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资林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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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一男子无资质私自贩卖药品 被罚三万余元
  刘海(化名)利用在某某医药公司做销售员的便利,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贩卖药品。近日,刘海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镜湖区法院判刑,其贩卖药品不当得利被追缴,且还被罚了3万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7月份,被告人刘海应聘到芜湖某医药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一职,负责将该医药公司的药品销往泾县、绩溪、黄山等地的大药房。刘海个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他在担任该医药公司销售员以后,利用工作之便,私自贩卖药品出售,谋取私利。
  2013年3月间,刘海私自购进300盒金水宝,销售给芜湖市某药房,销售额为10500元,非法获利2400元。此后,刘海又私自购进拜糖平、金水宝、参松胶囊等药品,多次将该药品销售到黄山市某医药公司。自2013年3月至同年9月间,刘海从他人处购进药品销售给芜湖、黄山等地的大药房,共计销售各类药品价值人民币180885元,非法获利30514元。案发后,刘海到芜湖市公安局天门山派出所投案,同年12月23日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海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案发后,刘海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海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刘海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1000元。其所得赃款3051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大江晚报 记者饶剑)
标签:医药公司 非法经营 私自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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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内国际私人集资盖房有没有房产证?如何买卖呢? - 房天下买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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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集资盖房有没有房产证?如何买卖呢?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256)
[摘要]集资房有房产证吗?那么私人集资盖房有没有房产证?私人集资盖房又应如何买卖?
很多人会在生活中遇到老同学或者朋友家里有集资盖房的资格,然后问你买不买。我们经常会纠结集资房有证吗?那么私人集资盖房有?私人集资盖房又应如何买卖?
私人集资盖房有没有房产证?
集资建房分两种:一是公司职工集资建房的方式。二是私人集资建房的方式。而这两种现在都没有被法律禁止(只有公司建房中的部分条款是被禁止的,且审查严格),只是大家心照不宣,没人会去碰钉子而已。
个人集资建房方式。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镇区域的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政府牵头组织成一个社会团体(城镇住宅合作社),再由职工集资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说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种。
这种方式也一直是国家鼓励与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与法规的立法,且与地方政府通过利用国有土地经营城市和创造财富的执政理念冲突,因此,目前几乎地方政府都对此持消极态度。目前国家实际上已经否决了该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目前市场上炒的火热的个人集资建房,就是许多想改善自己居住环境但由资金不足的人组成一个群体,通过个人集资去购房国有土地再委托开发商建造房屋的一种行为。从法律上分析,这种集资建房实质上就是变相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集资建房。
个人集资建房的另外一层意思还意味着集资建房者对产业的破坏和冲击外,同时将获得低价的土地使用权资源,这对于多数商品房购买者来说也是一种资源占有和使用的不公平。因而不解决个人集资建房中的地方政府依靠房行业获利和税收问题,地方政府不会痛快的支持个人集资建房。
所以,私人集资房只有而并没有房产证。
私人集资盖房如何买卖?
集资房是不能随意买卖的。首先集资房要看卖方(拥有人)是否基本全部产权(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同时还要看有无限制条款等。等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对外出售许可后,才能买卖。
1、集资房买卖或无法办理房产证。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的房产登记凭证。
2、集资房要看卖方(拥有人)是否基本全部产权(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同时还要看单位有无限制条款等。等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对外出售许可后,才能买卖。
以上就是关于私人集资盖房有没有房产证以及私人集资盖房如何买卖的回答,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遇到此类问题的朋友要了解以上所述的相关事宜,按照此法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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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inx/1.14.0偷卖客户手机资料给“私家侦探”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 6人获刑
日 02:31来源:
利用担任某公司客服人员的身份,刘艳等人在短短一年时间,先后将数量相当可观的用户信息出售给调查公司,牟利30余万元。昨天下午,此案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官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涉案的六名人员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了有期徒刑。
据悉,该案是江苏省首例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件。
□快报记者 田雪亭 通讯员 李自庆 缪海燕
上聊出“商机”
客服被诱出卖客户信息
刘艳是南京某公司的客服人员,每天做的工作,就是接待客户投诉,协调相关事务,“一天下来,耳朵嗡嗡响,头晕眼花。”工作的枯燥,让刘艳遭受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尽管收入不菲,但想到自己的工作强度,刘艳一度准备辞职。
因此下班后,刘艳就喜欢上网聊天,跟陌生网友发发牢骚,借机放松心情。但刘艳的牢骚,却让一位QQ网友发现了掘金的“”。
“哎呀,你在这么好的公司,还会不开心啊。”这位网友叫张华,自己开公司,工作需要,他每天都有喝不完的酒,数不尽的应酬,当然,通过这一方式,他也认识了很多朋友,而最近,他就认识了一家信息咨询公司的老总,两人还谈了合作事宜。
这家所谓的信息咨询公司,干的其实就是私家侦探的事。最初,张华并不看好,但时间长了,他才慢慢悟出中间的门道,原来,现在很多婚外情的受害人,都会通过调查公司获悉对其有利的信息,“按照法律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将分得较少的财产。”
按照这一规定,如果获得对方婚外情的信息,那么一旦离婚,将瞬间获得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财产。正因此,找到调查公司寻求帮助的,动辄会支付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费用。
对于这些调查公司来说,其“核心竞争力”就是信息。也就是说,你得有办法找到客户想要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是客户的资料密码等个人信息。而想要弄到这些信息,刘艳就是必须公关的堡垒。
因此,苦于找不到这条路子的张华,当发现刘艳的牢骚后,顿时来了精神,“我们可以合作一下。你的举手之劳,将帮助我们做很多事情。”末了,张华表示,每一条信息都会支付费用,绝对让其满意。
拉男友下水
卖信息不到一个月获利数万
一条信息200元。对于这个价格,其实最初刘艳并没有动心。但是,因为客服工作的特殊性,她手上的确掌握了全部用户的重要信息,查找信息,简直是举手之劳。出于好奇,刘艳试着按照张华提供的号码,帮其查询了两条个人信息。
第二天,刘艳的银行卡上便被打来了400元。看着多出的这笔钱,刘艳笑了一下,“没想到张华还真挺守信用。”于是,下班后,两人在QQ上的联系也更紧密了。
随着接触时间的增多,刘艳还将自己男友的信息也告诉了张华。原来,男友王军是一家系统维护公司的员工,因其公司负责南京另外一家公司的维护工作,所以王军已经被派往这家公司工作。
“哎呀,真是太好了!”张华得知这一消息,当即激动起来。很快,他就将涉及到三条这家公司的需求信息发送给了刘艳,刘艳又转交给了男友王军。次日,三条个人信息便送到了张华手上,600元钱也随后到账。
合作很顺利,接下来的合作,更顺利。
因为调查公司工作需要,之后,张华先后将百余条需求信息发送给刘艳,刘艳通过自己和男友,为张华提供了详细的客户业务记录和信息资料。
据案发后警方的调查,仅在日至6月17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段,王军、刘艳就帮张华查询客户个人密码等信息117条,获利数万元。
“生意”火爆
调查公司加价买信息
“刘艳能够提供核心的客户信息。”随着刘艳和张华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刘艳的名气也越来越大。自然,她也成了众多调查公司争抢的对象。
2008年年初,南京某私家调查公司的老板郑强找到了刘艳。郑强的公司成立三年多,在南京市场一直半死不活,虽然有很多客户来要求其提供调查服务,但苦于找不到内部人士查找信息,几次大单子都与他失之交臂,直到他听说了刘艳。
此时,已经精通“门道”的刘艳,不慌不忙,当即询问开价如何。郑强当即表示,绝对高于张华的出价,“每条300元。重要信息,还可以加价。”
刘艳会心一笑,与郑强当场达成合作协议。
然而刘艳不知道的是,郑强拿到这些信息,出售给客户时,却是动辄数千元上万元。
据悉,针对婚外情的调查,郑强将视客户的资金情况,收取2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费用,如果是大老板等富人,十万元的价格也开出过。
与此同时,另外一家调查公司的老板鲍冰也闻讯找到了刘艳,几次谈判后,刘艳答应了其要求,和男友王军一起,同时为鲍冰提供客户资料以及密码等信息。
在此期间,张华还认识了跟刘艳同一家公司的胥洋,按照刘艳的价格,胥洋也多次为其提供信息查询工作,从2008年3月至5月间,胥洋得款9000元。
有了这些公司内部员工的支持,这几家调查公司腰杆顿时硬了很多,开始对外大张旗鼓地招揽生意。
公司发觉报案
3内鬼1年牟利30余万
尝到甜头后的刘艳,开始频繁出售客户信息。而随着这些信息的不断外流,引起了不少用户的怀疑。
于是,投诉电话开始不断汇向这家公司。刚开始的时候,公司并未引起重视,直到有人到营业大厅大吵大闹无法收场时,公司高层领导最终决定,安排技术人员调查。
经过调查,技术人员就发现,投诉者反映的信息泄露问题完全属实。在公司领导的支持下,技术人员深入调查,最终发现,职员刘艳很可能就是信息的泄露者。为谨慎起见,公司随后报警。
警方介入后,利用技术手段,锁定了刘艳和胥洋多次查询拷贝客户信息等资料的记录。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发现,刘艳的男友王军,也涉嫌查询拷贝另外一家公司的客户信息的犯罪事实。
“我招,我全部交待。”在民警找到刘艳后,刘艳很害怕,很快就交待了向张华提供信息的事实。之后,郑强和鲍冰先后到案,均承认了从刘艳等处购买信息的事实。但到底刘艳等人出售了多少条信息,刘艳表示,因为出售得太多,她已经无法记清。
据警方的不完全调查,从2007年6月至案发的2008年6月间,刘艳等三名相关公司的内鬼,共向张华、郑强、鲍兵等出售了数量相当可观的用户信息,牟利30余万元。
“侥幸”以新罪名获轻判
法院认为,六名被告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广义上具有非经营性质,可以认定为非法经罪。但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官表示,刘艳等六人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系共同犯罪。不过,虽然六人行为符合新法规定,但是,其实施犯罪的时间,是在新法出台之前,到底能不能适用新法?
最终,法官还是决定,按照新法对其判刑。“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高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六名被告人应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综合考量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等情节,依照刑法的相关条款,以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华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艳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鲍兵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另两名被告人均被处以有期徒刑缓刑,并各处罚金。
哪些人可能会触犯这项罪名?
“通常来讲,触犯这一罪名,是特定主体,也就是说,特定行业的人才有可能触犯该罪名。”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耿延解释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特定单位的人员,在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的,才是犯罪。按照这一解释,诸如开发商、物业公司等,均不在该罪的主体范围。
但耿延表示,还得注意到,在“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后面,还有一款规定,即“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款的规定并没有限定主体,就是说,普通人或单位以窃取等其他非法方法获得个人信息的,可以认定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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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长凯 魏继红 苏清涛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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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一蔬菜公司院内的练车场有两塑料桶汽油,引起民警警觉,经过盘问,次日,公安机关将嫌疑人张某抓获,从其车上查获账本、电子称、漏斗等物,并当场查扣汽油12壶。经抽样检验,送检的汽油辛烷值符合标准,被查扣的12壶成品汽油已移交石油公司处理。
[责任编辑:宋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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