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承诺支付,但未支付的,然后以诉讼时效抗辩是什么意思的,人民法院支持么?

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31日公布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中对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涉及到哪些权利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不会得到法院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指出,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所以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司法解释对于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以及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作了除外规定。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因为前两种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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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法院:诉讼时效抗辩不能在重审一审期间提出


    近日,闽侯法院重审一起原告厦门某公司与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中,被告吴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从而丧失胜诉权。案件审理后,审判员认为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被告在原一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在本次诉讼中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予以支持。被告不服,再次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对被告吴某某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的终审认定。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所以限定义务人在一审阶段行使时效抗辩权,是为了维护司法程序的安定性。虽然重审一审与原审一审同属一审,但是重审系原审的后续审,诉讼时效抗辩应限于原审一审提起,以保障后续审理程序的稳定,否则上述条款的设计主旨将落空。本案已历经原审二审审理,被告于原审中均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诉讼时效已排除于后续审理的讼争焦点之外,被告非基于新证据而于重审一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在诉讼阶段,被告可以对原告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诉讼时效抗辩应在一审期间提出。除基于新证据外,诉讼时效抗辩不可在二审、再审一审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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