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2012年11
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
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号)的核准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2月6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
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 中证500指数”,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500指数的表现
密切相关。同时,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由于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参照国际通
行的ETF运作方式,采用组合证券“场外实物申购、赎回”的模式办理, 其申购、赎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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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交易所上市的ETF产品有所差异。 通常情况下, 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在T+1日确认,申购所得ETF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T+2日可用。如投资者需要
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上海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8月6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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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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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嘉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 嘉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嘉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托管协议 指《 嘉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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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
指《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
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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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资产的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
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 5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完全复制法 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
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
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基
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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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替代 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
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退补款 指投资者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
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
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者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
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者需向本基金补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
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
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预估现金差额 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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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 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或其他媒体;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基金净值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
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
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及其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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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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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注册资本 客服电话 400-
(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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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网址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王叔胤
(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网址 .cn 客服电话
(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1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吴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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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1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1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 17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1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17)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18)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二)客户投诉与建议受理服务
客户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客服热线、留言信箱、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向
我们提出,对于普通投诉我们会在两天内予以回复,对于重大投诉的回复不超过 72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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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 2 月 6 日至 2018 年 8 月 6 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修改嘉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 年 3 月 22 日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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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嘉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嘉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