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合同没给我附加条件最大化

购车合同馅饼和陷阱只差一个心眼_网易新闻
购车合同馅饼和陷阱只差一个心眼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前段时间,深圳市消委会曾征集汽车销售合同样本进行研究。经过一个多月的征集,共收到合同文本20份。研究结果显示,20份合同中15份存在或多或少霸王条款,比例高达七成多,这个消息引起了很多车友的关注。
前段时间,深圳市消委会曾征集汽车销售合同样本进行研究。经过一个多月的征集,共收到合同文本20份。研究结果显示,20份合同中15份存在或多或少霸王条款,比例高达七成多,这个消息引起了很多车友的关注。近日,南都记者也接到一些关于汽车合同的投诉,而在帮助车主解决问题的时候,南都记者发现,有些消费者缺乏契约精神,签订购车合同后,在“没有最便宜,只有更便宜”思想的驱动下,一旦发现所得到的并非全市最低价,也会找各种理由毁约。其实仔细分析购车合同可以发现,很多的纠纷是因为合同没有把权责写清楚,馅饼和陷阱,有时只差一个心眼的距离。购车合同怎么签?一份严谨的购车合同应该包含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车辆版本、颜色、具体价格、提车日期,定(订)金数量;精品的名称、价格、上牌费、保险费、购置税等明细,以及违约的责任,特殊要求也可附加在合同当中。虽然贵为全球汽车消费第一大国,可我国并没有统一格式的汽车销售合同,大家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来定合同格式。当然,车主们对合同的态度也不像对价格那么慎重,有些客户在下定时只收到一张定金收条,双方口头约定车价、交车时间。这样的交易是典型的糊涂账,自然容易起各种纠纷。实际上,如果车主明白购车合同该如何签,即使车商给的是一张白纸,只要把这些内容都考虑清楚了,在双方都签名按手印的情况下,这份合同也就具备法律效应,不需要再指责别人提供的合同含有霸王条款。但遗憾的是,好几位车主提供给南都记者的购车合同都很山寨,车商与车主彼此的权责规定并不清楚,容易陷进“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态,这是双方容易发生争执的根源。清晰描述商品信息签订合同时不要相信任何口头约定,把车辆的实际价格、精品品牌、保险公司名称、交车时间等相关信息,甚至哪些商品可以退换都列出来,是最为稳妥的办法。在多个车行来回拉锯、历经千辛万苦才谈定价格之后,在签合同环节,“放松、疲惫”是很多车主的共同感受,容易忽略细节。可在签订合同环节,由于涉及到的商品众多,如果双方对商品品牌、价格不作明确的界定,就容易出现各种争执。比如像前面我们提到的那位黄姓车主,虽然跟销售员口头约定可以导航可以退货,但没有写进合同中,因此需要花很多时间去跟4S店扯皮。此外,因为没有注明防爆膜名称、保险公司,车主在交车时选择权利也会缩小,交易成本会增加。过往好几位车主就向南都记者抱怨,提车时销售员表示需额外加价才能贴名牌防爆膜。分清订金和定金,列好违约责任市消协相关负责人介绍,“定金”是法律术语,而“订金”不是。合同如果约定的是“订金”且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一旦经营者违约,消费者无权主张双倍返还订金,但消费者可主张经销商的相应违约责任;若消费者违约,可以向经营者主张返还订金,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车主在购车前除了想清要写“定”还是“订”外,最好在附加条款中列上违约责任,尤其是退车条件。我们相信,大多数的车主在签订购车合同时,都希望能促成交易,早日晋升为有车族。但在实际的汽车消费中,车主会因为各种原因对交易产生不满,希望拿回定(订)金。当然,现在车市走淡,车商自然不愿意放弃好不容易争取到的客户,因此如果在签订合同时,车主没有考虑将违约责任写进条款,那么退订(定)过程会非常麻烦。一直以来,媒体的报道经常在向车主普及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但显然车主并没有把它们放在心上。深圳市消委会公布的研究结果显示,汽车合同中最大的霸王条款、也是市民最傻傻分不清的概念,就是“订金”和“定金”混用。南都记者走访市场了解到,一般来说,车商往往会在合同中直接写上“定金”,而在车主签订合同后不想提车的情况下,经销商的做法并不一致。爽快的车行会同意把这笔钱退给客户,执着的车商则希望客户能继续完成交易。所以车主在购车前除了想清要写“定”还是“订”外,最好在附加条款中列上违约责任,尤其是写清何种条件下可以退车,这样问题解决起来就简单不少。车主要有契约精神理性的消费者应该都清楚,权益与责任是对等的,消费者要认真、仔细阅读合同,并清晰签字后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才能减少销售合同引起的纠纷。平心而论,有些购车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是由于车主的粗心大意引起的。比如说,有的车主过于看重价格,没有对车行的诚信进行考核,因此就容易忽略合同中的附加条款,踩进车商的陷阱……比如说,这两年车价浮动较大,南都记者走访市场时常听到经销商在吐口水:一旦车价处于下跌通道,就有些已签订合同的车主觉得自己亏了,找各种借口毁约。这是缺乏契约精神的典型表现,车主并不重视合同的法律效应,因此在签合同时也就会有各种不小心,从而为自己挖下各种坑。平心而论,如果消费者能认真、仔细地阅读合同,并清晰签字后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相信销售合同引起的纠纷会少很多。亡羊补牢合同没签好,怎么办?在签订销售合同后,车主才发现某些条款对自己不利,怎么办?一般来说,签订合同后,如果车主对车型版本、颜色不满意,需要退换,只要愿意补差价,这种要求容易得到满足,而假如车主对价格有异议,希望车商再降低价格,则要看原本交易的利润空间了。这种解决方案比较多样化,如果车主买车的价格确实高于市场价,有些车商虽然不会直接降价,但会通过赠送精品、保养券的方式来满足车主。在车主愿意继续交易的情况下,大家往往能“有话好好说”,而一旦涉及到毁约,麻烦事就多了。除了少数非常爽快、或者销量高于预期的车商外,大部分经销商考虑到销售员付出的劳动、订单损失的利润,都不愿意看着车主弃车而去。车主需要非常充足的理由才能取回定(订)金。案例分析合同里约定的赠品不了了之A 案例回放:孙先生去年买了一辆20多万的SU&V,签合同时他提出要赠送一套迎宾踏板,并写进合同,但提车上牌后车行一直拖延不给。孙先生很愤怒,但交车时购车合同被收回去,觉得自己挨了宰,但又无法维权。维权指引:建议车主在把销售合同交给车行时,自己复印一份留底,或者是要求对方再写一份合同,注明这些条款需要在某些时间内完成。孙先生可要求经销商把收走的合同拿回来,并按合同的规定加装迎宾踏板,如果车行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满足他的需求,孙先生可要求按市场价获得加倍的赔偿,或者是要求4S店采用其他方式来弥补损失。合同没写交车日期,提车遥遥无期B 案例回放:王小姐今年1月份相中了一辆进口跑车并支付4万元订金,当时想在合同中写上“3月20日前交车”,但销售员表示,车行的合同惯例都不写提车日期。等到3月15日,王小姐仍被告知无法确定提车期。
维权指引:王小姐签署的销售合同中没有写交车日期,不过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时间。王小姐已经下了订金,因此合同具备了履行的条件,所以王小姐可以咨询其他车行,综合判断这款车从出厂到店需要的时间,要求经销商在这个时间内交车。采写:南都记者&林辉莹&实习生叶可可南都制图:何欣
(原标题:购车合同馅饼和陷阱只差一个心眼)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律师解读:附解除条件合同 与约定解除权合同的区别 A06-法治-东方卫报
& A06:法治
律师解读:附解除条件合同 与约定解除权合同的区别
日 & A06 :法治 &
稿件来源:东方卫报 &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该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即失效。而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这两项规定从效果上看有一定的共性,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其效力归于消灭; 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效力也归于消灭。可能正是由于二者存在着这样的共性,在实践中当事人很难弄清两者的区别。  针对这一问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陈言律师结合案例作出相应解析。  日,张某将其所有的轿车以205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双方在购车协议中约定,李某应在2016年10月、2016年11月分两次将车款支付给张某。张某在2016年10月收到第一笔购车款后,就必须将该车过户到李某名下,到期如不过户,该协议作废,张某退回购车本金。协议生效后,张某将车辆交付李某,李某先后两次付清了购车款,但张某在规定时限内未将车辆过户到李某名下。  2017年1月,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立即返还全部购车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庭审中,张某辩称其不同意返还购车款,因为双方车辆已经买卖了,买车了就不能退。并且车辆没有过户的原因是,该车过户必须开去车管所,因为李某说没有时间去,所以没有过户。法院审理认为,购车协议中约定,张某在2010年10月必须将该车过户到李某名下,到期如不过户,退回购车本金,这种约定应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张某在2010年10月,必须将该车过户到李某名下”,这是双方之间订立购车合同时所附加的条件。“到期如不过户,退回购车本金”这一条款的实质是所附条件成就时,双方的购车合同就应当解除。因此法院判决张某立即返还李某购车款,而李某在收到返还购车款的同时将汽车返还张某。  陈言律师表示,从体系上看,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被立法者规定在合同的效力一章,而合同约定解除被规定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章,可见二者的作用和价值并不相同。“明确两者的区别在实践中对于对确定合同的效力,确定是否要行使合同解除权很有意义。”陈言律师说,首先,从立法目的上看,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特定的需要,它本质上是民事法律行为人所附加在法律行为之上的约定。而约定合同解除权是法定解除权的补充,还是为了解释当事人的解除权形成的原因。  “其次,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当然且自动地消灭,无须当事人再做出意思表示;在约定解除权的合同的情况下仅仅具有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这也是它们最核心的区别。”陈言律师说,此外,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一旦条件成就,则该合同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而约定解除权的合同既向将来发生效力,又溯及到合同成立时,直接适用合同法第97条关于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的有关规定。  律师简介:  陈言,法律硕士,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副书记。曾为第二届青奥会组委会法务部提供驻场法律服务。陈言律师专注于公司、证券相关业务,执业先后担任数家大型企业、集团的常年法律顾问。联系电话:联系邮箱:lawyer.
&&&&备案号苏 ICP备号-2
统一刊号:CN32-0028
主办:南京报业传媒集团
网址:&&&&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233号 邮编:210002
热线&&新闻热线:025-&&广告热线1:025-&&广告热线2:025-&&
东方卫报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可转载贷款买车未按规定投保 “续保押金”没法退?
如今,汽车按揭消费已经被大众认可,然而贷款买车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续保押金”也成了车主们的烦心事。未在4S店投保、未投规定险种,“续保押金”就退不了?日前,家住潍城区的周女士就因为“续保押金”没法退,将潍坊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日,周女士在潍坊某4S店看中一辆斯柯达汽车,遂与该汽车销售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周女士首付款32000元,余款38000元从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处贷款,贷款期限为24个月。该合同第7.1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将贷款所涉车辆向保险公司连续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和其他必要的附加险,投保额不得低于车辆的现值,保单的总有效期不得短于本合同的有效期。”同日,周女士向该汽车销售公司交纳续保押金2000元。
日,周女士与该汽车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周女士以70000元从被告处购买昕锐1.4L汽车一辆,公司分期入商业险(车损+三者险+不计免赔+盗抢险+划痕险)、交强险,分期享受此价格,续保费2000元(可退)。
由于第一年在4S店投保较贵且险种过多,在权衡其他保险公司报价后,日,周女士在另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入投交强险及车损险、三者险和不计免赔。续保成功后,周女士拿着相关合同收据到4S店要求退还“续保押金”。但汽车销售公司称,周女士系贷款买车,贷款期限为24个月,为保障贷款人权益,双方约定周女士的车辆应向保险公司连续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划痕险等必要附加险,且要求出险时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同时,4S店向周女士收取的2000元“续保押金”应在其第二年按约定续保时抵顶保费,但周女士在第二年投保时未按约定的险种投保,受益人也非贷款人,构成违约,所以“续保押金”不应退还。
无奈之下,周女士选择向寒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汽车销售公司返还“续保押金”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寒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买保险应遵循自愿原则,原告周女士有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方式和投保险种的权利。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除交强险是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外,其他保险都应遵循自愿原则。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收取“续保押金”,并注明“可退”字样,但未明确退还条件。现被告以原告在次年续保时未按照约定的险种进行投保为由,拒绝向原告退还“续保押金”。被告强制原告选择险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00元“续保押金”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向原告周女士返还“续保押金”2000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中,汽车经销商借代办贷款的名义收取“续保押金”,强制购车人在贷款期间通过自己指定的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该行为属于强买强卖,侵犯了购车人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购车时要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能把签合同仅仅当作一种形式,不经审查就随意签名,要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对于不清楚或有异议的条款,必须当场要求销售者予以解释或者修改。另外,购车后一定要小心保存相关合同和发票,一旦发生纠纷也有据可依。
(黄腾腾 徐霞)
编辑:傅德慧 石慧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今日搜狐热点律师加盟热线:400-678-6088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正文
买车附加条件是否合法 但我已经缴纳了5000订金 协议上说不予退还 2015年7月订的 10月份到车
买车附加条件是否合法 但我已经缴纳了5000订金 协议上说不予退还 2015年7月订的 10月份到车 关键是日本车
一是不答应它们附加10000元的装饰费用 二是退车 但订金如何要回来呢 谢谢
提问者:wl2493***时间: 18:40:45地点:7个回答
您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搜集对方违约的证据,协商不成,到 法院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您好!搜集对方违约的证据,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你好,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订金可以要回。
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您好 要依据当时具体约定
查看其他3条回答
其他类似咨询
答: 单位让你缴纳的部分是个人该缴纳的部分,还是让你连单位该缴纳的部分都缴纳了?
答: 是应该按二个人的标准征收,有法律依据。附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答: 你好!如果业主已接受了物业的服务但是并未提供物业费,是需要承担物业费的。但是其主
答: 您好!是否为您缴纳社保要看单位是否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了社保缴纳手续。如果没有办理
答: 要提供你原来的工资水平、工作年限信息。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当地上年职工
法律百科专题
热门知识推荐
最新咨询回复
回答:你好,由交警认定事故责任,以事故责任书为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回答:消费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有5条,这5
回答:你好,谨慎为好,有可能是骗人的
回答:你好你好,很有可能是骗人的。
回答:拖欠工资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
回答:您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起诉离婚。夫妻双方就离婚与否
回答:您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起诉离婚。夫妻双方就离婚与否
回答:协商解决不成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回答:如果现在已经成年了就无法再主张了
回答:您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您是
回答:你自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
回答:累犯对于取保候审有一定影响,但是否符取保条件,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判断。
回答:你好,孩子一方抚养,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回答:你好,是有可能的。但是您可以要求补偿
回答:涉嫌诈骗的,保存证据报警解决为好
回答:这个看您自己双方的约定,双方都没有什么异议的话就行,如果双方未协商好,可
回答:如果您起诉对方,当时有相关合同吗,可以向这方面考虑,如合同未实际履行等
回答:因买方购房资质,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且交易时卖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
回答:不可以,可以要求单位补偿您
回答:您好,可以送公安局的。。。
回答:您好,建议您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向法院起诉解决
回答: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回答: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回答:您好,建议您搜集证据材料立即报警解决!
回答:您好,建议您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向法院起诉解决!
回答:您好,需要根据档案工资计算的!
回答:您好,可以报案,越早越好。
回答:您好,协商不成,可以找淘宝客服查找对方信息,也可以直接起诉。
梁静飞律师
魏宪合律师
王晓鸣律师
张福恒律师
刘琬琳律师
陈惠斯律师
郑利烈律师
为您推荐地区及婚姻家庭专业律师、优质婚姻家庭法律咨询、优质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等内容,如果有法律纠纷寻求帮助,可以在线!
地区律师:
热门城市律师:
北京律师:
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应当解除 - 虎林法院网
当前位置: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应当解除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应当解除作者:刘文全 编辑:葛海波 潘鑫&&发布时间: 13:05:4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应当解除&&&&一、 案情:&&&&日,被告张某将其所有的上海华普轿车以25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李某,双方在购车协议中约定,被告在2010年10月份之前,必须将该车过户到原告名下,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到期如不过户,退回购车本金。协议生效后,被告将车辆交付原告,原告先后两次给付被告购车款23000元,但被告在规定时限内未将车辆过户到原告名下。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车款23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返还原告23000元购车款及赔偿损失10000元,因为原、被告双方车辆已经买卖了,买车了就不能退。并且车辆没有过户的原因是,该车过户必须开去吉林四平,但原告说没有时间去,所以没有过户。&&&&二、 意见分歧:&&&&本案如何处理,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购车合同中约定,被告在2010年10月份之前,必须将该车过户到原告名下,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到期如不过户,退回购车本金。此种约定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双方约定,被告在2010年10月份之前,必须将该车过户到原告名下,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到期如不过户,退回购车本金。被告在2010年10月份之前,必须将该车过户到原告名下,这是原、被告之间订立购车合同时所附加的条件。到期如不过户,退回购车本金。这一条款的实质是,所附条件成就时,双方的购车合同就应当解除。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车款23000元,原告于被告返还购车款的同时,将吉C9613号上海华普轿车返还被告。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23000元,原告于被告返还购车款的同时,将吉C9613号上海华普轿车返还被告,驳回原告要求赔偿购车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订立购车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一经订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现双方的合同标的上海华普轿车已经交付原告,且原告也已经给付被告购车款23000元,虽然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这种失约并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故本案不应轻易判决解除合同,而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后合议庭少数服从多数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 案例解析:&&&&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同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本案中,原、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在2010年10月份之前,必须将该车过户到原告名下,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到期如不过户,退回购车本金。此合同即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为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双方的购车合同应当解除,被告关于因原告不去吉林四平,致使车辆不能过户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且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购车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Copyright&2018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4s店买车有购车合同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