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及儿童发生意外伤害后如何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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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就医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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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中国崇阳网2017年天津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问答
一、2017年度居民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学生儿童档
注:2017年度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在去年的基础上人均提高了100元,其中个人缴费提高30元,政府补助标准提高70元。
二、2017年度居民医保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一)住院费报销
最高支付限额
&(二)门诊特定病医疗费报销
500元(一个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定病治疗,或者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病,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最高支付限额
18万(与住院合并计算)
&(三)门诊医疗费报销
最高支付限额
限在定点一级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和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
三、哪些困难的参保居民可以享受高档筹资标准医保待遇?
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纳入低保、特困中的五类人员(指重残、单亲、失独、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按照成年居民高档筹资标准补助并享受高档医保待遇。
四、各类群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渠道有哪些?
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县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农村居民以行政村为单位,到村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入住在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及其他福利机构的人员,以福利机构为单位,到所属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优抚对象、低保、农村五保、特困、重度残疾、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等人员,分别由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干部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到市医疗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社区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
取得《市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住证》、《港澳居民通行证》和《台湾居民通行证》等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可持本人的有效证件到居住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五、办理参保缴费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应当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随时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金期满三个月内,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居住所在地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并可在申报缴费期内,继续申请下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六、因退学、辍学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儿童如何参保?
对因退学、辍学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可在9月1日至12月31日到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未满十八周岁的继续以学生身份办理参保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按照成年居民身份办理参保登记。
七、居民参保缴费后,需要变更信息的,手续如何办理?
已办理2017年度参保缴费结算的人员,需要变更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应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参保登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凡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缴费的,应向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提供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由乡镇(街道)劳服中心负责审核参保人员证明材料,并报送社保分中心办理。对于未办理参保缴费结算的人员,可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同时办理变更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的,由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将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后,报市社保中心统一办理变更手续。
八、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
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参保缴费期内出生,并在90日内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90日后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中断职工医保人员的待遇享受期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九、参保人员因甲、乙类传染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因诊治甲类传染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全额支付;因诊治乙类传染病,包括肺结核(活动期)、急性肝炎、慢性重症肝炎、急性流行性出血热、伤寒、斑疹伤寒、流行性脑脊膜炎、流行性乙型脑膜炎等,在定点专科医院或定点综合医院专科就诊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报销比例按照各参保筹资标准所对应的医疗待遇分别提高5%
十、参保居民垫付医药费报销应注意哪些问题?
以行政村和家庭及专户为单位参保的人员因故垫付医疗费用的,凭相关材料到参保地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申报,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受理后,录入居民医保支付系统,及时上传并将申报材料移交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以学校、托幼及福利机构为单位参保的人员由所在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负责统一归集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每月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报并录入信息系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审核支付工作。
因退学、辍学、学业期满未就业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发生的垫付医疗费报销时,本市户籍的由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负责;非本市户籍的由所属区县社保分中心负责,统一按照垫付报销流程办理报销手续。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代理支付的每月将审核报销金额转至个人社会保障卡。对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在首次办理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手续时,应当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各区县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将审核报销金额直接划转至本人申报的银行账户。
参保患者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报销的受理时限截止到次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十一、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业参加职工医保后,医保待遇如何衔接?
(一)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用的,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用的,中断缴费期间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以个人名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等待期内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满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就医的医保起伏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在职工和居民医保制度内分别计算。
十二、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怎么报销?
(一)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并在居住地就医的,应选择当地一级、二级、三级及专科医院各一家作为就诊医院,并在参保地社保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因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医院治疗的,应由已备案的最高级别医院出具相关证明。
非本市户籍已参保的入学入托的学生儿童在原籍(省级范围)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寒暑假期间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参照异地安置人员管理办法执行),按照规定报销范围和标准支付,其医疗费用应当在返校(园)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报销。
(二)转外就医。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本市以外住院治疗的,经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出具证明,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因病情需要再次转诊转院的,应由转出医院出具相关证明。
办理转诊登记手续及再次转诊至外地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患者,发生的属于天津市基本医保“三目”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提高5%。
(三)临时外出、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者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急症并需要就地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哪些疾病属于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如何办理门特登记手续?
1、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门特病报销待遇实行门特病登记管理。门诊特殊病患者需到诊断定点医院,由指定诊断医师开具《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持社保卡、检查结果、审批表在医院医保科办理门诊特殊病登记。
2017年度天津市居民保险相关政答
一、2017年度居育保险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支付标准或比例
不满12周终止妊娠
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
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
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
人工干预分娩
剖腹产不伴其它手术
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和阑尾切除术
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
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科疾病
按居民医保住院比例
参保居民在生育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
600元一级医院
780元二级医院
960元三级医院
计划生育手术费
高危人工流产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更换宫内节育器
女性节育术
男性节育术
宫内节育器取出伴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自然流产或药物流产
注: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合并严重内科疾病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分娩期合并严重内科疾病有关待遇支付标准执行;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鉴定属实的,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有关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生育合并症患者一次住院时间最长不超过45天(产后6-8周产褥期)
二、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如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应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一并纳入居民生育保险。
三、长期在外地居住的本市参保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长期在外地居住地本市参保人员在当地生产或就医,应当在当地选定2家定点服务机构,并向参保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四、参保人员住院期跨参保年度的,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期跨参保年度的,本次住院发生的费用按照住院登记参保年度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五、居民生育保险垫付医药费如何报销?
(一)受理审核
以家庭或行政村组织参保的城乡居民,在所属社区工作站或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申报垫付医药费;乡镇(街道)劳服中心负责受理、医药费清单录入、信息上传和报送申报材料等工作;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审核支付工作。
以院校组织参保的学生,到所在区县学生服务中心或学校申报垫付医药费;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负责统一归集单据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分中心录入信息、报送申报材料等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审核支付工作。
(二)费用支付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应支付金额划入居民(学生)卡银行账户。对暂未领取的,在办理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手续时,应同时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六、对于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对于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优先计入职工生育保险。
(二)对于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费的,从办理补缴费手续次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未补缴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当月起,记入居民生育保险。
(三)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按照参保险种对应的限额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不重复报销。
七、参保人员未领取《生育服务证》(一孩或二孩)前终止妊娠的,如何报销?
可持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天津市生育保险婚育证明》或《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替代《生育服务证》,申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2017年度天津市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问答
一、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应符合什么条件?报销标准是多少?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具体标准如下:
住院(含门特)
2017年度天津市居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相关政策问答
一、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项目有哪些?标准是多少?
一是意外医疗:参保人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二是意外伤残: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2万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2.5万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3万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3.5万元
三是意外身故:因意外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二、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
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
参保学生儿童毕业离校在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发生意外伤害的,可申请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理赔,由参保学校所属商业保险公司给付。
三、发生意外事故后,如何进行报案?
对于意外伤害或意外伤残的情况,要在5日内通过拨打服务电话或到服务网店现场办理等方式进行报案。对于参保人意外死亡的,其合法受益人要在48小时内完成报案。 意外伤害保险地址:武清区泉发路6号人保财险四层
电话:022-
具体政策可以拨打12333咨询,也可以登录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tjl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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