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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梁玉春,该公司行长兼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张桂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住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7号。

负责人:陈讯,该行行长。

第三人:霞浦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山河路5号宏福大厦东楼1606室。

法定代表人:鲍宗福,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黄建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

原告霞浦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刺桐红村镇银行)与被告福建省霞浦县大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元小贷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鼓楼支行)、第三人霞浦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福房地产公司)、第三人黄建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刺桐红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霞浦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发布的“霞浦县人民法院关于拍卖位于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山河路5号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室店面房地产的公告”、“霞浦县人民法院关于拍卖位于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山河路5号201室商场房地产的公告”、“霞浦县人民法院关于拍卖位于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山河路5号301室商场房地产的公告”中拍品介绍第3号买受人享有尚未支付的租金收入,从买受人收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之日取得,租金具本数额按每层成交价与全部租金的比例中确定”的内容。2、确认黄建斌与刺桐红村镇银行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成立且质押权已生效,刺桐红村镇银行有权取得该质押合同涉及的1000000元。事实与理由:大元小贷公司、农行鼓楼支行与宏福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经法院审结并已生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霞浦县人民法院将宏福房地产公司所有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山河路5号101-110室店面、201室、301室拍卖并发布公告。因刺桐红村镇银行已承租上述场所,与租金支付有利害关系,而上述公告内容有误,应予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刺桐红村镇银行要求撤销拍卖公告内容,并无明确的排除对公告所涉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该请求属于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第一百一十九条(?javascript:SLC()?)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规定,刺桐红村镇银行要求撤销公告内容的请求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同时,其确认质权的请求并未经执行异议程序,而是在本案起诉后增加的诉请,亦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霞浦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第一百一十九条(?javascript:SLC()?)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javascript:SLC()?)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第一百二十四条(?javascript:SLC()?)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第一百一十九条(?javascript:SLC()?)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霞浦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鲍斌云、林贤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管等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贤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鲍斌云所有的房产已依法查封,但暂时无法变现。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霞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霞浦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7月21日 注册资本,我单位地址位于美丽的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山河路5号宏福大厦1-3层 ,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行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自成立以来发展迅速,业务不断发展壮大,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用心服务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我们秉承“保证一流质量,保持一级信誉”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新老客户咨询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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