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泵股份官网票的情况,是不是要倒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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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泵股份的股价自上市之后为什么一直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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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最近创业板大跌拖累了中小板,加上许多中小公司出现业绩造假和业绩变脸(海普瑞和绿大地等为代表)导致市场不看好中小板,只要公司长期价值不改变转坏就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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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和中小板是估值相对较高的版块,在资金面紧缩,行情不被看好的情况下,有一个去金融化的过程,所以一些股票没有基本面支持的情况下跌的较多,我看了一下这个股票业绩也不好,顺理成章就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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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像西泵股份这样的中小盘股,它的上涨靠的是资金的推动,股价的波动比大盘的波动要大得多。大盘向好,中小板表现得更好,大盘不好,中小板因为资金的撤离而表现得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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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西泵股份:吉利公司是公司的主要客户之一
来源:概念股票网 发布时间: 16:00
西泵股份在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称,公司产品与国内外多家知名企业配套,吉利公司是公司的主要客户之一。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宛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报告书
说明: 说明: 说明: A_02_13
二○一四年七月
一、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收购人提供。收购人已对本财务顾问做出
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书面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合法性负责。
二、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
业意见与收购人所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三、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
业意见与收购人所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四、在与委托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
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
五、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
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财务顾问报告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
任,本报告也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与评价。
七、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本次收购各
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
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收购人出具的
收购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收购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声明 .............................................................................................................................. 1
目录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前言 ....................................................................................................................... 5
第三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 .................................................................................................... 6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 6
二、收购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7
三、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 10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 10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1
六、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 11
七、收购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 11
第四节 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 13
一、分立前的股权结构 ..................................................................................................... 13
二、分立后的股权结构 ..................................................................................................... 13
三、本次收购涉及的协议 ................................................................................................. 14
第五节 财务顾问意见 ...................................................................................................... 16
一、关于收购报告书所披露内容的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 16
二、关于收购人本次收购目的 .......................................................................................... 16
三、关于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经济实力、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管理能力等 .............. 17
四、关于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 18
五、关于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的方式 .............. 18
六、关于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 ....................................................................................... 19
七、关于收购人是否履行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 19
八、关于收购人是否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做出安排 ............................. 20
九、关于收购人的后续计划 .............................................................................................. 20
十、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分析 ....................................................................................... 20
十一、关于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它权利,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还做出其它补偿安排 26
十二、关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 .................. 26
十三、关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27
十四、关于收购人是否符合要约收购豁免 ........................................................................ 27
十五、结论性意见 ............................................................................................................ 28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
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宛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宛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孙
银河证券、本财务顾问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宛西制药实施存续分立后,新设的宛西控股根据分
立方案及分立协议约定,承继原宛西制药所持西泵
股份43.18%股权,成为控股股东。
《收购报告书》
《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分立协议》
《河南省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协议》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修订)
《16号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银河证券接受宛西控
股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发表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精神,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收购行为的
基础上,就收购人收购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之行为发表财务顾问意
见,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第一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宛西控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河南省宛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西峡县白羽路财富世家小区5号楼2102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河南省西峡县白羽路财富世家小区5号楼2102号
联系电话:
(二)一致行动人
孙耀忠先生,出生于1960年7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
员,大专学历,现任副董事长、总经理。1978年12月至1980年11
月在部队服役;1980年12月至1995年7月任河南省内乡县石油公司副总经理、
党支部副书记;1995年8月至2002年9月任宛西制药副总经理;2002年10
月至今任总经理、党委书记,并兼任河南省汽车工业协会副长、中国内
燃机协会冷却水泵、分会五届理事长。自日至今担任西泵
股份副董事长。
孙耀忠先生持有8.21%的股份,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根
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宛西控股的一致行动人,孙耀忠
先生授权宛西控股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收购报告书及豁免要约申请
文件,并同意授权宛西控股在相应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二、收购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一)宛西控股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河南省宛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148人,
全部为自然人股东,具体如下:
22,736,475
(二)宛西控股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宛西控股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三)宛西控股及其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宛西控股直接控制的一级子公司情况如下表所示: 宛西控股控制结构图
漠河北极村张仲景养生院有限公司
宛西控股100%
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
(002536.SZ)
宛西控股43.18%;其他股东
仲景大厨房股份有限公司
宛西控股52.57%,其他自然
南阳财富置业有限公司
宛西控股90%;其他自然人
房地产开发
上海石金投资有限公司
宛西控股100%
宛西控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孙耀志先生。除宛西控股外,截至本报
告书签署日,孙耀志先生还持有宛西制药44.76%的股份,并通过宛西制药控制
其他10家一级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河南省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孙耀志44.75%;其他自然人
中成药制造
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
宛西制药62.34%%;其他自然人
亳州市张仲景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宛西制药100%
河南张仲景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宛西制药99.83%;河南张仲景大
药房股份有限公司0.17%
医药物流批发
西峡宛西制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宛西制药100%
上海月月舒妇女用品有限公司
宛西制药75%;其他自然人25%
南阳太圣包装有限公司
宛西制药77.02%,其他股东
南阳张仲景中药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宛西制药100%
北京张仲景经方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宛西制药100%
北京张仲景大药房有限公司
宛西制药100%
北京仲景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宛西制药100%
组织文化活动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孙耀忠先生除持有8.21%股权外,不持有其他公
三、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一)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
宛西控股主要从事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收购人最近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宛西控股是宛西制药实施存续分立而于日而设立的新公司,
尚无近3 年财务报告。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宛西控股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
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任何处罚。
孙耀忠先生最近五年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宛西控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居留权
董事长、总经理
监事会主席
财务负责人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任何处罚。
六、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宛西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孙耀忠先生均不存在持
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
七、收购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
金融机构的情况
根据宛西制药《分立协议》的相关约定,分立前宛西制药持有的南阳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1.83%的股份和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份将
由宛西控股承继持有;相关股权的过户尚待取得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后方可
进行。除此之外,宛西控股不持有其他金融机构的股权。
孙耀忠先生不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
第二节 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宛西制药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为宛西制药(存续企业)和宛西控股(新
设企业)。
一、分立前的股权结构
本次分立前,宛西制药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共计41,450,00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43.18%。分立后,该股份将全部由宛西控股承继。
分立前宛西制药对的控制关系如下:
分立前西泵控制结构图
二、分立后的股权结构
实施存续分立后,宛西控股承继持有上市公司43.18%股份。
本次分立完成后,宛西控股与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本次收购完成,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保持不变,依然为孙耀志、孙耀忠。 分立后西泵控制结构图
三、本次收购涉及的协议
日,宛西制药、宛西控股及宛西制药全体股东签订了《分
立协议》。根据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对此次公司分立约定如下:
(一)分立的基本情况
原宛西制药采用存续分立方式进行公司分立,因分立而新设的公司为河南省
宛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宛西控股承继了原宛西制药的汽车配件、房地产、食品
制造、金融类资产等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相关资产。其营业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
询、企业营销策划;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分立存续公司仍为宛西制药,控制制药、药品销售、中药材等
相关产业。两家公司的股东结构完全一致。
(二)分立基准日
以日为分立基准日,对宛西制药分立前的资产、负债及所
有者权益情况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三)分立前后两公司的注册资本
宛西制药分立注入宛西控股的资产应以分立前其账面价值为计价基础,分立
基准日宛西制药和宛西控股所有者权益之和应等于分立前宛西制药所有者权益,
且分立基准日存续公司和宛西控股实收资本之和应等于分立前宛西制药的实收
资本,注册资本的分配比例与净资产的分配比例一致。分立完成后,宛西制药与
宛西控股的注册资本均为5,080万元。
(四)资产、债务分离方案及人员安排
宛西制药此次分立按照配比原则进行分立,在分立与医药不相关股权、资产
的同时,分立与长期股权对应业务相关的资产以及维持宛西控股日常经营所需的
现金和一定投资资金。根据分离资产规模,按照分立前股东及持股比例,所有股
东同比例减少对宛西制药的持股,同时按照原有持股比例持有宛西控股的股份。
因本次分立资产主要为长期股权投资,故此次分立未进行债务剥离,所有债
务关系由存续的宛西制药承继;与此同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分立方式为存续分立,分立资产主要为长期股权投资,即所属子公司的
股权,根据“人员随着资产走”的原则,按照经营需要,经协商确定,其中需在
宛西控股任职的员工需终止或变更原劳动合同并与宛西控股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节 财务顾问意见
银河证券接受宛西控股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履行了相关尽职调查、辅导等必要的职责,对收购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申报文
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财务顾问报
告。我们对《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所涉及的收购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以供
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 关于收购报告书所披露内容的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精神,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并对本次收购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同时,
宛西控股出具声明原文如下: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情况,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16号准则》等法
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要求,未见重大遗漏、虚假及隐瞒情形。
二、 关于收购人本次收购目的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对收购目的描述如下:“本次收购是由于上市公
司原控股股东宛西制药实施存续分立,新设公司宛西控股承继股份而引致的股权
变动。此次分立的目的是宛西制药基于其整体产业板块合理布局的考虑,为调整
公司业务板块而实施的公司资产架构重组行为。”
本财务顾问认为,宛西控股本次收购,有利于产业布局的优化调整。
收购人收购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等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要求相违背,与收
购人既定战略是相符合的。因此,对收购人关于上述收购目的的描述是可信的。
三、 关于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经济实力、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管理能力等
(一)收购人是否提供所有必备证明文件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收购人已提供必备证明文件。
(二)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主体资格
宛西控股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财务顾问报告第三节“收购人基本情况”的描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根据宛西控股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以及宛西控股提供的
其他证明文件,宛西控股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书
签署日,本财务顾问未发现宛西控股存在根据有关法律及其公司章程等需要终止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宛西控股一致行动人孙耀忠先生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自然人,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基于对上述情况的核查及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符合《收购管理办
法》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
形,具备收购的主体资格。
(三)收购人是否具备本次收购的经济实力
宛西控股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为存续分立后的承继而导致西泵股
份控股股东变更,不涉及资金支付。宛西控股不需要为本次收购支付对价。本次
收购中收购人符合对经济实力的有关要求。
(四)收购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管理能力
经核查,收购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
司治理文件,建立了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其高级管理人员长期从事企业经营管理
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多年上市公司管理经验,熟悉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基于上述情况,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
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五)收购人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
本次收购系宛西控股承继宛西制药持有的43.18%股份,收购完成
后将成为第一大股东。针对本次收购后的事宜,宛西控股已就保持上市
公司独立性、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事项出具一系列承诺,承诺收购完成后积极
支持发展的独立性、规范性和稳定性。
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具备履行上述相关义务的能力。
(六)收购人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经过审慎的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宛西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符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四、关于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经过对宛西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相关辅导后,本
财务顾问认为宛西控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熟悉《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了解了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关于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
宛西控股系宛西制药派生分立的新设公司,于 2014 年6 月27 日设立,
注册资本为5,080 万元。宛西控股为本次收购的收购人,其股权结构如下:
基于对上述情况的核查与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
中所披露的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的方式真
实、准确、完整。收购人控制的各关联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亦真实、准确、完整。 宛西控股控制结构图
六、关于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
本次宛西制药分立导致的宛西控股持有43.18%的股份,不涉及现
金支付或非货币资产对价支付。
七、关于收购人是否履行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一)日,宛西制药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省
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议案》。
(二)日,宛西制药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河南省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议案》,作出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公
(三)日,宛西制药分立事项完成了工商登记,宛西控股
取得了营业执照。
(四)实施存续分立后,宛西控股直接持有43.18%的股份。
本次收购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日前本次收购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
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授权
和批准程序。
八、关于收购人是否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做出安
《收购报告书》的“第六节 后续计划”对收购人宛西控股对收购
后的经营安排作了说明。
经核查,本次收购完成后,宛西控股成为第一大股东,截至本财务
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宛西控股暂无对经营管理做出调整的计划。
九、关于收购人的后续计划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宛西控股及其一致行动
人未来12个月内对主营业务暂无改变或调整计划,未来12个月内暂无对
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处置的计划,暂无计划对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宛西控股作为的股
东,将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
行使股东应当享有的董事、监事提名权。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没有阻碍收购控制权的特别条款。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宛西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计划对的
《公司章程》进行与本次收购相关的修改,宛西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西泵
股份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暂无对分红政策做出重大
变动的计划,暂无其他对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十、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分立完成后,的控股股东由宛西制药变更为宛西控股,实际控
制人不发生变化。
本次分立仅涉及对控股股东的调整,不涉及对的重组事
项,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将不会受
到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
面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
为保证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宛西控股向出具了《收购人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承
“1、人员独立
保证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职务或领薪;保证的财务人
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保证的劳动、人事及工
资管理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间完全独立。
2、资产独立
保证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保证不存在的资金、资产被本
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3、财务独立
保证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保证独立的银行账户,不与本
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保证依法独立纳税,独立
做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的资金使用等财务、会计活动。
4、机构独立
保证独立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
在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
保证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保证本公
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西泵
股份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控股股东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孙耀忠先生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承诺如下:
“本人保证与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及财务方面保持相互独立。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二)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1、收购人与上市公司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业务结构完整,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不存
在依赖关系。
收购人宛西控股系由宛西制药于日实施存续分立而新设立
的股份公司,主要从事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宛西控股目前为一家控股型
企业,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共直接控制5家一级子公司。宛西控股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宛西控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孙耀志先生,除控制宛西控股外,孙耀
志先生还持有宛西制药44.76%的股份,并通过宛西制药控制其他10家一级子
公司。孙耀志先生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不属于同一行业,亦不从事相同或
相近的业务,与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除外,孙耀忠先生不控制其他企业,亦不直接从事相近业务,与西
泵股份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在本次收购完成后,作为的控股股东,宛西控股承诺如下:
“1、本公司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
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
的控制权;
2、本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
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本次收购后,凡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公司在中国境内有商业机会可参与、
经营或从事可能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
(并将促使下属公司)应于知悉该商业机会后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将上述商业
机会按上市公司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表示放
弃或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接受的,本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方可合理地参与该机会;
4、本公司不会利用控股股东的身份进行损害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
5、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给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宛西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孙耀志先生承诺如下:
“1、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西
泵股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与业
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
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帮助,以避免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构成同
3、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西泵股
份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并将该等商
业机会让与;
4、本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进行损害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
5、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给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宛西控股的一致行动人孙耀忠先生承诺如下:
“1、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西
泵股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
2、本人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与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
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帮
助,以避免本人与构成同业竞争;
3、 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
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
4、本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进行损害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
5、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给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上市公司与收购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1、上市公司与收购人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情形
宛西控股为新设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与上市公司最近两年未发生
关联交易。除作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取得分红外,
宛西控股一致行动人孙耀忠先生与上市公司最近两年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与宛西控股之控股股东孙耀志先生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最近两年
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所示:
2013年关联交易情况:
关联交易方
关联交易内容
占同类交易
金额的比例
河南省宛西制
药股份有限公
职工餐厅餐费
仲景大厨房股
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关联交易情况:
关联交易方
关联交易内容
占同类交易
金额的比例
河南省宛西制
职工餐厅餐费
药股份有限公
仲景大厨房股
份有限公司
2、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未来关联交易,收购人宛西控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
耀志先生分别就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做出了相应承诺。
宛西控股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和本次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
公司以及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以及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
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公司
以及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允、合理的商业准则进行;
3、本公司承诺不损害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孙耀志先生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和本次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
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次收购完成后,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
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及
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允、合理的商业准则进行;
3、本人承诺不损害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孙耀忠先生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和本次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
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次收购完成后,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
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及
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允、合理的商业准则进行;
3、本人承诺不损害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十一、关于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它权利,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
还做出其它补偿安排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收购人拟收购的目标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
十二、关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
来,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
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交易
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在本报告书出具之
日前24个月内,未与及其下属控股企业进行合计超过3,000万元或高
于最近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以上的交易。收购人亦未有对西泵
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在本报告书出具之
日前24个月内,未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经慎重核查,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事项以外,收购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没有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三、关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
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经过审慎的核查及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
日,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即宛西制药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的负
债、未解除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四、关于收购人是否符合要约收购豁免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宛西制药分立前,的控股股东为宛西制药,实
际控制人为孙耀志、孙耀忠,实际控制人对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分立前西泵控制结构图
宛西制药分立及本次收购完成后,宛西控股、孙耀志和孙耀忠对的
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综上,宛西制药分立及本次收购完成后,原宛西制药持有的43.18%
的股权将由分立后的新设公司宛西控股承继,的控股股东由宛西制药变
更为宛西控股,但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仍然为孙耀志、孙耀忠。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不会导致的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化,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宛西控股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分立后西泵控制结构图
十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宛西控股就本次收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宛西控股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具备收购的主体资格;宛西控股运作规范,
具备规范运作的管理能力;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
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并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同时,由于收购行为触发了要约收
购义务,因此本次收购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宛西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收购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财务顾问主办人:
郭玉良 李达
内核负责人:
投行业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名称
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
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名称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名称或姓名
河南省宛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是否变化
是 □ 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协议收购 □
要约收购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收购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其他 □√(请注明)控股股东分立
河南省宛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河南省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而承
继其持有的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43.18%的股份而触发要约
收购义务,因此本次交易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
务的批复。
备注与说明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核查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填写
1.1.1-1.1.6,如为自然人则直接填写1.2.1-1.2.6)
收购人披露的注册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
与注册登记的情况是否相符
收购人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投资关系及各层
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及收购人披露的最终控制人
(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是否清晰,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收购人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
心业务、关联企业,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下同)
的身份证明文件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
不适用,未持有
其他任何上市公
是否披露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收购人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方式与实际情况是
否相符(收购人采用非股权方式实施控制的,应说明
具体控制方式)
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自然人)
不适用,收购人
为企业法人
收购人披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通讯方式(包
括联系电话)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最近5年的职业和职务
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收购人与最近5年历次任职的单位是否不存在产权关
收购人披露的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核心业务、
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
是否披露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收购人的诚信记录
收购人是否具有银行、海关、税务、环保、工商、社
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无违规证明
不适用,收购人
成立至今未满三
如收购人设立未满3年,是否提供了银行、海关、税
务、环保、工商、社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的无违规证
财务顾问会同律
师对无违规情况
进行了核查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年内是否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是否未受
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收购人是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者仲裁,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
收购人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规范运
作问题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或者有关部门的立案调查
或处罚等问题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占用其
他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等问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纳税情况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其他违规失信记
录,如被海关、国土资源、环保等其他监管部门列入
重点监管对象
经核查,不存在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情形
收购人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
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收购人为多人的,收购人是否在股权、资产、业务、
人员等方面存在关系
收购人是否说明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一致行动协议
或者意向的内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
收购人是否接受了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收购目的
本次收购的战略考虑
收购人本次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属于产业性收购
本次收购为控股
股东分立引致的
持股人变化
是否属于金融性收购
本次收购为控股
股东分立引致的
持股人变化
收购人本次收购后是否自行经营
是否维持原经营团队经营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其收购目的
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否已披露其做出本
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具体时间
三、收购人的实力
以现金支付的,根据收购人过往的财务资料及业务、
资产、收入、现金流的最新情况,说明收购人是否具
备足额支付能力
本次收购为公司
分立引致的持股
人变动,不涉及
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相关支付安排
本次收购为公司
分立引致的持股
人变动,不涉及
除收购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外,收购人还需要支付其
他费用或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如解决原控股股东对
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职工安置等,应说明收购人是
否具备履行附加义务的能力
如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抵扣收购价款的,收购人是
否已提出员工安置计划
相关安排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
如存在以资产抵扣收购价款或者在收购的同时进行资
产重组安排的,收购人及交易对方是否已履行相关程
序并签署相关协议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相关资产的权属及定价公允性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做出其他相关承诺的,是否具备履
行相关承诺的能力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就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其母公司股
份进行质押或者对上市公司的阶段性控制做出特殊安
排的情况;如有,应在备注中说明
收购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收购人是否具有3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
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收购人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是否不存在债务拖欠到期不还的情况
如收购人有大额应付账款的,应说明是否影响本次收
购的支付能力
不适用,本次交
易不涉及现金支
收购人如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通过核查其
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业务和资产情况,说明是否具备
持续经营能力
不适用,收购人
非为本次收购而
设立的公司
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无实业管理经验的,是否
已核查该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
不适用,收购人
是否不存在受他人委托进行收购的问题
收购人的经营管理能力
基于收购人自身的业务发展情况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经
验和能力,是否足以保证上市公司在被收购后保持正
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资产规模、财务状况是否不存
在影响收购人正常经营管理被收购公司的不利情形
收购人属于跨行业收购的,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
不适用,本次收
购不属于跨行收
四、收购资金来源及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收购资金是否不是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或者
不是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
交易获得资金的情况
不适用,本次收
购不涉及现金支
如收购资金来源于借贷,是否已核查借贷协议的主要
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
保及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无此计划,
也须做出说明)
不适用,本次收
购不涉及现金支
收购人是否计划改变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完整财务
报告及审计意见
作为收购报告书
附件可上网披
露,但须在收购
报告书中注明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收购报告书正文中
是否已披露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
宛西控股自成立
至今尚不满一
年,根据《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
购报告书》第三
十九条第三款规
定:如果该法人
或其他组织成立
不足一年或者是
专为本次收购而
设立的,则应当
披露其实际控制
人或者控股公司
的财务资料。而
宛西控股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
为自然人孙耀
志,因此,相关
财务资料信息不
收购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已经具
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注明
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
收购人成立于
2014年6月,未有
以前年度财务会
会计师是否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
不适用,同上
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
不适用,同上
如不一致,是否做出相应的调整
不适用,同上
如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
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
收购人是否已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不适用,同上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
收购而设立的,是否已比照上述规定披露其实际控制
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不适用,收购人
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为自然人
收购人为上市公司的,是否已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
名称及时间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是否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
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的,财务顾问是否就其具体情况
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材料的原因是否属实
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五、不同收购方式及特殊收购主体的关注要点
协议收购及其过渡期间的行为规范
协议收购的双方是否对自协议签署到股权过户期间公
司的经营管理和控制权作出过渡性安排
不适用,本次收
购不属于协议收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不适用,本次收
购不属于协议收
如改选,收购人推荐的董事是否未超过董事会成员的
不适用,收购人
未改选上市公司
被收购公司是否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是否拟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
被收购公司是否未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
与其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是否已对过渡期间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和资
金往来进行核查
是否可以确认在分期付款或者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的情况下,不存在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和
信用为其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定向发行)
是否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的3日内按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是否披露非现金资产的最近2
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
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
非现金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
盈利能力、经营独立性
国有股行政划转、变更或国有单位合并
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所有批准
是否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
3日内履行披露义务
申请执行人(收购人)是否在收到裁定之日起3日内
履行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此前是否就股份公开拍卖或仲裁的情况予以
采取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披露
管理层及员工收购
本次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最近24个月内是否与管理层
和其近亲属及其所任职的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存
在资金、业务往来
是否不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如还款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奖励基金的,奖励基金的
提取是否已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
管理层及员工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的,是否已核查
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各自的持股比例及分配原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组织架构、内部的
管理和决策程序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章程、股东协议、类似法律文
件的主要内容,关于控制权的其他特殊安排
如包括员工持股的,是否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作为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的,
经核查,是否已取得员工的同意
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是否已全面披露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
是否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分红解决其收购资金来源
是否披露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是否披露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
股权是否未质押给贷款人
外资收购(注意:外资收购不仅审查5.9,也要按全部
要求核查。其中有无法提供的,要附加说明以详细陈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
合发布的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资格条件
外资收购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程
外资收购是否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事项并履行了相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作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有在华机构、代表人并符合1.1.1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能够提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件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已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上市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批
间接收购(控股股东改制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如涉及控股股东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而导致上市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向控股股东出资的新
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
出资到位情况
如控股股东因其股份向多人转让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影响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各
方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后续计
划及相关安排、公司章程的修改、控股股东和上市公
司董事会构成的变化或可能发生的变化等问题;并在
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如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以股权资产作为对控股股东
的出资的,是否已核查其他相关出资方的实力、资金
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资金和人员往来情况,
并在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如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结合改制
的方式,核查改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经营管理等方
面的影响,并在备注中说明
本次收购为原控
股股东宛西制药
分立导致的控股
股东发生变化,
但实际控制人并
未发生变化,本
次收购不会对上
市公司的控制
权、经营管理方
面产生不利影
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性动人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投资关系、协议、人员、资金安排
等方式控制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而取得公司实际控制
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没有产权关系的第三方持有被收购
公司的股份或者与其他股东就共同控制被收购公司达
成一致行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默契及
其他一致行动安排
如多个投资者参与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核查参与改
制的各投资者之间是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是否未就控制权做出特殊安排
六、收购程序
本次收购是否已经收购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类
似机构批准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本次收购需取得
的批准包括中国
证监会关于豁免
收购人要约收购
义务的批复。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
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收购人为完成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需履行的其他程序
上市公司收购人是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收购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收购目的与后续计划的相符性
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是否拟就上市公司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
收购人在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
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
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该重组计划是否可实施
是否不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
整;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
款进行修改;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
动;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八、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做到人员
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
如不独立(例如对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严重依
赖),在备注中简要说明相关情况及拟采取减少关联交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完成后,收购
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
同业竞争;如有,在备注中简要说明为避免或消除同
业竞争拟采取的措施
针对收购人存在的其他特别问题,分析本次收购对上
市公司的影响
不适用,无其他
九、申请豁免的特别要求
(适用于收购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按一般程序(非简
易程序)豁免的情形)
本次增持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
申请人做出的各项承诺是否已提供必要的保证
申请豁免的事项和理由是否充分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申请豁免的理由
是否为实际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间的转让
申请人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特别要求
申请人是否已承诺3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申请人免于发出要约
挽救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申请豁免要约收
申请人是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资产重组方案
申请人是否具备重组的实力
方案的实施是否可以保证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申请人是否已承诺3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十、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
(在要约收购情况下,除按本表要求对收购人及其收购行为进行核查外,还
须核查以下内容)
收购人如须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否具备相应的
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的
全面要约,是否就公司退市后剩余股东的保护作出适
披露的要约收购方案,包括要约收购价格、约定条件、
要约收购的期限、要约收购的资金安排等,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支付手段为现金的,是否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
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
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支付手段为证券
是否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
报告、证券估值报告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
的,在收购完成后,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是否不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
款的,是否将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收购人如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
价款的,是否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
是否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和程序安排
十一、其他事项
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
人)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是否未与下列
当事人发生以下交易
如存在相关情
形,应予以说明
如有发生,是否已披露
是否未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合计金额
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
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前述交易按累
计金额计算)
是否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是否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是否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
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
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
交易所调查的情况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承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未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经对收购人(包括一致行动人)、收购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为本次收购提供服务的
专业机构及执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证券账户予以核
查,上述人员是否不存在有在本次收购前6个月内买
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行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原大股东及其关联
企业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
保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如存在,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不适用,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权未
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不存在抵押、司
法冻结等情况
被收购上市公司是否设置了反收购条款
如设置了某些条款,是否披露了该等条款对收购人的
收购行为构成障碍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次收购系宛西制药公司分立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宛西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收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宛西控股作为
独立的企业法人,宛西控股一致行动人具备收购的主体资格;宛西控股运作规范,具备规范运作西泵
股份的管理能力;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并履行了相应的批准
程序。同时,由于收购行为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因此本次收购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收购人要
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财务顾问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核查意见,对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收购人的标
准填报第一条至第八条的内容。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宛西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河南省西峡汽车水泵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报告书>附表》之盖章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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