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不再进一步确认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影响?

05-1502-1602-1602-1602-1602-1602-1602-1602-1602-16最新范文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018月27日,正在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这是自1980年个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修改,与上次修改时隔7年,同样引起公众关注。
此次个税法的修改力度很大,最大的亮点是什么?5000元的起征点是否合适? 45%的最高档税率是否高了?为什么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费用扣除标准为什么要实行全国“一刀切”? 这些公众关注的问题,也正是立法者多次审议时认真斟酌之处。带着这些疑问,8月26日,记者独家采访了部分权威人士和专家。
1、为什么要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转变?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不同性质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费用,以不同税率课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是个税改革的总体方向。
个税法修改最大亮点是,开启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么多年来,个税改革一直朝这个方向努力,个税法修改终于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这次修改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把以前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照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
分类税制有什么弊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于国于民有什么好处?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在现行分类税制下,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按3500元的费用扣除后按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按20%比例税率征税,超过一定数额后实行加成征收,最高税率相当于40%。此次个税法修改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一个纳税人如果既有工资薪金所得又有劳务报酬所得,年终要将两项所得合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表。分类税制最大的弊端是“认钱不认人”,由于无法将不同来源的所得按照纳税人个人归集,根据个人总所得纳税,因此导致所得相同的人由于所得性质不同税负不同,不利于税负的公平分配。
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下,纳入综合范围的不同所得项目将合并计算纳税,税负的分配将更为公平。此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下,自然人纳税人需要将全年纳入综合所得的各项收入汇总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这将带来政府与纳税人关系的重大变化,有利于提高纳税人意识,增强纳税人参与社会治理的动力,对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张斌这样总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好处。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说,在原来分类税制下,每取得的一笔收入,由收入的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基本上不跟税务机关打交道。这种分类税制虽然征收简便,但是没有很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实行综合计税,能够较好地体现个人收入的合理负担,增强纳税人的认同感。此次个税法修改,只是将四项所得纳入了综合计税,其他各项所得还是沿用原来分类计征的方式。
2、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什么确定在5000元?
草案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条规定,也就是媒体所说的,个税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
自1980年将个税起征点确定为800元/月后,我国先后三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个税起征点,分别是2006年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月。7年间,平均工资在不断上涨,现有的个税起征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状况,需要上调,才能减少中低收入者的压力,增加这部分人到手的实际收入。
为什么个税起征点要提高到5000元?依据何在?财政部部长刘昆就草案作说明时认为,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释,看个税,不能单纯考虑一方面因素,而要综合考虑各方面要求。起征点除了考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情况外,还要考虑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直接税发挥调整收入分配的功能。“虽然有人觉得5000元的标准离预想的有一定差距,但是如果大家仔细算一下,这次改革是综合改革,除了提高5000元基本减除标准之外,同时增加了一些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低档税率的级距。可能你以前适用的是10%的税率,个税法修改以后就适用3%的税率,这是一个综合减税的过程。”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指出,这次个税改革的主导思想之一,就是要给中低收入者减税,但与以往几次改革不同的是,这次减税并不是单纯地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而是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将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提高了近43%;二是加进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从而使费用扣除标准从过去的“一刀切”变成个性化的费用扣除,让税前扣除标准更加贴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三是调整了累进税率表,拓宽了3%、10%和20%三档低税率适用的所得级距,如以前3%的税率只适用每月0-1500元的应税所得,修改后适用于0-3000元的应税所得。“应当说,这次‘三管齐下’的减税措施也是个税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3、45%的最高档税率是否高了?
草案规定,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认为,税率过高,不利于调动高收入群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留住、吸引高端人才。
那么,目前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规定45%的最高档税率,依据何在?
45%的税率覆盖的是每年96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在这之下的部分都是按照各档的低税率适用的。 从我国现在的调节收入分配来看,高、中、低收入差距比较大,维持一定的税收调节率是保持包容性发展、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必要。
“目前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没有采纳某些人的建议将45%的最高边际税率降到35%,我想还是从社会公平角度来考虑的。” 朱青认为,个人所得税除了筹集财政收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调节收入分配,它与社会保障制度搭配可以起到“抽肥补瘦”的作用。当然,个税税率过高不利于引进人才,但如果过低也不利于矫正收入分配不公。
朱青坦言,在制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时,国家一定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权衡。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基尼系数常年在0.4这个国际警戒线之上,已经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居民消费能力的扩大,亟须国家通过财政税收手段加以调节。党的十九大报告也要求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考虑,这次二审稿维持了45%的最高税率不变,应当说是合理的。
4、为什么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
草案规定,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这几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通俗讲就是,以后纳税时,除减去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还要减去专项附加扣除,再计算要纳多少税。也可以用这样一道算式来表示:应税所得=年度收入-6万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这也就是说,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原来的基本费用扣除基础上,新增了教育、医疗、住房和养老这几类。这部分主要是照顾中等收入群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此次修法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个人除了起征点以外,还可以根据家庭的具体情况,对于教育、医疗等支出予以税前扣除。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人提出,养老支出对个人负担也比较重,特别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加快,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支出负担很重。为进一步减轻他们的个人税负,二审稿在专项附加扣除里增加了赡养老人支出。
为什么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财政部部长刘昆在草案说明中指出,主要是考虑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草案在征求意见时,网民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一致叫好,但这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是否需要凭证,比如子女教育的入学证明、赡养老人的证明等。
据记者了解,具体的扣除范围和方法在将来出台的个税法实施条例中会体现。“原则是尽量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在设计流程时,能通过信息系统查验的,尽量不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
5、费用扣除标准为什么要“一刀切”?
目前,个税实行的是全国“一刀切”政策,起征点地区之间没有任何差异。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地区之间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地区之间人均收入水平和人均消费支出水平都有一定的差距,有人认为,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不能全国“一刀切”,应当按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朱青回应道,这种观点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如果真按这个思路操作也会带来许多问题。例如,如果各个地区“起征点”不同,会不会发生由“起征点”较高的企业发工资而人却在“起征点”较低的地区工作呢?这种避税是很容易的。 还有,在“起征点”高的地区注册公司,把单位的员工都放在这个公司的名下发工资,但常年并不在此地工作。一旦“起征点”参差不齐并且差异较大,那么这种情况很可能发生。另外,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六、四分成,如果大家都把职工放在“起征点”高的地区发工资,而这些地区往往又是发达地区,这样反而会影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收利益。
在李万甫看来,这种“一刀切”的规定,是税法统一性的内在要求。如果各地都因地制宜确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就会破坏税法的严肃性。从国外的个税实践来看,基本上都是实行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体现地区的差异性。个税的功能主要是调节居民个人的收入分配,对区域间分配差异无法实施调节。同时,对个人收入区域间的这种差异,也不是个税这个税种所肩负的功能。他指出,如果实行差异化的规定,减除费用的标准各地有所差异的话,那么对个税汇总之后多退少补的机制就很难执行。因为各地的标准不一样,怎么能够实行多退少补?所以,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全国应统一。
张斌的观点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和劳动是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要求对流动性税基尽可能适用统一的税制。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更多应依靠财政支出环节的转移支付等政策来实现。
【短评】立法让公众早日享受改革红利
“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党中央提出的个税改革目标。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个税法修改正是为了保障个税改革的顺序推进。
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只是减除费用标准,更重要的是推动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可以说这次改革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变革。
个税改革有个过程,此次法律修改只是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第一步。
就个税法修改而言,我们不能光盯着个税起征点是多少,还应综合考虑征税的计算方式和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等。目前,法律有些规定可能还达不到社会公众的预期,但用发展的眼光来看,我们毕竟在往前走。
在个税法的修改过程中,各种观点无数次的碰撞,立法者每次都争得“面红耳赤”,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虽然不可能把大家的意见都吸收,但至少可以做得尽量完美一点。无论是提高个税起征点,还是设立专项附加扣除,个税法修改的目的都是为了体现税制公平和社会公平,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修改个税法的过程很艰难,但更艰难的路也许还在后面。因为个税的征收管理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就需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让这部利国利民的法律能真正落到实处,让公众能早日享受到个税改革的红利。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周一至周五
9:00&22:00
按季计提应交所得税与递延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按季计提应交所得税与递延所得税应如何处理中国论文网 /3/view-3698214.htm  我公司按季度计提应交所得税,并按坏账准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无其它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项目),计提应交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请问实务中,每季度计提预缴所得税是按“报表中利润总额×25%”计提应交所得税,还是按“(利润总额+资产减值损失)×25%”计提,或是两者都行?  我公司是子公司,母公司的操作是按“报表中利润总额×25%”计提应交所得税,并且按坏账准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无其它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项目),个人觉得有些不妥,计提应交所得税时没有算资产减值损失那部分,但又对资产减值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减了所得税费用。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实务中通常是怎么处理的,请老师指点,谢谢!(河北省 李伟)  ★在线专家:  1.实务中,一般是在季度计提预缴所得税时按“报表中利润总额×25%”计提,汇算清缴时再做纳税调整;  2.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平时一般不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只在年末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统一针对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冲所得税费用的处理是正确的。  职工社保如何核算  请问我公司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暂时还没有盈利,在核算职工社保的时候,公司要求在“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失业保险统筹”科目中核算,公司这样核算对吗?会计分录怎么做?(河北省 刘岚)  ★在线专家:  这样处理是正确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失业保险  贷:银行存款  购买原材料的运费发票如何处理  我公司购买原材料收到一张220000元的运费发票,应怎样做分录?(河南省 王芬)  ★在线专家:  相关分录一般为:  借:原材料(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认证后才能做这步)  贷:应付账款等  为生产工人购买的意外伤害险应如何处理  为生产工人购买的意外伤害险应如何做分录,是计入管理费用还是计入生产成本?(山西省 李秀英)  ★在线专家:  一般应当计入生产成本,分录通常为:  借:生产成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购入土地使用权建造房屋建筑物时如何处理  我公司购买一项土地使用权建设酒店,购入该项土地使用权时将其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在土地上建设酒店时将建设时发生的成本支出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在建造期间内该无形资产(即土地使用权)是否也应一并转入在建工程?还是继续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按月进行摊销?  如果要将无形资产转入在建工程,那么竣工后固定资产的摊销年限如何计算(土地使用权是40年)?如果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那么摊销费计入管理费用吗?(贵州省 高玉华)  ★在线专家: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一般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的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般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仍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期限进行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购进土地使用权用来建造对外出售房屋和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合并核算。  贵公司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的性质,进行核算。假如您单位是一般企业,建设的酒店是自行经营,则土地使用权在地上建筑物建设期间也应一直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按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限40年摊销;摊销费用一般计入管理费用。  假如贵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建造的酒店是用于出售,则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应计入开发成本,竣工后作为存货计入“开发产品”,不对其进行折旧或摊销。  LED显示屏及开业活动费用应如何入账  我公司是一家新开的广告公司,请问购买安装的LED显示屏发生的大约70万元的支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折旧是否按电子产品年限计提?另外开业时的活动费用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吗?(辽宁省 余浩)  ★在线专家:  贵公司所购买安装的LED显示屏应该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所发生的成本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按电子产品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开业的活动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具体的明细要根据活动费用的发票项目,餐饮业的发票要计入业务招待费。  购买小汽车应如何处理  请问对如下业务,应如何处理:  购入小汽车一辆,价款为393000元,另外支付车辆购置费、保险费、车船税、验车手续费等约40000元。请问这项业务中固定资产应按多少入账?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辽宁省 何佳)  ★在线专家:  一般来说,购车保险不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管理费用—车辆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其他的费用支出可以全部计入该固定资产的成本。  小汽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不允许抵扣。  取得的无形资产如何入账  我公司接受的无偿转入的无形资产,可以只做备查登记,不入账吗?还是一定要按照公允价值评估入账?  我公司作为接受转入方涉及什么税?(云南省 王艳)  ★在线专家:  贵公司这个业务实际上属于接受捐赠的情形。企业接受无形资产捐赠,应按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如果可以取得市场价格,则可以将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入账。  因此贵公司应在相关合同、权利证转移办理后,作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  该业务主要涉及所得税的处理,贵公司需要针对该业务交纳所得税。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如何核算  我不是太清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会计分录,比如我公司向银行存入500万保证金,开具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会计分录应当如何处理?承兑汇票到期又是什么?(湖南省 何凯)   ★在线专家:  保证金是存入在开票银行专设的账户,相关分录如下:  ①存入保证金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保证金户)  财务费用—手续费  —工本费  贷:银行存款—×××银行(结算户)  ②购买货物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票据  ③到期承兑解付时,保证金转回  借:银行存款—×××银行(结算户)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保证金户)  ④承兑解付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银行(结算户)  有的银行承兑解付保证金不转回,直接从保证金户把款划走  借:应付票据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保证金户)  关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业务流程、核算的问题  请问我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是否应与原材料分开进行保管,能简介一下固定资产业务流程吗?固定资产毁坏后是否应交回库房?  另外,固定资产修理领用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是否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还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四川省 张玲)  ★在线专家:  原材料一般需要入库,形成库存,而固定资产一般是不形成库存的,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采购,验收后直接投入使用。  固定资产的一般业务流程是:  使用部门提出计划—审批—实际采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投入使用;  大型的固定资产可以通过招标采购—验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投入使用。  固定资产毁坏后一般不需要再交回库房,一般应当填写报废申请单,写明报废的原因,经过批准后处置。  固定资产日常维护修理领用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原材料(假定增值税可以抵扣)  低值易耗品  估价费、融资合同咨询费用如何核算  请问房地产开发项目刚开始时,找咨询公司做的估价费,是计入成本还是计入费用?签订融资合同的咨询费计入哪个科目?(山东省 程丹)  ★在线专家:  估价费、签订融资合同的咨询费属于经营管理费用,应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土地补偿金  我单位是国有企业,所用办公楼我单位占有51%的股份,现被政府拆迁,得补偿金(假设50万元)应如果处理?需交纳那几项税金?有相关文号吗?(安徽省 王天瑜)  ★在线专家:  1.搬迁,主要是涉及土地和不动产、甚至设备的补偿,对应不动产和土地的出让换得土地和厂房,免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需要看超过否是对价,假如超过对价,有所得,应该按规定征收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  2.营业税是免税的,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医疗行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问医疗行业需要交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吗?有什么规定?是否也是按照经营性质来区分的?如果要交的话如何交?(浙江省 刘彦妮)  ★在线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修订)》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实务中,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备注:本文件关于“车船使用税”的规定已废止,如果有车辆应缴纳车船税。)  房产税的计算:  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余值×税率(1.2%)  按房产原值减除10%-30%作为余值计征,与计提折旧无关。  如,某厂办公楼、厂房等房产2006年的账面原值为200万元,按规定房产原值扣除比率为20%,每年4月、10月分两次缴纳,则每次应缴纳房产税为:  应纳税额=200×(1-20%)×1.2%/2=0.96(万元)  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中第四款“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之规定,是不是在企业职工福利费中核算的发给员工的福利费,包含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伙食补贴都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呢?(北京市 王文娟)  ★在线专家: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并不是指您说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伙食补贴,您说的这几项都是交个税的。   以前年度费用扣除问题  我公司会计发现以前年度有一笔费用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在还能否作税前扣除?(天津市 李小涵)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房产税  1.房屋装修,计入固定资产-房屋(装修)科目,请问,这部分价值在计算房产税时是否也要缴税?  2.电梯的金额是否要计入固定资产房屋科目?还是单独做固定资产科目?电梯的原值是否需要交房产税?(河北省 王玉霞)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如果你公司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更换了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中“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的规定,这些费用是否计入房产价值应根据会计相关规定来判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在核算时,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否资本化,从而确定装修费用是否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也就是说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是要纳房产税的.  2.电梯本身是固定资产可以单独计入固定资产的,也可以与房屋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来核算的.但是不管会计上如何进行核算,都是要纳房产税的。  临时工工资发放的税务问题  请问,税法如何界定临时工。我公司有部分未签订合同的临时工人,和其他员工一样,在公司工资中列支,并且一样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是否合规?请给予相应的文号。(湖南省 刘艳红)  ★在线专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九、本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分红派息前后的投资技巧  证监会在去年出台了上市公司分红改革新政,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分红。那么,投资者在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前后应该如何操作?(陕西省 李洋)  专家:  上市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如果营运正常,产生了利润,就要向股东分配股息和红利。其交付方式一般有三种:一种以现金的形式向股东支付。这是最常最普通的形式。二是向股东配股,采取这种方式主要是为了把资金留在公司里扩大经营,以追求公司发展的远期利益和长远目标。第三种形式是实物分派,即是把公司的产品作为股息和红利分派给股东。  在分红派息前夕,持有股票的股东一定要密切关注与分红派息有关的四个日期,这四个日期分别是:  1.股息宣布日,即公司董事会将分红派息的消息公布于众的时间。  2.派息日,即股息正式发放给股东的日期。  3.股权登记日,即统计和确认参加本期股息红利分配的股东的日期。  4.股权除息日,即不再享有本期股息的日期。这一天购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不同于可以享有上一年度分红的“新股东”,不再享有公司此次的分红或配股。  在这四个日期中,尤为重要的是股权登记日和股权除息日。由于每日有许多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公司的股票不断易手。这就意味着股东也在不断变化之中。因此,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分红派息时,必须明确公布股权登记日,派发股息就以股权登记日这一天的公司名册为准。凡在这一天的股东名册上记录在案的投资者,公司承认为股东,有权享受本期派发的股息与红利。如果股票持有者在股权登记日之前没有登记过户,那么其股票出售者的姓名仍保留在股东名册上,这样公司仍承认其为股东,本期股息仍会按照规定分派给股票的出售者而不是现在的持有者。由此可见,购买了股票并不一定就能得到股息红利,只有在股权登记日以前到登记公司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才能获取正常的股息红利收入。  至于股权除息日的把握,对于投资者也至关重要,由于投资者在股权除息日当天及以后购买的股票,已无权参加此期的股息红利分配。因此,股权除息日当天的价格会与股权除息日前的股价有所变化。一般来讲,股权除息日当天的股市报价就是除息参考价,也即是股权除息日前一天的收盘价减去每股股息后的价格。例如,某种股票计划每股派发2元的股息,如除息日前一天的收盘价格为每股11元,则除息日这天的参考报价应是9元。掌握股权除息日前后股价的这种变化规律,有利于投资者在购买时填报适当的委托价,以有效降低其购股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有中长线投资打算的投资者来说,还可趁除息前夕的股价偏低时,买入股票过户,以享受股息收入。出现有时在除息前夕价偏弱的原因,主要是在这时出售这样股票的投资者较多。因为短期投资者一般倾向不过户、不收息,故在除息前夕多半设法将股票脱手,甚至价位低一些也在所不惜。因此,有中长期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如果趁短线投资者回吐的时候入市,即可买到一些相对廉价的股份,又可获取股息收入。至于在除息前夕的哪一具体时点买入,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技巧问题。一般来讲,在截止过户时,当大市尚未明朗时,短线投资者较多,因而在截止过户前,那些不想过户的短线客,就得将所有的股份卖出,越接近过户期,卖出的短线客就越多,故原则上在截止过户前的1~2天,可买到相对适宜价位的股票,但切不可将这种情形绝对化。因为如果大家都看好某种股票,或者某种股票的股息十分诱人,也可能会出现“抢息”的现象。即越接近过户期,购买该种股票的投资者越多,因而,股价的涨升幅度也就越大。投资者必须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恰当地在分红派息期掌握买卖火候。  量比指标的运用  股票软件上的量比是什么意思?这个指标该怎样具体操作?(北京市 鄂丹)  专家:  量比是衡量相对成交量的指标,它是指股市开市后平均每分钟的成交量与过去5个交易日平均每分钟成交量之比。其计算公式为:量比=现成交总手/[(过去5个交易日平均每分钟成交量)×当日累计开市时间(分)]。  量比在观察成交量方面,是卓有成效的分析工具,它将某只股票在某个时点上的成交量与一段时间的成交量平均值进行比较,排除了因股本不同造成的不可比情况,是发现成交量异动的重要指标。在大盘处于活跃的情况下,适宜用较短的时间参数,而在大盘处于熊市或缩量调整阶段宜用稍长的时间参数。  把当日每分钟不同的量比数值描绘在一个坐标中,就形成了量比指标。通过量比指标可以得知当日量比如何变化,同时也能得知当日盘口成交量的变化,进而知道当日的量能相对近段时期量能的变化。量比这个指标所反映出来的是当前盘口的成交力度与最近5个交易日的成交力度的差别,这个差别的值越大表明盘口成交越趋活跃。从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量比的数值越大,表明当日该股流入的资金越多,市场活跃度越高;反之,量比值越小,说明资金的流入越少,市场活跃度越低。  量比数值是一种比值,与换手率并没有直接关系。量比与换手率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如果近期换手率处于很低迷的状态,即使量比达到几十倍或上百倍,全天收盘结束后当天的换手率也可能不是很。在若近期换手率很高时,即使几倍的量比也可能比较大,在全天收盘结束后,换手率也会很大。   一般来说:  量比为0.8~1.5倍,说明成交量处于正常水平。  量比在1.5~2.5倍之间则为温和放量,如果股价也处于温和缓升状态,则升势相对健康,可继续持股,若股价下跌,则可认定跌势难以在短期内结束,从量的方面判断应可考虑停损退出。  量比在2.5~5倍,则为明显放量,若股价相应地突破重要支撑或阻力位置,则突破有效的几率颇高,可以相应地采取行动。  量比达5~10倍,则为剧烈放量,如果是在个股处于长期低位后出现剧烈放量突破,涨势的后续空间巨大。如果在个股已有巨大涨幅的情况下出现如此剧烈的放量,则值得高度警惕。  量比达到10倍以上的股票,一般可以考虑反向操作。在涨势中出现这种情形,说明见顶的可能性压倒一切,即使不是彻底反转,至少涨势会休整相当长一段时间。在股票处于阴跌的后期,突然出现的巨大量比,说明该股在目前位置彻底释放了下跌动能。  量比达到20倍以上,是极端放量的一种表现,这种情况的反转意义特别强烈,如果在连续的上涨之后,成交量极端放大,但股价出现滞涨现象,则是涨势行将死亡的强烈信号。当某只股票在跌势中出现极端放量,则是建仓的打好时机。  量比在0.5倍以下的缩量情形也值得认真关注,其实严重缩量不仅显示了交易不活跃的表象,同时也暗藏着一定的市场机会。缩量创新高的股票多数是长庄股,缩量能创出新高,说明庄家控盘程度相当高,而且可以排除拉高出货的可能。缩量调整的股票,特别是放量突破某个重要阻力位之后缩量回调的个股,常常是不可多得的买入对象。  涨停板时量比在1倍以下的股票,上涨空间不可限量,第二天开盘即封涨停的可能性极高。在跌停板的情况下,量比小则说明杀跌动能未能得到有效宣泄,后事仍有下跌空间。  量比的每一天每一时间都是波动的,随着成交量的变化而变化。在盘中要时刻注意,正常情况下,熊市中量比超过0.8就要注意,说明资金有向上攻击的欲望。而在牛市中,超过1.5才开始有向上快速冲击的意图。请大家注意,量比不是越大越好,因为下跌中,量比也是同步放大的。正常情况下,熊市量比在0.8~2之间,牛市在1.5~2.5之间比较合理,具备向上攻击的潜力。如果量比一直萎缩在0.6~0.9之间,突然放量到1.5附近,这个位置就比较适合买进。当达到2.3以上的时候,可以认为很多人都开始买进了。当然在卖的时候也一样,量比同步放大。  一般要注意,市场及人们的心理在经过一夜休整,新的一个交易日开盘的时候,股价及开盘成交量的变化反差极大。反映在量比数值上就是新一交易日开盘都显得很不稳定,因此我们应该静待量比指标有所稳定后再采取行动。  在使用中,当量比指标在分时图上沿着一种大趋势单边运行时突然出现量比急速翘头的迹象,我们认为不必急于采取行动,因为这仅仅是改变原来单一趋势的一种可能,我们可以等待量比曲线明显反向运行后的再一次走平,进一步修正后,再依据量价的更进一步变化采取行动。  在实战操作中,如果过早买进底部个股,由于大机构没有吸好货之前并不会拉升,有时可能还要打压,搞得不好就会被套。至于刚突破整理平台的个股,若碰上大机构制造突破假象,有时也会无功而返。因此,一些短线高手,如果在个股启动的第一波没有及时介入,他们宁可失去强势股连续上涨的机会,也不会一味地追涨,从而把风险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一般来说,个股放量且有一定升幅后,机构就会清洗短线浮筹和获利盘,并让看好该股的投资者介入,以垫高市场的平均持股成本,减少再次上涨时的阻力。由于主力是看好后市的,是有计划地回落整理,因此下跌时成交量无法连续放大,在重要的支撑点位会缩量盘稳,盘面的浮筹越来越少,表明筹码大部分已经锁定,这时候再次拉升股价的条件就具备了。如果成交量再次放大,并推动股价上涨,此时就是介入的好时机。由于介入缩量回调,再次放量上攻的个股短线收益颇高,而且风险比追涨要小很多,因此是短线客常用的操作手法。那么,如何把握这种良机呢?在平时看盘中,投资者可通过股票软件中的量比排行榜,翻看近期量比小的个股,剔除冷门股和下降通道的个股,选择那些曾经持续放量上涨,近日缩量回调的个股进行跟踪。待股价企稳重新放量,且5日均线翘头和10日线形成金叉时,就可果断介入。通常,机构在股价连续放量上涨后,若没有特殊情况,不会放弃既定战略方针,去破坏良好的均线和个股走势。若机构洗盘特别凶狠的话,投资者还可以以更低的价格买进筹码。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股票的30日均线必须仍维持向上的趋势。  量比指标有一定的操作性,但是单一使用风险也比较大,在平时的使用中可多结合形态理论,往往会取得更好的研判效果。
转载请注明来源。原文地址:
【xzbu】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xzbu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xzbu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