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不是药神》背后的真实印度仿药格列卫保卫战
《我不是药神》点映口碑爆棚,这也是15年来第一部在豆瓣上评分达到9.0分的国产电影,除了演员精彩的表现外,网友更多的是对电影题材的一种肯定,网友评价其为“批判现实主义的良心国产电影了”。自从印度电影开始逆袭,韩国电影一部比一部扎心的批判现实,终于有一部国产电影为中国电影来解围。
这是一部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电影的主人公陆勇曾被称为:“印度代购第一人”。2014年,陆勇被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罪”两项罪名起诉。陆勇的遭遇得到了广泛的同情,1002名癌症患者联名签字为他声援,2015年1月29日,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撤销了对他的起诉。
格列卫(Gleevec),化学名甲磺酸伊马替尼,由诺华公(Novartis)发明研制,是第一个上市的针对CML(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靶向治疗药物,开创了肿瘤分子靶向治疗的时代,该药与人类基因工程等并列为2001年世界十大科技突破之一。电影中的背景时间2002年也是格列卫正式在中国销售的时间。
为什么进口格列卫(诺华)一盒两万,印度的仿制药只要200多元(最低200多元,最高3000元左右)?
其实新药开发过程漫长、复杂,充满了高额风险,而且研发费用会越来越高。但是,仿制一种新药却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如果没有专利权以保证收回研发过程付出的高昂代价,那么就没有投资者愿意涉足这个领域。
调查显示,印度整个仿制药品工业每年的研发费用只有5000万美元,仅占跨国医药公司一个药物研发投资的1/10。再加上廉价的劳动力和原材料大大的降低了其药物的生产成本。
根据印度第三大制药公司Cipla 的报告,1998年该公司仿制生产的三种外国专利药的复合制剂,在3年内5次降价,成为南非、巴西、泰国等国进口药品的主要来源。目前,美国上市的17种抗艾滋病药品,均已被该公司仿制。
为什么印度可以不顾WTO知识产权保护“仿制医药”
2007年2月15日,印度首都新德里,数百民众走上街头,抗议瑞士诺华制药公司挑战印度专利法。这一天是诺华就印度专利局拒绝其专利申请,向印度高等法院上诉后的第三次开庭。
根据印度专利法,2005年之前,印度只对药物制造方法授予专利,而对药物本身的化学成分并不授予专利。因此,在其他国家取得专利的药物,印度公司可以通过其他生产方法来生产便宜的仿制药。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的有关条款,从2005年1月1日起,作为WTO成员国的印度应该结束过渡期,修改专利法,并开始给药品的化学成分授予专利。
印度专利法修改之后,诺华公司生产的抗癌药格列卫在印度提出专利申请。然而,印度专利局于2006年拒绝了诺华的申请,理由是此药为“已知物质的新形式”,因为根据新的专利法规定:已知的药物的衍生物不能申请专利,除非它们可以显示出不同的功效。。2006年5月,诺华就印度专利局的决议,向印度高等法院提出诉状,并对印度专利法提出异议,认为印度专利法违反了WTO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针对诺华的控诉印度高等法院曾三次开庭。但最终2013年,印度最高法院驳回了诺华寻求保护新型抗癌药格列卫(Glivec)专利的请求,“任何被授权的专利拥有如此高的垄断价格的话都是违反公共健康秩序的。”印度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在裁决中表示。
此案之所以备受关注和争议,是因为印度是仿制药品的生产大国。过去几年,印度一直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仿制药的重要枢纽。由于没有对药品化学成分的专利保护,印度的药品价格为低于原创药几倍甚至几百倍,不仅价格低廉,而且药效可以达到原创药90%的相同。这也导致很多发展中国家都依赖印度生产的低廉药物。
此案在发达国家也引起了高度关注。为了观察此案对国际社会的影响,欧洲议会就诺华诉印度政府一案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上,诺华提出自己的申诉理由,认为这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而不是药物可及性的问题。诺华可以通过捐赠使付不起费用患者得到格列卫。事实上,印度国内,在捐赠项目范围中的慢粒白血病患者,已经有99%的人获得了免费的格列卫。诺华的捐赠项目已经为超过6600名印度患者和全球80个国家的19000名患者提供了免费的格列卫。就在中国启动了格列卫全球患者援助项目(GIPAP),通过“买三赠九”的活动帮助部分患者降低买药费用。
诺华认为,印度专利法对于申请专利的标准掌握过严,门槛过高不利于鼓励创新。诺华公司在研发药品方面的投入需要得到补偿。况且,诺华的格列卫已经在其他许多国家获得了专利。
WTO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规定
WTO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最早可以追溯到1994年多边贸易谈判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 协议)。
TRIPS协议1995年1月1日开始生效,把WTO成员国分成3类:发达国家从1996年1月1日起对化学药品提供专利保护,过渡期为1年;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期为10年,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化学药品提供专利保护;最不发达国家的过渡期为21年,从2016年开始执行。印度2005年1月1日执行新的专利法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是1993年生效的新专利法,删除了对药品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入世几年前,对医药发明的专利保护已经达到了TRIPS 协议的要求。
既然有专利保护机制有其他方式可以解决吗?
早在1883年《巴黎公约》中就建立了强制许可制度,以防止对专利权的滥用。TRIPS 协议秉承《巴黎公约》精神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授权有能力的企业生产影响到公众健康的专利药品,供应市场需要。
但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只有涉及“威胁到公共健康、公共利益和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等核心因素时才能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如果轻易实施这一制度,虽短期有利于降低药价,但长期来看打击了医药的创新,制约医药产业的整体发展。
值得庆幸的是格列卫的药品化合物原始专利于2013 年5 月到期,我国自2011 年就开始了该药的申报注册,截至2015 年1 月30 日,我国已经有7家仿制药公司获批上市,另有23 家公司仿制药申请正在审批程序中。
据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在2014年9月发布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白皮书显示,格列卫已经进入了全国16个省份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据推算,经过报销的国产格列卫仿制药年均费用与使用印度仿制药的年均费用已十分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