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公积金贷款扣款失败败的同时转了钱,会进行二次扣费吗?会影响信用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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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房贷是自动扣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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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到时直接去查一下征信报告,以上面的情况为准。不过下次要注意提早几天处理还贷,维护好信用记录。
是的,房贷是每月自动从银行卡上扣的。
扣款详细:
1:需要开一个这个银行的银行卡,申请贷款时把这个银行卡账号告诉银行,银行会绑定成还款账户。
2:银行会每月自动就从该账户里面扣款。
3:需要保证该银行卡里面有足够的钱可扣款。
一般两次。
建议你在给银行和公积金打个电话,记住打电话时把录音打开,这样即便产生逾期,也可以证明逾期不是你的原因造成的。
银行可以自动扣款,不受影响。
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时,你需持新的银行账户原件及2份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到贷款业务部门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同时,该项手续在扣款日的前三个工作日和扣款日的后三个工作日不能办理。因此,请确认你的扣款日,在合适的时间到贷款业务部门办理。如果你以前在城区管理部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么这个变更手续应当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办理。如果是在远郊区县管理部办理的贷款,则去管理部办理。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下午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您好,如果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建行的,按合同约定还款日调整至下月1日扣款,您可通过公积金中心官网“网上大厅”栏目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日,或者下载公积金中心APP、微信公众号查询。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互联网+信息系统从6月1日起每天发起扣款(遇周末、节假日顺延),您只需将足额的还款资金存入还款卡内,等待系统发起划扣。公积金中心已在系统中设置限期延期,暂时不会对借款人的征信记录产生影响。具体事宜可咨询贷款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如有疑问请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咨询。。
房贷还是会正常扣的
有,但是你需要跟银行说,否则他们不会提供的 。
由于建行系统出现点问题,造成上月按月划转没有正常实施,已经要求建行每月都要及时把上月还款信息报送给公积金管理中心,保证每月按月划转的正常执行,个人先垫付的部分,在下月也会自动划转到还贷卡上,因是银行自已的原因不会影响职工的个人信用记录,咨询电话:5502116
您好,建行系统升级原因,请保持卡里余额等待扣款。
您好,5月起由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互联网+”信息系统发起扣款,因属系统试运行阶段,会出现扣款日不同的情况,不算作逾期还款。6月以后将按每月11日的约定还款日扣款,请您足额留存还款资金。具体事宜可咨询贷款办理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如有疑问请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咨询。
针对你的问题。建议与所属管理部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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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www.anjuke.com&All Rights Reserved&&&正在初始化报价器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是什么?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五条 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希望答案对你有帮助
我想了解下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流程:初审: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初审合格以后,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公积金提取时间与提取次数各地也不一样,具体还是需要查阅当地公积金管理办法,但一般都是每半年一次。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管理行为。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5、调离本省的。第五条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6、遇到自然灾害和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第三章提取资料第六条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基本资料和提取证明资料,申请基本资料包括:
1、缴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应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2、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和出境定居证明;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失业证明;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户籍注销)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以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应由公安部门证明,受遗赠人或受遗赠权应经公证部门公证或法院判决证明。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的,应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失业证明。
7、遇到自然灾害和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应提供由单位社区(街道)出具的证明(审核时实地勘察)或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付证明。第九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缴存本人、继承权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办理的,应同时出具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住房公积金银行卡或银行账户复印件。第四章提取办理第十条管理中心应在服务大厅内公布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和办理流程,还应通过电话、管理中心网站等方式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第十一条管理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法定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要及时办理提取支付手续;不予提取的,要告知原因,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第十二条缴存人对管理中心不予提取的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管理中心接到复议后,应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应对申请提取资金额度进和审核。
1、符合第四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如有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剩余部分进行销户提取。
2、符合第五和1-3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以下限额:同一套房屋缴存人(包括配偶、父母及子女)的提取总额,不应大于支付所购住房的总价款、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当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应实行对冲还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应从缴存人还款账户扣款还贷。
3、符合第五条4-6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资金额度由管理中心确定。办理非销户提取的,应先从缴存人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中支付,不足的,从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中支付。第十四条管理中心对缴存人提交的证明资料要认真审核和鉴别,申请审批表要填写完整、准确,鉴章齐全、清晰。居民身份证可通过公安部门公民信息系统核实;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等可通过房地产部门信息系统核实;个人信用和银行住房贷款应通过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核实;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还应根据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为方便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非销户提取时,提取证明资料经核实属实,可免支缴存人单位审核过程。第十五条管理中心应明确提取业务经办人和审批(审核)人,对资金提取安全负责。第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开发提取业务网上受理平台软件,与自身业务信息系统接口,采取“外网受理、内网审批、外网公布”的提取业务办理模式,方便缴存人申请提取,提高提取办理效率。第十七条经过批准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或委托代办人持居民身份证、缴存凭证和申请审批表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受委托银行应按照管理中心批准的提取金额将资金转账至缴存人购房合同(协议)约定的售房账户、住房贷款还款账户或住房公积金银行卡内,不得支付现金。第十八条管理中心应逐笔收存申请审批表和支付凭证,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在业务信息系统中记载相应提取信息。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原因收存相关证明资料,包括:
1、离休、退休证明复印件。
2、出境定居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3、缴存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宣告失踪证明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复印件。
4、缴存人工作调动证明和户籍迁移证明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或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结算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6、建房、翻建、大修的批准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7、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还款证明复印件。
8、房屋租赁及房租支付凭证复印件。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复印件。
10、失业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复印件。
11、重大事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付等证明复印件。上述复印资料应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鉴章。第十九条管理中心应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和保管提取相关资料。提取资料的归档保管,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提取监督第二十条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提取业务的稽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骗提资金的行为。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责令责任人追回提取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管理中心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缴存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应进行记录,并将骗提单位和个人信息记入管理中心建立的不良信用记录档案。资金被骗提的,要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管理中心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报省政府登记。第二十三条省、市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有关阶段性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省、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谁清楚?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职工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申请销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形提取申请表》一份。
2.职工身份证原件。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交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深圳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办法?讲一下
以深圳为例:一、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有十几种,不同方式提取手续不同。二、如果在深圳无自住住房,可申请租房提取公积金,但只能提取50%,既自己交的那部分。三、辞职后,把社保关系转出深圳了,可一次性提取全部金额,当公积金账户的钱转入储蓄账户里面后,全国的ATM机都能提取,但要扣异地或跨行提取手续费。四、只要是销户提取公积金都能一次性全部提取。
深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谁清楚?
你好,《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拟订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贷款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贷款规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贷款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能享受到的最大政策优惠。开展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利于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住房困难的职工(包括夹心层群体)解决自住住房问题。
  《暂行办法》按照《条例》规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框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办理贷款业务的相关事项未作具体规定。制定《贷款规定》,有利于明确单位和职工贷款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地点、办理相关业务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以及办理方式,规范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从近期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及受理市民咨询问题反映的情况来看,广大职工对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甚为关注,通过多方面反映其申请贷款的迫切要求。为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平稳推进,满足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解决自住住房问题需要,有必要尽快出台《贷款规定》。
  二、《贷款规定》的起草过程和文件出台形式
  (一)起草过程。在起草《贷款规定》的过程中,我们充分借鉴了兄弟城市的贷款相关政策实践经验,如北京、上海、苏州、天津、杭州、南京、湖州、宁波、广州、东莞、成都等,也充分考虑了我市实际情况。2011年12月底,我们将《贷款规定》向部分专家、人大代表、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征求的意见对《贷款规定》进行了修改。
  2012年1月中旬和4月中旬,市住房和建设局两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设计问题。此后,我们将修改后的《贷款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委员、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征求意见。根据委员及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我们对《贷款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贷款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下一阶段将结合收集的公众意见完善《贷款规定》。
  (二)文件出台形式。参照各地经验和我市此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发布的形式,《贷款规定》拟以管委会文件发布。
  三、《贷款规定》制度设计考虑的主要因素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在于通过直接提高职工支付能力解决住房问题,公积金贷款制度作为该项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研究和拟订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政策时,对于相关制度设计我们始终坚持以下几点:
  一是在贷款制度设计中,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制度作为统一的整体考虑,在申请条件、可贷额度计算中充分考虑其有机联系。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于职工办理提取后的缴存余额,该资金来源不但额度有限,且随时发生动态变化,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须以保证职工的提取需求为前提。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率与可贷款额度之间存在直接影响,即:提取率升高时,可贷款额降低;提取率降低时,可贷款额提高。
  二是贷款制度立足于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主要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但也兼顾缴存职工其他贷款需求,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具体实施方案将在下一阶段制定。
  三是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注重体现资金积累、互助性等因素,在可贷额度中予以考虑。
  四是贷款制度考虑资金的流动性、市场变化等因素。有关条款针对资金流动性以及市场变化,设计了调整机制,为下一阶段的调整预留空间。
  五是在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一政策性住房金融功能的同时,注重引入市场资源和机制。如引入组合贷款,可以更多地满足职工需求。
  六是充分注重职工权益。相关制度设计在注重资金安全、风险控制的同时,以便民、利民为原则,从贷款申请人流程方便、受益最大予以考虑,如担保模式为采用我市住房商业贷款较为常用的抵押模式等。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缴存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也应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第六条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单位住房公积金核定汇缴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办事处对单位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审核后,应予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的缴存凭证。每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办事处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等情况。第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八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办事处办理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个人月应发工资表和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三)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汇(补)缴明细登记表。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有条件或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第十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的方式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由办事处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第十二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撤销、破产或者改制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给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时、足额拨付给办事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第十四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住房公积金提取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应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一)离休、退休的;(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三)出境定居的;(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至少保留100元):(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比例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的费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规定额度及住房贷款余额(已全部还清贷款的,不得超过最后一次还款额)。第十七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十八条职工(含配偶)提取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的,1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取的除外);职工(含配偶)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等原因提取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还贷、销户提取的除外)。第十九条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除外)。第二十条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一)基本资料:1.缴存人身份证;2.缴存人缴存证(卡);3.缴存人在办事处委托银行的存折(卡)。(二)专项资料:1.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正式批文或证书;2.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3.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工作调动通知书;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5.职工死亡的,提供火化证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关系证明;6.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关系证明;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比例的首付款的税务票据、契税完税票证,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2)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借款人与合法的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合同)、补交款票据,以补交差额款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票证,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4)建造住房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5)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翻建、大修的房屋产权所有证、建设规划部门的翻建批文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翻建的时间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的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8.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1)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书、所购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票证)、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书、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款的证明及贷款余额凭证(或提前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还贷扣款账号,已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以结清的时间为准,3个月以内有效。(2)一年一次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仅限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第一年提取须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票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书、银行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12个月)的每期已还款明细单、还贷扣款账号;第二年以后提取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12个月)的每期已还款明细单。职工一年仅可提取一次,且还款满一年以上,无拖欠记录的,每年在签订的住房借款合同对应月份的次月申请办理,3个月以内有效。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得累计提取。9.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属于自然灾害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情况证明;(2)属于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3)属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10.他人代理提取的:(1)由配偶代理提取的,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2)由其他人代理提取的,提供双方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代理书或经单位认证的委托代理书;(3)职工死亡,由继承人提取的,提供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人与该职工的关系证明或法院相关的裁决书及继承人在办事处委托银行的存折(卡)。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7、8种情形之规定,配偶需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和身份证。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也应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六条 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核定汇缴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
办事处对单位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审核后,应予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的缴存凭证。每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事处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等情况。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八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办事处办理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月应发工资表和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汇(补)缴明细登记表。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有条件或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2%。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的方式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由办事处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撤销、破产或者改制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给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时、足额拨付给办事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
第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应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至少保留100元):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比例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的费用。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规定额度及住房贷款余额(已全部还清贷款的, 不得超过最后一次还款额)。
第十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八条 职工(含配偶)提取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的,1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取的除外);职工(含配偶)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等原因提取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还贷、销户提取的除外)。
第十九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除外)。
第二十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一)基本资料:
1.缴存人身份证;
2.缴存人缴存证(卡);
3.缴存人在办事处委托银行的存折(卡)。
(二)专项资料:
1.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正式批文或证书;
2.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工作调动通知书;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5.职工死亡的,提供火化证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6.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比例的首付款的税务票据、契税完税票证,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2)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借款人与合法的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合同)、补交款票据,以补交差额款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票证,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4)建造住房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
(5)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翻建、大修的房屋产权所有证、建设规划部门的翻建批文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翻建的时间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的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8.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书、所购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票证)、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书、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款的证明及贷款余额凭证(或提前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还贷扣款账号,已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以结清的时间为准,3个月以内有效。
(2)一年一次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仅限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第一年提取须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票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书、银行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12个月)的每期已还款明细单、还贷扣款账号;第二年以后提取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12个月)的每期已还款明细单。
职工一年仅可提取一次,且还款满一年以上,无拖欠记录的,每年在签订的住房借款合同对应月份的次月申请办理,3个月以内有效。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得累计提取。
9.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属于自然灾害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情况证明;
(2)属于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
(3)属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10.他人代理提取的:
(1)由配偶代理提取的,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2)由其他人代理提取的,提供双方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代理书或经单位认证的委托代理书;
(3)职工死亡,由继承人提取的,提供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人与该职工的关系证明或法院相关的裁决书及继承人在办事处委托银行的存折(卡)。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7、8种情形之规定,配偶需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和身份证。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缴存(以下简称缴存),是指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单位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账户、核定比例、汇缴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
第四条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管理和监督,并授权其所属分支机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编辑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也应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六条 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核定汇缴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
办事处对单位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审核后,应予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的缴存凭证。每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事处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等情况。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八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办事处办理缴存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月应发工资表和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汇(补)缴明细登记表。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有条件或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2%。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的方式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由办事处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撤销、破产或者改制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给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时、足额拨付给办事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
第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编辑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应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至少保留100元):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比例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的费用。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规定额度及住房贷款余额(已全部还清贷款的, 不得超过最后一次还款额)。
第十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八条 职工(含配偶)提取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的,1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取的除外);职工(含配偶)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等原因提取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存储余额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还贷、销户提取的除外)。
第十九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除外)。
第二十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一)基本资料:
1.缴存人身份证;
2.缴存人缴存证(卡);
3.缴存人在办事处委托银行的存折(卡)。
(二)专项资料:
1.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正式批文或证书;
2.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工作调动通知书;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5.职工死亡的,提供火化证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6.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关系证明;
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比例的首付款的税务票据、契税完税票证,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2)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借款人与合法的拆迁单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合同)、补交款票据,以补交差额款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票证,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4)建造住房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2年以内有效;
(5)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翻建、大修的房屋产权所有证、建设规划部门的翻建批文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翻建的时间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的时间为准,1年以内有效。
8.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书、所购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票证)、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书、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款的证明及贷款余额凭证(或提前还清贷款的银行凭证)、还贷扣款账号,已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以结清的时间为准,3个月以内有效。
(2)一年一次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仅限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第一年提取须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票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书、银行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12个月)的每期已还款明细单、还贷扣款账号;第二年以后提取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上一还款年度(12个月)的每期已还款明细单。
职工一年仅可提取一次,且还款满一年以上,无拖欠记录的,每年在签订的住房借款合同对应月份的次月申请办理,3个月以内有效。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得累计提取。
9.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属于自然灾害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情况证明;
(2)属于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
(3)属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10.他人代理提取的:
(1)由配偶代理提取的,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2)由其他人代理提取的,提供双方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代理书或经单位认证的委托代理书;
(3)职工死亡,由继承人提取的,提供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人与该职工的关系证明或法院相关的裁决书及继承人在办事处委托银行的存折(卡)。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7、8种情形之规定,配偶需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另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和身份证。
第四章 提取程序编辑
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到办事处办理支付手续,并由办事处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在办事处委托银行的存折(卡)或还贷扣款账户内。不准予提取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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