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席位单一选区制制 具体指什么呢?

关于县级人大代表直选中选区划分制度的考察与分析--《新视野》2017年05期
关于县级人大代表直选中选区划分制度的考察与分析
【摘要】:选区是由法律规定选举代表或议员时划分的区域单位,也是政党和候选人开展竞选及普通选民表达政治支持和诉求的基本单位,是将选票转化为席位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基层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的选区划分制度,重描述性代表而轻实质性代表,强调职业代表而非地域代表,采取事先指定机制来保证特定党派和群体的结构比例。从选区划分和选区制度建设出发,可以考虑从这样几个方面健全和完善基层人大代表直选制度:以居住地为基础划分选区,将小选区名额和性别、民族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结构比例名额分开,通过选后补偿机制来保证性别、民族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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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D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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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19-9993新闻资料:台湾地区“立法委员”选举制度
在第七届&立法委员&选举之前,区域&立委&选举部分,是按各选区应选之名额,以候选人得票比较多数者为当选;不分区和侨选当选名额分配,则按照各政党得票比例分配,在选举中得票比例未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政党,则不能参与比例代表席次的分配。
所谓政党比例,即各党在选举中的得票率之比。例如,总共只有A、B两党争夺10席&立法委员&,A党得票数占总投票数的60%,B党为40%,那么A党就得6席,B党得4席。
按照台湾地区修订后的&宪法&规定,自第四届&立法委员&选举开始,&立委&的产生以台湾&行政院&&直辖市&及县市为选出单位,共有席位二百二十五席,其中由&直辖市&、县市选出的区域&立委&为一百六十八席,每县市至少一席,山地、平地原住民各四席,侨居海外候选人八席,全台不分区&立委&四十一席。
在这样的选举制度中,选区规模比较大,特别是一些大的县市作为一个选区,可以选出多名&立委&,最多者甚至可以选举十名&立委&。这就使候选人只要得到一定比例的选票就可以当选,因而相对比较容易,这也为小党和比较极端的候选人保留了足够的当选空间和可能。候选人可以不顾所在选区大多数人的诉求,而只须嬴得稳定的部分支持者。这也是造成地方派系长期存在、纷争的原因之一。
此外,这种制度要求各党必须在提名策略上运用得当。若提名多了,势必票源分散,这可能产生同党排挤效应,使同党的候选人因为比他党候选人票低(有时可能仅低数百票),而大多乃至全部落选;但提名少了,则可能使该党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高票当选,但本来可以多争取到的名额,则因为该党提名不足而让其他党候选人低票当选。所以,如何进行&立法委员&党内提名作业,是对当时台湾岛内各党的一个重大考验。
二00四年,台湾&立法院&修改相关法案,规定&立委&人数减半,实行&单一选区两票制&。新选制规定&立法院&总席次由原有的二百二十五席降为一百一十三席,其中区域&立委&由一百六十八席减为七十三席,但每县市确保至少一人;平地和山地原住民&立委&各由四席减为三席,原来分设四十一席和八席的不分区及侨选&立委&名单合并,由获得百分之五以上政党选举票的党依得票比例分配三十四总席次,各党名单中,妇女名额不得低于二分之一。&立委&任期由三年改为四年。第七届&立法委员&选举依据此新规定进行。
所谓&单一选区&,是指&立委&选举采&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即每个选区选出一席&立委&,得票最高者当选,此为&区域立委&。作为配套,原住民&立委&选举仍沿用&复数选区制&。
俗称&一票投人,一票投党&的&两票制&,是指投票时选民可以领到两张选票,一票投选区域&立委&,一票投选政党。得票超过百分之五的政党可以依政党选票的得票比例,分配三十四个不分区及侨选&立委&席次,未达百分之五得票率的政党不能参与分配。不分区&立委&由各政党推荐,候选人不必亲身竞选。台湾以往的&立委&选举,选民只领投一张选票,这张票在投给某候选人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投给了这位候选人所属的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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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曼雪  
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它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选举原则、组织与程序等。通常由宪法和选举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选举渊源编辑
选举古已有之,但现代的选举制度与欧洲中世纪末期一些国家出现的等级有关。中世纪末期,英、法等国出现过等级(三级)代表会议,除贵族和僧侣参加外,一部分城镇自由民(市民)也被邀与会。英国自13世纪开始,每个市镇选派2名自由民(市民)代表参加等级会议。推选自由民代表的为后来资产阶级选举制度的创建积累了。新兴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提出建立议会、人权等政治口号。资产阶级在建立代议机关的同时,也产生了自己的选举制度。现代国家一般都实行民主共和制,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已成为政治的重要内容。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实行的政治制度不同,因此,各国的选举制度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选举原则编辑
现代国家通常实行普遍、 平等、 直接(或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等选举原则。
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 普遍享有选举权。 资产阶级虽然最早提出“普遍选举”的口号,用来人民群众参加反封建专制的斗争。但是在他们夺取政权后,却严格限制选举权,规定了诸如居住期限、财产、教育程度、性别、种族等选举资格的限制,直到20世纪初,普遍选举才成为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原则(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西方国家曾实行过一人多票原则。如英国曾实行复数选票制,即选举人除可在其住地选区投票外,如占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或达到一定学历,还可在其营业地选区或选区再次投票。这种不平等的选举资格直到1948年才废除。“一人一票,一票一价”已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也采用这一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选出上一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西方国家[1]的议会,下院议员一般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上院议员或总统,有的国家采用直接选举,有的国家采用间接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土地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不便、经济文化发展平还比较低等国情,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选举制度。即县级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这种制度有利于人民能真正选出自己了解的、信得过的代表。
又称无记名投票。指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秘密投票有利于选民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法国在18世纪大革命时开始承认秘密投票。美国独立()时《纽约州宪法》已有秘密投票的规定。后为许多国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都实行无记名投票。
选举程序编辑
包括设立选举机构,划分选区,确定选民资格,进行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进行投票和计票等程序。
办-理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议员)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选举事务的机构的通称。各国的选举机构有的由立法机关兼任,有的由行政机关兼任,有的则专门设置机构,《》()。如荷兰设中央选举委员会,各选区设区选举委员会,各选举分区设分区选举委员会;美国的选举委员会只在州设立,主要由民主党、共和党人员组成,政府委派官员参加;法国的选举由内政部监督,各选区设选举局,由行政首脑及其所委任的官员负责监督选举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选举设立选举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区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议员)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时划分的区域单位,是选民开展选举活动和产生代表(议员)的基本单位。现代各国一般都实行区域代表制(又称区域选举制),即按照地域划分选区,由各选区分别选出本选区的代表(议员)。选区的划分,通常采取2项原则:①行政区原则,即以行政区为选区划分的依据;②人口分配原则,即按现有人口的多寡,为划分选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层选区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的,基本上实行后一种原则。西方国家的选区分为大选区制和小选区制两种。大选区制,又称多名选区制,指在每个选区选出2名以上代表。小选区制,又称单名选区制,指在每个选区只选出 1名代表。选区的划分直接与该国的政党制度有关。实行两党制的国家一般采用小选区制,而实行多党制的国家则多采用大选区制。
选举机构依法审查和确认公民的选举资格。公民的选举资格即选民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办-理选民登记的过程即是将审查合格的公民编入选民名册,并发给选民证。西方国家登记和编制选民名册的方法主要有4种:①职权编制,由选举机关对选民资格经过审查确认后登入选民名册;②申报编制,由选举机关根据选举人的申报登入选民名册;③随时编制,每举行一次选举,编制一次选举人名册;④继续名册制度,由选举机构定期修正选民名册。选民登记制度在法国最早实行,英国于1832年开始有选民登记。
提出候选人
西方国家的议员和总统、副总统的候选人的提出有自荐(亲自登记)与推荐两种方式,一般都有政党背景。人均须向所属选区的选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有的国家规定,申请须提交申请书并付一定数额的选民支持(如英国、印度等国)。自荐和推荐均须交付一定数额的选举保证金,如其选票达不到一定票额时,选举保证金即不予退还。
西方国家[1]在投票选举国会议员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如总统、副总统等)之前,各候选人为使自己当选而展开的争夺选票的活动。大选开始后,各政党推出自己的候选人;候选人组织竞选机构,公布竞选纲领,筹措竞选经费,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开展宣传,拉选票。这种竞选活动需要大量金钱。如美国总统竞选费用1984年高达1.844亿美元。
投票有公开投票和秘密投票两种方式。公开投票有欢呼投票、唱名投票、举手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现各国一般采用秘密投票方式,并对投票站与投票箱的设置、投票、投票、投票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选票计算方法
西方国家[1]实行非常复杂的选票计算方法,主要有:①多数当选制,即在选区内获得多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或者政党,可当选或独占该选区议员(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席位的制度。又称多数代表制、领先者当选制和得胜者囊括制。多数当选制又分为相对多数当选制和绝对多数当选制。相对多数当选制,又称简单多数当选制或一轮当选制,即只进行一轮选举,获得相对多数选票的政党或候选人便当选,或占有该选区全部应选名额。英国及英属各自治领地、拉丁美洲各国、瑞典、丹麦等国多采用此制。绝对多数当选制,又称过半数当选制或二轮选举制,即参加选举的政党或候选人在选区第一轮选举中,必须获得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或占有该选区全部应选名额,否则要进行第二轮选举。在第二轮选举中,各国采用的方法不同,有的采用相对多数当选制,有的则仍规定须获得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但只对第一轮中获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进行再投票。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多采用绝对多数当选制。20世纪初,欧洲许多国家采用比例代表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又改为多数当选制。②比例代表制。按各政党所获选票数在总票数中所占比例分配议员席位的制度。此制与名单提名相结合,以大选区制为基础,一轮投票就可以得出结果。但由于选民是投各政党所提候选人的票,所以必须先统计各政党所得选票总数,再按比例分配议员席位。比例代表制分配议席的方法很复杂,其基本特点是,首先确定产生一个席位所需要的票数即当选基数(又称当选商数),然后用当选基数去除各政党所得到的票数,得出各政党应得的议席分配数。具体方法有限额法(又称海尔限额法)、最大残数法、最大均数法(又称东特法)等。比例代表制使各政党所得选票和所得席位成正比,较多数当选制更为公平。③混合制。多数当选制与比例代表制糅合而成的一种选票计算制度。又可分为以多数当选制为主要依据的混合制、以比例代表制为主要依据的混合制、照顾少数派的混合制和多数原则与比例原则并重的混合制等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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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览〗村级换届选举标语  1、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民主权利。  2、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3、珍惜民主权利,投好圣神一票。  4、尊重选民意愿,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5、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选举。  6、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7、依法选举村民委员会是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  8、抓好村组织换届选举,依法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9、搞好村民委员会选举,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  10、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广大村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11、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2、尊重选民民主权利,(www.unj……【】    〖预览〗农村村委会是党和政府在农村一切工作的基础,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石。因此做好农村村委会换届工作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的一系列惠农支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事关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我镇在第七届村委会换届中,按照“党委领导,科学决策,因村制宜,综合施策”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法律程序,下大力选好配强村级班子,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换届选举中,我镇30个行政村,一次选举成功率达98%;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人兼”比例达70%,“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比例达75%,党员占村民代表比例达86%;村委会班子成员年龄在30-45岁的占72%,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68%。实践证……【】    〖预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至25日,北碚区召开了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了北碚区的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现将选举情况报告如下:一、代表候选人提名、酝酿情况根据本次会议通过的选举办法,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应选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名(其中,市人大常委会分配给我区的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16名,市委提名安排到我区选举的代表3名)。12月24日上午会议开始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大会主席团提出19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4名代表候选人,符合选举法和本次会议通过的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经全体代表酝酿后确定出23名正式代表候选人,提交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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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权力运行机制及其特点
日 10:18 来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年第2期
作者:陈元中 蔡泉水
内容摘要:
作者简介:
  【摘 要】新加坡人民行动党能在竞争性政党政治体制中长期垄断国家政权,与其独特的执政权力运行机制是分不开的,这就是竞争性政党制度中一党独大的执政权力掌控机制、党权与政权高度统一的执政权力运作机制、保持党政清廉公正的执政权力监督机制。执政权力运行具有党权和政权统一、威权和民主融合、善治与严管并行、“人治”与法治结合的基本特点。  【关 键 词】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权力;运行机制;特点  新加坡实行的是一党居优制的多党政治体制。人民行动党在竞争性政党制度下始终垄断国家政权,成功地探索出了威权政治与民主政治相结合的政党政治模式,形成了人民行动党独特的执政权力运行机制。执政权力运行机制是指政党掌控、运作、监督执政权力的制度、途径、方式和方法,是执政权力合法性、连续性、高效性和廉洁性的重要保证。研究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权力运行机制及其特点,透过人民行动党的执政理论和经验,总结政党政治的基本规律,对于加强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一、竞争性政党制度中一党独大的执政权力掌控机制  掌控国家权力是执政权力运行的首要环节。人民行动党精心设计了一套在多党制条件下独霸国家政权的掌控机制,在历次大选中,都能在20多个政党中独领风骚,以绝对优势获得选举胜利,形成人民行动党一党独大的政治格局。  (一)利用执政权设计有利于人民行动党的选举规则  人民行动党利用手中掌握的国家政权,“通过对程序立法的精心设计,以及经过对选战策略的一系列精巧的技术性安排与处理”,[1] (P45)以赢得大选。其具体作法是:  设置有利于大党获胜的选区制。一是推行集选区制度,以大党优势排挤小党。新加坡于1988年推出了“集选区”制度。集选区是三人以上为一组的候选人群选区,其中必须有一名少数民族出身的候选人,一旦其中的人民行动党候选人获胜,三人一起成为议员,一旦失败,三个议席则为反对党(需为同一党籍)所得。在集选区制度下,人才溃乏的反对党或不得不放弃集选区的竞选,或即使勉强参选也难以获胜。自有集选区制度以来,在集选区中获胜的全部是人民行动党候选人。二是任意划分选区,拆散反对党的力量。对反对党占优势、人民行动党没把握获胜的选区进行重新划分,以拆散反对党支持者的集中力量,降低反对党的选举成功率。此外,总统可以宣布任何选区为集选区,而且集选区还有扩大的趋势。  确定显现执政党优势的选举时间。大选时间是由执政党确定的,人民行动党总是在最有利于自己获胜时突然宣布启动大选,如2001年的大选本来应该在2002年进行,但人民行动党却把时间提前到经济形势不断恶化的2001年末。因为人民行动党掌握并利用了选民的心理,他们认为:“在国家出现危机时人民对手中的选票往往更加小心,他们会把选票投给最有经验、最有能力、最可靠的政党,以便让它把国家带出危难,而不会贸然投给没有经过考验和可信度不高的小党。”[2](P25-26)这就使执政的人民行动党获得了相对优势,保证了选举的胜利。加上突然启动选举,大选的持续时间又很紧,反对党只能在有限的几天内宣传自己的竞选纲领,在选民还没有了解该党时就选举,反对党自然得不到多少支持票。  制定“扶强凌弱”的相关规则。一是实行简单多数当选制。就是选区中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或集选区中的候选人小组)获胜当选,这明显对小党不利。尽管反对党多次呼吁实行对小党有利的比例代表制,但人民行动党政府都不予采纳。二是罚没按柜金制。依据选举法规,如果候选人得票率低于12.5%,其按柜金就要被没收。2001年大选中,候选人的按柜金从500元增加到1.3万元。提高按柜金增大了选举风险,实际上限制了反对党候选人。[1] (P155)三是选票编码制。自1972年开始,在选票背面进行了编码,选举后可以通过票根查出选民将票投给了谁,这就会使不想支持人民行动党候选人的选民有一种恐惧感而不得不投其支持票。[3] (P417)  (二)运用执政资源引诱人们支持人民行动党  诱导与威胁相结合,使选民投票支持人民行动党。在选举中,人民行动党常常利用手中的执政资源向选民开出诸如可以给予行政拨款改善选区所在地基础设施等“支票”,引诱选民投票支持所在选区候选人,同时还告诫选民,如果反对党议员当选,政府将很难为这个选区拨款,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另外,人民行动党以新加坡独特的自然环境为利器,经常诱导和告诫选民支持行动党执政。行动党强调,新加坡“面积狭小,没有腹地,人才缺乏,容不得几个政党的纷争。” [1] (P72)李光耀时时告诫选民,新加坡缺少各种资源,若陷入困境,“我们永远不会有机会收拾残局”, [4] (P205)要选民慎重投票。  控制媒体,限制反对党而宣传行动党。人民行动党政府打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旗号控制着媒体。对于那些“注定”要损害国家利益、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不利于人民行动党的印刷、出版、发行、广播、电视行为进行限制和镇压。如关闭《东方太阳报》和《新加坡早报》,逮捕4名《南洋商报》的高级编辑。由于行动党政府对传媒的这种有效控制,使反对党很难找到公开表达自己不同意见的渠道。在大选时,它们只能自己印刷一些宣传品来进行宣传,这使它们难以扩大自己的影响,让群众了解自己,从而限制了自己的发展。[3] (P404)人民行动党在大选时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进行行动党党纲、竞选口号的宣传,尽可能地扩大自己的影响。  (三)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排挤打压反对党  利用内部安全法打击反对派力量。内部安全法授予总理以很广泛的权力,规定他有权镇压颠覆、危害国家安全的人,保留了不经审讯就可以拘留的权力。自这项法案生效直到今天,法案主要的使用对象似乎就是反对党。[3] (P402)根据内部安全法,1959年成立了“国内安全局”,成为人民行动党政府逮捕异议分子的工具。1961年以叛乱罪名逮捕和拘禁林清祥、方水双、李绍祖等100多位“社会主义阵线”成员;1974年以叛乱和颠覆罪名,逮捕30位“马来亚全国解放阵线”分子;1986年以“滥用特权罪”为名,判处工人党秘书长兼国会议员惹耶勒南巨额罚金和一个月的监禁,并剥夺其议员资格。这就十分有效地挤压了反对党的活动空间和方式,使其在选举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地。  利用司法程序打压反对党。一位外国批评家说,“在新加坡,通过法律程序迫使一些批评者破产,从而使他们退出政坛,使用诽谤罪起诉来搞倒政敌,是新加坡政界高层惯用的方式。” [5]非选区议员惹耶勒南因被控诽谤1995年“淡米尔语言周”筹委会的八名委员,被高等法庭判处赔偿名誉损失费累计达23.5万新元,因他无法偿还而宣告破产,随即失去非选区议员席位。1997年大选中,工人党候选人邓亮洪也由法院以诽谤罪被判赔偿总理“形象损害费”260万美元,以致他不得不逃离新加坡。2001年大选中,民主党候选人徐顺全也有类似遭遇。  总之,人民行动党通过制定选举规则增大获胜概率,运用各种手段凝聚“人气”,扩大支持度,同时对竞争对手进行“合法”打压,极大地限制反对党的成长空间,从而形成一套合法的权力掌控机制,保证了执政权力长期控制在自己手中。  二、党权与政权高度统一的执政权力运作机制  新加坡实行议会民主制。由议会多数党领袖出任总理,负责组织政府,行使国家权力。总理成为执政党、立法和行政三权的集合体,由此,党权与政权实现了高度统一,执政党有了独掌和运作公共权力的便利机制。  (一)控制国会,操纵立法权  立法权是国家的首要权力。国会是唯一的立法机关,谁把持了国会谁就掌控了立法权。人民行动党长期占有国会绝大多数议席,控制着立法活动。从1968年到1981年,国会是清一色的人民行动党议员。1981年安顺补选时,工人党候选人胜出,进入国会,自此,每届国会中虽有反对党议员,但数量非常少。在1991年大选中有4位反对党候选人胜出,达到1968年以来国会中反对党议员数量的最大值,但只占总数81个议席的5%。在2006年的大选中,也只有两名反对党候选人胜出。国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一切法案都要经国会表决通过后才能生效,而人民行动党长期占有国会绝大多数议席,这样就能轻易地控制着法案的通过。如对社会团体作出严格限制和规定的《社团法》、对新加坡知名的法律专业团体“法律学会”有严厉约束的《法律专业法案之修正案》等,在行动党控制的国会中获得通过。  虽然法律规定政府和议员个人均有提案权,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政府对国会的控制,国会议员是很难提出法案的。自从1965年后,只有两项议员个人提出的法案,均没有最终成为法律。[1] (P159)此外,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同国会一起担负着立法使命。但由于总统只是个荣誉性、象征性的职务,而总统又往往是或者曾经是行动党的资深议员,所以在立法工作中总统只是充当一个“程序”角色,在人民行动党立法中发挥着辅助作用。  (二)独掌内阁,控制决策权  人民行动党精英持续独掌内阁。在议会共和制的政治体制中,哪个政党占据了议会多数席位,也就掌控了国家公共权力。《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就是这样规定的,由国会多数党领袖出任总理,总理根据宪法规定,从当选议员中提名各部部长、政务长、政务次长组成内阁。自1965年独立以来,由于人民行动党一直是国会的多数党,所以人民行动党连续执政,而内阁总理及其成员自然全部是人民行动党的精英。这样,人民行动党也就始终把持着国家权力。  人民行动党主导着政策过程。新加坡实行内阁负责制的政府体制,这种体制决定了内阁向议会负责,议会监督政府权力的运行。但是,由于议会的席位几乎被人民行动党占据,立法权与行政权实际上合为一体,人民行动党的秘书长担任政府总理,中执委委员又与内阁部长绝大多数重叠,从这个意义上讲,新加坡政府就是人民行动党政府。[1] (P169)同时,在政府执行层,新加坡的文官必须忠于人民行动党及其政府。“人民行动党与文官的伙伴关系,无疑有利于该党和政府认同的融合,导致党等同于国家。” [6] (P132)由于人民行动党完全控制了内阁,所以该党的治国理念就便于通过法律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和政府政策。[7] (P132) 加之内阁制定政策以及管理国家日常事务的所有政策过程,也完全控制在执政党手中,所以,人民行动党也就掌控了执政权力运行的中心环节。  (三)利用执政权干预司法  干预法官的委任。按照新加坡宪法规定,司法权完全独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理推荐,再由总统任命。总理向总统推荐委任除大法官以外的任何法官及司法委员之前,必须同大法官商议。但新加坡自独立以来,无论总理还是总统,都是或曾经是人民行动党人。因此,法官的委任都是由人民行动党控制着。“从表面上看,在任命大法官和法官时总理只是充当总统的顾问,但实际上法官的任命权掌握在以他(李光耀—引者注)为首的人民行动党手中。” [6] (P134-135)  干预司法审判。这是行动党控制司法的另一手段。有两个案例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一点。一是1993年美国青年迈克被判鞭刑6鞭,由于美国总统出面,最后经新加坡内阁讨论之后,吴作栋总理最终劝总统把鞭刑减至4鞭。二是1980年代,国家发展部长郑章远因涉嫌收受50万新元而被检察机关起诉,他为逃避处罚,数次请求面见李光耀,均被拒绝后自杀。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作为李光耀的至交和人民行动党的老党员,郑章远认为李光耀是可以干预司法的,只不过是这次没有干预而已。  可见,人民行动党通过对法官委任和司法审判的干预,达到了全方位操控国家权力的目的。  (四)奉行合作主义控制社会  奉行国家合作主义控制社会。国家合作主义是人民行动党政府根据新加坡特殊的国情提出的社会控制方式,它既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政治体制。在国家合作主义体制下,新加坡社会中的利益群体或个人按照一定的方式组成社团组织,以表达各自利益诉求,而国家则以仲裁人的身份制约和协调各社团的利益表达和权力分享,这样就形成了以国家为中心的一种特定的合作关系模式。国家合作主义的要旨是:强调一种合作意识,提倡所有的社会团体围绕着人民行动党政府发展出一种向心力和凝聚精神,促使整个社会成为国家目标的主动追随者;国家凌驾于各种势力之上。[8] (P41) 人民行动党由此而控制着社会各个阶层和团体。  通过与全国职工总会密切合作控制工会。人民行动党政府把工会看作维护社会稳定、调解劳资关系、贯彻行动党方针政策的工具。正如李光耀所说,政府与职工领袖之间的密切合作,创立了一个现代化的新加坡。全国职工总会是新加坡唯一的工会组织,政府对全国职总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人事参与来实现的。全国职总的实权掌握在秘书长手里,这个职务一般由政府的副总理或其他高官来兼任。政府与全国职总的合作还包括政府向全国职总提供经费,派官员到职总任职,指导职总工作;同时,有近百名工会代表在几十个政府部门工作,而执行委员的20名左右的成员都是人民行动党在国会的议员;此外,政府官员、工会领袖和资方代表经常坐在一起办公,协商他们共同关心的问题。典型的例子是负责为政府制定工资政策的工资委员会的设立。  将社会基层组织构建为控制社会的基本网络。民众联络所管委会、公民咨询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人民行动党政府设立的半官方的基层组织,这些组织联系着广泛的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把民众吸收到这些组织中参与管理,实现了有限的政治参与;通过把一些商业团体和民间社会组织以及各种地缘组织的头面人物吸收进这些组织的领导机构,避免了政府与社团之间的许多利益摩擦,也扩展了政府的权力。三个基层组织,在政府和大众之间建立了一种体制上的联系,他们在各个区域、各个领域和不同的层次上进行着有效地运作,构成了人民行动党运用执政权力控制社会的基本网络。  三、保持党政清廉公正的执政权力监督机制  人民行动党维护执政权威,保证执政权力持续健康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有一套有效的保持党政清廉公正的权力监督机制。  (一)以清廉理念塑造公务员  在领袖特质中特别强调“品行”和“动机”,推行君子执政。要求青年政治精英必须具备必要的领袖特质。在各种领袖特质中,“品行和动机是最重要的。因为越聪明,他们的动机一有问题,这些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也越大。我们必须拥有一批良好品性、品格高尚让人信服的人才当政,新加坡才能成功。” [9]这里,李光耀所说的品行与动机实际上就是指要忠于人民、忠于理想和献身精神。[10] (P450)  在廉政建设上强调政治意识,建设清廉公务员队伍。人民行动党认为,不能有效地反对贪污,保持政府廉洁,就不会有公平有序的市场,不能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这对于主要依赖国际贸易的新加坡来讲是一个生死攸关的问题;同时,不能保持廉洁,政府就会失去公民的信任和支持而丢掉执政权力,也就无法抵御反政府势力的进攻。因此该党十分重视培育清廉文化。人民行动党的党微中间白色部分就是表明“廉洁与正直”。1959年人民行动党第一届大选组织政府时,内阁成员就一律穿统一白色装宣誓就职,后来这套白装成了人民行动党的党服。另外,新加坡政府还重视对公务员进行培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树立和培养廉政观念。为此专门设立了公务员学院(民事服务学院)和政治研究中心,作为公务员的培训机构。  (二)以高薪养廉保障用权为公  给予公务员丰厚的待遇。1985年,李光耀提出要减少政治领导人和高级公务员与私营企业界高级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以降低腐败的刺激。1989年较大幅度提高公务员工资。1994年实行部长和高级公务员年薪与6个私营企业界前4名高级人员的平均工资挂钩的政策,部长和高级公务员拿他们三分之二的薪水,并根据经济状况上下浮动。以2000年为例,总理年薪为194万新元,部长为142万新元,政务部长或其它高级公务员在110万新元左右。常任秘书约60万~70万新元,中级官员约10多万新元。  推行公积金制度制约公职人员。人民行动党政府在公职人员中推行中央公积金制度,即每一位公职人员每月提取相当于工资40%的公积金,在退休以后领取,是公务员退休后的主要经济来源。公积金代替了养老金和退休金,掌握在国家手中。任何被开除公职的人的公积金都被没收,一旦公积金没收了,就失去了所有生活保障。一有小贪污就被开除,公积金随之被没收,所以公务员由于害怕丢掉公积金而不敢贸然贪污,由此而保证了用权为公。  (三)以严格制度约束公务员  有关公务员的法规详细规定了公务员的行为操守。对公务员的选聘、培养、晋升以及考核、奖惩,都有完整、具体、实用的政府公务员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制度,包括《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准则》、《公务员纪律条例》等。特别是《公务员指导手册》被奉为公务员的“圣经”,任何公务员都必须严格地遵照执行。手册中除包括有关法规和行政管理规范外,还对公务员有详尽、明确的纪律规定,如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些规定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明确具体,有效地防范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其它补充制度。一是品德考核制度。即要求工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笔记本,将自己的活动随时记录下来,在周一上班时交给主管官员检查,以考核工作人员是否有贪污腐败之事。二是行为跟踪制度。贪污调查局为了对公务员的品行记录进行核实,可以对所有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行为跟踪,必要时可采取秘密拍照的方式收集证据。三是公务员借钱和接受礼品的规定。新加坡规定公务员不能向和他有公务关系的人士借钱,不能借三个月薪俸以上的无抵押贷款(以免债务过多而产生贪污意念)。公务员接受礼品金额不得超过50新元(约250元人民币),超过部分必须上交或个人出资买下。[11]  (四)以严厉惩罚堵绝贪污腐败  通过严法杜绝腐败产生。立国第二年,新加坡国会就通过了《反贪污法》,之后历经七次修改,使之日臻完善。该法的特点是严密、详细、明确、操作性强,这一方面使断案人员能公正判案,另一方面使人无空可钻。此外,这个法律对贪污、贿赂行为定义广泛、惩罚严厉。《防止贪污法》、《新加坡刑法典》对公务员犯罪和处罚也作了明确、具体规定。任何公务员如涉嫌触犯贪污罪行将被严厉处罚,被法庭定罪的公务员会失去工作、养老金和其他利益。被定罪或开除,对于公务员来说,失去的不仅仅是职业,更重要的是失去了尊严和公众的信任。他将难以在社会上立足,腐败的成本是巨大的。  由总理直接领导反贪调查局,严查重处腐败行为。现有77人的反贪调查局直接在总理领导下工作,享有十分广泛的特别权力,是防止和打击贪污贿赂的利器。如任何证人一旦受贪污调查局传唤,都必须前往据实报告,如果发现提供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将面临罚款和监禁处罚;它有权将嫌疑人拘留48小时,若问题没查清可以反复拘留。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与香港廉政公署齐名,取得了显著的防治腐败的成效。[10] (P496)根据透明国际全球腐败指数显示,2005年全球最清廉的国家和地区排名中,新加坡名列第五,它也是亚洲最清廉的国家。  综上所述,人民行动党在竞争性政党制度中掌控了获取执政权力的工具和手段,在民主政治体制中掌握了全面控制和运作国家权力的途径和方式,在一党独大的权力体系中创造了保持用权清廉的有效方法,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而保证了执政权力稳定高效地运行。  四、人民行动党执政权力运行的基本特点  (一)党权和政权统一  政党政治产生以来,党权与政权一直成为党政关系的核心问题。在西方国家,政权高于党权,政党通过进入国家政权系统而掌握和运用政权,一旦任期届满则与其他政党一样处于平等地位而重新争夺执政权。人民行动党表面上遵循了民主政治的这种规则,但实际上却实现了党权和政权的高度统一。作为执政党制定了保持本党连续执政的合法性“认可”机制,把政权对执政党的选择变成了执政党对政权的实际操控,“把党等同于国家是执政党确立自己的统治地位和对反对党进行压制的最根本的政治手段和标志”[3](P406);此外,行动党掌控国会而操控了法案的提出和表决,独霸内阁而完全控制了行政权力的配置和公共政策的供给,使党权与政权实现了统一;在执行层面上,行动党政府要求公务员要始终效忠于党和政府,这种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要求文官政治中立的原则恰恰相反的做法,加深了公务员视党权与政权为一体的权力运行机制认同。  (二)威权和民主融合  威权与民主融合是新加坡式政治模式的鲜明特点。从独立开始,人民行动党确立了构建威权政治的体制选择。其方式和途径主要有:首先是控制国会和内阁,制定有利于维护威权统治的法律和政策,为建立威权统治奠定政治和组织基础;其次,强调“好政府”的价值认同,制定经济发展导向目标,确定主导产业,并运用政府力量进行扶植,适时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的整体协调发展,通过“好政府”的执政绩效来加强执政的合法性;其三,树立和维护领袖权威,如利用掌握的媒体大力宣扬人民行动党领袖,不惜干预司法以诽谤罪打压反对党头目邓洪亮来维护李显龙总理的权威;最后,通过推行组屋计划、公积金制度等社会福利工程,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以扩大行动党执政的基础和资源。威权成为稳定与效率的体制保证。  民主是新加坡政治的重要元素。多党政治、议会内阁制是人民行动党构建的民主体制,法制是其严格遵循的治国原则。同时,人民行动党在执政过程中还建立了一套民主机制。如通过修改宪法,设立非选区议员和非选举议员,实行请愿政治,有意识的设立政治反对派,以维持政治多元和政治竞争的公众印象;修改总统选举办法,赋予民选总统更多和更实际的权力;奉行国家合作主义,建立半官方的基层组织,以增加民意表达和收集渠道。总之,人民行动党创造性地将民主和威权高度融合,使权力运行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和强大的政党主导。  (三)善治与严管并行  民主与威权融合的特点在国家与社会管理上体现为善治与严管并行的特征。“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和管理活动。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使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 [12](P146)应当说,人民行动党很好地实现了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互信与和谐,其关键是实施“好政府”的善政而推进善治。这就是打造一个有好的领袖和管理者、负责任、高绩效的、廉洁的政府。实践证明,“好政府”的善治推进了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同时,行动党对权力进行严格管制,通过建立高薪新养廉、思想教育、严格管理和严厉惩罚相统一的一套系统的权力制约机制,“使人不必贪、使人不想贪、使人不能贪和使人不敢贪”,保证了官员廉洁、用权公正。  (四)“人治”与法治结合  一方面,人民行动党十分重视领袖和精英在治国理政中的关键作用。李光耀认为,“有好领袖才会有好政府”。[9] “一、二个杰出的政治领袖却对一个国家的存亡有生死攸关的关系”。[4](P492) 在李光耀看来,领袖素质比制度更重要。他认为美国重视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的制度来建立好政府的作法不适合亚洲,亚洲的经验告诉人们:“要建立好政府,非有优秀人才不可。不论政治体制有多好,差劲的领袖仍会给人民带来伤害。相反地,我见过好些社会,尽管缺乏健全的政治体制,却管理得很妥善,正因为有优秀强悍的领袖当政。” [13](P768)因此,要选拔具有君子品质、强人意志的人当领袖。同时,人民行动党还不断吸纳政治精英进入党和政府系统。一是广泛吸收社会精英进入行动党政府体系。这不仅提高了人民行动党的执政能力,也使得反对党找不到杰出人才,减少对行动党的威胁。行动党政府在国内各大报刊上公布政府颁布的奖学金条例,鼓励学生出国深造,与他们签订协议,毕业后,经过公开招聘、严格遴选,录用为公务员,直至升迁至高级文官。二是培养政治菁英。人民行动党先是考察推举一些优秀青年才俊到重要岗位锻炼,如参加县市议员的竞选、社区工作、国会议员的竞选等。然后进行培养,按严格程序进行测试,及时调整。最后,严格把关,选拔出接班人。选派优秀的青年党员参加国会竞选,在重新确认自身执政地位合法性的同时,也锻炼了青年干部,为权力交接作好人才储备。  另一方面,行动党高度重视用权力对权力的法律制约,如内阁必须对议会负责,接受议会监督;司法独立以保证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民选总统对总理及其政府权力的监督与限制等。由于制定了完备而严格的法律制度,也就保证了“人治”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从而实现了领袖权威与法律权威的统一。  注释:  [1]孙景峰.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形态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5  [2]刘咸岳. 年东南亚发展报告[J].广西人民出版社,2002  [3]李路曲.新加坡现代化之路:进程、模式与文化选择[M].新华出版社,1996  [4]李光耀.李光耀40年政论选[G].现代出版社,1994  [5]蔡定剑.向新加坡学习什么?(上篇)[N].中国青年报,  [6]陈祖洲.新加坡—“威权型政治下的现代化[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  [7]权伟太.执政党论[M].中共党史出版社,2004  [8]李路曲.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政府的社会控制方式[J].东南亚研究,2006-04  [9]李资政为薪金白皮书辩护词[N].联合早报,  [10]吕元礼.亚洲价值观:新加坡政治的诠释[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  [11]各国官员收礼金额有规定[N].环球时报,  [12]俞可平.增量民主与善治[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13]李光耀.李光耀回忆录()[M].台湾世界书局,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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