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院破产庭庭长长”如何走向“破产”

“破产庭长”如何走向“破产”--《检察风云》2016年02期
“破产庭长”如何走向“破产”
【摘要】:正三年多前的初秋,在风景秀丽的"长寿之乡"广西巴马,负案在逃辗转大半个中国的山东省莱芜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明用随身带出来的90余万元现金在此购买了两套房产,准备以房养老,安度余生。然而,在他做着美妙的养老计划
【分类号】: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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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19-9993洛阳——刑事犯罪的天堂  ——原君隆公司控制人鲍柏青虚假破产,法院参与其中坐地分赃情况纪实  2009年12月,原君隆公司控制人鲍柏青利用独占公司印章的便利,虚假向洛阳中院申请破产,通过捏造债权,大肆渔利。而中院面对1.5亿元的巨大馅饼,丧失立场,玩弄法律,放任鲍柏青违法犯罪,将君隆公司其它股东逼入绝境。现公司董事长罗维东、董事会成员童军在洛阳各部委之间四处奔波却求告无门,在司法腐败面前任人宰割却无可奈何。望领导在百忙中予以关注,扬清激浊,维护洛阳司法环境:  一、鲍柏青伪造债务,虚假破产,欲将1.5亿瓜分殆尽;  2006年君隆公司在开发洛阳“西工国际商街”项目中,鲍柏青通过违法预售,发放vip认购卡等手段吸收资金1100余万,骗取项目开发施工单位保证金1300万元,前后以各种名目举债7800万,名为开发项目,实为满足私欲,中饱私囊,最终造成项目搁浅的局面。债权人先后申请法院拍卖执行,2009年10月河南建业公司以2.3亿拍取该项目。原本该2.3亿偿还项目前期债务7800万后仍余1.5亿,但鲍柏青却与中院破产庭上下其手,伪造约2亿巨额债务通过申报破产将1.5亿瓜分殆尽。  二、中院破产庭庭长张仲峰推波助澜,上下其手,参与其中;  1、违法受理鲍柏青的破产申请;  “资不抵债”才可申请公司破产,西工商街项目拍卖款2.3亿,负债约8千万,剩余1.5亿,根本谈不上“资不抵债”。但是中院却无视这个加减法,在鲍柏青没有提供君隆公司债务清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直接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富田公司作为拥有君隆公司50%股权的股东,竟没有参加申请破产的股东会决议,现董事长在对申请破产陈述异议后中院竟置若罔闻,而中院破产庭对不具合法股东身份的鲍柏青则不加辨别,言听计从。  2、债权申报上演家族盛宴;  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经过法院查实的合法债权可参加资产分配,但是鲍柏青申报的3个多亿债权中,均是其家族成员:君隆公司欠其父亲鲍士金2600万、欠其母张阿芹78万、欠其表弟张小建1400万、张凡、表哥顾柄初等(详见债权申报表),本是子虚乌有,但这些债权均被中院破产庭认定为合法债权,可以从1.5亿中优先支取。更令人诧异的是,2009年西安市公安局已经认定欠洛阳中任置业有限公司的1400万系鲍柏青伪造,竟也被中院破产庭列入清单进行分配。  3、未经清算提前支付虚假债务;  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过后方可执行清偿,但是中院破产公告发出不到一个月,在申报期间在张仲锋授意下就将1140万元打入某指定账户,并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庭就认可只要凭判决就可先行清偿30%,鲍柏青与亲属通过虚假债权骗取判决书分配1.5亿的目的一拍即合。  三、四处反映却杳无音讯;  2008年6月我们将鲍柏青的犯罪事实举报到西工分局,该局立案后,至今没有任何作为和行动;  2009年8月我们向洛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出控告,经侦支队潘队长向我们俩简单了解情况后又是石沉大海;  2010年12月,洛阳市政法委郭从斌在接访日接待我们后,明确指示将该案批转给市经侦支队查办,支队长朱来国具体负责,但此后却一直无下文;  ……  尽管我们常驻洛阳并向多部门反映,却仍然阻止不了鲍柏青的违法犯罪行为。2012年1月,中院破产庭长张仲锋与鲍柏青又故伎重演,将9500万分配给鲍柏青虚拟的债权人。富田公司是君隆公司50%股权的股东,罗维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在司法腐败面前,却沦为鱼肉,任人宰割,连基本的话语权都没有,如此不堪的司法环境,人人自危,何谈投资建设?!  举报人:罗维东()  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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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院真的有这样的腐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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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最高检联合侦查深圳司法腐败大案又有新的进展,侦查人员在深圳中级法院副院长裴洪泉家中搜出三千多万元人民币及美元赃款,裴洪泉还被揭发包养五名情妇,其中包括一名中院年轻女法官。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6日报道,深圳中级法院的目前已有二十多名法官被调查,另有多名涉案律师出国失去联络。而深圳中级法院的日常工作已由深圳市纪委代管。中纪委及监察部调查组负责人表示,不铲除深圳司法界黑幕,决不收兵。
  报道说,深圳中级法院副院长裴洪泉被“双规”(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后,副院长职务已经被免去,但人大代表职务尚未免除。有传言指中纪委检查组人员在他的家搜出人民币现金二千七百多万元、美元九十五万元(约七百四十万元人民币),大部分的现金藏匿在冷气机槽、马桶和金鱼池水泥底层等处。裴洪泉的前妻,执行局二处处长(相当于庭长)李慧丽也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消息称,裴洪泉生活糜烂,在罗湖法院有四五个情人,还有一名是中院的年轻女法官。
逾二十法官八律师被查
  目前,深圳市中级法院已有二十多名法官、八名律师被调查,另有几名律师“出国”失去联络,而中纪委的调查面仍在不断扩大,并涉及深圳基层法院法官,相信仍有不少法官及律师涉案。目前深圳中级法院的日常工作,已经由深圳市纪委代管。
  在此波反腐中落马的法官,都在裴洪泉任破产庭庭长时在破产庭工作过,破产庭三任庭长裴洪泉、蔡晓玲、张庭华悉数被捕。杨群律师(化名)在深圳做了十几年律师,他曾代理一个案件,是债务纠纷,南山区法院判的,一审判决很公正,但裴洪泉竟打电话给南山法院法官,要他中止执行,并进行再审,结果让他转胜为败。
  调查从已退休的深圳中院法官廖昭辉及资深拍卖师林某开始。廖昭辉2005年7月正式从深圳中院退休,此前在刑庭、执行庭都担任过法官。在他退休后,检察院调查表明,他在任执行庭法官期间,曾收受一拍卖公司老板林某的贿赂。
  林某是广东潮汕人,于1980年退伍转业到深圳中院工作,1984年调到深圳市工商局,1990年“下海”筹建了深圳市动产拍卖行,还组织并推动了首次公物强制拍卖,在业内颇有影响。
  廖昭辉和林某被逮捕后,深圳市检察院的调查矛头指向了新上任的民七庭(即破产庭)庭长张庭华。今年6月6日上午,刚刚搬到新办公室的张庭华被逮捕,随后检察官在他的汽车里搜出十万元人民币现金。有传言说,检察院当日在他的办公室搜出一百五十余万元现金,其中一二十万元是港币。
  蔡晓玲,1990年左右从浙江省高级法院法医上调到深圳中院。开始在当时裴洪泉任庭长的破产庭,是裴的得力部下。蔡晓玲被查,是因为由拍卖行“买单”,将一辆小汽车过户到她的名下。
法官权力大破产案谋利
  此案曝光后,深圳一名律师甚至断言:“深圳市的破产案件中,没有一件是无问题。”
  一位律师分析说,企业破产案件,法院审理程序缺乏透明度。中国法律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程序有不尽完善的地方,这给深圳中院破产庭的涉案法官制造了权力寻租的空间。
  这位律师说,根据现行破产法,在企业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天内应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最重要的是,清算组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主管部门、政府部门以及专业人员中指定。在这种制度设计下,清算组成员听命于法院。清算组成员通常包括律师和会计师。对他们来说,这是一项“不需要很多成本,却稳保收益”的活计。另有律师称,通常担任清算组组长的律师收入不会低于三十万元。
  前述律师称,在深圳,能够获得中院破产庭法官的青睐,加入破产企业清算组的律师不多。这是一个相当稳定而隐秘的圈子,“某种程度上是被少数人垄断了”。
  据传,深圳中院有法官把该院重大破产案件指定给与自己关系紧密的某一女律师去进行,并把律师费开到二千万元人民币;也有法官指定了多宗重大证券公司等超大型企业破产案,涉及律师费近亿元人民币。
  深圳大学一位法学副教授从另一角度也指出现有破产制度易导致法官腐败。他说,裴洪泉任破产庭长时,法律规定由法官指定拍卖行,法官权力非常大,深圳现在有一百多家拍卖行,竞争十分激烈,自然纷纷给法官回扣以取得拍卖权。
广东其它城市倍感压力
  深圳中院此次反腐风暴,人们常常把一个月前中院为富士康告记者索赔三千万立案联系起来,深圳中院坚称程序没有问题。万丰股东杜春联告深圳某报记者并索赔四千五百万一事,深圳中院研究多日后终于向杜春联答复:此事不予立案。但立案庭拒绝向杜春联提供不予立案的通知书或裁定。深圳福田区某公司股东徐海玲说:“深圳这批法官被抓了我要放鞭炮庆祝。我以前有个案子,法官明确地对我说,官司要赢,就必须得出钱给法官。打了一次官司后,我后来再也不敢去法院了。”
  此外,受深圳中院的反腐浪潮影响,广东省其它城市的中级法院法官已感受到压力。广州、珠海、佛山等中级法院在10月份开始纷纷召开内部会议,会议的主题是拒腐倡廉,其中一间中级法院的官员对法官们称:“你们要管好自己的嘴,不要乱说话,现在个别同志的电话已经被监听。”似乎在说明调查工作正在进一步扩大。
  据消息称,中纪委、监察部的调查组早已进驻广东省,而调查组的负责人更明确表示,不铲除司法界的黑幕,决不收兵。
深圳法院腐败案主要人物:
副院长:裴洪泉
  今年51岁,东北人,法学硕士,是“专家型法官”。1983年,裴洪泉吉林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89年到深圳中院,工作多年后担任告申庭副庭长。1994年,深圳中院设立破产庭,裴洪泉担任第一任庭长。1998年裴调任盐田区法院院长,1999年又调任罗湖区法院院长;2005年7月,裴被任命为深圳中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裴在任时获得无数荣誉,曾被评为“人民满意好法官”。裴在罗湖区法院工作期间还推出“夜间法庭”、首创法官助理制度等等改革举措,使罗湖区法院获得过全国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广东省“依法治省先进单位”等荣誉。
破产庭庭长:张庭华
  广东廉江人,从小家里很穷,父母双亡。工作后,张进修了研究生,被抓时是某高校的在读法学博士。在做法官期间,他遭到的投诉特别多,但奇怪的是他越被投诉越是升迁,从1998年助理审判员到2006年的庭长,连升四级,是深圳升迁最快的法官之一。张庭华日刚刚获得深圳市人大任命破产庭庭长。
涉外庭庭长:蔡晓玲
  生于1960年,浙江杭州人,1990年左右从浙江省高级法院法医任上调到深圳中院。开始在当时裴洪泉任庭长的破产庭,是裴的得力部下。不久,蔡升任中院经三庭副庭长,2002年10月,又被任命为民四庭庭长。任内,蔡经手过大量破产案,这为她赢取了“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办案能手”等称号。在“广国投”破产案中,她还曾立个人一等功。
退休法官:廖昭辉
  2005年7月正式从深圳中院退休,此前在刑庭、执行庭都担任过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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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不过是个典型,被抓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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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里不黑?那里不腐?那里不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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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应该修改标题。黑与白:你至少在正文应该补充原标题,还有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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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次去西政看读研的外侄.和他聊了下天,听他讲了下那些读在职研的猛人们,估计都抓了也没几个抓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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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推荐大家看《青瓷》!
主要写的就是法院执行、拍卖的。很写实。绝对大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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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腐又败!!!!吾身有感触!!!!: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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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检前几日不是揪出来一个吗:L
丰台法院现在为了保证评选优秀典型,已经不受理民事案件了:L
怎么样?很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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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捷 朱文轶
这次拍卖的争议并没有引起更广泛重视,因为破产拍卖在当时还只是尝试,1988年,像深圳中院这样的基层法院每年接手的破产案件还不超过5件。但这一年,已经有一批刚刚从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被分配到法院专门处理此类案件——这次深圳中院腐败窝案中的裴洪泉就是其中之一。
<FONT face=仿宋_GB年,在一起破产案内部交易中,深圳中院一名副处级审判员廖昭辉帮助拍卖委托人争取到一块地更低的成交价,为此得到4万元的“好处费”。这些并不起眼的回扣是上世纪90年代发生在深圳的一系列拍卖交易里的润滑剂,它们让这一链条上的每个角色都分享到好处,并保证了无数次类似交易。到2006年,廖昭辉被捕,这些小回扣累积了超过400万元的受贿金。审理此案的官员们发现,这个利益共同体上还包括更多的人:广东省拍卖业事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林生,以及围绕在他周围的、深圳中院自庭长至副院长的5名法官。
一块什么样的“肉”?
林生从法院的一名司机到深圳拍卖业寡头的最大突破可能是他意识到,像深圳这样一个早期转型城市最有价值的资源正是那些最早被市场抛弃的企业,这些企业一个个看起来资不抵债、颓废凋敝,对于很多人而言,却是一笔不容低估的财富,而他所涉足的拍卖业恰好是让这些不良资产价值最大化的天然工具。比林生更容易明白这个道理的,就是深圳中院拍卖庭的法官们,在旧《破产法》和《拍卖法》漏洞诸多的时候,他们直接掌握着这笔财富的分配权。他们之间“行之有效”的结盟从18年前已经开始了。
1988年11月《破产法》刚实施,一批政策性破产企业进入了拍卖程序。“广东第一次拍卖,会场就发生了争执。”一名知情人说,广州异型钢材厂固定资产进行拍卖时,几个回合后全场只剩下广东轻工机械集团和来自番禺的一家民企,当广东轻工机械集团报价,拍卖师三次叫价落槌的时候,番禺那家民企举出新价,却被拍卖师驳回,广州异型钢材厂被轻工机械集团竞得,会场内民企老板纷纷表示拍卖违规。
这次拍卖的争议并没有引起更广泛重视,因为破产拍卖在当时还只是尝试,1988年,像深圳中院这样的基层法院每年接手的破产案件还不超过5件。但这一年,已经有一批刚刚从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被分配到法院专门处理此类案件——这次深圳中院腐败窝案中的裴洪泉就是其中之一。
代理多次破产案的律师金冰一说,到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司法拍卖作了一些规定,之前的整整10年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拍卖都没有任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企业申请破产之日起15天内,应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人由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担任,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而清算组成员、组长均由法院指定;当法院最终判令企业破产后,同样由法院指定中介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拍卖。本应作为完全中立的专门机构的破产组,在规定中只对法官负责,无需对债务人和债权人负责——这赋予了法院在破产案处理上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但不久后,广东全省企业亏损额首次排在了全国前列,一批长期亏损的企业相继走到了破产清算边缘,深圳中院破产庭的接案数量案以每年10%的速度剧增。1994年,深圳中院专门设立破产庭,裴洪泉任首任庭长。
“清算费”成了法院显而易见最为直接的收入之一。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法院逐渐以一个“经济实体”出现,法院的收入和受理案件的诉讼费直接挂钩,在处理破产案件时,法官们几乎一致表现为“重清算,轻调解”。“深圳的破产标准要宽一些,”金冰一说。深圳的清算费用之高在全国也很少见,比如,宝丽来中国公司破产案的破产清算费用也就是20多万,上海公司破产案件最高的清算费用也不超过100万,而深圳的一家规模不大的子公司破产,破产费用都可能高达300万。
知情人说,“当时,企业破产后,资产查封、回收均由法院裁定,债权人会议的决定权很小,主审法官的意志决定着一切”。由法官指定的清算组和法官间的合作就很容易展开,而且并没有监督。破产清算组的重要成员律师等专业人士,可以分享处理破产案的相关费用。“破产案不是谁都能拿到,只有和破产庭关系好的律师才能拿到。”深圳一名律师介绍,“深圳市也就是十几个律师经常做破产的案子。一起破产清算案,大约可以为经办的律师带来30万元的收入。”
他说,律师同样要给法官一笔好处费作为回报。这些可能用来分配的收益,除了取决于清算费用的多少外,更主要的则依赖于拍卖行能够让“这块肉”给委托方带来多大的收益。破产案剧增最直接的影响是,深圳的拍卖公司数量从几十家增长至90年代末的上百家,法院甚至成了这个行业安身立命的砝码。
寡头林生的“舞台”
林生进入拍卖这个行业,并从司法拍卖中起家,并非他的远见。1980年为成都军区驻广西某部特勤队警卫员的林生在复员后正好进了深圳市法院工作。据说,当时深圳市法院只有5个人,并不算一个吃香的部门,林生的职务为法警同时是深圳市中级法院首任院长的兼职司机。直到4年后,林生找到了一个机会离开法院,进入更被人看好的市工商局工作。
1986年,新中国第一家拍卖行——国营广州拍卖行正式成立,中断30年的中国拍卖业进入恢复、试点阶段。当时,地处改革前沿的深圳市尚无一家拍卖行,市政府决定委托工商局准备拍卖行的筹建,这个工作交到了当时担任工商局企业登记科科长、工作能力被上级看好的林生手中。
“拍卖业开始是以国有性质出现的,它的土壤自然就是一些公共资源。”一名业内人士说,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深圳最早的拍卖行——深圳市动产拍卖行(现深圳市拍卖行)成立。该行为市工商局直属事业单位。创办初期,动产拍卖行除处理工商局自身罚没物品外,还从事海关、边防、公安、财政及其他执法机关缉私罚没物资变卖等业务。
“由于是第一家,又是工商局直属单位,很快就火起来。光是工商罚没物品这一项,就足以撑饱它。”
拍卖行要解决一些政府部门的体制外收入问题,工商局内部一些部门的报销要经过这里,这让林生从一开始就身处于一个便于搭建关系和资源的背景之中。
1993年,林生辞职下海,另立门户,开办了广东省拍卖业事务有限公司,显然是看中了深圳方兴未艾的破产高峰和巨大的亏损企业资源。当时的拍卖业,标的最多的来源都是公检法、海关、财政、工商这几家部门,拍卖行收入中,8成以上佣金所得来自上述部门的标的。作为当时唯一的非国有性质的拍卖企业,林生最大的竞争对手就分别隶属于工商局和房地局的深圳市动产拍卖行与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两家国有拍卖行。
要和这两家国有企业竞争,林生最有效的武器就是要拿出更多、更有诱惑力的回扣来打点相关部门。在保证自己新办企业的基本利润的前提下,要拿出更丰厚的回扣,就要保证自己的拍卖行能有更多的佣金。“尽管水涨船高,两家国有拍卖行的佣金也会提高,但林生相信,在支配这些佣金上,他们有更大的自由。”一名接近林生的人说,因此一开始林生做的最大的一件事就是给这个行业制定新规则。
他说,早期的拍卖行作为中介机构,在佣金收取方式、佣金比例及费用出具程序等方面均无惯例可依,通常是内部议价,这里面当然有很多内部交易,林生的提议是将拍卖环节透明化,参考香港拍卖业的规则,实行统一的佣金收入。从他进入拍卖业,在深圳拍卖的地方规定中就开始实行拍卖行向委托人和竞得人双方收费,佣金比例为各收拍卖成交价5%,标的价的10%意味着拍卖业面临着空前的利润期。除此之外,破产财产拍卖中,标的额一般较大,佣金数额相当可观且几乎没有风险,第一次拍卖流标第二次还可以将标的额降低30%拍卖。“这里面利润太大了,而且与其他产业不同,拍卖全是现金来往。任何投资都是有周期的,唯独这个拍卖业,拍卖之前定金就得进账,拍卖成交30天后全额付清。”
佣金获取环节的透明伴随着分配环节变得更为隐秘,拍卖行给法院主审法官的好处费也随着佣金的高涨而相应提高,佣金分配产生了新规则。在《检察日报》上一名调查者的报告中有这样的表述:“拍卖行所得佣金一般按照‘4∶3∶3’的比例在小团体内部进行分配:4成给承办法官,3成给拍卖公司,3成用于各种成本开支以及各方打点等,有时根据情况分成也会上下浮动。一般来说,在经济案件的审理中,承办法官应得多少贿赂,小团体内部人员的心目中都有一个大致的标准,具体数目大小、难易程度、法官的作用以及中间人从当事人手中得到的收入等有关。”林生和时任破产庭庭长裴洪泉关系的密切则是这种合作关系的例证。在一年后和两家国有拍卖行的较量中,林生明显占了上风。
但这次规则重置也出现了林生并不希望出现的负面作用——他一夜间多了更多的竞争者:高额的佣金使得民营拍卖公司变得越来越多,在拍卖行和法院的谈判中,后者地位变得更加强势,“法官在佣金分配中的比例被再度调高,一些拍卖行就是由法官的亲属所开。谁能拿到破产拍卖谁就有了生存的空间”。
“对拍卖行而言,唯一的可能性就是从法院争取业务,林生手下的业务员每人分管一条线,比如,罗湖法院,盐田法院,宝安法院,都有专门的人负责。”此次深圳中院腐败案曝光后,林生向检方承认,为拿到拍卖标的,他所在的广东省拍卖业事务有限公司曾向深圳市中院数位负责指定拍卖行的破产庭长行贿,包括向当时的民四庭庭长蔡晓玲行贿轿车一辆,向当时的民七庭庭长张庭华行贿巨额现金。在贿赂之外,林生在拍卖界的威望也起了作用,他在事发前一直担任中国拍卖业协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副会长。他的确垄断了深圳中院受理的大批破产案的拍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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