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对没有资质业绩包装的客户进行信息包装,请问涉嫌诈骗吗

小号标准大号特大号关闭免责声明:本文来自腾讯新闻客户端自媒体,不代表腾讯新闻、腾讯网的观点和立场。汪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5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裴某燕,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林,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赵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庆,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何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钟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豆某增,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熊某军、黄某云,均系北京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李某敏,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江,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斌,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雷某贵,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张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俊,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孔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杰,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贤,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黄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胡某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生,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龙,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光,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某兵,北京市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浩,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缪某斌,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黎,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史某文,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华某中、张某忠,均系上海市X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孙某林、宋某庆、豆某增、钱某、夏某江、吕某斌、雷某贵、周某俊、余某杰、刘某贤、姚某、张某生、陈某龙、周某光、韩某浩、徐某黎、曹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称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李某华、张某维、宋某漫(均另案处理)等人成立了X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该公司表面上以XXXX平台进行12种农副产品的现货电子交易,实际上XX平台的后台是由其公司操盘手控制,运用任意注入的虚拟资金操控行情点位,先让客户有小量盈利以取得客户的信任,再诱骗客户投入大额资金,指导客户与操盘部进行反向操作,将客户亏损金额占为己有。XXXX同时发展代理商,以发展更多的客户进入XXXX平台,获取更大的利益。被告人汪某以其控制的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为XXXX的代理商,获得在后台控制三种农产品行情点位的权限,分配到八个固定号段(803、701、702、703、705、706、707、709),并约定上述号段下客户交易手续费及客户亏损与XXXX分成,XXXX分得其中的20%,汪某的XX公司分得其中的80%。
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汪某将803号段为自己使用,在上海闵行区X庄XXX路XX号XX集团X座XXXX号召集被告人豆某增、钱某、夏某江等人组成操盘部;被告人刘某贤、姚某、余某杰等人组成业务部,管理十余名业务员;由被告人雷某贵、周某俊等人组成分析师部;被告人曹某先作业务员,后改作财务人员,主要负责以交易手续费、亏损数额为基数按照相应比例统计每名员工工资及提成的数额并进行发放。其中,操盘部人员利用XXXX平台提供的交易账号和虚拟资金进行虚假交易,随意操控其代理的多个农产品的交易价格。由业务部的业务员联系、发展客户,以保证客户每周有10%的收益,并有专门的分析师一对一指导操作为诱饵,吹嘘分析师都是对投资理财有丰富经验的老师,发展客户成为XX农产品现货交易的客户。后由分析师部的人员与操盘部人员配合,向客户提供价位,指导交易操作,让客户有小量赢利后,引诱客户不断加大资金交易量,然后多次与操盘部人员配合进行反向操作使客户亏损,以达到将客户亏损资金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此期间,被告人汪某又发展了下级代理商,其中李某(另案处理)以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XXXX签约后,汪某将其名下的701号段分配给李某使用,并约定XXXX扣除获利的20%之后,汪某分得余下获利的5%,李某分得余下获利的75%。702、703、705、706、707、709由汪某分别分配给李某甲、施某、李某乙、周某、被告人孙某林、陆某炜代理,汪某与上述人员分别约定相应的分成比例。经统计,从XXXX账户转入上述号段账户下即汪某及其代理商获利共计人民币元。
2013年12月,被告人汪某与被告人孙某林、被告人宋某庆、李某宝(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上海XX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代理北方XX平台的“氯化镁”和“碳酸钙”两个品种的现货交易,继续以上述手段进行诈骗。该公司从北方XX平台得到客户亏损金额和交易手续费的80%。汪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及业务工作,孙某林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工作,宋某庆负责操盘部工作和发展代理商,李某宝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由被告人刘某贤、姚某、余某杰、周某俊等人组成资产管理部(又称“业务部”),主要工作是为代理商的客户、XXXX老客户及发展的新客户开设北方XX现货交易账户,并向客户介绍、包装公司和分析师,骗取客户信任。由被告人张某生、陈某龙、周某光、韩某浩、徐某黎组成分析师部,根据业务部提供的客户详细资料,针对性的指导客户进行交易,以先让客户获得少量赢利为诱饵,继续骗取客户信任,待客户加大投入资金后,伙同操盘部人员实施诈骗。被告人宋某庆、豆某增、钱某、夏某江、吕某斌等人组成操盘部,在交易平台上以自买自卖的形式控制氯化镁和碳酸钙的交易价格,并为代理商、业务部、分析师等人随时提供被操控的价格,共同实施诈骗。曹某仍然从事财务工作,将客户亏损金额及手续费按照相应比例提成并发放。经统计,北方XX的142个客户共计亏损人民币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登记资料,开户信息资料,客户交易明细,客户信息及盈亏表,账户申请登记表,交易平台页面截图,提成基数明细,客户绑定入金表,资金汇总表,可做单客户申请表,送金表,客户档案登记表,客户协议书,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前科劣迹材料,身份信息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龙、李某华、张某维、宋某漫、宋某华、杨某、姜某中、刘某霞、孙某、王某、钱某、陈其龙、施某、李丙、李某、王某甲、张某、向某、樊某瑞、蒋某银、王某龙、曾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毛某琼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8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商户计算账户及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交易流水电子数据光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孙某林、宋某庆、豆某增、钱某、夏某江、吕某斌、雷某贵、周某俊、余某杰、刘某贤、姚某、张某生、陈某龙、周某光、韩某浩、徐某黎、曹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汪某对指控表示认罪,但辩解称:诈骗金额没有那么多:第一,有部分并不是我们公司的,是代理商的。第二,收取利润部分的帐户有王某和王某思的,这两个帐户之间还有些资金往来,有重复计算的。第三,在整个公司运作过程中,也有一些正常的营业收入,比如在前期开发过程中开发客户,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有很多是客户自己去操作、买卖,产生的手续费,这部分利润至少是合法的。
被告人孙某林对指控表示认罪,但辩解称:诈骗金额有出入,即我跟汪某合作以后,280多万里面有100多万是手续费的收入,有些是客户自己操作的,不是我们让客户操作的;当初汪某找到我合作时因为他拿着北方XX的批文包括北方XX的营业执照,我跟宋某庆在网上查过,认为是合法的。
被告人宋某庆对指控表示认罪,但辩解称:汪某与孙某林、李某宝注册成立XX公司,我并没有出资注册公司,我不是股东;操盘部工作是我做的,我并没有发展代理商,只是介绍代理商,由公司去培训和开展业务;对亏损的金额有异议,因为中间有一部分是手续费占了将近一半。
被告人豆某增对指控表示认罪,但辩解称:1、原来的员工都找到工作走了,汪某不愿意我走,给我涨工资,后面招了2、3个新的员工,他就让我做经理,我做的就是监督汪某交代的指令。2、汪某让我传递分析师的点位,我是根据市场将来的活动的一种判断,从后来的判断这些点位与行情没有太大区别。3、因为我个人习惯我传递点位时会有保密措施,有些客户是亏钱有些客户是赚钱的。
被告人钱某对指控表示认罪,但辩解称:我和夏某江虽然是操盘部的操盘手,但实际上做的是下单员的职责,按领导的安排,希望审判长量刑时考虑针对每个人参与诈骗罪犯罪的程度,整个流程中没有包括我和夏某江的任何意志。
被告人夏某江对指控表示认罪,但辩解称:第一我是通过智联招聘2013年9月份进入公司的,不是6月份,老板开始欺骗我们说公司是合法的,我大学毕业只有6个月,这是我第一份工作,因为法律意识薄弱,我不知道这个工作是帮别人诈骗,是被老板利用。第二我是以下单员的职位进入公司的,不是以操盘手进入公司的,我只是听从经理的指令下单,没有给分析师提供过价格。第三在做XXXX时我只是拿固定工资,没有拿过提成。做北方XX时,我是最后一个月拿到2400元的提成。第四我去公司时不知道公司业务是违法的,是诈骗行为。我只是一个打工的,对公司具体经营不是很了解。
被告人吕某斌对指控表示认罪,但辩解称:我在公司的工作是与北方XX的客户联系,帮客户开设交易帐户,虽然我不知道公司是以诈骗方式运营,但的确间接给这些客户造成损失,所以我认罪。
被告人雷某贵对指控表示认罪,但辩解称:1、我2012年10月份进入公司,2013年2月份辞职,后来汪某打电话给我从业务员干起来,到7月份的时候又回到业务经理督导,汪总叫我做分析师经理,我做的是行政工作,包括统计、做表,我8月15日到9月底做的分析师经理,我们公司很严密的,随着慢慢深入了解公司不规范,我就及时辞职停止犯罪。2、涉案所有客户都是803号段的客户,我不可能跟代理商之间有点位给他们。3、我自己主动辞职,虽然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罪,我向被害客户及家属道歉。
被告人周某俊对指控表示认罪,但辩解称:1、我一直在汪某的公司工作刚好整整一年时间,是逐渐了解公司经营业务的过程,我本身没有社会经验,也没有专业的金融方面的知识导致辩别能力不足。2、客户是在话术的引导下参与了投资,拿出自己的钱导致最后经济损失,在以汪某为首的领导层说我们公司做金融业务的宣传下我也没有辩别能力。3、2013年12月份了解事情的真相,包括公司的异常行为,多次搬家,包括不断有客户反映亏损的情况,我果断选择退出,离开公司。
被告人余某杰对指控表示认罪,但辩解称:最初我是通过正规求职网找到这样一份工作,刚开始做业务员,在2012年11月份工作到2013年2月份离职。直到2013年6月份雷某贵打电话让我重新回到公司上班,进入公司后完全不知道公司是违法的公司,工作内容也是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跟客户打电话,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诈骗,到后期因为有客户打电话给我说亏钱了,我也产生了质疑,也问过汪某,他肯定的说公司是没有问题的。
被告人刘某贤对指控表示认罪,但辩解称:1、从入职到最后被逮捕期间,汪某多次有跟我们口头上、出示有关文书证实我们公司经营的范围是法律允许的。2、XXXX共计获利788万多,明确的是以八家公司共同获利,我作为803号段即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属业务部一名工作人员,不应该对整个8家公司共同非法获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理在北方XX期间,142个客户共计亏损282万元也应该以我个人参与的涉案金额来进行认定。除了入职时间、岗位性质外,也要认定我们个人的涉案金额,不应按总金额进行量刑。
被告人姚某对指控表示认罪,但辩解称:我在网上投简历在汪某的公司上班做业务员,公司提供的工商年检执照,我认为是正规的公司,我不知道触犯法律。我做的是电话销售,所有业务都是在公司的安排下进行的,公司会给我们业务需要的话术跟客户沟通。我认罪,愿意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被告人张某生对指控表示认罪,但辩解称:我主观出发点不是为了诈骗,不管怎么样,我的行为造成了各位被害人经济上的损失,构成犯罪,我跟各位被害人说对不起,以后自己会学习法律,不会再做这样的事。
被告人陈某龙对指控表示认罪,无辩解。
被告人周某光对指控表示认罪,但辩解称:我来公司后老板一直说公司是合法的,包括批文、营业执照我都看过,刚开始打电话给客户做业务;后来给了我一个客户,联系的过程和内容都是公司安排好的,我是通过公司安排把所有的联系内容向客户转达,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这项工作,是否属于故意犯罪我尊重法庭宣判,请求给我一个宽大的处理,早日回归社会。
被告人韩某浩对指控表示认罪,但辩解称:我到公司上班的确没有法律意识,我不了解我做的事情是所谓的诈骗,通过在看守所这段时间学习了一些法律知道我做错了。之前在公司里面老板跟我说过公司是正规的,我完全按照公司的安排执行,因为我本人的无知给客户造成了损失感到非常后悔,也对不起家人,我认罪,希望审判长能念在我是初犯给我一个宽大处理。
被告人徐某黎对指控表示认罪,但辩解称:1、我到公司汪某给我讲公司是合法的。2、我在公司都是按照公司安排去做。3、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及给他们家庭和精神上造成的伤害说对不起。希望审判长给我一个宽大处理。
被告人曹某对指控表示认罪,但辩解称:首先我对公司XXXX及北方XX两个虚拟平台之前一无所知。我从来没有参加过公司的业务执行会议,也没有公司其他同事跟我详细说过他们是如何进行诈骗或跟客户如何沟通的事情。我最后将被害人亏损的收入按照老板要求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公司同事,这点如果触犯了法律我认罪。我在公司任职期间,拿工资,没有拿提成,希望国家的法律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汪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公诉机关指控汪某犯诈骗罪的罪名不当,汪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从客体上,本案中汪某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违规与XXXX公司和北方XX公司签订现货代理协议并进行相关的现货业务拓展行为,操纵现货交易价格,非法获取利益,其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更属于刑法第225条第四款规定的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2、从客观要件上,虽然汪某及其公司实施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但是其在客户交易的过程中仅仅处于建议者的角色,客户也并非在建议之后立即对财产做处分,而是XX现货平台或者北方XX现货平台上的产品价格走势,尽管受到非法操纵的影响,客户是不得不亏本平仓,而不是陷入错误认识对其财产做出处分。3、从主观上讲,汪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汪某公司与XXXX公司和北方XX签订现货代理协议时就约定收益为手续费加上客户亏损的80%。4、涉案的平台公司之一北方XX公司是经过依法批准、具有经营现货资质的现货平台公司,汪某公司代理北方XX的现货业务,依托的是完全合法的平台和交易系统,只能是定为违规操作、非法经营。5、根据汪某当庭陈述及李某华证人证言,XXXX公司向汪某提供了市政府的会议纪要等红头文件及与农业银行签订经营现货的托管协议,足以使汪某相信其具有经营资质,因此也应当定为非法经营。6、现货交易处于探索发展的阶段,国家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即使第一个正式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于日才正式实施,刑法更是没有关于现货交易的规制,汪某及其公司是仿照期货交易的模式进行经营,虽然违反《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但也算是在探索创新的过程中犯下的错误,属于类似经营期货的方式非法经营现货,在刑法没规定时应当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基本原则,参照刑法第225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该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汪某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相应的刑罚。二、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对汪某应当以单位负责人追究其刑事责任。首先,本案中与平台公司以及与二级代理商签订期货代理协议的均是汪某的XX公司和XX公司,这两个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公司,其中XX公司的经营范围还明确有金融信息的咨询服务。其次,通过代理经营行为从平台公司获得的收益均归XX公司和XX公司所有,且大多用于公司的房租、工资、水电、设备维护、通信等日常支出。再次,汪某的公司有正当业务和正当收入。公司收益中的手续费很多是客户在没有分析指导的情况下自发交易所产生的,且汪某的公司已经与客户签有风险告知书并明示交易要收取手续费,故公司的手续费收入都是公司的正当业务收入。三、被告人汪某系从犯。本案中,始作俑者和起主导作用的是XXXX和北方XX两个平台公司,本案中交易的软件设计和开发、交易后台的账户和密码的提供、操控资金的杠杆率的确定、收益的分配和交割、交易账户的开立及号段分配、经营操作的流程和方式都是由平台公司决定、掌控和实施的。因此,汪某及其公司在本案违法犯罪行为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应当认定汪某为从犯。四、公诉机关指控的汪某非法获利的数额有误,请求法庭予以审查纠正。1、手续费的收益为正当收益,应当从非法获利中扣除。2、汪某公司的代理商的客户并非汪某公司自己开发,也非在汪某公司的分析师的指导下进行交易和操作,客户的亏损和交易汪某公司根本无法控制,因此代理商的收益不属于汪某公司的非法获利,应当从非法获利中予以扣除。3、根据汪某庭审的供述,其在代理XXXX现货平台时,王某思的账户是用来收取客户亏损的,王某的账户是用来收取手续费的,同时王某的账户与王某思的账户之间有资金往来,因此将两账户收入简单相加存在重复计算。4、汪某个人账户于日进账的53779元是帮助代理商争取回被其他代理商抢走客户导致的损失,最终给到了代理商。因此,也应当从非法获利中扣除。综上所述,汪某公司在涉案两个现货平台公司一共非法获利至多不到160万元,起诉书指控汪某非法获利元是错误的。五、被告人汪某认罪态度好,自始至终如实的供述犯罪经过和事实,构成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六、被告人汪某系初犯,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七、被告人汪某家庭情况特殊,请求法庭考虑到其家庭的特殊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治精神,坚持刑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汪某从轻处罚,以使其能早日回归社会,担负其应有的家庭和社会责任。
被告人孙某林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孙某林起辅助性作用:1、孙某林并未参与犯罪的具体实施。2、在XXXX过程中,孙某林与宋某庆、李某宝作为二级代理商,只是把客户提交到汪某处,由汪某的团队负责和客户操作。3、诈骗罪不是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孙某林在公司中所担任的行政职位确定其犯罪地位和作用。二、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不实:1、在交易平台上有一部分客户是自己操作的,产生的亏损额不应纳入到诈骗犯罪数额中。2、客户自己操作所产生的手续费是建立在未经批准没有资质的平台上进行经营活动产生的,虽然是非法经营,不应纳入诈骗犯罪数额。3、依据罪刑责相当的原则,孙某林只应对XXXX707号段和北方XX的犯罪所得承担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宋某庆的辩护人辩护提出:除同意汪某辩护人认为XX公司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同意汪某、孙某林辩护人对数额异议的辩护意见,另外补充两点:一、被告人宋某庆应认定为从犯。宋某庆不应认为XX公司的股东,应认定为公司负责人,属于从属地位,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二、被告人宋某庆认罪态度好,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又是初犯,偶犯,恳请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豆某增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涉案公司一系列诈骗过程中,首先欺骗行为发生在核心部门资产部和分析师部,他们诱导客户实施欺骗的行为;第二核心要件是非法据为己有将客户资产转移至涉案公司的行为虽然由操盘部完成,但操盘部是根据分析师部的要求而且是由分析师部整理好客户的名单要求操盘部根据名单来对客户下手。第三关于本案所谓的反向操作是指分析师给客户预先预估某个点位把信息告诉操盘部,操盘部根据分析师部对客户讲的点位往相反的方向操作导致亏损,是最核心的真正实施欺骗导致损失的行为,所以操盘部在本案中作用低于资管部和分析师部。二、被告人在公司的地位和作用根据员工工资的高低可以排出他们在公司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顺序是比较合理的。三、由客户自行操作部分客户手续费不应计入诈骗所得。
被告人钱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赞同豆某增的辩护人关于操盘部的地位和作用低于分析师部和资管部的意见。结合钱某的犯罪行为有以下几点量刑辩护意见:一、钱某仅仅是操盘部的操盘手,送金点位是由汪某或操盘部主管和分析师配合决定,钱某仅是听从领导指令进行机械性下单,没有任何权利决定送金点位,与分析师也没有接触,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的行为。在案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是从犯。二、钱某刚毕业就入职该公司,且是在正规的网站上找该份工作的,与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对于刚刚步入社会生活的大学生,极少接触社会,社会经验严重不足,主观恶性不大。三、钱某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法庭综合考虑钱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某贵的辩护人辩护提出:首先,对前面几位辩护人的意见表示赞同,但不赞同豆某增辩护人把分析师部及资管部的作用突出而降低操盘部作用的意见。二、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雷某贵与被害人直接发生过联系且指导受害人操作从而导致受害人发生亏损的事实。三、业务员联系客户时对公司的资质和实力作出的适度夸大宣传与诈骗犯罪行为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应当认为是同一性质。四、雷某贵对实际业务的参与度不深,工作时间短,发现公司运作不规范后及时主动辞职。五、雷某贵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俊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从工资、提成和职务来看,周某俊是从犯。二、这是周某俊高中毕业的第一份工作,对于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高中文化程度的人来说是否涉嫌诈骗难以识别,故其主观恶性轻微。三、被告人周某俊的认罪态度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刘某贤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刘某贤在共同犯罪中属于辅助性的从犯:(1)从工作职务来看只是业务部职员,在本案中属于被指挥、被利用的地位。(2)刘某贤主要参与利用客户的信息进行开户的工作,但开户环节本身并不涉及违法问题,只是被诈骗的潜在对象,并没有参与指导引诱客户的环节,也没有参与反向操作的环节。二、刘某贤没有实际取得非法所得,其领取工资也有少量手续费提成,但没有客户的亏损提成。三、刘某贤认罪、悔罪态度好。四、刘某贤无前科,属初犯。请法庭对刘某贤减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姚某主观上不具有占有客户钱财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一、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姚某对平台本身的虚假性及运营模式知情。二、依据本案的相关情节难以推定姚某对平台本身的虚假性及运营模式知情。1、姚某是业务员及资管,是向客户推荐平台,难以接触平台操作真实情况。2、姚某的工资是底薪加手续费的提成,难以认识到客户的亏损就是公司的营利。3、根据本案相关情节推定姚某对本案的平台及运营模式不知情具有合理性。4、关于现货交易平台本身虚拟性的问题,汪某辩护人阐述过,不再阐述。5、汪某向员工强调了平台的合法性、强化了姚某对平台的合法性的认知。姚某的职务及公司各部门之间如不让业务员和资管部、操盘部相对封闭的情况,没有办法判断公司实际运营情况。三、姚某跟过的客户有一半是营利的,这点很难让姚某认识到公司平台运营情况。恳请法庭依法认定姚某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周某光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周某光无罪,具体理由如下:一、从周某光的职位和工资可以看出周某光是涉案公司最底层的职员。二、周某光在涉案期间在公司工作为:(1)日常联系客户,指导客户现货软件操作方法。(2)基于上级安排给客户提供现货交易价格即所谓的点位。(3)周某光开始到公司应聘的是业务员,后来成为所谓的分析师,周某光本人并不知道自己是分析师,客户叫他张老师、张先生也没问题。(4)周某光收到的钱如下:日预支1万、2月初发1月份工资2000元、2月26日左右发了所谓的提成4600元。三、周某光的上述行为存在合法且合理的解释。四、雷某贵、夏某江、周某俊、余某杰等对于公司虚假的交易系统及营利模式都是不知情的,周某光也是不知情的。
被告人韩某浩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对起诉书中指控韩某浩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二、韩某浩系本案的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主观恶意很小:(1)韩某浩自日入职直至案发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仅不到一个月,任分析师仅为本案的众多环节中其中最次要的一环,起的作用仅是根据操盘手的指示向客户传达点位的信息,客户的实际损失是由操盘部操作造成。(2)由于韩某浩仅为XX公司最底层的新进员工,鉴于汪某等人对公司合法性的承诺,对汪某的要求只能遵从,且被告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观念淡薄存有侥幸心理,导致触犯刑律。三、韩某浩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韩某浩也多次表达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忏悔。综上,认为被告人韩某浩的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判决并适用缓刑,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徐某黎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本案是共同诈骗犯罪,徐某黎只应对其实际参与的数额承担罪责,不应对整体的数额承担罪责。二、徐某黎是从犯,作用最小。徐某黎虽然是分析师,是被老板以公司合法经营骗术话术又向客户吹嘘资深老师,在被操盘控制点数让客户营利进而使得客户信任直接接触客户的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意志参与,从分析师的资历、学历可以看出,一旦事发被害人第一时间找到的就是他,他只是一个联络人。三、徐某黎的主观恶性小,在公司工作的时间短,不到一个月,能够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在公司还在经营期间就已经离开公司。四、徐某黎从侦查阶段开始一直能够认罪,且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诚恳。综上,对徐某黎适用缓刑可能对社会家庭及个人更为有利。
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曹某在本起共同诈骗犯罪案件中构成我国刑法上的属于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二、曹某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为目的的故意,曹某进该家公司纯粹考虑离家近且是安稳的工作,从来没有想到利用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在客观上没有参与任何提成和分配。三、曹某既没有参与非法所得的分配,仅仅是在她看来是作为正当工作的行为,她的社会危害性较轻,在事实上案发后她已经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认罪态度好,念其是偶犯、初犯、从犯,请法庭对此予以充分考虑,并结合我国刑法第27条和72条等规定予以宽大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李某华、张某维、宋某漫(均另案处理)等人成立了X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该公司表面上以XXXX平台进行12种农副产品的现货电子交易,实际上XX平台的后台是由其公司操盘手控制,运用任意注入的虚拟资金操控行情点位,先让客户有小量盈利以取得客户的信任,再诱骗客户投入大额资金,指导客户与操盘部进行反向操作,将客户亏损金额占为己有。XXXX同时发展代理商,以发展更多的客户进入XXXX平台,获取更大的利益。被告人汪某以其控制的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为XXXX的代理商,获得在后台控制三种农产品行情点位的权限,分配到八个固定号段(803、701、702、703、705、706、707、709),并约定上述号段下客户交易手续费及客户亏损与XXXX分成,XXXX分得其中的20%,汪某的XX公司分得其中的80%。
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汪某将803号段为自己使用,在上海闵行区X庄XXX路XX号XX集团X座XXXX号召集被告人豆某增、钱某、夏某江等人组成操盘部;被告人刘某贤、姚某、余某杰等人组成业务部,管理十余名业务员;由被告人雷某贵、周某俊等人组成分析师部;被告人曹某先作业务员,后改作财务人员,主要负责以交易手续费、亏损数额为基数按照相应比例统计每名员工工资及提成的数额并进行发放。其中,操盘部人员利用XXXX平台提供的交易账号和虚拟资金进行虚假交易,随意操控其代理的多个农产品的交易价格。由业务部的业务员联系、发展客户,以保证客户每周有10%的收益,并有专门的分析师一对一指导操作为诱饵,吹嘘分析师都是对投资理财有丰富经验的老师,发展客户成为XX农产品现货交易的客户。后由分析师部的人员与操盘部人员配合,向客户提供价位,指导交易操作,让客户有小量赢利后,引诱客户不断加大资金交易量,然后多次与操盘部人员配合进行反向操作使客户亏损,以达到将客户亏损资金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现有证据统计,803号段客户亏损共计人民币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汪某又发展了下级代理商,其中李某(另案处理)以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与XXXX签约后,汪某将其名下的701号段分配给李某使用,并约定XXXX扣除获利的20%之后,汪某分得余下获利的5%,李某分得余下获利的75%。702、703、705、706、707、709由汪某分别分配给李某甲、施某、李某乙、周某、孙某林、陆某炜等,汪某与上述人员分别约定相应的分成比例。其中707号段由被告人孙某林等人使用,根据现有证据统计,707号段客户亏损共计人民币1451039元。
根据现有证据统计,从XXXX账户转入上述号段账户下即汪某及其代理商获利共计人民币元。其中,汪某代理的803号段以及从其它各段代理商分成共获利元,被告人孙某林等人代理的707号段获利元。
2013年12月,被告人汪某与被告人孙某林、被告人宋某庆、李某宝(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上海XX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代理北方XX平台的“氯化镁”和“碳酸钙”两个品种的现货交易,继续以上述手段进行诈骗。该公司从北方XX平台得到客户亏损金额和交易手续费的80%。汪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及业务工作,孙某林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工作,宋某庆负责操盘部工作和发展代理商,李某宝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由被告人刘某贤、姚某、余某杰、周某俊等人组成资产管理部(又称“业务部”),主要工作是为代理商的客户、XXXX老客户及发展的新客户开设北方XX现货交易账户,并向客户介绍、包装公司和分析师,骗取客户信任。由被告人张某生、陈某龙、周某光、韩某浩、徐某黎组成分析师部,根据业务部提供的客户详细资料,针对性的指导客户进行交易,以先让客户获得少量赢利为诱饵,继续骗取客户信任,待客户加大投入资金后,伙同操盘部人员实施诈骗。被告人宋某庆、豆某增、钱某、夏某江、吕某斌等人组成操盘部,在交易平台上以自买自卖的形式控制氯化镁和碳酸钙的交易价格,并为代理商、业务部、分析师等人随时提供被操控的价格,共同实施诈骗。曹某仍然从事财务工作,将客户亏损金额及手续费按照相应比例提成并发放。根据现有证据统计,北方XX的142个客户共计亏损人民币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证人证言1、汪某龙证实:我们公司是日成立,经过了重庆市金融办代章国务院五部委备案批准,还通过了重庆市涪陵区工商局、税务局、农业委员会、商务局的批准。同时还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总行签订了集中式转账协议。还有重庆市通管局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据的政府文件最主要的是金融办批准我们公司成立的文件,我们公司唯一收取的就是客户在电子平台上买卖农产品的手续费。重庆XX农副产品电子交易平台上榨菜和黄连的价格涨跌,场外市场价格是根据每日的榨菜市场实际价格定的,每天早上在电子平台上公布,电子平台上腌榨菜和黄连的价格还根据客户买卖的情况进行正常的调节。客户到电子平台交易有亏有赚。客户如果亏损了资金,亏的钱就进入电子交易市场了。客户亏损的钱我们公司不能支配。在客户买卖农产品的过程中,我们公司不参与任何环节,不指导客户买卖,只提供电子交易平台。
2、XXXX公司涉案人员证言(1)李某华证实:上海的代理商是汪某。公司和各级代理商分客户手续费,按照2:8的比例分。同时也分客户的亏损钱。张某维负责与代理商对账。每个代理商至少有一个对应出金的农业银行账户,系统服务器会自动将公司与代理商约定的比例转入代理商在平台的账户内。虚拟账户和虚拟资金是由张某维操作。
(2)张某维证实:与宋某一起学习了XX软件的操作流程和核心密码技术。月,汪某成为公司一级代理商,约定返还80%比例给汪某。返还的获利包括手续费和客户的亏损。手续费是每天自动返还,客户亏损是每周对一下帐,代理商要求结算就结算。公司用唯一一个账户返现,返现到绑定的账户,绑定的账户可以有多个。每个代理商号段的客户都是他们自己的,号段内的客户是固定的。
(3)宋某漫证实:风控部通过虚拟账户在XX平台买卖,造成大量的虚假交易产生,使产品价格达到想要的点位。虚拟账户没有真实的资金,目的是控制XX平台的价格走势。公司的利润就是客户的亏损和手续费,我们得20%-25%,代理商得75%-80%。上海的代理商是汪某,给他的返利(手续费和客户亏损)是80%。他的号段是803、701、702、703、705、706、707、709。除了803是他自己的,其余的都是他的二级代理商的。号段对应固定的代理商,方便区分和结算。手续费直接关联到代理商所属的号段关联账户,客户亏损返现到号段关联的另一账户。我们一般与一级代理商结算,但如果一级代理商要求把多少比例的返现打到二级代理商,我们也会按比例打给二级代理商。
(4)宋某华证实:XXXX电子商务公司具体的诈骗模式为:公司实际上是一个虚假的农副产品交易平台,通过公司具体的操盘手在平台内进行虚假的交易拉动行情的变化。公司的一些代理商就去发展有意向投资的客户,向他们吹嘘做我们公司农副产品交易平台投资,赚钱很容易。客户相信后,就会将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的复印件传给代理商,代理商再传给我们公司,我们再在公司虚假的农副产品交易平台上给这个客户注册一个账号,原始密码都是:1。然后由代理商将注册的账号和密码发给客户,指导客户到银行将注册的账号和自己的银行卡进行绑定。办好后代理商就会带客户进入我们公司虚假的农副产品交易平台进行几次交易操作。开始几次,代理商都会故意按我们公司的操盘部发的市场行情,让客户小赚一些钱,诱骗客户大额资金的进入,待客户大额资金进入后,代理商再按我们公司的操盘部发的市场行情,带客户进行反向操作,让客户大额的亏损。亏钱后,我们公司再按事先与代理商商量的分成比例,将客户亏损的钱分了。我们公司会将客户亏钱的60%至80%不等付给代理商,具体哪个代理商多少,就是看他们与公司具体谈的情况了。宋某漫负责与代理商谈比例。每个代理商在代理前,都会在我们公司平台注册三个账号,分别是保证金账号、手续费账号、返佣账号(做损的分成)。诈骗成功后,公司就会按事先谈好的比例将以上费用汇入代理商对应的账户内,代理商自己再提现。同一个代理商的客户的账号前三位是一样的,做我们这一行的都知道重庆做农副产品交易平台的正规公司只有一家,就是涪陵榨菜,其他的公司都是歪公司。做正规的农副产品交易平台,需要真实的农副产品和仓库,平台需要对接全国的农副产品市场,市场的行情受全国的农副产品交易所影响,不能自己内部操控。而我们的公司根本没有真实的农副产品和仓库,也没有与全国的农副产品市场对接,平台的行情都是由公司的操盘部人为的进行虚假交易,拉动行情的变化。我还在平台内注册了24个虚假的账号,给这24个账号注入虚假的资金,每个账号500万元,然后将这些账号发给公司的操盘部,由他们利用这些虚假账户的资金在平台内部进行虚假交易,拉动行情的走向和提供平台农副产品的交易量。因为公司平台内虚构了12种农副产品,每种产品需要2个账户进行虚假买卖交易,所以需要24个虚假账户。
(5)杨某证实:2013年5月份的时候张某维他们就成立了X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己开始做XXXX农副产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XXXX公司我知道老板有宋总,张某维、“大李总”。XX公司没有具体的业务,它做的事情就是自己设置的一个农副产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然后诱骗客户到平台交易,再通过后台操控骗取客户的资金。
(6)姜某中证实:其是公司业务员,通过打电话联系客户,电话中虚构事实骗取客户信任,让客户拿钱投资在公司里。业务员按照客户亏损提成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后来在XX公司操盘部做杨老师的助手,负责操盘。每个商品在XX平台内部都对应两个虚拟账户,资金自己操控,通过每种品种的两个虚拟账户相互买卖来使品种价格波动,上涨或下跌。
(7)刘某霞证实:操盘就是自己控制电子平台上某种产品的价格走势和点位,需要认盘、挂单和吃单,认盘就是熟悉图标和数字,挂单就是根据产品头一天的收盘价,确定当天价格上下波动的区间,吃单就是把某个价格对应的产品批数全部买入或卖出。平台上有12种农产品,我负责操盘黄连,相关的虚拟账户是杨某给我的,大黄、黄芪、党参拿给上海的公司代理,代理就是这个公司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控制产品的价格走势和点位。每种产品的价格走势和点位是每天开盘前公司内部定好的,再由操盘手通过虚拟的账号不停的买卖形成,公司可以随时控制每种农产品价格。杨老师发指令说上涨十几个点,我就马上按他的指令操作,就是公司想让客户亏钱了,就会大幅的涨或跌,让客户在短时间内亏钱。
(8)孙某证实:公司外包了3个合约给上海的代理公司,这3个合约的敲单也是上海的代理公司自己负责。
(9)王某证实:负责统计下级代理商每天骗来进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做交易的客户钱,将被骗金额汇总后,把这些数据抄到宋某做好的表格中,按照比例乘出结算各个代理商应该分得的资金,与公司交易平台里面软件代理商计算的数据对比、调整,如果有出入就交给宋某或张总处理。客户登录账户是七位数,根据公司给各个代理商号段有区别,公司给上海的代理商账户是801,那么上海骗进来的客户账户就是801开头的。
3、XXXX其他号段代理商证言(10)钱某(608段代理商)证实:大李总说客户闹事闹大了,叫我将公司的电脑硬盘毁了,接到指令后,我就将五台电脑的电脑硬盘卸下来砸烂扔到垃圾桶里。2013年5月,成为一级代理商,XX公司是可以人为控制交易行情的,XX公司发展代理商就是让代理商给这个交易平台拉客户进去,然后将客户的资金骗走。
(11)陈其龙(608号段下级代理人)证实:2014年2月中旬,钱某来电话,我和他见面,他说朱某俊已经报案了,我们必需马上销毁我的公司搞诈骗活动用的电脑硬盘等,我将二十台电脑全部卖了,我和谭某鲜把账务资料撕毁了。
4、汪某下属的各号段代理商(12)施某(汪某下级、703号段代理)证实:2013年9月初与李某聊天,李某明确告诉其XXXX就是做客户亏损的资金,农产品行情都是人为控制,只要反方向给客户行情就能让客户亏损,就能提成。其跟上海的汪总讲好按客户亏损的65%给他,汪总是通过毛某婷的农行卡转给其的。其公司的号段是703。
(13)李丙(汪某下级、705号段代理)证实:2013年9月,找到李某谈XXXX的事。其向李某说有个李丁的朋友想做XXXX平台(其实是其自己),李某答应了,就将客户亏损和手续费的60%给李丁。
5、701号段证人(1)李某证实:我在2010年注册成立了XX投资咨询公司,我们的具体业务是现货交易,但我公司没有这个资质。公司依托一个名为XX的软件完成交易,这个平台是我们通过互联网找到XXXX公司获取的,公司用的是XX电子商务公司的交易平台,公司没有资质,怕出现问题,于是通过上海XX物流公司的名义在XXXX公司开户,我们没有和XX公司签订协议,XX公司没有资质。公司用于收取相关利润的账户是一张与交易所绑定的银行账户,之前是用王某甲的身份证开的一个账户,后来改成了熊某东。
(2)王某甲证实:李某是公司老板,我是公司的客服经理,负责开发客户、成交和二次跟进,我们公司的现货交易范围有12种产品,主要是农产品和药材,客户在平台上成交一手买卖,我们赚2块钱的手续费,这是交易所在客户交易手续费中按照65%的分成给我们的,不管客户是赚是亏,我们都能赚到钱。手续费会回到熊某东的农行账号上,其中有些钱会转到我的农行账户,用于公司开支。
上海那边的分析师一个好像姓李,一个叫小豆。李某只和我说过公司可以得到客户亏损款的50%。李某怎么得到这些钱的我不知道。我们经营的山西XX、XXXX,都能够在操作上进行违法操控,是违法的。
(3)张某证实:今年8月底我就到他们公司做,一般是王某甲带客户操作,发点位给客户,先让客户赚钱,上海那边会给王某甲一些行情,王某甲就通知客户进行操作,虽然客户看到赚钱了但是上海那边会操作不和客户成交,然后过20分钟左右,行情就会反方向拉,客户就亏钱了。客户亏掉的钱会定期转给李某公司,李某、王某甲和我可以进XXXX现货交易平台的后台看到客户的资金情况、亏损、客户出入金情况、操作手续费等详细信息,上海那边一个负责的姓“汪”,一个姓“雷”,还有一个叫小豆的。
(4)向某证实:我今年7月1日到XX公司上班,我负责打接电话,我们挖掘到客户就会交给我们的组长曾某,由曾某做进一步沟通,曾某之后交给我们经理王某甲。毛某琼是我在今年8月挖的一个客户,我先给了她资料,发了软件给她,还发了点位给她,之后她同意开户,我就把资料传给曾某,最后给了王某甲,我就没有再联系过毛阿姨了。我一共发展了21个客户。公司是1800加提成,开一个户100元,客户投入5万元,奖励1千元。
(5)樊某瑞证实:曾某、胡某丽将电话导入TCC系统后,系统就自动拨出去了,如果客户接电话,系统就转接给我,我就给客户讲我们工作方面的事情,许诺可以做到一周10%的收益,客户答应了,接着帮客户开户。
(6)蒋某银证实:今年5月份我通过无忧网投简历到XX公司工作。我是联系客户的业务员,每天给客户打电话和接电话。我发展了5个客户,分别是石女士、马先生、吴女士等,公司按照标准会给我们提成。李某和王某甲给我们培训,教我们怎么跟客户讲话。我的底薪是1800元,还有一些提成的钱。
(7)王某龙证实:今年5月我到XX公司上班,我是公司业务员,就是打、接电话,联系客户。我发展了十几个客户,客户有兴趣,我们就把客户交给组长去联系了。公司的盈利方式就是收取手续费,按每手2元收取。
(8)曾某证实:我在公司任组长,指导业务员与客户沟通、介绍平台优势,承诺基本可以做到让客户每周盈利在10%,跟客户讲盘,让客户体验我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还有一名行政和归档人员为樊某瑞负责开户和绑定银行卡,招聘业务员,行政工作,剩下的都是业务员。业务员的工作就是电话发现意向客户。王某甲每天利用QQ给我现货交易品种的买卖点位,我提供给客户,基本都是盈利,也有亏损的情况。王某甲每次给我几万个电话,我导入自动呼叫系统,由业务员向对方介绍,之后业务员会将有意向的客户资料给我,我电话联系客户,如果客户想开户,我会将该客户所有资料全部发给樊某瑞,由其绑定,最后再交给王某甲,王某甲如何跟进我就不知道了。我们组自我当组长以来成功开户的客户有二三十个。
二、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汪某供称:2012年5月成立XX公司做山西XX现货平台,2013年7月开始做XXXX现货平台,当时公司老板就其一个,公司分为业务销售部、资产管理部、分析师部、操盘手部,销售部有刘某贤等人,资产管理部有雷某贵、姚某等,分析师部有雷某贵、周某俊、余某杰等人,操盘手有豆某增、钱某等人,这些工作人员都知道公司是骗人赚钱的。后来公司发展了二级代理商李某、孙某林等人。2013年12月其与王某乙联系谈好做北方XX的代理商,谈好后其就与孙某林合伙办了XX公司搞北方XX平台,操盘方式与XXXX一样都是自行操盘进行诈骗。做完山西XX后分析师都炒完了,只留下周某俊,后雷某贵也回来做分析师。其从XXXX平台直接返佣有好几百万,北方XX平台拿到返佣五十万左右。
李某找其做XXXX的代理商,其告诉李某代理商就是赚取客户交易的手续费和客户亏损的钱,商谈的具体内容是利润分配和风险控制。李某以上海XX物流公司的名义与XXXX签订的协议,其将XX公司给其的701号段给了李某,李某使用这个号段给客户开户,进行现货操作实施诈骗。XXXX返回的手续费和亏损的80%,李某得75%,其得5%。李某、王某甲都以分析师的身份指导客户操作,对于李某、施某其在上海还对他们进行过分析师的培训。李某公司没有操盘手,具体现货的交易操盘是李某、王某甲与其公司的操盘手豆某增、雷某贵联系,他们以QQ将人为操作现货交易的点位发给他们来实现客户在交易中亏损共同赚钱的目的。李某还介绍了施某、王某成为代理商。给李某的75%中,施某只能拿70%,王某拿60%或者65%。
陆某川后期负责土豆部、一次销售部人员的开户数量、入金数量、绑定金额等,并将统计数据交财务人员曹某,由曹某发工资及奖金。提成、奖金是由部门负责人与工作人员核对统计交给曹某,曹再根据平台后台数据进行核对,无误后制作统计表及工资、奖金、提成发放表,我签字确认后由曹发放到个人银行卡里或现金发放,只有豆某增及曹某有后台账号和密码,才能进得去看数据。后台能看到我们代理的所有号段里客户的资料及交易盈亏情况及各号段客户的手续费的多少。曹某知道公司的利润就是获取客户的亏损和手续费。
8038888是专门收取手续费和亏损的,开户人是王某思、王某。
(2)孙某林供称:2013年12月下旬开始和汪某合伙经营上海市XX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北方XX平台进行现货交易。其不认识公司注册信息上显示的法人代表陈某及股东王某玲,公司的注册事宜是由汪某办理的。公司的实际股东是汪某、其、宋某庆、李某宝。汪某占股50%,另外三名股东占股合占50%,宋某庆和李某宝的股份是其自己分给他们的。公司2013年12月份收入90多万,2013年1月份收入约100万元,2月份尚未统计。
(3)宋某庆供称:2013年12月中旬来到上海XX公司工作,XX公司主要经营北方XX平台。公司老板是汪某和孙某林,约定汪某占股50%,孙某林和其、李某宝共占50%,除去员工工资和提成,以及房租等支出以外,汪某拿骗得客户钱款的50%,其余50%由我、孙某林和李某宝分。按照公司规定,员工会有骗取客户亏损金额相应比例的提成分红,操盘部会有骗取资金1%的提成。我主要协调、指导分析师和操盘员,根据分析师告知的情况,进行反向操作,使分析师的客户亏损,公司赢利。其接手操盘部前是由豆某增负责的。孙某林偶尔有到操盘室了解业务情况。公司注册信息的法人和股东是汪某随便选择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和达到现货交易平台的要求,另外汪某还用张某、任某斌的身份证注册了上海XX贸易公司。代理商分别是洪某和浦某,他们发展到客户后会把客户信息交给其公司的资管、分析师,公司给他们客户的手续费加客户亏损的总额的50%,一般叫“返佣金”。
(4)豆某增供称: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在XX公司做下单员、操盘手,该公司先后通过山西XX平台和XXXX平台进行现货交易;2013年11月至今在XX公司工作,该公司是经营北方XX平台。公司是通过对现货交易盘面点位进行完全操控,使客户交易亏损,从而实现公司的盈利。XX公司的老板是汪某,交易部(操盘部)有其与夏某江、钱某;业务团队经理是刘某贤;姚某常与分析师雷某贵在一起,应该也是分析师。其中一个代理商负责人叫李某,他下面有一个叫王某甲的经理。XX公司老板是汪某、孙某林;交易部负责人是宋某庆,其是操盘经理,夏某江、钱某、吕某斌是操盘手;分析师部其只认识刘某贤;曹某是公司的财务,知道公司经营北方XX平台的管理后台帐号和密码。“周某力”应该也是分析师,向其要过现货的点位指导客户,听说他还有周某俊这个名字,他既做过XXXX现货,也做过北方XX现货。其记得2013年12月XX公司盈利90多万元,因操盘部的提成是1%,由操盘部的四个人平分,其分得2400多元。2014年1月份其提成1300多元,公司盈利70多万元。
(5)钱某供称:公司的运营模式是通过操控现货价位使客户亏损,从而公司盈利。在XX公司时,老板是汪某,交易部有其与豆某增、夏某江,其与夏某江是豆某增下手,根据豆某增的要求下单。分析师部有四人,有姚某,“老雷”,其他人不记得名字。刘某贤是业务部负责人,业务部有十几二十个员工。后来公司由XX公司变成XX公司,其感觉是合并,公司老板是汪某、孙某林;在XX公司时,XXXX平台会给其公司专门的账号设定虚拟资金,公司通过虚拟资金进行反向操作使客户亏损后,公司就赚得客户所亏损的钱,但客户亏损的钱不是直接到我们账上,应是要与平台的交易所结算的,因为我们操作的是虚拟的资金,这些钱需与XXXX平台结算分成。在XX公司时使用的是真实的资金进行操作,公司开了两个账户进行交易,里面的资金陆续有增加,客户亏的钱会直接到公司账上。其在XX公司总共获利23000元,2013年12月份其拿了7419元,2014年1月份拿了2500元,其提成还没有发,听说有1千多元。XX公司去年12月份获利有90多万元,今年1月份获利听说有69万元。
(6)夏某江供称:2013年9月进入XX公司工作,该公司经营XXXX现货,2013年12月公司与XX公司合并,做山东XX现货交易。公司的运营模式是通过操控现货价位使客户亏损,从而公司盈利。XX公司的老板是汪某;豆某增等人确定现货操作的方向和位置;其和钱某负责下单,下单员也叫操盘手;财会是曹某,对相关骗取的钱款进行统计,并分红给员工,她也能用公司的交易账号,在公司时间较长,应该知道公司利用现货交易骗取钱款的事情。其听说以前XX的代理商李某出事被抓了,所以就不做XXXX,其公司相当于XXXX、北方XX的代理商,使用的是他们的平台和操作软件,其记得北方XX上被骗十多万的有叫徐某宏的,还骗过一个叫刘某平的客户,具体是陈某某进行沟通的。其会得到骗取客户钱的1%的分红,其中经理宋某庆和豆某增会拿多一些,其和钱某会得到0.1%或0.2%的分红,其余都是老板拿走。之前在XX没有提成,只有每月5000元工资。
(7)张某生供称:2013年12月入职XX公司,其任职分析师,对外称“张老师”。公司有客户三十多名,共投资北方XX现货资金共有200万元,被其公司“做掉”(使客户亏损)的有十多名,金额将近100万元。其“做掉”的客户记得的有徐某宏、柴某玲。汪某对其和陈某龙进行了培训,其他分析师是已经有经历的。其提成是按客户输掉的1.5%,每个月拿到的提成约3000元。
(8)陈某龙供称:日入职XX公司,其任职分析师。老板是汪某、孙某林;交易部负责人是宋某庆,操盘手是豆某增、夏某江、钱某;分析师有其、张某生、周某光、徐某黎、韩某浩;吕某斌是开户的,姚某本来是开户的,现在也到了交易部;公司出纳是一名女子。其带的客户记得的有刘某平、曹某久、米某华、金某英、李某廷、黄某秀(此为开户名,实际操作人是黄某保)、李某良,其所带的客户亏损总共有十几万元,这些客户亏损了40%多一点。其工资是3000元(后加薪至3500)加手续费加客户亏损额的1.5%提成,工作至今其拿了12000元。
(9)周某光供称:2013年12月底到XX公司工作,任职分析师,对客户自称张老师。老板是汪某、孙某林;操盘部有宋某庆、豆某增、夏某江、钱某、吕某斌、姚某,操盘部单独一个房间,汪某规定其他人不能入内;分析师有其、张某生、陈某龙、徐某黎、韩某浩;刘某贤负责开户并将客户资料给分析师;曹某是财务人员。客户如果亏的钱越多,其提成就越多。其有一名客户叫岳某儒,投资20多万元,在一个多星期里就亏损了,其得到提成4600多元。其名下还有其他客户但是还没有进行交易操作。
(10)周某俊供称:2012年11月应聘到汪某的轩膺公司,当时公司做山西XX平台,开始其做业务员,2013年6月开始做业务经理,到了月份公司开始做XXXX平台,2013年9月其做资管,主要是向客户吹嘘公司和分析师,吸引客户加大投资,之后分析师与操盘部联合操作让客户亏钱,以达到诈骗目的。2013年12月汪某与孙某林合作成立XX公司开始做北方XX现货平台,其还是做资管,但合并后其工资不高,其就陆陆续续去上班,到2月底其正式离开公司。其做业务员是工资每月2800元,后加至4000元,做业务经理6000元,做资管是6000元加提成。其在做XXXX时发展到20个左右加金客户,其中印象较深的一个叫刘某青的北京客户,本是李某的客户,因与李某发生矛盾,后以刘某甲的身份在其公司开了一个803号段的交易帐号,后来加金有10多万,分析服务是汪某本人。在XX公司时销售部有刘某贤,资产管理部有雷某贵、余某杰、姚某,操盘部有豆某增、钱某、夏某江,在做XXXX时雷某贵做过分析师经理,也带过客户,余某杰做分析师比较久,从山西XX就开始做了。在XX公司时分析部有张某生、陈某龙、周某光、韩某浩、徐某黎,资产管理部有其、姚某和刘某贤,操盘部有豆某增、钱某、夏某江、宋某庆。
(11)韩某浩供称:2013年12月汪某打电话让其与徐某黎、周某光到上海XX公司上班。当时公司做的是北方XX的现货交易,公司通过操控盘面来赚钱,就是通过前期让客户赚到钱,等客户加大投资后,分析师与操盘部配合进行反向操盘,使客户亏损。其到公司做分析师,也做资管,负责前期向客户介绍公司及分析师的情况,然后交给分析师去指导,相当于一个桥梁。汪某、刘某贤给其客户信息,其就以“刘老师”的身份与客户联系,指导客户进行资金操作,在哪个点位买进卖出。其联系过两三个客户,一个姓岳,后来给周某光去指导交易,一个叫曾某英,这个客户的信息是刘某贤给的,其前期让曾某英投入少量资金赚点钱,后让她加大投入后亏钱。其带曾某英操作了七八次,她总共投入大概20多万元,亏了有9万多。公司会给其客户亏损3%的提成,总共获利有15000多元。
(12)徐某黎供称:2013年12月与韩某浩、周某光一起到汪某的公司工作,做分析师也做业务员。公司通过操控现货盘面先让客户赚到钱,等客户加大投资后再进行反向操作,使客户亏损。其一般自称“王老师”,指导过两个客户,一个姓王的男子,一个叫谢某香的女子,但与其联系的主要是她女儿,姓黄。这两客户信息是刘某贤给的,姓王的亏了1万多元,谢某香女儿也亏了几万元,这两个人后来在2014年1月交给周某光做了。其可以拿客户亏损3%的提成。
(13)刘某贤供称:2013年9月到XX公司工作时,当时公司在做XX现货交易,2013年12月份老板汪某不再经营XX公司,与孙某林合伙开了XX公司,做北方XX的现货交易。其在XX公司是开发部的业务负责人,开发部还有周某俊和雷某贵。其负责的部门每个月能拉到10个左右的客户。公司的利润是通过客户交易的手续费百分比获得的,客户每完成买进和卖出至少分别会产生一元的手续费用,听以前公司的同事周某力说过公司是靠客户的亏损来赢利,现在公司的宋某庆也说过。汪某有让其向客户虚构分析师的资质、经验来骗取客户的信任,也有听汪某说过公司有的人拿客户亏损的百分比做提成,其不知道是什么含义。公司给到客户的点位数都是公司的操盘手人为操作出来的,与市场是没有关系的。汪某不让其接触操作部,其不知道操作部的人员情况。其工资之前是每开一个户获200元,后来按客户交易的手续费5%提成。
(14)姚某供称:在XX公司已经投资且亏损的客户公司会给予注明,要求不要急着“做掉”,先养着,同时公司会与客户说换个更好的分析师。其和刘某贤、徐昌杰都是同坐一间办公室,刘某贤与其一样是资管且负责整个营销团队。其于2012年10月开始在上海XX公司作土豆业务员,后来做了团队小组负责人,一直做到业务经理,顺带管理资管部门,有时要承担分析师的一部分职责。李某是公司在深圳的代理商。
我只提供我团队负责的人员名单及他们的交易账号,交给财物人员曹某,由她进行统计并计算出来我的提成基数和提成金额,后期就由刘某贤负责提交。曹某应该是从平台上去获得这些数据,包括每个客户的手续费、亏损额及客户的个人信息。
(15)吕某斌供称:2013年12月份到XX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开户及操盘工作。其在XX公司负责开户,后汪某让其去学习操盘,其是孙某林的外甥。公司有北方XX管理后台的账号及密码,用于查看客户持仓情况、资金数量、持有品种,以便公司更好的控制点位。公司用于控制交易所操作的账户里,其所知道的日间盘有5万多元,晚间盘有9万多元,这些是真实的资金,但是可以放大10倍用于操作。公司具体收益连手续费加转让盈利(客户亏损)每月可能有近100万元。
(16)曹某供称:2013年7月通过应聘到XX公司工作,在XX公司时公司经营山西XX、XXXX的平台,其记得当时有一家深圳的代理商,负责人是李某,其曾经转过几次钱给他。2013年12月公司合并,其到了XX公司上班,两家公司的主要赢利靠客户的亏损和客户的手续费,客户亏损的钱是公司赢利的主要来源,手续费占比相对较小。公司可以通过人为操控平台现货交易点数,让客户亏损,达到赚钱的目的。
(17)雷某贵供称:日左右其应聘到汪某经营的山西XX现货平台做开户主管,带5个员工发展客户,客户开户后交给分析师。2013年2月至5月其没在公司做,到了2013年5月底汪某又打电话让其回去做,当时还做山西XX平台,6月底叫其做分析师,其没做,让姚某做,其就做了资产管理部经理。2013年7月公司就做XXXX平台,其做了一个月的销售督导后就做分析师经理直到2013年9月底,其任分析师经理时分析师有周某俊、姚某、余某杰、王伟,后其就辞工了。其做山西XX拿了25000元左右,做XXXX基本工资是1万元,提成总共拿了1万多元。汪某经营的现货平台一开始是让客户尝到甜头,保证在试金期间有一定收益,客户加大投资后分析师与操盘部就合作对客户进行反方向操作,最后就“杀掉”客户。
(18)余某杰供称:2012年11月到汪某公司上班的,那时还在做山西XX,是作一次销售,2013年7月开始做XXXX,是作资管,是二次销售的工作,北方XX时我也是作资管。资管就是向客户推荐我们所谓的分析师,推荐分析师时都有话术,主要是吹嘘我们公司的分析师有能力,在证券公司等投行都有丰富的经验,能帮客户赚到钱,然后我们资管就将客户信息表交给分析师,分析师会带领客户赚到钱,分析师先是试金,让客户赚到钱,在客户赚到钱后,我们资管就会再次与客户联系,吹嘘我们的能力,想办法让客户加大资金操作,客户加大资金后,分析师就会与操盘手联合进行反方向操作,这样我们公司就赚到客户亏损的钱。北方XX平台与XXXX平台一样,最后就公司骗客户的钱。总共获利4万多元。
三、书证(一)X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XXXX)部分1、陈某龙签字确认的分析师和资管的话术文稿,内容包括开场白、成功率、每周10%—20%的收益、第一通电话如何打、资产管理部的第一通电话如何打、有100%的把握包括能做到10%的收益等夸大的成分。
2、XXXX开户信息资料。
3、XXXX商户计算账户及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交易流水电子数据光盘。
4、XXXX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支付业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特约商户合作协议。
5、各号段盈亏情况的书证(1)701号段(李某代理)盈亏统计表、客户交易明细、701号段部分客户信息及盈亏表、账户申请登记表等,证实701号段的122名客户,共计亏损元。
(2)707号段(孙某林、宋某庆、李某宝代理)盈亏统计表、客户交易明细、部分客户信息及盈亏表、客户信息材料等,证实707号段的138名客户,共计亏损元。
(3)803号段盈亏统计表、客户交易明细、部分客户信息、客户档案记录表等,证实803号段的169名客户,共计亏损元。
6、各代理商获利情况的书证根据重庆农业银行提供的交易记录、汪某及下级代理在平台获利汇总表、汪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各下级代理统计表等证实:
(1)803号段,汪某、王某思、王某这三个账号收取资金元,转出给各代理元,获利元。
(2)701号段,李某妻子熊某东账户获利元、另熊某东、黄冬桂银行账号从汪某处收取元,共获利元。
(3)702号段,汪某转账至“肖某”账户元。
(4)703号段,施某甲账号从交易平台获利元,汪某转账至施某甲账上元,共计元。
(5)705号段,李丙用廖某敏账号获利70577元,汪某转账至廖某敏17492.00元,共计88069.00元。
(6)706号段代理人周某,用钟某账户从平台获利45071.65元、汪某转账至钟某账户元。
(7)707号段,李某宝账户、张某生账户共获利元,汪某转账至钱某平账户共计467196元,共获利元。
综上,共计汪某及代理商共计获利元。
(二)北方XX部分1、山东XX在青岛农行的开户资料、山东XX电子帐的明细电子数据光盘。
2、北方XX交易平台页面截图。
3、部分客户盈亏统计表、客户交易明细,证实王某、王某思、毛某婷账户共计转入资金元,但收取资金元;142个客户共计亏损元。
4、从扣押的曹某的电脑中打印的北方XX的资料:
(1)《1月提成基数明细》:上有客户姓名、对应的分析师姓名、实际盈利的数额。
(2)韩某浩、徐某黎、周某光根据盈利情况,按照3%计算出提成的数额;陈老师、张老师根据盈利情况,按照1.5%计算出提成的数额。
(3)韩某浩、徐某黎、周某光、刘某贤、姚某、余某杰的提成计算表:按照0.5%提成。
(4)客户绑定入金表、资金汇总表。
5、扣押原件:可做单客户申请表、送金表、客户档案登记表、客户协议书。
(三)综合证据1、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证实日13时45分,在上海市宝山区XXX府XX号XXXX进行搜查并于16时30分将孙某林等14人传唤到大华派出所接受讯问。
日上午9时30许,在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响水镇XX居委会附近抓获韩某浩、徐某黎。
日,民警对上海闵行区XXX弄小区进行“三访工作”中走访162号1102室业主,对该人身份进行登记核实,发现该人雷某贵系网上追逃人员。
日,在上海市闵行区XXXX大酒店XXXX将汪某抓获。
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接到线索,江宁路XXX号XX室内有一个叫周某俊的人是逃犯。
日,在上海市11号线真如站通过PDA比对查获余某杰。
2、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材料。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材料,证实日,从孙某林办公地点、上海XX公司查获电脑硬盘、主机、笔记本电脑、客户协议书、客户档案记录表、申请表、话术,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资料。
4、辨认笔录,豆某增、宋某庆、辨认出老板就是汪某等等。
5、前科劣迹材料材料,证实日,汪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日,孙某林因收赃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日,孙某林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日,张某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四年。
1992年9月,陈某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日释放。
6、重庆XX农副产品电子交易市场资料据,包括关于重庆XX农副产品电子交易市场通过清理整顿检查验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复函等,证实正规现货平台情况。
7、重庆金融办公室出具说明,证实XXXX未经政府审批。
8、上海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XX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上海XX物流有限公司(李某)、X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XXX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
四、被害人陈述(一)701号段被害人(1)毛某琼陈述:日,一个叫古某的人打电话给我介绍他们西南现货的XXXX现货交易平台,每周收益可以达到10%,后来我就开了户,之后有一个叫王某的女孩教我怎么操作,给我点位,从9月27日开始,每次我都按照王某给的点位操作,中间有亏有赚。王某说亏了不要紧,只要跟着老师做会赚回来。我先后投了286000元进去。都是王某和我联系。其账户是7010090,农业银行的卡号是6013。其银行卡转入平台的资金与转出平台的资金差额有29093元。(显示是转21154元,但手续费就是50247元)。
(2)黄某雪陈述:2013年8月在深圳的一个叫王某的女孩让其做农产品期货,平台是叫XX农产品电子交易平台,王某给了其一个账号7010041用于农产品交易和888888用于看行情,之后就有老师带着其交易。开始一个星期赚了几百元,于是他们叫其加大投入,其没同意,自己操作时买的少就会赚,买得多的时候就会亏,在该平台上共亏了22340元,是通过尾号5716的农行卡转的。
(3)余某平陈述:今年9月13日,一个自称是西南交易所的胡小姐(网名西南现货商务部胡某丽)通过QQ和我联系,向我介绍说他们公司经营现货交易,可以炒农产品现货,每周会有10%的收益,并且有专门指导老师一对一指导我操作。如果不相信可以进行验证,当天晚上对方就发给我他们操作的买卖点,结果都很准,于是我在她的劝导下同意开户。9月22日我把我的个人身份证及农行卡发给一位自称安小姐(网名西南现货安某琪)的人,由她帮我办理相关开户手续,同时给了我账号和密码,指导我安装XXXX的交易软件和操作。9月23日有个自称王某的人联系我,指导我进行现货交易操作,开始的操作我都赚钱了,王某就让我多赚钱进账户,于是我加大了资金,到了10月8日,我的盈利有3万多元,账户自己达16万元。10月9日下午,王某让我买空,于是我就将所有的资金买空,结果盘面迅速拉升,我全部亏损,还欠交易所4万元,这时王某跟我说没事,有多少资金继续买空,我又转了7万元进去,又很快亏完,我怕爆仓又转了3万元进去,这样在10、11日行情连续拉升,王某一路告诉我没事,直到16日中午,她才告诉我说不行了,出来吧。这时我个人已经亏了12多万元,于是我卖掉,资金就剩11万元了。王某告诉我说这个分析师不行,已经告诉公司换人了,并让我增加资金,后来的几天交易又出现了之前的情形,我又亏了5万多。后来我就没做了,感觉被骗了。
(二)XXXX部分其他被害人陈述(4)郭某怀陈述:2013年10月接到电话宣传知道XXXX交易平台,其共投资20多万元,亏损15万元左右。对方姓张的老师指导其进行交易。
(5)杨某华陈述:2013年10月接到自称杨某的人的电话,向其介绍农产品现货交易,收益在10-20%左右,并发了一个软件给其,其安装软件后进入到交易平台开户,其总投入35700元,有人指导交易,其最后亏损17077元。
(6)章某波陈述:2013年10月一个姓王的业务员向其推荐XXXX交易平台,其共投资5万元,亏损17000元。当时是张姓分析师指导其买卖。
(7)岳某龙陈述:在2013年9月份的时候,有一个姓杨的说他们现在在代理XXXX的产品,有XXXX的一个姓金的老师带着我操作。后来到了10月初的时候XXXX又安排了一个姓张的老师。我被骗了40000元。
(8)鲍某毅陈述:2013年11月前后我经王某某介绍去利用以XXXX现货交易平台做农副产品现货交易,我因投钱少,之后就没和XXXX公司的人员联系。我一共被骗了5000元。
(9)李某雄陈述:在去年9月份的时候。我接到一个电话说他们是做农产品现货交易的,之后我就按照对方的分析师的提示去操作。先后有3个QQ账户与我联系。其中古某提供交易客户端,安某琪帮助开设交易账号,陈某负责交易过程中的联系。我一共被骗了12万多元。李某雄提供了QQ聊天记录。
(10)张某平陈述:2013年7月份的时候,有人打电话给我介绍这个XXXX现货交易平台,介绍这个平台的人自我介绍叫王某,她给我介绍一个西南分析师,还有一个何老师,具体叫什么也不知道。我总共亏损了60000多元,具体记不清了。
(11)洪某陈述:2013年9月份的时候,一个自称叫古某的人打电话给我,让我加入买卖期货的平台。还有两个人协助他帮我操作,一个叫安某琪,一个是西南客服姓钟的人。我损失了4000元,都是那个王某的人指导的。
(12)任某朋陈述:一开始是有人通过QQ给我介绍这个农产品交易情况,并且还教我操作,我在2013年9月份的时候在这个平台进行过交易。我大概赔了5000元。
(13)牛某杰陈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一个QQ名为的陌生人(自称是搞现货投资的)加我为QQ好友。他说他的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合作,通过自己的平台——XXXX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现货交易,吸收存款,承诺周收益10%。是“西南客服”的人通过QQ和其联系,刚开始是赚钱,后来加大投入之后就是赔钱了。投入3万元,最后账户只剩下3000元左右。
(14)辜某忠陈述: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我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自己是XXXX的工作人员王某,说XXXX这个平台可以进行现货交易。之后她就教我怎么样操作。我被骗了67955元人民币。
(15)唐某华陈述:我在广东省深圳市的互联网现货交易平台上与XXXX公司做过品种为莼菜和党参两个品种的农产品现货交易。结果,我一共亏损了60000余元。在亏损的过程中我曾经怀疑自己被骗因为每次都是在尾盘的时候指令我交易,而交易行情呈快速反向大涨或大跌造成我的严重亏损。其中有一次一笔交易就亏损了40000多块钱。另外,我的客服是一个自称叫王某的女性,自我大笔亏损后,她就很少指令我交易并且很少和我联系。
(16)陈某丙陈述:2013年9月份,有一个电话打给我自称是XXXX公司的叫胡某丽,她自称是炒现货的一个团队,让我根据他们提供的信息炒期货。后来胡某丽告诉我他们团队分析师的QQ,之后我还加了一个叫安某琪的分析师。我一共亏损了12809元。
(17)邓某光陈述:大约在2013年7月份前后,我经过山西XX交易所进行现货交易业务,联系我的客服我记得有一个自称姓王的,分析师自称姓何。从2013年7月开始大约被骗了2万元人民币,大概在2013年8月份左右,那个姓王的女子介绍我做XXXX,XXXX亏损了近3000元人民币。
(18)邱某波陈述:2013年7月中的时候,有一个女的打电话给我,向我介绍了XXXX现货交易的基本情况,我只记得客户经理说是姓“李”,其他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我都没有。我一共被骗了32788元。
(19)邹某亮陈述:我在2012年底接到一个电话称自己是山西XX交易中心,是代理山西XX现货交易的,后来他们就带我操作。最后亏了3万多元。到8月底,他们又说有新平台,叫XXXX,是一个姓“周”的老师和姓“姚”的经理带我的,我和我老婆都开了交易账号,我的账号亏了6000多元,我老婆的账号盈利1000多元。
(20)李某元陈述:2013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我接到一个自称是XX农产品现货工作人员的电话,电话里他向我介绍XXXX农产品现货交易。后来我用我女朋友张某梅和我公司出纳徐某利开了两个账户。对方通过电话、QQ聊天的方式指导我进行交易,我大概亏损了300万元左右,具体数据我现在也拿不出来了。我的账户应该盈利了十多万,张某梅的账户亏损了70多万,徐某利的账户亏损了240多万。
(21)陈某君陈述:我在日在XXXX电子商务上注册了一个账户用于农副产品现货交易,我在2013年12月进行交易时亏损了人民币3000余元,刚开始和我联系的是一个自称“小徐”的;还有一个自称为“XXXX电子商务分析部助理”,具体姓什么我不清楚。
(22)翟某丰陈述:2013年6月份我接到一个自称是XXXX农产品现货交易公司的电话,介绍了他们公司的情况。对方自称是小张,还介绍了一个姓林的老师教我操作。我一共亏了28454元。
(23)陈某丁陈述:2013年8月或9月份,具体时间我想不起来了,我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给我介绍了XXXX农产品交易电子平台。我一共亏损了10000元。
(24)王某亮陈述:2013年7月份,有人给我打电话,自称XXXX交易平台的客服人员,之后他们给我在这个平台上开了账户。联系我的客服人员叫杨某,指导老师姓什么我记不太清了。我一共亏损了三、四百块钱。
(25)王某平陈述:月初的时候,有个人加我QQ好友,之后他说他是XXXX商务有限公司的,他们公司在网上有个做农产品现货的电子交易平台,让我投资。后来他把他公司的经理推荐给我,那个经理教我操作。我大概赔了5000元左右。
(26)毛某飞陈述:2013年7月份,具体哪天我记不清楚了,我接到一个电话自称是XXXX公司的工作人员,说目前公司有个在网上做农产品现货的电子交易平台让我试试,我答应投资后对方帮我开了账户,对方和我联系的电话号码和QQ我都记不清楚了。我一共被骗了108323元。
(27)朱某丞陈述:2013年9月初知道并开始XXXX农产品现货交易,第一个介绍的是自称XXXX公司资产管理部的余先生,还有姚先生和王先生。我一共被骗了3.4万元。
(28)虞某伟陈述:在2013年7月份左右,我接到一个电话自称是XXXX公司的资产管理人员,他说他们现在有个平台可以进行农产品交易,介绍我去投资,我就去了。那些指导我的老师有杨老师,王老师和夏老师。还有5个QQ号码都和我联系过,具体叫什么我记不清了。我大概被骗了9万多元。
(29)刘某辉陈述:在月的时候我知道并开始进行XXXX农产品现货交易,是一个自称姓徐的(微信号名简简单单)打电话给我介绍的。我亏损了300元钱。
(30)于某存陈述:在2013年5月左右有人和我打电话介绍XXXX农产品电子交易平台,跟我联系的人姓刘,还有一个值班经理,但他的个人信息我不清楚。还有三个男的分别姓郝、姓王、姓李的给我打过电话,他们的个人信息我都不清楚。我在交易中亏损了0000元人民币。
(31)方某慧陈述:2013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我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自己是XXXX公司的员工,介绍我去炒现货,之后我就去了。我只知道和我联系的人姓吴,还有一名男子姓余,其他都不记得了。我总共被骗了大概20000元钱。
(32)吴某江陈述:我在2013年有接到电话,有人介绍这个平台。介绍人和联系人的有关电话和自称姓名我也记不清楚了,也记不清楚盈亏情况了。
(33)翟某庆陈述:月份我接到一个电话向我推荐现货交易品种,是叫XXXX农产品现货交易,后来我就相信了。我只记得跟我联系的是个女的,基本情况和一些相关信息我记不清了。我一共亏了三、四百元钱。
(34)蔡某兴陈述:我在2013年9月知道XXXX农产品交易的,是有人给我打的电话,大概10月左右开始XXXX农产品交易的,和我联系的有3、4个人,具体信息我都记不起来了,指导我的人也记不得了。我大概亏损了12000元。
(35)廉某明陈述:我在2013年11月份知道并开始进行XXXX现货交易的,在一个自称“小杨”的帮助下开设了账户,联系过我的有一个周老师,一个周老师的助理自称“周助理”,他教我怎么操作。还有一个余经理,具体情况记不清了。我亏了大约有5万多元。
(三)北方XX部分被害人(36)黄某君陈述:在2013年10月份的时候,有个叫“XXX”的投资公司打我手机电话,对方向我介绍一个叫“北方XX”现货交易平台。日在北方XX现货交易操作平台上以我母亲“谢某香”的名字开了个户,从日的时候我就开始跟着一个自称是“王老师”的人开始在平台上做现货交易,那个自称王老师的人,他没说自己的姓名,还有一个分析师姓张的,我也不清楚。我总共被骗了十六万左右。
(37)刘某平陈述:2013年11月我通过网上一个QQ好友介绍做北方XX现货交易,一个叫小徐的自称是上海XX金融信息公司的人,说该公司是北方XX的授权代理机构,他帮我在26日注册了一个交易账号,还发给我一个叫山东北方XX交易系统的交易软件进行安装,还让我提供个人资料,在农业银行开了一个银行账户,签了一份客户协议书。之后我开始进行操作,先用小额资金每次都是盈利,后来换了一个叫陈老师(陈某龙)的人,自称是资深老师带我操作,我开始加大资金,慢慢有了亏损。这个交易系统我每次买涨时他就会跌,有时我买对了,又成交不了,他们老师说是我的问题,说我网速慢,操作动作慢。亏损后老师跟我说可以赚回来的,我前后加入了272020元,期间拿了129020元出来,到现在共亏损了131546元。他们的手续费也很贵,每买入或卖出一手都要收一元手续费,我的手续费加起来都有23007元。其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单、出入金详单、交易清单。
(38)柴某玲陈述的事实与起诉意见书的一致,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单、盐化出入金详单、交易清单、与陈老师助理(陈某龙)QQ聊天记录。
(39)岳某儒陈述的事实与起诉意见书的一致,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单、出入金详单、交易清单、与张老师(周某光)QQ聊天、手机短信记录。
(40)曾某英陈述:2013年12月份,其原来跟着上海的一个“指南针”公司做股票时的一个员工告诉我,他们有个合作单位,是北方XX在上海的分支机构,即上海XX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想着先投点钱试试,就先办了农业银行卡和k宝,将银行卡和北方XX的平台绑定。前期其投资了2万多元,一个姓刘的老师带着其做,挣了两三千元,后来一个自称市场部的张经理说其投的资金太少,如果有20万以上他们就不再分成,其就陆续往里面投钱,投了20万左右,当时的承诺是一个星期最少盈利20%,第一天其按照刘老师的指导买进,确实盈利了1万多元,但是下午快收盘时,刘老师就发短信让我“止损”,但我一直无法操作,结果就赔了,其问刘老师该怎么办,刘老师说第二天让其平仓(全部卖掉),到第二天10时许,系统自动给其平仓了100多批,一批大概800多元。其又往里面投钱,一共到26万左右,因为不投钱系统会自动平仓,其损失更惨重。到现在为止其一共赔了12万多元。在2014年2月,他们给其寄了一份协议书,并且承诺继续带其做并弥补其的损失。但到了3月份,其就联系不上他们了。
(41)亢某军陈述:其先后在XXXX平台、北方XX平台上交易现货,一共投入25万元。是日左右对方主动联系其,谈如何操作平台,过了一周其在对方说的交易平台上注册帐号,之后就有专人指导其买进卖出,开始是在XXXX平台上交易,其被骗21万余元,这个平台关闭后对方又叫其在北方XX平台上交易,在这个平台上其被骗近3000元。联系其指导其的开始是一姓秦的男子,后是一姓张的男子。
(42)徐某宏陈述:其在日开始在北方XX平台上交易现货。我一共投入45.8万元,被骗亏损27万元。其是在周老师的指导下操作,后来转给张老师。1月13日张老师让其满仓买进,随即其发现猛跌,过了一个多小时,张老师才打来电话。其想平仓止损,但张老师让其当天和第二天都不要动。第三天,其又投入资金20.1万元,后卖出平仓,结果亏损15.6万元。1月21日,张老师指导满仓卖出,但其只成交了部分,大部分因向反方向猛升,无法成交,这一笔又亏损115000元。春节后,其再想联系上海XX公司的人时,电话已打不通了。
(43)荣某远陈述:其在张老师的指导下在北方XX平台上交易现货,其一共投入101000元,亏损73000元。
(44)曹某久陈述:其通过上海XX金融公司交易北方XX的现货,在陈老师和陈老师助手的指导下,其投入3万元,3天内就亏损了31180元。其主要接收陈老师助手的QQ留言,其根据留言买进卖出。
(45)刘某林陈述:2013年5月其通过一名魏姓女子介绍进入XXXX平台交易现货,到11月,该女子说系统因升级改造关闭,让其转到北方XX平台交易。到目前为止其共投入52000元,亏损21000元,主要在XXXX。在XXXX时,魏姓女子、小刘、周老师助理都指导过其交易,结果亏损了3万多元,后来其自己操作,又挽回1万多元损失。北方XX也有人指导其交易,但其没有听而是自己交易,亏损了700元。其和对方多数时间是通过QQ聊天,对方告诉其如何买进卖出,并承诺收益率在10%-20%。
(46)李某良陈述:其于日进入北方XX平台交易现货,刚开始投了2000元试验,一周盈利60%,后来投入10万元,结果就亏了,只剩下36000元。现货公司开始时一名杨姓业务员与其接触,后来一名张姓操盘手指导其操作,说涨跌都能挣钱,让其多买。
(47)郭某嘉陈述:一名姓曹的女的向其介绍的XXXX上的农产品交易挺好的,其于日开了帐户加入这个交易平台,之前小额上钱都做成了,后来对方一个姓陈的老师叫其上大额,其开始五万、十万的上,后来就亏损了,陈老师又介绍其到北方XX交易,还把周老师介绍给其,其就在周老师的指导下开始做北方XX现货交易,结果又亏了。其共投入32万多元,后帐户上只剩58057元。其主要接收周老师的助理用QQ下达的指令操作。
(48)黄某秀陈述:其曾在北方XX开户交易现货,交易都是由指导老师决定交易品种,他们说比较熟悉产品,有调研团队,对市场也比较了解。一般是老师助理在QQ上发指令,其按指令操作。其在北方XX亏损近2万元。
(49)刘某芳陈述:2013年11月其进入北方XX平台交易现货,一名张老师指导其操作。其最初投入了7000元,一个星期内赢了大约五六千元,后来张老师让其加大投入,其就转了103000元到账号里,随后又几次操作,但有盈有亏,最后一次亏了很多钱,账号里只剩5万多元了。
(50)金某英陈述:2013年12月其进入北方XX平台交易现货。先开始跟其谈的是名女子,后来一个杨姓经理要其投资20万元,并指导其操作。他们通过QQ给其发买卖的价位和物品的特征,其总共投入6万元,亏损近4万元。
五、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日,侦查人员对上海市宝山区XXX府小区XX号XXXX房进行了现场勘查及拍照。
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本案的事实、证据等形成如下争议焦点,本院予以裁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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