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第五次贸易万隆会议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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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贸易战
解释:指的是一些国家通过高筑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限制别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同时又通过倾销和外汇贬值等措施争夺国外市场,由此引起的一系列报复和反报复措施。如果贸易战的武器仅限于相互提高关税税率,对此则称为“关税战”。
案例:回顾历史,美国曾多次主动挑起贸易战,产生影响比较大的是对日本和欧洲。从1975年~1991年,美国共向日本发起了15次301调查。美国和日本在1981年达成协议,日本为缓和美国政府不满而“自愿出口限制”,日本汽车制造商也不断在美国开设工厂,实现在美国的本地化生产。然而,在启动对日贸易战后的10年,美日贸易逆差并未得到改变,1987年美日逆差曾达到567亿美元高峰,这段时间内逆差水平基本都在400亿美元之上。
二、贸易顺差
解释:贸易顺差就是在一定的单位时间里(通常按年度计算),贸易的双方互相买卖各种货物,互相进口与出口,甲方的出口金额大过乙方的出口金额,或甲方的进口金额少于乙方的进口金额,其中的差额,对甲方来说,就叫作贸易顺差,反之,对乙方来说,就叫作贸易逆差。一般就贸易双方的利益来讲,其中得到贸易顺差的一方是占便宜的一方,而得到贸易逆差的一方则是吃亏的一方。可以这么看,贸易是为了赚钱。而贸易顺差的一方,就是净赚进了钱;而贸易逆差的一方,则是净付出了钱。
案例:中国贸易顺差并非越多越好,过高的贸易顺差是一件危险的事情,意味着本国经济的增长比过去几年任何时候都更依赖于外部需求,对外依存度过高。巨额的贸易顺差也带来了外汇储备的膨胀,给人民币带来了更大的升值压力,也给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势力以口实,认为巨额顺差反映的是人民币被低估。这增加了人民币升值压力和金融风险,为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增加了成本和难度。比较简单的对策就是拉动国内消费。
三、贸易逆差
解释:贸易逆差(trade deficit)也称为“入超”或“贸易赤字”,是“出超”的对称。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如一年、半年、一季、一月)出口总值与进口总值之间的差额。当出口总值与进口总值相等时,称为“贸易平衡”。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时,出现贸易盈余,称“贸易顺差”或“出超”。当进口总值大于出口总值时,出现贸易赤字,称“贸易逆差”或“入超”。
案例:美国贸易逆差的成因是多方面的,美国国会贸易赤字调查委员会于2000年11月发表了一个关于贸易逆差成因的调查报告。在他们看来,其成因主要在于美国与其它国家不平等的贸易关系,诸如:其他国家非关税壁垒;外国商品对美国的倾销;外国政府对本国公司的补贴;发展中国家较低的工资水平和生产条件以及美国本国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消失等。不过,报告更多地是强调外部因素。美国国民经济研究局主席费尔德斯坦(Feldstein,1993)强调财政赤字对美国贸易逆差的决定作用,提出了著名的“孪生赤字假说”:在巨额财政赤字背景下,货币当局为了防止通货膨胀,不会为财政赤字融资,因此财政赤字会导致利率升高、外资流入、美元升值,从而产生了贸易逆差。在宏观经济体系之中,一国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时,国际收支表现为逆差,总需求小于总供给时,国际收支表现为顺差。故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巨额贸易逆差,皆因美国经济的持续繁荣,总需求过于旺盛。或者说美国贸易逆差问题的症结是总支出增长速度超过了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
四、贸易救济措施
解释:贸易救济措施是指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世贸组织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或过激增长等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手段,对国内产业进行救济的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是存在倾销和补贴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纠正的是企业的价格歧视以及由于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补贴而使其出口产品获得的不公平竞争优势;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激增的情况而采取的紧急进口限制措施,是成员方履行义务时的“例外条款”和“安全阀”。成员方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均要经过立案调查,所采取的措施均包括征收特别关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还可以实施价格承诺,保障措施还可以实施进口数量限制。
案例:2016年,商务部紧密跟踪产业发展,依据申请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全年共对外发起贸易救济调查5起,复审调查12起,做出原审裁决4起,复审裁决12起。非晶铁基合金带材是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环保节能材料,但面临进口倾销冲击。对该产品立案调查后,产业实现扭亏为盈。我国首次对大宗农产品—食糖启动保障措施调查,对美国干玉米酒糟采取临时“双反”措施,维护了我国农民和相关产业的合法权益。
解释: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结构价格或第三国出口价格)将其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案例:美国商务部3月20日公布初裁结果,认定从中国和印度进口的不锈钢法兰产品存在倾销行为。美国商务部在一份声明中说,初步裁定中国不锈钢法兰产品出口商在美国市场的倾销幅度为257.11%,印度相关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18.1%至145.25%。
六、反倾销
解释: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倾销造成的损害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按照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规定,成员方采取反倾销措施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确定某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即一国(地区)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地区)市场;(2)由此对该进口国(地区)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正在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倾销措施以征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等形式执行。
案例:中国商务部4日宣布自4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陶氏化学公司等美国公司适用反倾销税率从37.5%-75.5%不等,欧盟公司适用税率从10.8%-43.5%不等。
中国2013年1月宣布对进口自美欧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为期5年。2017年2月,中国国内产业提出申请,认为美欧该产品倾销幅度加大,请求进行期中复审,获中国官方批准。商务部称,经调查美欧该产品存在倾销。
解释: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根据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定》,补贴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其中关于不可诉补贴的规定已到期失效。禁止性补贴分为出口补贴(目的在于鼓励出口)和进口替代补贴(目的在于使用本国产品)。比较常见的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直补、出口优惠信贷、购买国产零部件的退税、出口名牌扶持措施等。可诉性补贴通常为国内支持补贴,不与出口直接挂钩,构成要件分别为:(1)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财政资助;(2)授予了利益;(3)具有专向性,即针对特定企业、产业或地区的补贴。比较常见的可诉补贴包括:针对特定地区、行业和企业的优惠贷款、税收优惠、技改贴息、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开发区的一系列优惠措施等。对于禁止性补贴和对其他世贸成员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的可诉性补贴,有关世贸成员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或者将其诉诸世贸争端解决机制。不可诉补贴通常为研发活动支持、落后地区援助和环保补贴等。
案例: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14日宣布,美国政府已就印度出口补贴项目,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诉讼,并向印度政府提出磋商请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当天在声明中说,这些出口补贴项目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为印企提供“不公平”竞争优势,使其以更低价格出口商品,损害美国工人和制造业利益。美方表示,印度政府文件显示,印度企业每年从这些出口补贴项目中获得政策优惠超过70亿美元。
八、反补贴
解释:反补贴是指进口国(地区)主管机构依法对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调查,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由禁止性补贴和部分可诉性补贴造成不利影响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
案例:3月2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决定应印度汽车轮胎制造商协会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卡客车轮胎发起反补贴调查。此次印方共指控我政府存在6大类72个补贴项目。
九、保障措施
解释:保障措施是指世贸组织成员方在进口产品数量激增并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按照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定》规定,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第二,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结果;第三,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实施保障措施,不分来源,针对所有出口国家和地区限制进口,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但保障措施应仅在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的必要限度内实施,实施期限一般不应超过4年,必要情况下可延长至8年。
案例:3月26日,欧盟宣布以进口钢铁产品为对象展开保障措施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征收关税或以配额形式限制进口数量。调查对象为冷轧钢板、热轧厚板、电气钢管、大口径钢管等26个品种。据韩国贸易协会4日消息,去年欧盟钢铁进口总额为571.2亿欧元,其中此次保障措施涉及品种进口额为212亿欧元,而韩国对欧盟出口涉及品种进口额为23.9亿欧元(约29.4亿美元),占11.3%,高于美国“232调查”关税征收对象金额27.9亿美元。
十、特殊保障措施
解释:特殊保障措施简称“特保措施”,是保障措施的例外,指可以针对一个国家而不是所有国家的进口产品,单独采取保障措施。特保措施与一般保障措施的区别在于:一是只针对某个国家,具有歧视性;二是采取特保措施的标准低,易被世贸成员滥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针对中国产品的特保条款已于2013年12月失效。
案例:中国轮胎特保案被视作奥巴马时代中美贸易摩擦第一案。2009年初,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中国在此前几年对美国市场进行轮胎倾销,造成美国相关产业倒闭和工人失业,当年6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建议,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3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从价特别关税,9月,该提案获美国总统奥巴马批准。最终的惩罚性关税税率为第一年35%,第二年30%,第三年25%。
十一、损害
解释:损害是指进口产品倾销、补贴或过激增长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实质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的、不可忽略的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是指对国内产业尚未造成实质损害,但有证据表明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国内产业发生实质损害的明显可预见和迫近的情形。实质阻碍是对国内产业未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但严重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建立。认定进口产品导致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是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的必要条件之一。
案例: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4日表示,美国2017年向中国出口的大豆是3285.4万吨,占中国整个进口的34.39%,出口量太大。中国种植大豆的农民向相关协会提出了诉求,美国政府方面的补贴已经影响到了中国种植大豆农民的利益,中国政府要尊重中国农民的要求,尊重中国大豆协会的政策诉求。所以在这方面,大豆就作为了这次我们反制的一个选项。
十二、市场经济地位
解释: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法律技术用语。例如,美国反倾销法中规定了国家市场经济地位和行业市场经济地位标准。欧盟反倾销法中规定了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标准,并据此提出了国家市场经济地位标准。如果某产品的出口国被进口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该进口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可以引用被其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三国(即“替代国”)的价格数据测算出口国(地区)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而确定倾销幅度。由于进口国调查机关往往选择国内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比被调查出口国高得多的国家作为“替代国”,从而导致倾销成立,倾销幅度被高估。
案例:长期以来,国外对我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均采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替代国”来对待中国的商品是极不公平的,这本身就带歧视性和不合理性。相比之下,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价格就显得低得多,反倾销的必要条件似乎也就具备了。只要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没有得到认可,进口国的企业就会千方百计地利用这一点来使用反倾销武器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十三、外部基准
解释: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b)款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过程中计算补贴幅度时,如使用中国数据存在特殊困难,则该成员可使用第三方数据("外部基准")。由于该条款纪律性不强,很容易被世贸组织成员滥用,即不采用中国数据,而采用其他国家或国际市场的相关数据(如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比较基准,人为抬高补贴幅度。而且,条款对该方法使用期限未作限定。目前,外部基准的使用是我企业被裁定高额反补贴税率的重要原因。
案例: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印度、意大利、韩国和中国台湾的耐腐蚀板做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终裁。其中,美方裁定中国企业的反倾销税率为209.97%,反补贴税率为39.05%。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负责人表示,美方在本案中继续针对中国产品使用替代国、拒绝给予分别税率和外部基准等歧视性做法,裁定的税率数倍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被调查产品。美方近期连续刻意打压中国输美大宗钢铁产品冷轧板和耐腐蚀板,裁定与市场实际情况完全不符,实质上是人为设置障碍、排斥中国产品。
十四、特殊市场状况
解释:特殊市场状况源于WTO反倾销协定第2.2条,根据该条款,在出口国国内市场存在特殊市场状况的情况下,在计算倾销幅度时,正常价值的确定将不采用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而是采用出口国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根据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来确定。WTO反倾销协定中并未对特殊市场状况进行明确定义。在WTO成员的反倾销调查实践中,也很少使用基于特殊市场状况的方法计算倾销幅度。但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澳大利亚、秘鲁等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少数WTO成员已开始使用这一方法,并将生产成本发生扭曲等情况视为特殊市场状况。这种做法将会导致对中国应诉企业的不利结果。
案例: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日在瑞士日内瓦参加WTO反倾销委员会例行会议时,就美国根据本国法律对韩国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反补贴关税的行为正式提出异议。近期,美国政府对韩国产钢铁等根据美国“不利可得事实(Adverse Facts Available,AFA)”或“特殊市场状况(Particular Market Situation, PMS)”等规定征收50%以上的高额关税。韩国政府认为,韩企充分配合美国政府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并未违反“不利可得事实”条款,且美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恣意判断韩国市场存在“特殊市场状况”,这均不符合WTO反倾销协议或纠纷判例。韩国政府表示将积极要求美方解决此问题,同时也将与其它处于相似境地的会员国保持沟通。
十五、归零
解释:归零是美国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计算倾销幅度的一种做法,即将高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交易排除在计算倾销幅度之外。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规定,倾销幅度是指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正常价值通常为国外出口商在其本国市场内的售价,出口价格主要为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以及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如正常价值大于出口价格,即存在“正”的倾销幅度;如正常价值小于出口价格,就出现“负”的倾销幅度。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要汇总调查期内所有交易的倾销幅度,以得出最终幅度。“归零”就是在汇总过程中,将其中某些交易的“负”倾销幅度变为零,不允许以其抵消其他交易的“正”倾销幅度,结果就会计算出较高的倾销幅度,甚至无倾销时也会算出倾销幅度,从而征收较高的反倾销税,增强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力度,对出口国不利。由于“归零”做法人为提高倾销幅度而导致滥用反倾销措施,遭到世贸组织多个成员反对并屡被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被裁定不合法。
案例:2012年,美国商务部指认LG、三星等韩国洗衣机厂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约9%至82%的幅度在美国市场销售洗衣机,并接受出口补贴,认定这些厂商存在倾销行为,决定分别向LG和三星征收13.02%和9.29%的反倾销税。
世界贸易组织2016年9月发布上诉机构报告,就美国对韩国产家用洗衣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裁定美国计算倾销幅度时使用的“归零”方法违反世贸组织相关规定。报告指出,美国以韩国洗衣机厂商实施“目标倾销”为由,采用“归零”方法来计算反倾销税的做法违反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规定。
十六、分别税率
解释:分别税率是指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地区)调查机关通常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一应诉的出口商或生产商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即分别税率。在出口商、生产者、进口商的数量多而无法逐一给出单独倾销幅度的情况下,该调查机关可通过抽样方法将应诉方限制在合理数量上,或将审查限制在可进行合理调查的来自所涉国家出口量的最大百分比上。被抽中而进行应诉的企业所获得的针对每个企业单独计算的税率为单独税率,未被抽中或选定但仍积极应诉的企业得到被抽中企业单独税率的加权平均税率。单独税率和加权平均税率也统称为分别税率。
案例:美国当地时间3月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表示,将对进口钢铁和铝分别征收25%和10%的关税,他表示,钢铁和铝公司一直遭受不公平的对待,将重新打造美国钢铁和铝产业。
十七、可获得信息
解释:又称最佳可获得信息,指在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中,如果利害关系方不允许使用或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妨碍调查,调查机关可以依据可获得的证据或事实做出裁决。在一些国家的贸易救济调查中,如果发现某利害关系方没有尽其可能予以合作、提供所要求的信息,调查机关还可以依据可获得的不利信息做出裁定。
案例:商务部3月26日宣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八、复审
解释:复审是贸易救济调查中的一种形式。根据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贸易救济措施实施后的一段时期内或一定条件下,案件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调查机关进行复审,调查机关也可主动发起复审,对贸易救济措施继续施行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通过复审,调查机关可对己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进行调整(包括措施水平和措施期限的调整),以保护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
在反倾销调查中,常见的复审形式有:期间复审、期终复审(美国称日落复审)、新出口商复审等。期间复审(美国称年度复审),是调整原反倾销措施税率的复审;日落复审是决定到期的反倾销措施是延长或终止的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是为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出口的涉案国生产商确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复审。
案例:日,土耳其经济部发布第2018/5号公告,对原产自中国的壁挂式空调室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涉案产品的现行反倾销措施,将导致涉案产品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故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继续征收基于CIF到岸价25%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00.00、.90.11和.90.12。日,土耳其经济部发布第2017/8号公告,对原产自中国的空调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十九、贸易壁垒
解释: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政府采取或实施的对国际贸易造成扭曲效果的立法、政策或者做法等措施。实践中通常分为两类: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
案例:巴西工业联合会(CNI)罗列出了巴西13种遭受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商品,这些限制每年约给巴西带来200亿美元的损失,相当于2017年出口额的10%。巴西的商品还遭受了许多卫生和技术条件限制,比如:尼日利亚不购买巴西的牛肉和奶制品;墨西哥禁止进口巴西的电子产品;阿根廷对巴西的包装纸、笔记本、信封等产品有过于严苛的要求;中国不允许进口巴西的橙汁;日本人不购买巴西的面条;巴西的牛奶和乳制品只能通过配额进入美国市场等。
二十、贸易壁垒调查
解释:贸易壁垒调查是指一国(地区)依据国内法和世贸规则,调查其贸易伙伴的立法、政策或者做法等措施是否构成贸易壁垒,并视情采取相关措施的做法。目前,美国、欧盟、中国等国家(地区)均设立了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案例: 中国商务部官网日发布公告,决定对美国可再生能源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启动贸易壁垒调查。本次调查应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的申请立案。以上申请人提出,美国政府对其国内可再生能源产业提供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造成了阻碍和限制,已构成贸易壁垒。商务部为此正式立案,对美国华盛顿、马萨诸塞、新泽西、俄亥俄、加利福利亚等五个州的六个项目进行调查,调查涉及可再生能源产品,主要包括与风能、太阳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相关的产品、设备及其零部件。调查从今年11月25日起,应在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日。
二十一、贸易保护主义
解释: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是当今国际和区域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WTO)、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和经济合作组织(OECD)等]、全球治理机制[如二十国集团(G20)等]积极支持和倡导的合作主题之一,但各方对如何界定贸易保护主义存在分歧。前WTO总干事拉米曾表示:“目前难以对贸易保护主义做出精确定义”。因此,WTO相关报告仅标明贸易限制措施或自由化/便利化措施。
从国际经济学和国际经济法通行理论上界定贸易保护主义的狭义概念,是指在对外贸易中限制进口以保护本国(地区)商品在国内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竞争,以及向本国(地区)商品提供各种优惠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主张和政策。前者主要涉及过度或违规使用甚至滥用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措施,后者包括为本国产业或企业提供禁止性补贴等。
案例:美国总统特朗普日前宣布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大规模加征关税,对此,多家外媒呼吁美国应“以史为鉴”,警惕贸易保护主义。外媒同时引述专家和学者的观点称,美国加征关税的做法对中国的经济和贸易政策的影响可“忽略不计”,反而会对美国自身带来反作用。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刊发署名文章称,美国误判了解决美国贸易逆差问题的出路,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的做法是“误入歧途”。《纽约时报》专栏文章指出,尽管特朗普认为贸易保护主义可以帮助美国工人,但根据一项研究,美国上一次大规模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前总统乔治 W 布什在2002年短期内征收钢铁关税——令美国损失了20万个就业机会。
二十二、301调查
解释:301调查是美国《1974贸易法》的一项条款。根据该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对外国法律、政策或做法进行调查,与有关国家进行磋商,并决定是否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执行有关协定等报复措施。对于遭受301条款贸易调查的对象国来说,他们可能面临着出口商品丢失美国市场份额的风险,进而影响本国的就业和经济发展。301条款的上一次大规模应用还是在1980年代,自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后,国际贸易争端逐步转移到WTO平台上,美国也暂时中止了使用301条款。然而在十多年以后的今天,美国再次启用301条款难免引起媒体广泛关注。
案例: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正式对我国启动301调查,主要针对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有关的法律政策或做法。
美国历史上曾对中国动用五次301条款。中美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争端由来已久,在1990年美国就将中国升级列为“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并于分别在1991年4月、1994年6月以及1996年4月三次使用特别301条款对中国知识产权实施特别301调查(分别历时9、8、2个月),最终通过谈判分别达成了三个知识产权协议。除了知识产权调查外,1991年10月还对中国发起了市场准入的301调查,为期12个月,主要针对中国对美国商品进入中国市场设置不公平壁垒问题,在1992年谈判达成协议。2010年10月,美国针对中国清洁能源(0.16, 0.00, 0.00%)政策措施启动301调查,最终通过谈判达成合意。
日本是美国发起301调查最密集的国家之一。截至2016年底,美国历史上向日本发起16起301调查,占总调查数量的13%。1989年6月,美国在同一日对日本发起了三起301调查,分别是关于(1)卫星政府采购;(2)巨型计算机政府采购和(3)木材产品的技术歧视性使用。三项调查全部与市场准入相关,但是与巴西的直接限制不同,日本的相关政策均采用限制政府采购和设立间接性准入标准的方式。1994年,克林顿总统签署行政命令,再次启用超级301条款,对日本产品进入美国征收惩罚性关税,并将贸易制裁措施延长至1997年。
二十三、337调查
解释: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应申请或自行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启动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该调查主要针对外国进口产品侵犯在美国注册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果调查机关认定外国进口产品构成侵权,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排除令和禁止令等救济措施,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以及在美国市场销售。
案例: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宣布对中国输美碳钢与合金钢产品发起337调查,涉及宝钢、首钢、武钢等中国钢铁企业及其美国分公司等多家企业。调查源于美国钢铁公司向其提出申诉,指控上述企业在美国密谋修改产品价格并控制产量和出口量,非法使用美国钢铁公司贸易秘密及使用虚假原产地和生产商标识,违反了相关法律,要求启动调查。这是美国首次对中国钢铁产品发起337调查。根据程序,美方一旦裁定企业有违规行为,相关产品或被永久禁止进入美国市场。然而,这样的结果并没有发生。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近日裁定,决定终止原告美国钢铁公司对中国钢铁产品的337反垄断调查。中方在337调查中的反垄断、盗窃商业秘密、虚构原产地三个诉点全部胜诉。
二十四、232调查
解释:1962年的贸易扩展法第232节授权美国商务部负责对特定进口商品进行全面调查以确定该进口商品对美国国家安全产生的影响。与反倾销调查的裁决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负责不同,232调查的最后决定是由美国总统做出的, 232调查报告完成并提交美国总统后, 如果报告确定该商品的进口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美国总统有90天时间来决定是否根据232条款的授权采取措施。
案例:232调查数量远远少于反倾销立案数量, 自1980年以来,美国商务部只开展过14项232调查。而最终采取限制措施的非常少,典型案例如下:1992年对集成电路陶瓷封装的232调查,采取的措施是美国国防部为美国国内相关工业提供研究和发展资金:1988年对滚动轴承的232调查调查, 采取的措施是对喷气发动机超精密轴承、用于制导系统的微型轴承和仪器仪表用精密轴承实施采购限制,即对指定范围和特定用途的精密、微型滚动轴承限制进口:1986年对金属切削和成形机床的调查, 采取的措施是与多个国家在进口方面达成自愿约束协议,并制定积极的美国国内产业竞争力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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