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银行约好的二手房房贷房产证押在银行吗解押日,临时有事能不能推迟几天再去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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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不骗你,这些贷款不用还!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真的不骗你,这些贷款不用还!》的精选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真的不骗你,这些贷款不用还!》 精选一原标题:真的不骗你,这些贷款不用还!都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是有的贷款是不用还的,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一、非本人执行的贷款由于网络时代的到来,我们的个人信息被暴露在网上。有的不法分子就会利用我们的身份信息来贷款。如果出现这种“被贷款”的情况,只要能证明当事人没有进行过贷款申请行为,也没有收到过款项,就不用还贷款。如果征信报告上出现逾期记录也可以提出异议,和银行说明情况将其取消。二、借款主体不明确借款机构必须要有人行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如果银行放款,是不可以向该银行的相关人员发放信用贷款的,否则视为无效贷款,这种情况下也不用还钱。三、贷款合同内容描述不明确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7条、《借款合同》条例第6条均规定,借款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利润、还款期限、方式、违规责任等内容。如果违反上述内容,合同无效,不用还款。四、无效代理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一般贷款签订合同都是需要本人到场签署的,如果借款人无法到场由代理人代为签署协议。但是如果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者代理人滥用职权签署协议,那么贷款无效,也是不用还款的。五、签署合同,实际并未放出贷款如果与贷款机构签定了合同,但却没有收到钱,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合同无效,无需还款。如果遇到以上几种情况,千万不要稀里糊涂的被骗还贷哦!文|宋琳琳欢迎加入贷款交流QQ群,不定期更新最新网贷口子找贷款,用好贷好贷网,好贷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真的不骗你,这些贷款不用还!》 精选二网贷安全110讯:前段时间,北京数十名老年人遭遇“以房养老”骗局的新闻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些人利用高额回报诱骗老年人,在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和对房产全权委托处理的公证(包括解押、销售房屋、过户等),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将老年人房产过户,给老年人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此事件涉及北京多家公证处。鉴于近期全国各地发生的数起公证机构、公证员为虚假的公证申请人和不真实的公证事项办理公证的案件,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在该通知中,其中“两不准”会对部分地区开展的“房抵贷”业务产生重大影响。“五不准”之第二点: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条文内容: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什么意思呢?除同业拆借外,借款合同主要分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两大类,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贷款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上述规定来看,金融借款合同可以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不受影响,民间借贷合同(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借贷)在今后将无法再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但小贷公司、典当行等经授权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不受影响。“五不准”之第三点: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条文内容: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什么意思呢?上述条文的意思是说,如果委托人想针对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事项委托代理人进行办理,在办理委托公证时,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在涉及抵押、解押、出售等事项时,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只能针对上述事项分别作出委托公证,并且在公证书中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会对我国部分地区民间金融市场的“房抵贷”业务产生重大的影响,接下来,笔者以北京市场为例,简要阐述如下。一种流行多年的“操作手法”在北京的民间金融市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是最为核心的业务,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渐渐发展出一种“成熟”的操作模式,该模式具体为:出借人出借一定款项给借款人,借款人以自有房屋(第三人提供房屋抵押不多见)提供抵押担保,双方除签订《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及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外,出借人还会要求借款人到公证处办理两个公证,一个公证是强制执行公证,通过公证处赋予相应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另一个公证是全权委托公证,出借人会要求抵押人给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为避嫌,实践中出借人多数不会担任代理人角色,多数为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授权范围包括代办抵押、解押、售房、收房款或过户等事宜,出借人除办理公证外,还会将抵押人的房本、发票等扣留在手上,在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时,上述代理人可直接通过全权委托公证将房屋出售,以房款冲抵借款。对该模式的简要分析在上述操作模式中,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了“民间借贷+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上述两个公证一个为强制执行公证,一个为全权委托公证,两个公证的作用不一样。强制执行公证的目的是赋予相应债权文章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出借人可以拿着公证书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处给出具《执行证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公证处就会为出借人出具《执行证书》,出借人拿着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即,通过公证部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不用“打官司”就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全权委托公证的目的是在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时,代理人可直接依据公证的委托书在抵押人不出面的情况下,直接到登记部门完成解押和过户,简单来说,全权委托公证的目的是“通过非诉的途径将抵押物变现”。相对于通过司法途径将抵押物变现而言,显然,通过全权委托公证的方式将抵押物变现在成本、效率方面拥有比较大的优势,因此,这种模式一经出现,就得到了广泛的采用。在从事贷款业务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全权委托公证+强制执行公证”的操作模式在实践中被众多民间金融机构广泛采用。此种模式除借贷关系与抵押关系外,抵押人与代理人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一旦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代理人将抵押房屋对外进行出售,还会形成房屋买卖关系。在实践中,由于这类房屋很难在市场上正常销售,往往第一手买房的人只是所谓的“陌生人”,其实和出借人是一伙的,在业内俗称叫“背户”,背户的人拿到新的房屋产权证后,会以“新房主”的身份要求抵押人腾房。有些机构和个人担心第一手买卖合同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后需要将房屋返还抵押人,背户的人有时会将房屋进行第二次转让,从而增加了抵押人要回房屋的难度。在上述模式中,有的时候,出借人、代理人、第一手买房人实际为同一利益共同体,分别饰演出借人、代理人及买房人等角色,通过“分身术”刻意造成几个主体互相无关联的假象,签订买卖合同后,也会有资金支付记录,在形式上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房屋买卖等看似独立的几个法律关系。共2页:上一页12下一页写在最后:给大家推荐一家3年理财老平台立即理财拿红包→无界财富(年化收益10%)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于网贷安全110:http://www.p2b110.com/news/229620.html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百度贴吧QQ好友window._bd_share_config={"common":{"bdSnsKey":{},"bdText":"我在【网贷安全110】看到这篇经典的文章,有趣-有料-有内涵!你们看看觉得如何?","bdMini":"2","bdMiniList":false,"bdPic":"http://www.p2b110.com/","bdStyle":"1","bdSize":"16"},"share":{"bdSize":16},"image":{"viewList":["qzone","tsina","tqq","wei***","tieba","sqq"],"viewText":"分享到:","viewSize":"24"},"selectShare":{"bdContainerClass":null,"bdSelectMiniList":["qzone","tsina","tqq","wei***","tieba","sqq"]}};with(document)0[(getElementsByTagName('head')[0]||body).appendChild(createElement('script')).src='http://bdimg.share.baidu.com/static/api/js/share.js?v=.js?cdnversion='+~(-new Date()/36e5)];《真的不骗你,这些贷款不用还!》 精选三一、房子之前在银行有贷款,还能做二次抵押吗?如果客户之前在银行有过贷款,跟其能否再做二次抵押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客户如果想要做二押,首先要满足一些基本的前提条件,如:1)要求客户上海的房产在上海市内银行做过一次抵押贷款且未到期2)房子50㎡以上,房龄20年以内3)房子贷款的余额小于现在房价的七成4)客户征信良好其次,在满足了以上一些基本条件后,每一家做二押的银行针对自己的产品还有一些特定的要求,如:中银消费的二次抵押要求房子现估值150万以上等,在这里就不一一累述了。此外,针对房子有过贷款的客户,不一定非得通过二次抵押来获得更多的贷款,还要根据客户此次融资的金额以及能接受的成本来设计方案,我们在实操的过程中,有的会建议客户把原贷款还掉,重新申请新的贷款,这样有时候额度会高一些,成本也会低很多;对于再次融资的客户,如果资金需求量不是太高,时间比较紧急的,我们会建议客户做信用类贷款,所以具体方案是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及需求来制定的。二、贷款有哪几种还款的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法是贷款中最常见的3种还款方式。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这3种还款方式的利弊。等额本息还款法优势:(1)每月还款金额相同,方便记忆;(2)前期每月还款少,故还款压力小;(3)此种还款方式,一般可申请较长的贷款期限(10年甚至更长),还款压力降低,适合项目周期较长,回款较慢的客户。以贷款金额100万,贷款期限10年,现行基准利率上浮20%,则年利率为7.86%为例,按照此种还款方式,月还款额为12059元,十年利息总额为447069元劣势:与等额本金还款法相比,每期本金还款较少,总利息付出较高;与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相比,每月都需偿还本金,资金利用率低;等额本金还款法优势:(1)前期每月还款多,总利息支付比较少;(2)同等额本息还款法,一般可申请较长的贷款期限(10年甚至更长)。劣势:(1)前期每月还款多,故还款压力大;如果不能按时归还就会造成贷款逾期影响征信;(2)每个月还款数字不一样,难记!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法优势:每月仅需支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还款压力小,资金利用率高;较适合资金周期率快,回款周期短的客户;一般是三年授信,一年到期转一次,如果第二年资金充裕了,不需要这笔贷款了,就不去银行办理续贷授信即可,无任何违约金。劣势:一年期后的还款压力大,一年期满后,必须要把本金还进去。如果资金安排不到位的话,可能会出现逾期,影响征信,去民间拆借资金成本高,有一定风险。第二年是否续贷成功是个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融百科遇到过很多例由于各种原因未续贷成功的案例。如在每年的11、12月份申请的贷款,次年的这个时候很可能会因为额度问题或者是政策变化而影响到续贷,导致贷款无法续批;银行分管相应业务的人员变动、相应业务的坏账率升高、客户未按银行要求的回报给予银行等等都会导致续贷失败。贷款周期短,基本最长授信期限为3年,且一年一还,重新续贷,不适合项目周期长的客户。综上所述,每种还款方式都有优劣势,客户在选择时,一定根据自己的实际资金安排为依据,没有最优,适合的就是最好的!三、之前的信用记录不好还能贷款吗?在回答“关于信用记录不好,能否贷款的问题”之前,我想大家首先要知道什么是信用记录以及怎样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其实,所谓的信用记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个人征信报告情况,它分为个人信用报告和企业信用报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记载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征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信息: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2、信用交易信息,包括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其他信用信息;3、其他信息,如个人公积金、养老金信息等。一般我们贷款所要注意的主要是客户的信用交易信息这一块,我们需要了解客户名下的贷款及信用卡使用状况和还款情况;如果客户的还款情况良好,且不存在任何逾期,对于银行来说可能就是比较优质的客户。一般情况下,信用类贷款对于客户的信用记录要求较为严格,所以如果说客户的征信较差,比如说有贷款逾期尤其是当前有逾期,贷款难度就会相对较高。四、抵押贷款一般的办理流程是这样的?抵押贷款的周期相对较长,一般情况下要申请一笔抵押贷款除了做好前期的咨询和铺垫工作外,还要经过以下的流程:第一歩,与银行客户经理沟通,银行认定该笔贷款可行性后,由借款人本人授权贷款银行,查询自己的征信情况;第二歩,若客户征信无问题,客户提供其抵押物权证,由贷款银行评估其房产或其他抵押物价值,并初步预判可待贷款额度;第三歩,以上前期工作完成后,产权人及其配偶要携带贷款所需的材料(如借款人及其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等),到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提交银行审批;第四步,银行审批结果通过后,并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补交用途合同等一些后续银行所需要的材料及其他事宜,等待银行终审结果;第五歩,终审通过后,双方填写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公证、抵押登记手续等。第六步,手续办理齐全后,等待放款。以上只是简单介绍了抵押类贷款所需要的一些基本流程,根据贷款种类的不同,如二押、加按揭、或者是牵涉到垫资过桥等方面的抵押类贷款,实际操作起来会较为复杂一些。五、怎么预判抵押贷款能贷的金额?首先要判断客户要做的抵押类贷款属于哪一种抵押。一般情况下,抵押类贷款有房屋按揭贷款、清房抵押、房屋二次抵押、厂房按揭、厂房抵押、厂房二押等(汽车抵押不常做)。房屋按揭贷款:首套房可贷房屋价值的七成,二套房四成(厂房五至六成);清房抵押:原则上可贷至房价的七成,部分银行的产品可以贷的更高(厂房六成);房屋二次抵押:抵押房价值的而成,且加上之前的贷款余额不超过现在房价的七成(厂房不超过六成);除了以上简单按照抵押物价值的成数来确定大概的贷款金额外,贷款额度还要根据自己的还贷能力决定。对于上班族,银行一般会看客户的收入情况,一般是需要客户提供个人流水,来去推断客户收入情况;对于企业贷款,银行要看该企业所处的行业、销售额及利润率,来确定企业的还款能力。除此之外,经办行会先审核客户的贷款用途,同时会对抵押物、个人资信、还款情况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估。六、动迁安置房能办理银行贷款吗?动迁安置房属于银行限制类房产,动迁安置房必须要求其自登记之日起满三年才能上市交易,故动迁安置房也要登记满三年之后才能做抵押。在办理抵押贷款中一般要支付哪些费用?分别支付给哪些机构?抵押类贷款主要费用有评估费(房屋评估值的千分之一)、公证费(贷款额的0.2—0.3%)、抵押登记费(一般是40-80元)等,部分银行可能还会要求客户交一部分保证金或保险等。其中评估费支付给评估公司;公证费支付给公证处;抵押登记费支付给房地产交易中心。产权证上有未成年人且在国外留学,需要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未成年人不回来签字可以吗?若产证上有孩子名字,并且孩子在国外不能回来,这时要分三种情况讨论。一是,如果孩子未成年,则只需要提供小孩的出生证明就可以了,孩子不需要回来签字;二是,若孩子已成年,则需客户的孩子到当地的大使馆去做授权委托(未婚的要开单身证明,已婚的要求其配偶要到场签字或作公证委托),这样的话孩子也不需要回来签字。七、去哪里拉流水单?流水单其实就是你账户的出入账记录。查询个人的流水账,客户只需持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到相应银行柜台办理即可,此项业务为免费业务,非客户原因,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注意,银行打印的流水,一定要盖章才有效!还有很多客户拿着自己的存折在ATM机上打印对账单,此种流水一般银行不认。企业账户的对公流水账单,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银行每个月寄到公司去的对账单。如果该对账单遗失了或者财务做账存档了,无法提供出来,可以去对公账户开户行打印。一般需要带上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公章等材料。八、什么是受托支付?为什么贷款要受托支付?能自主支付吗?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人交易对象,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的区别在于,在款项发放之前银行会对贷款资金进行用途审核,这样借款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就受到了限制。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最终意义是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利于管理,可以真正实现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增强贷款风险管理模式从粗放型走向精细化。受托支付的放款方式往往与贷款用途有关,一般情况下,个人消费贷款和公司经营性贷款都会涉及到受托支付。九、“10年授信,单笔贷款使用期限最长为5年”,求解释?“10年授信,单笔贷款使用期限最长为5年”的意思是说,你申请的贷款的授信总时限为10年,在这10年内,只要银行认定你的贷款用途等条件合理,你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使用这笔贷款,但是每一笔贷款的期限最长只能选择到5年的。比如说,你第一笔贷款选择的期限是三年,那么只要在这10年之内,你把本笔贷款结清之后,你是可以继续向银行申请这笔贷款的,同样的再申请的贷款期限最长也只能是5年。十、房产证就我一个人,为什么办理抵押贷款需要我先生签字?办理抵押贷款时,是必须要求产权人及其配偶都出面签字的,因为牵涉到夫妻共同财产分配问题。同时,结了婚之后房子就是共同财产借款也属于共同负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所以都是需要双方签字的。十一、出示了离婚证后,银行让我出示单身证明,这是为什么?我几年前离婚了,现在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出示了离婚证后,银行让我出示单身证明,这是为什么?难倒离婚证不能证明我已经离婚了吗?我不是上海人,单身证明去哪里开?一般银行贷款时为了衡量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会了解借款人目前的婚姻状况,无论是已婚、未婚、还是离异,都必须出具有效的婚姻证明。如果说借款人已离婚,则必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单身证明,因为离婚了不代表是单身,还有再结婚的权利。单身证明又叫做”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十二、户口本丢了,还未补办下来,办理贷款,银行需要我提供,我该怎么办?若在办理贷款时户口本丢失,则需要借款人及其配偶需要回到其户籍所在地开具户籍证明。十三、为什么我的个人征信报告上显示的是单身,银行还需要我提供单身证明?为什么我的个人征信报告上显示的是单身,银行还需要我提供单身证明?我不是本地人,单身证明去哪里开?征信报告上的一些基本信息是5年更新的,所以上面的信息可能没办法反映当时的基本情况的。同时征信报告上的单身情况不具有法律效应,因为是自己自由填写的,也有可能不属实,不能够充分证明借款人真实的婚姻情况,故需要另外开具单身证明。至于单身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十四、请问我用信用卡对办理信用贷款会有影响吗?我未来有创业计划,2年后有打算去银行办理信用贷款,现在手里有1张信用卡,请问我用信用卡对办理信用贷款会有影响吗?信用卡使用情况会对办理信用类贷款影响较大,具体表现在:信用卡的使用记录直接会影响您的个人征信记录。合理使用信用卡,能够有效改善自己的信用等级,对以后办理信用贷款帮助较大,良好是信用卡使用记录会给信用贷款加分,这要求客户在使用信用卡时要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不拖欠、不逾期。但在申请信用贷款时,如果当时信用卡的使用金额过高,如达到信用卡额度的80%,且信用卡额度比较高,银行会认为客户的负债较高,对申请信用贷款不利。十五、有一套房,想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银行要我提供备用房,为什么?有一套房,想去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银行要我提供备用房,为什么?我有房子可以抵押不就行了吗?准确的来说,工作单位以及职位比较好,房子比较好,且贷款金额较少的情况下,还是可以做的。但是一般来说都需要备用房。需要的原因无非是银行为了规避这笔贷款的风险性。银行会考虑在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处置房屋时借款人无处安置所带来的问题。提供备用房是为了在发生坏账的情况下,既能保证银行可以处置抵押物,又能保证债务人有备用房可住,这也是法律不仅保护债权人权利也保护债务人权利的一种表现。但是对于备用房的要求来说还是蛮宽泛的,可以是使用权房。或者是商铺、办公楼等等。十六、我今年62岁了,还能办理贷款吗?每个银行对于借款人的年龄要求不一样,但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办理贷款相对来说较为合适,超过60周岁办理贷款会比较困难,但也不是一定不能做,个别银行和金融机构还是可以考虑的。如如果超过60周岁,虽然退休但你又被原单位返聘回去工作,有一定的工资流水,那还是有银行可以操作的。我月收入1万,每个月固定打工资卡里的,和我工资一样的同事去银行办理了10万的信用贷款,我也想去银行办理,结果被银行拒绝了,银行说我的信用卡负债比较高,我的信用卡额度5万,每个月用掉4.5万左右,这个负债算高吗?信用卡额度五万,每月用掉4.5万,这属于典型的那种信用卡“刷爆”了的情况,每个月五万额度信用卡,相当月每月五千的月供,而客户仅有每月一万元的收入,负债相对来说较高,做信用类贷款比较困难。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最新活动【贷贷网安全稳健的理财平台】↓↓↓《真的不骗你,这些贷款不用还!》 精选四大家都在关注有喜财富↑↑↑↑↑一、扩大金融机构可以进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种类,比如新增新型业务的信贷产品,如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二、将担保合同也赋予强制执行,推动担保物品快速处理。三、将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合同、还款承诺函等赋予强制执行,增强债务重组的确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有关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债权实现效率,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有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水平,现就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业务中进一步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通知如下:一、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二、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 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该项承诺也可以通过承诺书或者补充协议等方式在债权文书的附件中载明。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强制执行公证,应当协助公证机构完成对当事人身份证明、财产权利证明等与公证事项有关材料的收集、核实工作;根据公证机构的要求通过修改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或者由当事人签署承诺书等方式将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公证费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的承担等内容载入公证的债权文书中。四、公证机构在办理赋予各类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业务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切实做好当事人身份、担保物权属、当事人内部授权程序、合同条款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等审核工作,确认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的合法效力,告知当事人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后果,提高合同主体的履约意识,预防和降低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五、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执行期间内提出申请,并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书、合同项下往来资金结算的明细表以及其他与债务履行相关的证据,并承诺所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金额或者相关计算公式准确无误。六、公证机构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及合同约定的核实方式进行核实,确保执行证书载明的债权债务明确无误,尽力减少执行争议的发生。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曰内出具执行证书,需要补充材料、核实相关情况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七、执行证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以及按照债权文书的约定由债务人承担的公证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的,可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依法列入执行标的。八、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类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加大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切实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实现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九、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相关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个别事项执行标的不明确,但不影响其他事项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其他事项予以执行。十、各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银行业金融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收费标准。公证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的,可以在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时收取部分费用,出具执行证书时收齐其佘费用。十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本通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日如果你觉得文章还不错,请为我们点赞分享到朋友圈吧!其他小伙伴儿——有喜堂《真的不骗你,这些贷款不用还!》 精选五说到贷款买房很多小伙伴总是有一堆问题,比如签贷款合同时,很多人为了节省时间,听到什么就是什么了,至于具体有哪些条款,每一项条款的内容是什么,相信很多人都没细看。那么,房屋贷款合同哪些细节需要特别注意呢?房屋贷款利率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签订房屋贷款合同时,贷款利率和折扣是购房者最关心的问题。房屋贷款合同中的贷款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一般情况下,银行都会选择浮动利率,即银行的贷款利率会根据每年央行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如果贷款合同约定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利率,采用固定利率的,各方会签订《固定利率补充协议》。贷款幅度在贷款期限内是否变动?在贷款利率方面,除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之外,不同的银行还会推出不同的折扣优惠,这个折扣优惠就是贷款的浮动幅度。举例:小A商业贷款买房时,贷款利率有85折优惠,那么利率浮动就是-15%,那么小A当年的商贷利率就是4.9%X85%=4.165%。如果小A贷款30年,之后的每一年,一般情况下,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是不变的。“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的选择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可自行选择还款方式,还款方式有两种,“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是在还款期内把贷款数总额等分,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本金和剩余贷款在该月所产生的利息。等额本息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由于等额本金金额固定,还的利息越来越少,因此起初还款压力较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每月还款数也越来越少。一般银行会给购房者选择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因为相同的贷款数额和年限下,等额本金比等额本息的利息要少。还款日期和罚息要看清楚在还款日期方面,贷款人要清楚,用来还贷的银行卡上余额是否充足,银行是否会提前几天发信息提醒。如果银行不发信息提醒,银行会从何时开始计算逾期罚息,这些都很重要。提前还款需要交违约金吗?在现实中,不少购房人存在提前还款的情况,所以在签订房屋贷款合同时,借款人一定要弄清楚,提前还款用不用支付违约金。如果需要支付违约金,借款人要清楚支付违约金的形式。例如一些银行规定,提前还款需要支付固定金额的违约金,而一些银行则规定,贷款在还款期未到之前先行偿还贷款,要收1%-3%的违约金。所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借款人要弄清提前还款违约金的规定,以免增加提前还款成本。如今经济发展向好,家庭财富逐年增加,有人贷款买房,当然也有人不愿背负贷款做房奴,选择把买房的钱用作投资理财,比如投资e兴金融,当钱包却越来越来鼓时,再考虑买房也不迟啊!《真的不骗你,这些贷款不用还!》 精选六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地方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另外,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在民间借贷利息上产生矛盾。对民间借贷利息纠纷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明确规定:第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偿还或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并且在债权人要求还款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不支付利息。第二,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三,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第四,《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第五,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以上是法律对民间借贷利息做出的一些明确规定,实践中采取相应的对策,在遇到一些利息纠纷时,可以参照这些规定。常识/民间借贷利息民间借贷利息(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2.月利率(‰)=年利率(%)÷12(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但由于利率换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实际按日利率计算时,一年将作365天计算,得出的结果会稍有偏差。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约定。(三)复利:复利即对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规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的,就要加收复利。(四)罚息: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失约人的处罚利息叫银行罚息。(五)贷款逾期违约金:性质与罚息相同,对合同违约方的惩罚措施。(六)计息方法的制定与备案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七)参考依据:1.《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号。解决方法/民间借贷利息民间借贷利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受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是最为普遍的一种法律纠纷,在实战中应注意把握下列要点: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包括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随着金融市场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民间借贷关系将会更趋规范,市场也更趋开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受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借款合同之一种,但为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自然人之间及其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应具有下列的法律特征:一)借贷主体的自然人属性,即借贷主体中总有一方是自然人。二)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三)借贷关系的合法性,指符合民间借贷的主体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进行的借贷关系,方能适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否则就超出了民事保护的范畴,权利人应在行政法或刑事法律关系范畴内寻求司法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意见》(试行))第163条: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采用收缴、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第164条: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对公民处以罚款的数额为五百元以下,拘留为十五日以下。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处以拘留制裁措施,为十五日以下。以上两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自然人向非法金融机构或者在非法金融业务中发生的借贷关系,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赌场中的放码行为等不法借贷行为,民间非法设立的地下钱庄的贷款行为等,一般超出了民间借贷关系的范畴,也不是人民法院民事受案的范围,不能适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来处理,相反,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双方依法制裁。因此,合法性是民间借贷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二、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在实务中,民间借贷纠纷普遍且相当严重,纠纷产生的原因大体有如下几种:1.诚信缺失: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诚信缺失在借贷中的主要体现是:一是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虚报自己的经济能力,达到借款目的;二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转借他人或用以高风险投资如炒股、博彩、或赌博;三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四是到期不还故意拖欠。2.还款能力丧失: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别是在金融风暴或经济危机时期,相当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间大量融资投向比较大的项目,如采矿、地产、船舶运输等,一旦大经济形势变化,资金链断裂,风险大幅度上升,还款能力逐步丧失。3. 出借人追逐高额利润,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4.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5.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三、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民间借贷在法律关系上分类属于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贷双方的行为效力是审查借贷关系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民间借贷关系的自由性和合法性特征决定了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关系的限制并不严格。而是让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再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问题的批复》,更是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时,一般只要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借款行为合法,即可以认定有效。其次,借款合同生效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由此,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是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前提条件的。实务中,按照民间借贷的习惯,也一般是先由出借人给付钱款,再由借款人开具借条。再次,在民间借款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通常有以下情形:1、民间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高出的部分无效。2、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复利的计算结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3、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约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约定无效4、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行为无效。5、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6、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7、在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手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五、民间借贷诉讼中时效问题(宜昌律师 寇志中
08)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分无借贷期限合同和有期限借贷合同两种情形。1、有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两年的一般时效制度,有偿还期限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返还借款,贷款人明知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即明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两年内不主张,即认定超过诉讼时效。2、无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可以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要求的,可适用二十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而非两年的时效,否则将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有违公平原则。如果无期限借贷合同超过了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则丧失胜诉权。但通常以贷款人知道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原债务成为自然债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3、司法实践对时效的处理:第一、民间借贷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则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表示拒绝或无力履行时开始计算;如债务人未表示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或者承诺履行债务的,应当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期。准备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准备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对合理的准备期达成一致的,从其约定;不能达成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利少于二个月。第二、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认定诉讼时效未超过:第一,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90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此条规定,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视为借款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对偿还原债务的一种认可,使债务从自然债务转化为可强制执行的债务。第二,分期履行借贷合同的时效认定。分期偿还债务是借款合同履行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界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六、民间借贷的利息处理(一)处理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几个原则:1、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2、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不保护复利原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二)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几种特别处理情形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利息的计算常常有下列情形: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了利率,但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4、由债务人行为引起的无效借贷关系,如债务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债权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形成的无效借贷关系,债务人除返还本金以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用费。5、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过高的,一般只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下的利息。这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完全等同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符合我国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后的实际。但是,如债务人自愿给付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利息,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干预。6、借贷双方仅约定借款利息而未约定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计算。如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则按照约定的借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七、人民法院对借贷事实的审查以下内容直接引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因为该部分内容至少可以反映我国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实践中的具体作法。1、借据形式真实性的审查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债务人对借据内容的笔迹或者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理:(一)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提供笔迹比对样本等鉴定配合义务。(二)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经依法释明,债权人或债务人不申请鉴定或不履行鉴定配合义务的,法院依法裁判。对案情复杂、利害关系重大,不鉴定会影响关键事实准确认定或造成难以弥补的错误的,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司法鉴定的申请应向符合《全国人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提起。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负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18号)》规定: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具体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特征,合同的成立,不公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条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的。而对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需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己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2、借贷合意的审查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应当就其抗辩主张的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不能证明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债权人因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另行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3、借贷履行事实的审查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证明。债务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举证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4、现金交付的审查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鉴于本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的个体经济能力有差异,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八、民间借款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视案情需要,依据职权进行调查或者要求借款人就部分事实进行举证。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债权人应当就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法律要件事实等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债务人就其抗辩主张的债权受妨害或者受制约、债权已经消灭或者部分消灭的事实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1)债权人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原告要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据、帐溥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因此,在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贷款人和借款人以合同书形式存在的民间借款合同很少存在,而借据是民间借款案件最常见的诉讼证据。借据实际上是借款协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能够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当然,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即可爱些借据虽然记载内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体和数额是明确的,基本事实能够证明即可成为诉讼证据。此外,原告根据案件实际,提供证人证言等其他相关证据。(2)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债务人抗辩的种类很多,其有可能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主张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九、夫妻债务处理的司法实践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向他人借贷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借款人配偶提出异议,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一)借贷双方明确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二)借贷发生时出借人知道借款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三)出借人明知或者应知借款人夫妻双方处于分居或者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需。但出借人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合意或者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除外。2、《上海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18号)》:借贷纠纷案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此类案件中,首先应当将是高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果一主有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该债务不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主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起诉借款的夫妻一方还款,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请,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未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现债权人另行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理方式。上海高院《关于贯彻审执兼顾原则的若干意见》(沪高法[号)第六条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债权人以债务人及其配偶或原配偶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即使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一方不是合同当事人,立案部门一般也应准许。(二)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追加债务人配偶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一般应予准许,并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债权人仅以债务人为被告起诉并胜诉后,又诉请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审判部门应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理。(三)执行中,申请人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或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且该债务形成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执行部门一般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并裁定追加;对符合《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难以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可引导申请人起诉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立案部门一般应准许。相关词汇/民间借贷利息信用包括信用分数和信用等级。信用分数同时对应了相应的信用等级。每一个用户都有自身的信用分数以及相应的信用等级。信用分数信用分数的通常范围是从0到100,即从起始、缺乏信用信息到非常优异的信用。借款人由于多次逾期、违约等不良的信用行为,以及其他反映个人信用度的不良行为(如欺诈等),可能会获得负的信用分数。信用分数主要来自于对用户四个方面的评估:1)个人信息;2)个人财务信息;3)个人信用历史、信用行为记录;4)个人其他相关行为记录(如有否犯罪记录)。提升信用分数及等级影响信用分数及等级的因素包括:信息的质量,即信息的完整、细致、准确程度;信息是否已经验证;不同的信息、不同的验证手段有不同的重要程度(即信用分值);不同的信息之间有相互影响,并不是简单叠加的关系。逾期到期的还款还没有被完全偿付。逾期会对借款人产生逾期管理费以及逾期罚息。阳光民间借贷会积极组织进行逾期阶段的催收工作。违约逾期超过30天的为违约。违约反映了借贷进入另一个阶段,借贷偿还的可能性、及时性都进入了一个更低的状态。违约会对借款人产生违约管理费以及违约罚息。阳光民间借贷会积极组织进行违约阶段的催收工作,并会及时采取曝光黑名单以至法律手段应对恶意违约、保护借出人的合法利益。违约并不等于完全损失。违约金额有一定的收回率。违约率反映了借贷的年化的违约比例,从根本上影响了借贷的风险和收益。更高的违约率对应了更高的本金和利息的损失。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违约率决定了合理的利率范围。年化的利率必须高于年化的违约率,才能至少保证本金的收回。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约定利息/民间借贷利息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真的不骗你,这些贷款不用还!》 精选七一、什么是借款合同所谓借款合同,是指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法律关系中,出借资金的一方称之为贷款人,借入资金的一方称之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法律对借款人的资格并未作任何限制,只要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和自然人,均可成为借款人。而法律对贷款人的资格作了严格限制,贷款人只能是依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城市信用社及其联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但自然人作为贷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俗称民间借贷)受国家法律保护。借款合同的特征主要有: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二、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 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 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 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三、借款合同的种类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借款合同可以划分为民间借款合同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两大类(一)民间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包括:1.一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包括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及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上述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2.双方当事人均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间借款合同——从现行法的规定来看属无效合同,但是现行规定已有松动迹象。(二)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经国家核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将货币资金出借给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资金和利息的合同。1.按照贷款资金来源,金融机构的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2.按照货币的种类可划分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币借款合同3.按照借款用途可划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4.按照借款合同有无担保,可分为信用借款合同和担保借款合同四、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据《合同法》第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和还款方式等条款。1.借款种类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订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2.借款的币种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标的的种类,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应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3.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特定范围,是贷款方决定是否贷款、贷款数量、期限长短、利率高低的重要依据,借款人必须如实填写,并且借款人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能移作他用。4.借款金额借款金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须有数量条款,只有标的而没有数量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5.借款利率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对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至关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没有利率条款。我国现行的借款利率管理体制实行借款基准利率和法定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贷款政策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进行管理。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以法定利率为浮动基础,自行确定各类、各档次的借款利率。因此,一份借款合同究竟采用何种利率,应根据具体贷款的种类、用途、期限的不同来确定。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款利率没有硬性规定,目前执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该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签订民间借款合同时,采用利率应根据上述意见规定及具体贷款种类、期限的不同来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也需要遵循这一规定。6.借款的期限借款期限是指贷人同意让借款人使用用借款的期限。当事人双方一般根据借款的种类、用途、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借给能力等因素商议确定借款期限。7.还款的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贷款实行“有借有还、谁借谁还”的原则。在借款合同中,应明确在合同期限届满时是一次性偿还借款,还是分期偿还腊款,是本息一次性偿还,还是本息分别偿还。8.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是借款合同保障贷款人实现债权的重要约定。对借款合同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因此,担保贷款的种类有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借款合同的担保,当事人既可以采用由借、贷、担保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的形式,也可采用由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并同时向贷款方出具书面还款保证书的形式。9.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权益有重要意义,因此,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10.其他条款除上述主要合同条款外,借款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通知和送达条款以及当事人双方商订的其他条款等。来源:清大民间金融研究中心推荐阅读风控必读:判断企业经营风险的37项指标企业家必须掌握的清收欠款的法律风险防范空壳公司骗贷的常见手段与风控措施!蓝色金服国资为盾安全为基长按关注《真的不骗你,这些贷款不用还!》 精选八核心提示:市民孙先生去年在买房申请贷款时发现自己名下多出一张异地申办的银行卡,不仅如此名下还多出一笔高达26.5万元的金融贷款。资料图片四年前遗失过的身份证,如今突然又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市民孙先生去年在买房申请贷款时发现自己名下多出一张异地申办的银行卡,不仅如此名下还多出一笔高达26.5万元的金融贷款,然而多次与银行方面沟通后无果后,孙先生不知如何是好。贷款买房遭拒被告知名下有一笔26.5万元金融贷款为了改善自家的居住环境方便孩子今后上学,孙先生决定购置一套新房,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没想到遭到了拒绝,银行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是,孙先生名下有一笔26.5万元的金融贷款,这笔贷款的贷款期限较短到期还款压力较大,银行方面认为这笔贷款的存在会影响孙先生今后一段时间内偿还房贷的能力。“我什么时候贷过款,怎么自己都不知道?”对于从天而降的这笔26.5万元的贷款,孙先生被搞得一头雾水,赶紧通过相关部门查询,结果吃惊地发现自己居然“被贷款”了。孙先生的查询结果显示,他名下的这笔贷款是日通过的,贷款金额为26.5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60%,到期后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更令孙先生不安的是,虽然这笔贷款是通过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申请办理的,但是这张银行卡的存在他本人并不知情,“到底是谁、通过什么方式给我的名下办理的银行卡,又是怎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贷了款?”莫名被异地办卡难道与四年前丢失身份证有关?孙先生告诉记者,经过查询,他发现这笔贷款属于一种叫“短期快e贷”的个人金融贷款,绑定银行为湖北襄阳一家建设银行,并且这笔贷款是通过孙先生于2013年9月在这家银行办理的银行卡成功办理的。这下孙先生更纳闷了,按开卡记录看,那一段时间自己并未去过湖北襄阳,更没有可能会前往此地的建设银行申办银行卡,而且根据银行提供的开卡记录显示,办卡时预留的电话号码也并非他本人所有,到底问题出在哪里?孙先生思前想后,回忆起,2013年7月自己在西安曾丢失过二代身份证。他认为,可能是有人用他丢失的二代身份证到湖北襄阳的建设银行开户办卡,随后,又于2017年4月通过这张银行卡办了那笔26.5万元的贷款。孙先生称,发现自己的存在异常账户和贷款后,他先后联系了西安和湖北的建设银行,对方都表示会对孙先生反应的情况进行核实,可是事情已经过去了好几个月了,问题还是未得到妥善解决。已通过司法鉴定认定银行卡并非本人办理追问“被贷款”如何处理却始终没结果与银行沟通期间,在孙先生的强烈质疑和要求下,去年9月双方向湖北东湖司法鉴定所提出司法鉴定申请,12月2日,该鉴定出局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显示建设银行内预留的办卡开户的签字与孙先生本人签字有本质差异,不是同一人书写。此后,银行方面表示可以对非孙先生本人开立账户进行销户处理,但是此账户申请的贷款尚不能取消。“既然银行方面都已经承认银行卡并非我本人办理,那么也就说这张银行卡下的贷款也与我本人无关,银行为什么对这笔莫名的贷款不予以取消呢?”孙先生说,银行因为审核不严给他造成了损害,却在发现错误后并未及时改正,而是让这种损害继续持续下去的处理方法让人无法接受。对此,记者湖北方面的开户银行取得了联系,对方一位姓李的主管表示,目前,银行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银行内部也已就此事展开调查,但是想要查清事情真相还需一定时间。他说建议孙先生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或是等到今年4月还款期后,孙先生逾期90天不还款,银行也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到时问题自然能够得到处理。此类事件屡见不鲜但当事人维权不是简单事近年来,莫名“被开卡”“被贷款”的事件屡见不鲜,本报也曾报道过类似事件,2017年3月,本报报道了市民张先生去银行申办个人借记卡时,发现自己在同一家银行被莫名办理了9张银行卡,事后张先生想起,这些在异地办理的银行账户的怪事都发生在自己丢失身份证之后;同年6月,本报又报道了在西安读研究生的小杨自身份证丢失后,频繁收到莫名的催款电话和短信,查询个人征信之后竟发现自己名下竟有三条逾期还款记录,4笔正在等待审批的个人信用贷款,还有3张正在审批中的信用卡,而这些自己此前竟全然不知。采访中,记者发现遭遇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况,当事人感觉无奈的同时,更会觉得不安,一些金融机构竟然不核对客户所持身份证与开户者或者办理业主者本人是否匹配,就为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当事人在发现问题后,维权又成了难事,“作为普通市民,遇到这种事情自己又很难掌握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所以在与金融机构沟通的过程中难免被动,往往被金融机构以正在进行内部调查搪塞拖延时间。”孙先生说,作为“被开卡”“被贷款”的受害者,本身就遭遇了经济损失或是个人征信被抹上污点的烦恼,即便最终选择走司法诉讼途经解决了问题,最终受害者也会落得个身心俱疲的下场。遇到这样的事真的不知道该如何是好。遭遇“被开卡”“被贷款”事件受害人能为自己做点啥?对此,一位银行相关人士表示,如果发现个人名下莫名多出账户、贷款以及信用记录上出现了可疑信息,可到相关银行先行确认,如发现是由于银行工作失误导致的此类情况出现,可由相关银行内部处理或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对不良记录予以消除。同时,个人应当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养成良好的意识和习惯,保管好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西安银监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有相关银行涉及违规或违法,银监部门会进行严厉监管。对于用户被冒名办卡、贷款的事件,无论是市民的信息泄露,还是相关金融审批不够严谨,用户发现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后,第一时间能做的,还是选择报警,向警方求助了。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小东表示,《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金融机构违反此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赵小东表示,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对被冒用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冒用人没有还款的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冒用他人名义的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银行可以去公安机关报案,受害人也可以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寻找冒用他人名义借款的人。【此内容为优化阅读,进入原网站查看全文。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3】 产品建议与投诉请联系:《真的不骗你,这些贷款不用还!》 精选九清流妹:掠夺性放贷被笼统地描述为“通常以不了解信贷市场、信用记录较低的弱势群体为对象并导致他们严重的个人损失,包括陷入破产、贫困和住房的赎回权被取消的一系列放贷行为”摘要: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掠夺性贷款迅速成为市场、**、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掠夺性放贷的泛滥,既与放贷人追逐利益的天性和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密切相关,也与金融管制及法律监管的效果相关联。次贷危机之后,美国对掠夺性贷款的监管日益严格,但现行法律框架下固有的立法缺陷存在,仍无法完全制止掠夺性放贷行为。而在我国,掠夺性贷款原本不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随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逐步发展,金融创新日渐活跃,加之长期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及网络借贷平台的井喷式出现,掠夺性放贷问题必将成为我国监管层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关键词:掠夺性放贷
发薪日贷款
借款人保护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InclusiveFinancial System)”以来,“普惠金融”一词越来越受青睐,人们对其耳熟能详并津津乐道。似是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小额贷款公司及小额现金贷款平台如雨后春笋出现,成为落实普惠金融理念的重要金融载体。事实证明小额贷款模式是受大众欢迎的,人民银行今年1月26日发布的《2015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910家,贷款余额9412亿元。不过,与这种井喷式增长不太相符的是法律法规监管的长期缺位。本文将重点讨论一种特殊的放贷活动——掠夺性放贷,并将通过分析表明:基于掠夺性放贷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国家应当通过立法予以禁止和监管。一、何为掠夺性放贷在美国次贷危机产生之前,掠夺性放贷(Predatory Lending,也有学者译为“猎杀放贷”)对我们而言仍是一个相对陌生的词汇。次贷危机发生后,其造成的金融海啸及其惊人的破坏力引起人们的反思和讨论,掠夺性放贷问题也逐渐成为我们关注和讨论的对象。(一)掠夺性放贷的基本内涵事实上,至今并没有严格的对于掠夺性放贷的定义。美国前参议院银行委员会**Phil Gramm也指出,想从学术上定义掠夺性放贷是困难的,但“一旦现实中你遇上了,你就会明确认定这就是掠夺性放贷”。鉴于此,掠夺性放贷被笼统地描述为“通常以不了解信贷市场、信用记录较低的弱势群体为对象并导致他们严重的个人损失,包括陷入破产、贫困和住房的赎回权被取消的一系列放贷行为”;美国学者Patricia Sturdevant和William J.Brennan也尝试着将这一系列放贷行为一一列出,包括专门针对某一种族放贷、以不必要的家居装修为由放贷、放贷时附加高额费用、诱导借款人去借更高成本的贷款、诱导借款人去借超过自身偿还能力的贷款进而导致丧失抵押物赎回权等等。自然,这种列举很难真正做到毫无疏漏,因此也有学者通过对这一系列放贷行为进行对比,总结了掠夺性放贷存在的5个基本特征。当放贷行为体现出其中一个或多个特征时,这种放贷行为的“掠夺性”就比较明显了:(1)贷款条款导致借款人严重不合理的净损失,例如“按资产放贷(Asset-based Lending)”导致借款人遭受破产和失去抵押的住房;(2)贷款人寻求不正当的收益,包括收取较高的利息和费用;(3)放贷行为中涉及欺诈、欺骗。欺诈既包括对借款人的欺诈,也包括对资金提供者的欺诈,如二级市场贷款的购买方、联邦贷款保证人等;(4)放贷行为缺少透明度,但在法律上又不确认为欺诈,如放贷行为涉及对某些法律要求提供内容的误导性疏漏;(5)放贷人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放弃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如合同条款中包含绝对强制的仲裁条款等。无论是一一列举,抑或总结基本特征,掠夺性放贷的本质体现为其“掠夺性”,即把借款人的合法利益转移到贷款人手中。从手段上,掠夺性放贷主要利用了欺诈、误导等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使借款人在对借款条件了解不充分的情况下被动接受贷款,并且多通过贷款条款的设计使借款人无法寻求司法救济。(二)掠夺性放贷的产生原因1. 主体原因在个人信用评级极其重要的国家,例如美国,信用评级不佳的人是无法获得优质贷款的。掠夺性贷款市场中的“最佳借款人”,正是这些由于历史信用记录、歧视以及其他的社会和经济原因而被隔离于信用市场的人。这些人的信用评级不完全相同,有的人信用评级甚至符合优质贷款的信用评级,但因为有污点信用历史,然后恰好被归类为次级借款人;有的人可以承担适度的贷款金额,但不能承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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