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工资和缴纳社保稳定就业地与社保缴纳地不一致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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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基数与法院已决工资不符用人单位无须赔偿
作者:张晓星 彭洪亮&&发布时间: 09:18:29
  【案情】
  王某于2013年5月进入重庆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煤业公司)处工作,某煤业公司为王某购买了工伤保险,其中2014年缴费基数为1750元/月。日,王某经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尘肺一期,并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伤残柒级,无护理依赖。重庆市渝北区社会保险局核算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7904元。王某与某煤业公司因工资待遇产生争议,诉至渝北法院。2015年6月,渝北法院依据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原告的工资金额,酌情以2014年度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4252元作为王正超的月工资水平。2015年9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上述判决。原告王某人认为,法院认定的工资金额4252元高于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的工资1750元,故要求某煤业公司补充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差额23330.71元。2016年8月,王某不服仲裁委裁决后起诉至法院。
  【审判】
  渝北法院于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王某以被告某煤业公司没有按照其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而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因缴费基数的核定属于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而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者就缴费基数发生争议的,应当向社保管理部门反映,人民法院无权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欠缴、拒缴或少缴作为争议事实予以查明,故在社保管理部门对被告是否存在少缴社会保险费情形作出认定前,原告王某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损失及大小。虽然人民法院酌情认定原告王某工资为4252元/月,但此系人民法院依据证据规则所作出的结论,不能当然作为某煤业公司存在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证据,故原告王某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损失的存在及大小,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对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属于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应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并缴纳社保费;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三是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损失。对于第一个条件,应由劳动者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有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但未给办理。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补办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为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能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补办,只有在社保机构明确表示不能补办,且经法院确认社保机构确实不应补办时,才能发生损害赔偿之债。如果经确认社保机构可以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法院应驳回劳动者赔偿请求,并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寻求解决,由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
  本案中,原告王某以被告某煤业公司没有按照其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而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不符合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混淆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可见,社保管理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缴费基数的核定属于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只有社保管理部门才有权并且才能准确清楚地核定缴费基数,劳动者就缴费基数发生争议的,应当向社保管理部门反映。在社保管理部门对被告是否存在少缴社会保险费情形作出认定前,劳动者往往无法证明其存在损失及大小,其要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来源:渝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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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劳动合同,跟实际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公司不是一个,现把我们调到另一家公司找谁赔偿?
签订的,跟实际发放工资和缴纳公司不是一个,现把我们调到另一家公司,负责工作不变的情况下,待遇降低,公司给的说法是转移第三方,我们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找谁赔偿?
律师回答地区:山东-潍坊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309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的。随便降低工资肯定是违法的。 09:20 10:27华律网用户我们是找发工资的公司呢?还是招聘公司索赔? 15:25找发工资的公司地区:山东-潍坊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69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要求原单位支付赔偿金等。 09:34 10:28华律网用户是找发工资,缴纳社保的公司进行索赔吗?地区:山东-济南咨询电话:15069***&帮助网友:11938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可以的 10:25
无锡推荐律师社保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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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来信内容:
社保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
2015年6月入职我们单位,在渝中区交的社保。实际工资1.8W(有对应的银行卡流水清单),但单位在缴纳社保时按照3000的基数缴纳,导致16年发生工伤时赔付金额差异。 请问:我该如何投诉并申请重新核算单位应该缴纳的社保基数?
办理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办理结果:
您好!根据《渝人社发〔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参保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在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按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
单位不按规定缴费,属于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根据属地化原则,建议您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局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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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工资人数和交社保人数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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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请问一下,当月工资当月发放,请问当月还需要做计提工资分录吗?
我们公司有9个员工,也帮别的公司的20个员工交社保,可是工资只发我们公司9个员工的工资,那请问工资和社保的会计分录该怎么做啊?
发放9人的工资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 & 其他应收款—医疗保险& & 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 & 其他应收款—失业保险& & 其他应收款—公积金& & 存款
银行代扣29人的社保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其他应收款—医疗保险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其他应收款—失业保险 贷:银行存款
那这样其他应收款贷方数还有20个人的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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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帐再另做一份工资表,把那20个人的工资也一起做进去就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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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帐再另做一份工资表,把那20个人的工资也一起做进去就可以啦
谢谢,可是做了对方工资的工资表,我们没有银行流水体现这20个人工资的支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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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可是做了对方工资的工资表,我们没有银行流水体现这20个人工资的支付啊?
也可以现金付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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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现金付的啊
一般备用金都是小数额,那么大数额用来发工资肯定也是从银行提取的,那还是避不开银行流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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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前辈指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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