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所 退休单位工作身体有病多少年龄可以退休?

原标题:我市启动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


  8月31日,从市财政局获悉,我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启动。

  据悉,本轮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依据《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吉林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开展,各地市州不再制定本地方案。事业单位车改的范围是各级、各类非参公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在编在岗的一般事业编制人员。对于人员众多、业务繁重的事业单位,可保留1台机要通信、应急用车,机关后勤服务集中管理的,可保留1台后勤服务车辆,各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工作实际情况,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传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不得在公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

  同时,鼓励班车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比照党政机关车改相关规定执行,即原有班车的,暂时保留,不再大修,报废后不再更新,通过社会化方式解决。对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能力不足或单位地理位置偏远特殊的大中专学校、高速公路收费等单位,保留必要班车的,车辆保留类型为大中型客车。

  国有企业车改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国有独资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参改人员主要是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一把手)包括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人员,企业普通职工不属于本次公务用车改革范围。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要取消原配备的公务用车,每月按标准发放补贴。补贴发放标准参照省相关标准执行,主要负责人3000元/月,其他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

  摘要:作为国防建设的中坚力量,军工科研院所长期依赖军品型号、预研任务,得到国家重点扶持,拥有较好的技术优势,拥有一支较高素质的科技队伍,同时,多年的国家技改支持创造了良好的研发硬件环境。然而在面对市场经济时也存在许多问题。面对市场竞争,为求得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体制改革。本文首先提出了军工科研院所转企后员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及相应政策建议,然后谈了谈军工科研院所转企后收益及军品加工税收问题并简要分析了军品定价问题,最后探讨了军工科研院所转企后保留和吸收人才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军工科研院所 改制 转企 问题研析
  一、军工科研院所转企后员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及政策建议
  以笔者所在地区成都为例,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文件规定,及成劳社发[号文《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单位人工成本增加
  单位每年新增加养老保险缴费,单位缴费比例为20%,按2010年四川省社会平均工资33122元计算,单位每年需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成都市政策,3倍估算),测算军工科研院所员工单位部分每年需缴纳约20,000.00元/人年,直接导致单位人工成本增加。
  (二)员工的实际收入减少
  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为8%,测算军工科研院所员工个人部分每年需缴纳8000元/人年,虽是存入个人社保账户,但实际上员工收入直接减少。
  (三)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1.老人老办法。转制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待遇虽不降低,但单位负担重。军工科研院所“老人”目前的离退休费,国家财政按照约70%离退休费拨付,年起,笔者所在单位执行了成都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目前按照四川省标准拨付了部分经费,占实际发放的30%左右,其余部分由单位补贴。
  按照转制相关文件规定,转制时“老人”的离退休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当时的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
  目前成都市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为1500元/人月左右,月平均差额为2000元/人月左右,估算单位每年需要负担2500万的离退休费。同时按照劳社部发[2002]5号文规定,“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意味着“老人”的养老金一直保持转制时的“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社保负担不会增加,单位负担会越来越重。
  2.中人逐步过渡。根据《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文,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转制后第1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第2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第3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第4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第5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
  转制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转制前为事业身份,转制后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同时享受加发补贴。但是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为转制后的个人缴费额,在此期间内退休的“中人”个人账户养老金非常少,其待遇差的部分又是采取逐年递减的办法,这将直接影响这类人员的养老金水平。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养老金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减少。
  转制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中人”。转制前为事业身份,转制后过渡期结束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完全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同上,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仅为转制后的个人缴费额,以此为基数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仍很少,影响职工养老金水平。其结果是这类退休人员的待遇低于事业养老金,且低于企业同类退休人员养老金。尤其是过渡期结束后5-10年内退休的人员。
  3.新人新办法。转制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参加工作时参加社会保险。要建立企业年金,单位和个人均要缴纳,会增加单位和员工负担。建议在过渡期内所需经费国家财政予以支持。
  转制后为参保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但单位和个人均要缴纳,单位人工成本增加8.33%,职工负担增加4%。
  针对上述问题分析,事业单位转制后员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较为突出。人工成本大幅增加,将导致单位利润水平下降,从而影响在职员工的收入水平。同时存在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养老金水平较事业退休费少的问题。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直接影响到队伍的稳定,因此在事业单位转制的工作中,一定要处理好员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军工科研院所转企后收益及军品加工税收问题
  (一)转企后收益问题
  1.关于技术收益问题
  目前军品价格尚未明确技术收益,价格中涉及总体设计研究单位仅提及跟产技术服务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总体设计研究单位得到的跟产技术服务费不仅用于生产现场的技术服务,更多的是在外场进行技术保障。随着近几年技术服务费比例大幅降低,收支相抵,盈余甚微,即总体设计研究单位并未享受到技术成果所带来的应有收益。
  技术创新已成为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的重要因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曾明确指出,应有产品的5%用于设计部门的技术创新,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指出技术应与劳动、资本、管理一起作为收入分配的要素,研究所转企后基于对自身价值实现的考虑,对于技术成果价值回报的诉求将更加强烈。   2.关于软件收益问题
  现行军品价格制度尚未对软件价格进行认可。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包括飞机在内的各种产品的集成化程度越来越高,软件在产品的功能实现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软件的价值日益凸现,相应其价格问题也成为军品价格管理办法所无法回避的问题。
  3.关于已定价产品调价问题
  作为事业单位,目前已定价产品价格中不考虑事业费承担的人工成本、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各类税金等,一旦转企后,上述支出将使单位费用水平大幅度上升,原定价格将无法消化增加的成本。
  (二)军品税收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第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军工科研院所生产的军品销售一直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转企后仍可适用以上政策,不影响军工科研院所继续享受军品增值税免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军工科研院所技术开发、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转企后仍可适用以上政策,不影响军工科研院所继续享受技术开发、转让营业税减免优惠。
  (一)军品定价问题
  为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学发展,提高武器装备建设质量和效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总装备部正在谋划推进军品价格工作改革,创新军品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武器装备采购供应行为,建立对装备研制过程成本监控和价格审核机制。
  在现行军品价格模式下,5%的固定低利润率使得各武器装备研制单位形成了“成本越高利润越大,成本越低利润越小”的怪象,从而丧失了降低成本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军品产品的经济性指标。而当前市场中的高新技术企业通常遵循“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发展趋势,现行军品价格模式与市场模式正是相悖。这种军品价格管理模式,对企业、事业单位均通行,改制前后没有变化。
  因此在旧的军品定价机制下,事业单位改企后也同样面临军品研制风险和回报不成比例的困境,仍然会大大降低企业自我积累、抵御风险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同时,军品产品失去了价格弹性,缺乏灵活性,不利于军品自身的改型与创新。
  (三)价格审查体制
  价格改革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原则上武器装备成本根据社会和行业平均成本进行审核,只有特殊专业和技术领域经批准后方可以根据供应商个别成本进行审核。
  在现行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模式下,如果实行新的军品价格管理办法,依据行业平均工资水平进行成本审核,可能不能真实反映军工科研院所承担的军品研制所投入的人力成本。
  四、军工科研院所转企后保留和吸收人才问题
  (一)人才队伍结构不适应转企
  事业单位的人才主体是高科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主要承担型号研发设计任务,同时事业费、科研经费等是政府投入,不需要市场牵引,体现了政府行为和国家利益。科研的目标是不断深入研究前沿技术和关键技术,使研制出来的型号具有先进性。没有将型号设计进行产业化、市场化的业务职能,这导致队伍中市场开发人员短缺,而且市场意识淡薄、市场能力薄弱。同时在长期重科研轻管理的氛围下,缺乏一支市场体系完整、市场业务精湛、素质全面专业化的管理人才队伍,面对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现有管理团队所掌握的管理经验及方式不能满足研究所市场化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二)对高科技专业技术人才的控制力弱化,人才流失风险增大
  作为承担着国家多个重点型号研制和大量课题研究任务的总体设计研究单位,军工科研院所绝大多数高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收入在同地域企事业单位中仅处于中等水平,与承担的国家重点型号任务不相匹配,对外缺乏竞争力,不适应市场化的人才竞争。同时,事业身份的改变,使人才社会化属性加强,随着市场环境的完善,加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人才流动成本不断减小,核心人才流失的风险增高。
  目前研究所的研发团队更多的是靠强烈的事业荣誉感在超强度激情工作,而且是不计报酬的。一旦研究所市场化运做后,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人们观念的转变,难以继续强调员工用思想觉悟和奉献精神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员工的利益导向加强,“报国红利”将减弱,人力成本增加,现有人力资源总量成负增长,将无法完成繁重的型号研制任务。
  (三)企业员工退休养老金水平低于事业单位员工退休费
  根据对企业养老金调研,企业员工退休养老金水平普遍低于事业单位员工退休费,且高科技专业技术人才养老金与企业普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相当。因此对于在型号研制做出突出贡献、作为科研创新主体力量的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才,退休后的养老金降幅更大,现行养老保险政策对于在过渡期及过渡期后5年内即将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很不利,这将直接影响高科技专业技术人才的稳定。另外,在事业单位转制时有可以提前退休的政策(据退休年龄相差5年),可能会导致符合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提前退休的办法,据军工科研院所统计会涉及到200人左右,这将直接影响到科研任务的完成。
  (四)高科技专业技术人才思维观念的冲击
  体制的改变,员工与单位的关系从人事关系变为劳动关系,从不担心失业到随时可能下岗或待业,从平均主义到赏优罚劣,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过渡到一种随机状态,退休后待遇低于原事业单位水平,这些问题都会对员工的思维观念产生强烈的冲击,进而影响员工的工作满意度、组织承诺和忠诚度。
  (五)冗余人员分流问题
  研究所还有职工医院、幼儿园、后勤物业等组织机构约三百余人,由于长期定位于为科研一线服务,固定资产投资很大,运营成本偏高,人员能力素质与市场化运作要求相差很大。在研究所改制后,这部分人的出路问题,如果用传统人事管理的方法和模式实施裁员,可能会给改制和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作者单位: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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