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总经理兼董事,董事会解聘总经理决定免去其总经理职务,王某能以董事身份进行投票吗,王某需要回避表决吗?

浙江众成:关于陈大魁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的公告_浙江众成(002522)股吧_东方财富网股吧
浙江众成:关于陈大魁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陈大魁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日收到陈大魁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陈大魁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相关职务,陈大魁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陈大魁先生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作为公司总经理所负责的工作已平稳交接,辞去总经理职务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陈大魁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陈大魁先生为公司持续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特此公告。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四日第1页共1页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子承父业,希望青出于蓝胜于蓝
上海网友 : 子承父业,希望青出于蓝胜于蓝
你咋知道是子承父业
富二代接班? 我从来就没见过富二代有能力的,都是老爹不惜成本不分场合给儿子做包装吹牛来的
是的,子承父业
父亲肯定鼎力相助!
陈氏拥有58%的股份,64岁的他应该是让给儿子了
小子比老子还狠!
早就该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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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天天基金川化股份董事长、总经理、董秘、财务负责人集体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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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上市公司川化股份董事长、总经理、董秘、财务负责人集体辞职。公开资料显示,日川化股份召开董事会,决定聘任陈晓军董事长、杨诚任总经理、刘勇兼任董事会秘书、王逢渡为财务负责人,任期均为3年。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江亨董鹏)四川上市公司川化股份董事长、总经理、董秘、财务负责人集体辞职。8日晚,川化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陈晓军辞去董事和董事长职务;同意刘勇辞去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职务;同意杨东辞去总经理职务;同意王逢渡辞去财务负责人职务。分析人士指出,川化股份重要高管集体辞职在四川上市公司很罕见,估计与公司业绩连续亏损以及重组失败有关。
党委书记王诚拟任董事长
8日川化股份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第五届董事会关于同意陈晓军辞去公司董事和董事长职务》等议案。川化股份董事会同意陈晓军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和董事长职务;同意刘勇辞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职务;同意杨东辞去总经理职务;同意王逢渡辞去财务负责人职务。因刘勇辞去职务后,现董秘岗位空缺,故公司指定王诚(现任党委书记、拟任董事长)代行董秘职务。
同时,川化股份董事会决定聘任辜凯德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余常燕为财务负责人。决定推选王诚和辜凯德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开资料显示,陈晓军今年50岁,历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川化控股集团总经理。2011年6月,川化股份时任董事长苏重光因到退休年龄,辞去了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和董事长职务。同年6月24日,川化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选举陈晓军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日,陈晓军继任董事长、同时杨诚出任总经理、刘勇兼任董事会秘书、王逢渡出任财务负责人,任期均为3年。显然,川化股份这几位辞职高管任期均未满,任期所余时间超过一年。
大股东曾套现7225.1万元
在此次人事变更之前,去年底,川化股份遭到了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的集中减持。日至30日期间,四川化工通过大宗交易市场分5次减持川化股份2300万股,成交金额7225.1万元,四川化工的持股比例也从减持前的63.49%下降到58.6%。
数据显示,川化股份2008年和2009年净利润分别为1.47亿元和0.73亿元,但从2010年公司业绩便走上亏损之路。年公司亏损额分别为2.19亿元和2.23亿元。在连亏两年的背景下,2012年,公司凭借8007.95万元的政府补助,规避了连续三年亏损将带来的“退市”厄运。但进入2013年,川化股份的经营业绩并未有所改善,2013年前三季度再度大亏2.4亿元,全年很可能再度回归亏损。
重大资产重组曾流产
屋漏偏逢连夜雨,川化股份不仅近几年业绩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所策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也被终止。
去年8月12日,川化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四川省国资委拟筹划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日开始起停牌。但在停牌3个月后,川化股份的投资者等来的消息是重大资产重组被终止了。
川化股份方面表示,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审慎研究,决定终止。据川化股份所披露的信息显示,公司拟将化工相关的资产和负债置出,同时将四川省国资委下属其他优质经营性资产置入。但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资产范围较广、程序较复杂,方案的商讨、论证、完善过程时间较长。经过重组方案多次沟通与协商,但分歧较大,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审慎研究,决定终止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而这已不是川化股份第一次重组方案流产。实际上,在此之前,四川省国资委就曾主导过川化股份与其兄弟公司泸天化的重组,川化股份与泸天化均为四川省国资委下辖的化工类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均为尿素等化肥产品,为解决两者同业竞争问题,早在2008年2月,两家公司双双停牌重组。由于重组事项涉及面广,而各方未能对资产重组方式等重要问题达成共识,重组在4个月后暂停并复牌。
分析:公司重组或成为唯一出路
华泰联合分析师李辉指出,连年亏损的川化股份,预计短期内主营业务难以改善。对于以天然气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来说,多处于天然气紧缺的尴尬处境,甚至很多企业每年都要停产数月,这就增加了公司扭亏的难度,重组似乎也成为了公司唯一的出路。而近期公司大股东四川化工在低位减持,便很有可能是为公司的后续重组预留空间。另外,川化股份作为国资委实际控制的企业,未来不排除公司成为国企改革的平台。
华西证券分析师蒋竞松表示,如此大规模的人事变动在A股上市公司上极为罕见。虽此前公司大股东四川化工在减持川化股份的同时,还减持了泸天化的股份,但只有川化股份人事变动如此大,相当于公司高管集体换人。估计应该是与业绩连续亏损,重组又失败,高管集体辞职或为公司未来的资产重组铺平道路。
川化股份拟任董事长总王诚
日出生,研究生学历,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历任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安公司技术员、安装一队副队长、施工科科长、副经理、建安公司经理,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四川川化永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宁夏捷美丰友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宁夏捷美丰友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任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川化股份拟任总经理辜凯德
日出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工,中共党员。历任四川天华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宁夏捷美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等职。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川化股份拟任财务负责人余常燕
1970年6月出生,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川化新天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部长、财务部总经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现任本公司财务部部长兼党支部书记。
[责任编辑:zhang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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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院,上海HR劳动法
时间: 15:54:36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上海某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且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违反了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被告上海某公司辩称: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故董事会决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系被告上海某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总经理。上海某公司股权结构为:葛某持股40%,李某持股46%,王某持股14%。三位股东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某担任董事长,另两人为董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日,上海某公司董事长葛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李某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该决议由葛某、王某及监事签名,李某未在该决议上签名。
  【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
  撤销被告上海某公司于日形成的董事会决议。宣判后,上海某公司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456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
  一、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从召集程序看,上海某公司于日召开的董事会由董事长葛某召集,三位董事均出席董事会,该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表决方式看,根据上海某公司章程规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上述董事会决议由三位股东(兼董事)中的两名表决通过,故在表决方式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决议内容看,上海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决议内容中&总经理李某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的陈述,仅是董事会解聘李某总经理职务的原因,而解聘李某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内容本身并不违反公司章程。
  董事会决议解聘李某总经理职务的原因如果不存在,并不导致董事会决议撤销。首先,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原则上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其次,上海某公司的章程中未对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职权作出限制,并未规定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必须要有一定原因,该章程内容未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因此上海某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作出解聘公司经理的决定。故法院应当尊重公司自治,无需审查上海某公司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原因是否存在,即无需审查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
  综上,原告李某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案例评析
  (该评析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刘净法官撰写)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是否应当对董事会决议罢免公司经理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如事实不成立或严重失实,是否影响该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一、董事会决议效力司法审查的范围
  董事会是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由全体董事参加的法定常设业务机关,负责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于董事会决议效力瑕疵的诉讼救济,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对包括董事会决议在内的公司决议瑕疵的救济方法作了专门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该类诉讼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
  依照此规定,对于董事会决议瑕疵纠纷案件,我国公司法将司法审查的范围限定于:
  1、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即内容合法。指决议的实体内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如违反此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股东可提起无效确认之诉。
  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即程序合法。此时,应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审查是否存在由无召集权人召集、未通知部分股东;是否按&一人一票&表决,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签名等情形;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对程序方面的特别规定。
  3、决议内容符合公司章程。若公司章程对决议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具体和补充规定的,应据此予以内容审查。如违反上述第2和第3条情形的,为可撤销之决议,股东可提起决议撤销之诉。
  本案中原告李某提起的为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应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即上述第2条、第3条予以了逐项对照审查后,认定系争董事会决议在召集、表决程序上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均无相悖之处,即不具备法定可撤销要件。
  二、总经理职务之&无因&解除&&以董事职位的解除为例
  以公司董事职位的解除为例,国际上存在&有因&解除和&无因&解除不同的做法。我国旧公司法采取了&有因&解除,认为董事一般为公司股东或其委派人员,特别对而言,董事,是公司意志的执行机关,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职位的取得往往是公司股东之间妥协的结果,董事职位的维持是公司股东实现回报的前提,因此,法律上有必要对其职位的获取和丧失设定必要规制机制,故对董事的解除要求要有正当原由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然而,我国新公司法对该条规定予以了修改,采取了&无因&解除论,即便公司董事不存在特定的事由,公司股东会也会有权在董事的任期到来之前随时解除董事职位,此种方法也为现代大多数国家法律所采取。
  经理,属公司事务的执行代理人,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经理不同于董事,其一般作为独立于公司和决策权的主体,其仅享有经营事项执行权。我国新修改后的《公司法》在废除了旧公司法关于&有因&解除董事的规定之外,也没有对经理等高管职务的解除作出相应特别规定。考察国外法,对此也尚无成文规定。因此,对于此类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效力审查,和制定公司决策方针和决定投资计划等事项一样,仅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可,无需对其形成罢免决议的事实进行审查和认定。
  三、公司经理的诉讼救济途径
  有意见认为,高管作为公司法上享有特定权利和义务的对象,其行为和人身均受到法律的约束,当董事会决议的形成使其利和民事权益遭受侵害,或者明显不公正待遇时,司法应当进行干涉,以保护高管的权利、维护董事会决议形成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及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然而事实上,对于公司法益和自然人权利的受损,司法不会置之不理,但是,权利的保护必须寻求适格的诉讼主体和正确的诉讼途径。
  经理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先,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享有公司法授予的法定代理权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委托代理权限;其次,公司经理如作为公司的高级劳动者,履行约定的义务,行使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享受劳动法的保护。对于经理以及其他高管权利的诉讼救济途径,根据法律规定,人应明确相应请求权基础,法院则应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确定不同的审查内容和裁判标准,具体包括:
  1、公司经理同时享有股东身份的,可依据《公司法》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法院应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判,并且法律对公司决议效力的认定不影响公司经理另行提起其他维权诉讼;
  2、公司经理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依据《》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之诉,法院应根据劳动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3、公司经理既非股东,又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其直接接受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聘任,担任公司高管职务,一般表现为公司的外聘董事,以及聘请的独立董事等,其与之间并无),如认为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损害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民事权益的,可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以公司或相应行为人为被告提起侵权或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亦据此予以受理并作出裁判。
  四、司法介入公司自治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司法应当如何介入、且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公司自治的问题。公司法本质上属私法规范,其实现的方式主要是公司自治。公司自治体现了自由和竞争的要求,被奉为市场经济的法律基础。当在立法的规制和公司内外监督均不能完全避免滥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通过司法机制进行事后救济和矫正,是促进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的有效武器。然而,司法介入公司自治应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
  1、尊崇公司及章程自治。现代社会中,公司作为多种利益主体的有机统一体,主要通过内部自治和自我调节机制来保持其顺畅运作。公司自治要求尽量减少司法权对的干预,即使司法介入,也必须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充分尊重公司决策机关的商业判断;
  2、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公司经营活动是一种复杂的商事活动,法官在很多情况下确实很难根据事后的认识对公司或其人员的行为的合理性作出正确判断。司法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是该公司决议的作出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是否具有合法性,而非其在实体上是否具有合理性。且在合法性审查上,有可供援引的成文法的规定,据此作出的判决具有成文法上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易于把握。而合理性审查上,法院则需要利用自己的经营判断代替公司管理人员的经营判断,这是需要审慎对待的;
  3、内部救济为原则,司法救济为例外。这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要求,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一般而言,在遇到纠纷的时候,如果能够通过内部救济的方式寻求解决,比如在公司决议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再次补正、追认等形式加以完善的,这显然是更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式。而通过司法获得的救济,更多的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次优选择。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因解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公司的事由以外,公司应当赔偿损失。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限未届满之时解聘经理,并给经理造成损失的,被解聘的经理可以向公司请求赔偿损失。因为董事会决议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但该请求与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被解聘的经理可以另行主张。
  2、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期限为60日。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属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依据判决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之类型的诉讼,也称为变更之诉。股东请求法院撤销公司决议的权利,即,是的一种。因公司决议的撤销,对公司正常经营影响较大,为使法律关系尽早确定,必须明确撤销权的行使或存续期间,此期间为除斥期间,也是不变期间,不得展期。公司法规定了60天的除斥期间,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A只能赔你经济赔偿金
A你好,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二、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37、38、46、47、50条
A你好,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或者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法律帮助,请电话或者当面咨询律师。
A欠一个多月工资,总经理说让告去;如果公司倒闭了,还能告!
A如果要处罚,可以申请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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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600817:提议免去邓莹女士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重要内容提示:  董事邓莹未出席本次董事会。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临时会议)于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日以电话通知方式发出,对于紧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原因,会议召集人董事长马婷婷已在董事会上做出说明,与会董事均予以理解。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8名。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经过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免去邓莹女士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公司董事邓莹女士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董事职务,为保障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转,现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议免去邓莹女士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免去邓莹女士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关于1-2项议案意见:鉴于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邓莹女士不能履行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及总经理职权,公司董事会提议免去邓莹女士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及总经理职务,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免去邓莹女士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及总经理职务。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案》提议免去邓莹女士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调整为由师萍、宁维武、王小强组成,师萍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议案》提议免去邓莹女士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调整为由雷秀娟、宁维武、马婷婷组成,宁维武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谢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议免去邓莹女士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推选谢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惠钢义先生为总经理的议案》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董事会聘任惠钢义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为日至日。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尚鹏先生为财务总监的议案》提议免去邓莹女士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董事会聘任尚鹏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为日至日。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关于5-7项议案意见:经审阅董事候选人谢斌先生、公司总经理惠钢义先生、财务总监尚鹏先生的个人简历,我们均未发现该等人员有《公司法》第146条和《公司章程》第95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能力和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谢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聘任惠钢义先生为总经理、聘任尚鹏先生为财务总监等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提名谢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聘任惠钢义先生为总经理、聘任尚鹏先生为财务总监等事项。  8、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免去邓莹女士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公司于日(星期二)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内容详见公司临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 & & & & & & & &&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日期:日  股权登记日:日  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是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3、股权登记日:日(星期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大道1号长征国际酒店。  5、会议召开方式:  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有关议案。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免去邓莹女士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2、《关于选举谢斌先生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日15:00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派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人员。  四、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1)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股东可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持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持股东账户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未在上述时间办理登记手续的股东,在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具有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  3、登记地点:西安曲江新区雁南五路商通大道曲江行政商务区会所裙楼三层306室  4、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在本次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前送达或邮寄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委托书一并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五、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本次会议不发礼品,会期半天。  2、本次股东大会的联系人:谢斌  联系电话:029-  传真: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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