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企退休金上调何七月补发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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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鄂府发〔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2〕50号)精神,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轨,经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方案
2017年至2019年,连续三年每年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50元/月,三年共提高150元/月。提高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达到430元/月。其中,对日前到龄已领取原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本着待遇不降的原则,将其待遇构成中的政府补贴部分逐年(2017年—2019年)冲减50元至基础养老金中,在政府补贴部分冲减完成前,其基础养老金总额不做调整;对原享受国家、自治区基础养老金的未缴费人员,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包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要求的提标部分。
二、执行时间
2017年,从7月1日起执行;2018年和2019年,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来源
本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所需资金由市、旗区两级财政分级承担,具体执行《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市对旗区项目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鄂财预发〔2013〕89号)有关规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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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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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方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落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地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03〕1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为宗旨,建立管理制度规范、组织形式多样、服务内容完善、基础设施齐全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使企业退休人员与原单位逐步脱钩,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使他们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
  第三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制宜的原则。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不同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形式,可以选择单一的管理形式,也可用时采取多种管理形式,不搞一刀切。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退休人员无论在何地参加养老保险统筹,无论户籍在何地,原则上都应纳入其长期居住地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
  (三)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区组织和企业退休人员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区组织和退休人员自我管理服务相结合,注重发挥退休人员自我管理的作用。
  (四)先起步后规范的原则。在全面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可采取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运作后规范的办法,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行发掘利用、后滚动发展,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五)确保稳定的原则。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要有利于企业改革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企业应继续承担必要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减省退休人员原有福利待遇,企业原定统筹项目外的待遇仍由企业按规定执行。
  第二章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和范围
  第四条& 社区管理为主的形式。东胜区要实行市区两级资源整合,以街道社区管理服务为主的形式。
  第五条 经办机构管理形式。社区发育和功能还不完善的旗所在地集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负责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对远离城镇社区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利用企业现有资源,委托企业工会或人事劳资部门代管,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站的牌子,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基层苏木乡镇所在地,由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各地应根据离退休人员数量、居住分布、社区建设现状等,选择适应本地区实际的管理形式,并随着城镇建设规模的发展和社区建设及功能的完善,将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全部过渡到以社区管理服务为主的形式。
  第九条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范围
  (一)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的退休、退职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条件成熟、单位和职工同意的前提下,可纳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项目范围。
  (三)不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筹的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和外地驻本市各类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原企业管理,这些单位应建立健全专管机构,受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四)上述第三款所列单位,如与街道办事处协商同意,缴足所需费用或设施资源共享后,其退休人员的部分管理服务项目也可由社区统一管理。
  第三章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设置与职能
  第十条 市及旗区都要成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兼任组长,组织、直属机关工委、劳动、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民政、财政、教体、文化、卫生、工会、团委、妇联、老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议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规划,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和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听取有关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听取有关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报告,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和解决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整体规划,对上级有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重大方针政策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监督、检查、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业务指导师和具体办事机构,市、旗(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职能科室,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管理形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承担以下管理服务职能
  (一)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
  (二)制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检查评估方案,并实施检查评估。
  (三)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培训。
  (四)经办以下具体事务
  1、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2、退休人员死亡丧葬、遗属待遇审核支付管理3、退休人员社会以保险关系管理和领取养老金资格的认证4、帮助不具备和件的社区管理退休人员档案5、退休人员居住分布和生存健康状况管理6、提供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与功动保障事务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社区设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活动站,由居委会负责管理,管理服务活动站可从退休人员中聘用1-2名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街道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二)跟踪了解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三)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退休人员死亡情况,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四)负责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管理,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逐步开展社区医疗保健。
  (六)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且服务。
  (七)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情况报告,填报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协调一致的联动机制,动员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一)组织部门要加强街道和社区党建工作,指导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
  (二)计划部门要反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合理调配现存资产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加强社区共服务设施和退休人员活动场所的建设。
  (三)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坚持产业代、社会化发展方向,加快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将有特殊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扶助范围,及时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
  (四)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
  (五)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快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
  (六)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的管理服务网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企业退休人员党的组织
  第十八条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的地区、应建立以退休党员为主体的基层党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党委书记,党的委员会要有退休党员代表参加。党委下设若干总支或直属支部,总支书记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兼任,也可从退休党员中选举产生,退休人员党的支部委员应从退休党员中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以社区管理为主的地区,退休人员党的组织隶属于街道办事处党的工作委员会,办事处应专设退休人员党总支,总支书记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人兼任,总支委员从下辖社区居委会班干部和退休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设退休人员党支部,退休党员多的社区可设若干个支部,退休人员党的支部委员从退休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社区居委会班干部兼任。
  第二十一条 市旗(区)两级常委的组织部门要对以退休党员为主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活动经费实行重点倾斜。每年要拿出不低于退休党员党费的50%作为退休党员的组织活动经费,拨付给退休干部人员管理服务活动中心。
  第五章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政府的统筹规划下,要充分挖掘、开发、整合利用各行业、单位可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和闲置资产,实现资源共享,切实解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础设施和活动场所。
  第二十三条 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利用现有资源,逐步建成以学习、阅览、棋牌、健身、医疗保健为内容的,室内活动面积于少于500平方米、室外活动面积不少于1700平方米,具有综合示范功能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活动中心。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要按资源共享的原则,调整和利用现有资源,逐步建成以学习、阅览、棋牌、健身为内容、室内活动面积少于260平米、室外活动不少于580平米、对社区具有综合示范功能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活动中心。
  第二十五条 各社区居委会要逐步建成经阅览、棋牌、健身为内容、室内活动不少于180平方米、室外活动不少于1580平方米的一个或若干个退休人员活动场所。
  (一)可利用辖区内企业现有退休人员管理活动场馆,与企业联办退休人员活动站,扩大开放范围,发挥最大社会效益。
  (二)物业管理部门联办,利用各居民区内现有绿地,投入少量资金,开发退休人员室外活动场所。
  (三)充分挖掘辖区内各机关单位的闲置房地产,通过政府协调,以政府调拨和租、借形式加以开发利用,建设退休人员活动场所。
  (四)整合利用各部门现有公益性文化娱乐活动设施,与辖区内的公园、体育场馆、书画院、图书馆、阅览联办退休人员专业活动场所,各专业活动馆应增挂社区活动牌子,为退休人员活动提供免费服务。
  第六章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经费的筹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建立由财政、企业、社会三结合的筹资体制。
  第二十七条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础设施、活动场馆,网络建和启动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核拨,在编工作人员经费按全额事业单位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上年度实际发放养老金总额的2%核定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企业职工工资自批准退休之日起,档案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企业按每人800元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管理服务费用,春中60%随退休人员一并转入所在地社区管理服务组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业者退休时不向个人征收一次性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人员档案和组织关系一次性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单位按每人400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管理服务费。60%划归所在社区,已破产解体企业退休人员的一次性管理服务费由同级财政补贴。
  第三十条 组织退休人员大型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费用经批准可向社会募捐和争取企业迁赞助。
  第七章& 企业退休人员的自我管理组织和活动形式
  第三十一条 退休人员的日常活动以社区为单位,由居委会所属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站和退休人员党支部组织。
  第三十二条 退休人员的活动要适合老年人特点,在安全前提下,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类棋牌、球类、书画等以健身为目的的文体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老龄工作委员会可与专业协会联合创办以老年书画、老年保健等为内容的老年大学。学期一般设置为1-2年,聘请离退休专家、教师或专业人员授课,个人所需学习器材、用品费用自理,公共费用由承办单位补贴。
  第三十四条 各级文化体育工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老龄工作委员会和各老年活动专业协会组织,每年可酌情共同组织退休人员的文体娱乐比赛活动。
  第三十五条 街道社区要鼓励有一技之长的退休人员创办各类经济、科研实体和社会组织、开展经济、科研和其它有益的社会活动,继续为社会做贡献。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一切有损于退休人员身心健康、带有赌博、迷信和邪教色彩的不健康或非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加强退休人员的自我管理意识,可组织退休人员的各类专业活动协会实行自我管理,退休人员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包括器材、卫生安全、活动项目和时间安排、时事教育、政治思想工作、党的组织活动也应以退休人员自我管理为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市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或自治区新规定执行。2004年末全市企业退休人员要全部纳入社会管理服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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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室
技术支持:&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版权所有
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市一中南门西侧400米 电话: 邮编:017000 公共服务机构
社会保险类
就业服务类
人事管理类
劳动保障类
为民办实事
主办: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鄂尔多斯大街
网站标识码: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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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人社发[2013]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下同),按缴费年限调整不足45元的,按照45元进行调整。&
  (二)倾斜调整&
  1、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倾斜调整。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普遍调整后,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平均退休费水平的,再按照差额部分的70%进行调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含高级技师)普遍调整后,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平均退休费水平的,再按照差额部分的70%进行调整(小数部分保留到元)。&
  2、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日,年龄在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截至日,年龄达到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调整&
  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增加80元、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调整退职生活费;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退职科技人员、高龄群体及企业军转干部,参照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政策调整退职生活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日起执行。&
  五、资金支付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日&
主办: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鄂尔多斯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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