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拍卖方式出让什么是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如何确定竞得人

芜湖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芜国土拍告字[2018]01号)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芜湖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芜国土拍告字[2018]01号)

经芜湖县人民政府批准,芜湖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 拍卖 方式出让 2(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罗福湖路以西,荆山河路以南,南湖路以北
大于或等于1并且小于1.8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现状土地条件:土地按照现状标高交付
本次拍卖设保留价,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配套商业),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商业40年
罗福湖路以西,荆山河路以南,南湖路以北
大于或等于1并且小于1.8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现状土地条件:土地按照现状标高交付
本次拍卖设保留价,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配套商业),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商业40年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竞买人资格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可申请参加竞买,自然人不得参加竞买,本次出让不接受联合申请,不得以挂靠方式参与竞买。
(二)竞得用地者必须按约定投资建设。项目用地须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范围。
地块南侧及其他退让城市道路的市政绿化带由地块竞得人同步代建,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完成,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拍1801-1号地块内需独立配建一处菜市场,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建成验收后无偿移交政府。
本次出让规划建设及其他有关要求详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等相关出让文件。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18年01月23日2018年02月07日芜湖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股 获取 拍卖 出让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18年01月23日2018年02月07日芜湖县国土资源局80407室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02月07日16时00分。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18年02月07日17时0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定于2018年02月09日09时30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芜湖县分中心 进行。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采用增价方式竞价。


(二)本次拍卖成交价不含土地契税,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另行交纳。
(三)建设工期: 所有地块建设工期为36个月,自成交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总建设工期自开工之日起计算。
1.土地按照现状标高交付,场地平整由竞得人自行负责。
2.地下管线、地下障碍物等均由竞得人负责勘验,并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妥善解决。
1.提交竞买申请前,竞买申请人应对出让宗地进行实地踏勘,全面了解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对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有疑问的,应在竞买申请前向县国土局书面提出。
2.竞买申请人一旦提出竞买申请,即视为对出让文件内容清楚并自愿受其约束,对宗地现状无异议。竞买申请人竞得出让宗地后,不得以出让文件和现状异议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
(六)竞买人在提交报名材料时,还须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七)保证金处置方式:竞得者,竞买保证金按成交价款的20%转作合同定金,剩余竞买保证金转作土地出让金;未成交者在地块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保证金(不计息)。
(八)土地交付时间和付款方式:本次出让所有地块于出让成交后2个月内交付;在地块出让成交后1个月内支付成交总价款的50%,余款于成交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缴清后,予以发放相关不动产权证书。

我局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如下:


开户单位:芜湖县国土资源局
开 户 行:浦发银行芜湖县支行
开 户 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芜湖县支行
开 户 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芜湖县支行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芜湖县支行
联系地址:芜湖县湾沚镇湾石路北侧
联 系 人:许先生 吴先生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途径有:出让、划拨、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d、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a、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b、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经邹城市人民政府批准,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拍卖(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071120日至20071122日,到邹城市招标中心获取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071120日至20071122日,到邹城市招标中心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07112215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07112216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地点为邹城市招标中心;拍卖时间:200711239时;挂牌时间:2007112316时至200712316时。

   1、本次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竞买人超过三人(含三人)采取拍卖方式,竞买人不足三人采取挂牌方式,按照价高者竞得原则确定竞得人;竞买人不足二人由竞买人提出申请可提前摘牌。

   2、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3.对于20071120日前,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竞买活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什么是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