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情形下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隐名、挂名、冒名出资的股东资格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在很多企业中都存在着一些规避法律的情况,比如隐名、挂名、冒名出资的股东,这就是一种不合法但是又不违法的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对于股东的资格应该是什么来界定的呢?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杨佩金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隐名、挂名、冒名出资的股东资格
隐名、挂名、冒名股东多为规避法律。我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公司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作了一定限制,如国家机关不得开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低于2人、超过50人等。有些投资者为了规避这些限制,采取隐名股东的方式进行投资。也有少数隐名股东为非规避法律型,主要是出于不愿公开自身经济状况原因而采取隐名投资方式。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均由一方投入,该不出资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如实际出资人既想自己独自经营,又想利用有限公司的形式承担有限责任,为了规避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冒名股东包括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死人或虚构者)出资和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出资情形。
杨佩金律师:在深圳,有十几年律师工作经验,希望专业的解答能解决您的困扰。
对实际中大量存在的隐名、挂名、冒名股东资格问题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尚在征求意见中还未正式出台,目前一些法院倾向于这样处理: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当事人约定以他人名义出资的,且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明知该出资情况的,公司也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但应责令当事人根据实际出资情况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事实表明,隐名、挂名、冒名股东的存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是不利的,且对隐名股东股权的保护也是很难的,因此应当尽量避免隐名、挂名、冒名股东的出现。
终上所述,对于这种情况下对于企业来说也会存在着很大的隐患,对于股东的权益也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所以,建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这不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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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隐名、挂名、冒名出资的股东资格具体是如何规定的隐名、挂名、冒名出资的股东资格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律师在线咨询免费百家号在很多企业中都存在着一些规避法律的情况,比如隐名、挂名、冒名出资的股东,这就是一种不合法但是又不违法的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对于股东的资格应该是什么来界定的呢?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杨佩金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隐名、挂名、冒名出资的股东资格隐名、挂名、冒名股东多为规避法律。我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公司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作了一定限制,如国家机关不得开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低于2人、超过50人等。有些投资者为了规避这些限制,采取隐名股东的方式进行投资。也有少数隐名股东为非规避法律型,主要是出于不愿公开自身经济状况原因而采取隐名投资方式。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均由一方投入,该不出资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如实际出资人既想自己独自经营,又想利用有限公司的形式承担有限责任,为了规避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冒名股东包括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死人或虚构者)出资和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出资情形。对实际中大量存在的隐名、挂名、冒名股东资格问题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尚在征求意见中还未正式出台,目前一些法院倾向于这样处理: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当事人约定以他人名义出资的,且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明知该出资情况的,公司也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但应责令当事人根据实际出资情况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事实表明,隐名、挂名、冒名股东的存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是不利的,且对隐名股东股权的保护也是很难的,因此应当尽量避免隐名、挂名、冒名股东的出现。终上所述,对于这种情况下对于企业来说也会存在着很大的隐患,对于股东的权益也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所以,建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这不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律师在线咨询免费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免费律师咨询,解决生活难题。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股东资格认定研究
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保护股东权益,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经济生活的繁荣。股东资格是投资者实现其投资利益、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的前提,学界对此问题的探讨颇多却未达成共识、没有一个系统的认识。新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缺乏明确规定。当前公司纠纷民事案件中,许多都涉及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伴随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股东资格确认成为解决公司内部知情权纠纷、股东会决议效力等纠纷的前提和基础性问题。本文共四章,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第一章,股东和股东资格概述。本章阐述了股东、股东资格的含义和相互关系,及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和丧失方式,探讨了股东资格确认不同结论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以及认定的意义。第二章,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本章分别阐述认定标准,主要有股东出资;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出资乃股东之根本义务,但出资并不一定是股东,反之出资与股东资格认定并不是对应关系,也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唯一依据。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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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隐名出资而引发的纠纷频频发生,而“隐名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作为所有相关纠纷的基础性问题也在司法实务界和理论学术界引起广泛探讨。《公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为隐名出资纠纷的相关裁判提供了指引,然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没有因此得到解决:相关法条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使得司法实践中涌现出大量“同案不同判,同判不同理”的现象。这不仅降低了司法公信力,也使得相关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法律地位无所适从。与司法实务界相对应的理论界对于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也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形式标准说、实质标准说、内外区别说、修正的形式标准说等多种学说众说纷纭。然而各种学说都有其理论不严密和内部逻辑不能自洽的情况出现,使得通说难以形成,更无法直接指导司法实践。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不仅仅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问题。所谓“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解决的不是“谁应该是股东”而是“谁本来就是股东”的问题。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整体思路可以尝试转变为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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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是公司实践中一类重要的投资主体。学术界有的人将实际出资人称为隐名股东。什么样的主体是实际出资人呢?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却对外隐名,不具备公司股东的形式要件。实际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实际出资人是否为公司股东呢?这些就涉及到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这一法律问题。本文是案例分析类论文。本文以仇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为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的最新规定,对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这一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本文的题目是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研究。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本部分介绍了仇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的基本案情以及法院的裁判情况。第二部分是案件焦点问题的分析总结。通过对案件的分析,笔者总结出两个争议焦点:一、仇某某是否为实际出资人,二、仇某某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本案是典型的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案件。本案需要判断出仇某某...&
(本文共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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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是判断投资人是否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最重要的前提。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通常是以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疑义。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公司法理论并未给予足够关注,而且各国公司立法关于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专门规定也少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司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其中,涉及股东资格认定的案件数量占有较大比例。但是,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资格认定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尚未制定。目前公司法理论界研究热点多集中于股东权保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或国有企业改制等领域,对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具体研究成果似乎并不多见。立法与学理的双重缺位,导致审判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各地法院和法官的认识不同,导致相同案件裁判结果的差异,影响了国家司法的统一与权威,不利于股东权保护和经济发展。因此,本文旨在总结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探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定常见的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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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股东资格认定纠纷在公司诉讼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只有准确认定了股东的资格,才能厘清公司的内外部法律关系。股东资格的认定涉及到了对一系列依据的审查、确认,是一项复杂的过程。我国现行的法律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对类似案件做出差异较大的判决。因此,对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进行广泛的探讨对理论和实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的主体部分共分四章。第一章: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对股东资格是什么做出了界定。本文认为,股东资格就是确定那些已经具备基本的成为公司股东条件的主体是否拥有股东的身份。接下来本章详尽探讨了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意义,本文的观点是,股东取得或行使股权都应以股东资格作为基础,股东资格也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依据。本章最后一节还对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方式进行了论述。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依据及原则。本章对股东资格的几种认定依据,即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股东权利...&
(本文共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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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重要使命就是股东权利保护,而股东权利保护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认定股东资格。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设立门槛较高,政府监管也更加严格,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均认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人即拥有股东资格。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就显得尤为复杂。究其原因,一是《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依据规定的过于宽泛,没有明确认定依据之间的效力层次。二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运营中的不规范操作,导致公司章程、实际出资、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和出资证明书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立法的不明确和实践的不规范,导致法院在处理同样的股东资格纠纷时,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因此,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进行系统化、理论化研究,无论是明确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是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和可操作的标准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为研究对象,将整篇论文分为6章。第1章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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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冒名股东,冒名股东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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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一、什么是冒名股东(一)所谓冒名股东,是指冒名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二)冒名股东的特征冒名股东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股东,有别于普通股东、隐名股东、挂名股东、干股股东、空股股东,但与它们又存在相似之处,易引起混淆。冒名股东的主要特征如下:1、客观冒名者实际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权利并承担风险。但被冒名者既无出资之意,也无经营之实,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文件等却将其列明为股东。2、主观被冒名者没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也无与公司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且根本不知情。这是冒名股东与隐名、挂名股东存在的重大区别,即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之间根本没有合作或者借名之合意。二、冒名股东的认定被冒名者虽然在工商登记上登记为股东,但也不能被认定为股东。因为:(一)如果被冒名者是根本不存在的人,势必将因股东的缺位而导致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不利于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二)如果被冒名者是姓名被盗用之人,因其实际并未出资,也并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其在股东名册上的签字也是被他人冒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不能认定为股东。冒名股东也不能认定为股东。冒名股东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冒名股东为公司股东,不但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将助长恶意冒名行为。对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冒名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以上就是什么是冒名股东,冒名股东的认定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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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之研究
【摘要】:
股东资格问题恐怕是传统公司法所始料未及的,因而除英美法系外,大陆法系各国的公司法典、商法典或是民法典之中,几乎鲜有就“股东”做出法律的定义,1也没有关于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明确规定。事实上,国内外对于股东资格的理论研究长期处于分散而不系统的状态,少有关于股东资格问题的专题研究。在笔者查阅的有限的国外著述中,仅韩国学者李哲松在其所著的《韩国公司法》中就相关内容进行了研究。我国的情况亦不例外,少数著述在有关章节中提及与此相关的内容,但主要是在分析股东股权相关问题时对股东资格进行附带研究。虽然有关方面的论文不乏其数,但就内容而言,重复雷同颇多,对涉及的问题达成的共识却有限。然而另一方面,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极不规范,基于股东资格争议的纠纷不断涌现,尤其是在有限责任公司当中。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及理论研究的不统一导致司法审判中不能秉持相同的原则和标准,做出逻辑一致的判断,给这类纠纷的解决造成了一定的混乱。而隐名投资、冒名股东、干股股东、瑕疵出资等问题的广泛存在,又给股东资格的认定增加了不确定性和难度。
作为投资者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股东资格的确定对于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来说都意义甚大,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公司诉讼案件需解决的基础性问题。明确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有利于行为人明确法律预期,降低投资风险,防止法律纠纷,减少事后救济。也有利于指导司法判决,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统一。因此,本文试图以国内外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我国的司法案例为基础,结合民商法理论和公司法规范的分析,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又分为四章:
第一章介绍股东资格一般理论。第一节首先对理论研究中出现的“股东资格”一词的定义进行了分析,区分两种不同层次的意义,并明确本文所谓股东资格的认定,旨在解决具体情形下公司股东身份的认定问题。接着从股东资格是股权取得和行使的基础,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两方面来阐述股东资格的法律意义。第二节介绍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第二章具体分析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资格的认定。第一节分析股东资格认定的主要依据及其效力,具体包括出资行为、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以及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第二节通过对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行为的分析研究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第三章论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司法逻辑。股东资格的认定应该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的区分入手,对纠纷进行类型划分析,并在具体纠纷类型之下解决各个依据的适用问题。同时对股东资格的认定还应遵循保持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社团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制裁规避法律的行为等原则。最后结合以上思路和理念分析一则司法案例。
第四章探讨实践中出现的冒名股东、隐名股东、干股股东这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0【分类号】: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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