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何理解政府与市场的情绪调节的意义功能的

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之间的重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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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之间的重新平衡
【副标题】 金融危机责任费的经济法反思与启示
【英文标题】 Rebalance between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and Market Adjustment:Reflection on FCRF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Law
【作者】 【作者单位】
【中文关键词】 金融危机责任费;政府干预;市场调节;重新平衡;经济法
【英文关键词】 financial crisis responsibility fee;government intervention; rebalance;economic law
【文章编码】 10. 3969/j.issn.10.06.08【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6
【页码】 72
【摘要】 政府救助金融危机容易引发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如何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重新分配责任,以纠正因政府救助所致的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失衡,是后金融危机时代法律关注的重点。对大型的金融机构征收金融危机责任费,让其最终承担起政府救助成本有助于恢复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平衡。金融危机责任费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重新调整与责任的重新分配,突破了传统的法律责任理论,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和身份性;而金融风险的外部性、大型金融机构与中小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平等风险地位是金融危机责任费的风险根源。此外,它对于完善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英文摘要】 Since government’s effort to remedy financial crisis tends to incur moral risk of market entities,how to re-divide responsibility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market entities so as to redress the imbalance ofgovernment interference and market adjustment resulted from the government remedies is a major concern of lawin the post-financial-crisis era. Levying financial crisis responsibility fee(FCRF) on large-scal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make them undertake the cost of government relief for the financial crisis will conduce to restoring thebalance between government and market. The proposal of FCRF,emphasizing readjustment and redistribution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market entities and their responsibilities,has broken through the traditional liabilitydoctrine and bears obvious social and identity features while the externality of financial risk and the unequalrisk status of the large-scale and the medium or small-size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erves as the underlying riskindicator of FCRF. No doubt,FCRF is of important reference meaning for improving China’s financial law re-gime.
【全文】【】 &&&&   一、金融危机责任费的提出背景及社会反应
  (一)美国次贷危机与金融危机责任费的提出
  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及美国政府为了应对危机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是提出金融危机责任费的社会背景。“次贷危机”是“次级按揭贷款债券危机”的简称,它在2007年2月爆发以后演变成为自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的一场全球性金融风暴。有关危机产生原因的探讨见仁见智,却也不乏共识,如人们普遍以为,华尔街的贪婪是造成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次级按揭贷款是“借贷给不具有完全信用记录或者信用受损的个人的贷款。尽管在金融服务业中信用记分模型各异,而且依据主要模型的信用记分结果不能得到一致适用,但这些人的信用记分通常低于一般银行贷款的标准,因而不能够获得一般银行贷款”。{1}信用记录差、风险较大是次级按揭贷款的基本特征。华尔街出于对高利润的贪婪追求,利用资产证券化这一“现代金融炼金术”将次级按揭贷款予以证券化,从而埋下了次贷危机的风险根源。
  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发表讲话指出,银行及金融机构追求短期利润和高额奖金的冒险行为导致了一场几乎使经济陷入第二次大萧条的金融危机。危机本应由这些金融机构自行承担,但它们的失败可能给全国带来更大的灾难。为避免这种结果,美联储及其他机构采取紧急援救措施,如资产救助计划(Troubled Asset Relief Program,简称“TARP”),提供资金帮助其度过难关。TARP原来估计需要7000亿美元,现在估计需要1170亿美元。这仍然是为一笔为数不少的资金,是美国纳税人对华尔街的非凡贡献,正是由于美国纳税人的援助,这些金融机构才得以继续存在。当这些金融机构重新获得巨额利润,并发放下流的高额奖金时,[1]美国联邦政府应当决心收回这些资金,即向在2008接受政府援助的、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大型金融机构征收占其债务0.15%的“金融危机责任费”(Financial Crisis Responsibility Fee,简称“FCRF”),直到纳税人的损失得到全部补偿。征收金融危机责任费的目的,不是要惩罚华尔街的这些金融机构,而是防止它们滥用权力和过度冒险的投机行为,这些行为几乎使得这些公司破产和整个金融体系崩溃{2}。
  (二)对金融危机责任费的社会反应
  华尔街的大型金融机构反对征收金融危机责任费,认为它是扰乱市场的一种不公平竞争。摩根大通首席执行官戴蒙指出,银行业是应该偿还对政府的债务,但是政府也不该向金融机构施以惩罚性征税;银行业不应该承担政府对汽车业的援助费用。戴蒙的言下之意是,只对银行业征收,而对同样接受了援助的汽车业不征收是不公平的。美国金融服务业协会主要成员塔尔博特说,对于那些已经偿还了救助款项的银行和从来没有接受过救助款项的银行来说,这样的惩罚性税收的确是不公平的。{3}正如奥巴马所言,金融危机责任费对受益于TARP援助的金融机构不受欢迎,但是对于承担了援助成本的美国人民却是适当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起责任,不应当将其转嫁给股东或客户,而应当通过削减高管人员的奖金承担起责任。美国财政部长盖特纳说,“这一税费或将延长征收期,直到纳税人援助金融系统的每一分钱都得到偿还、纳税人的施援成本降至零。”{4}
  金融危机责任费的提出也引发了中外学者们的热议。美国纽约大学教授理查德?爱泼斯坦认为,征收金融危机责任费毫无积极意义,反而会对银行业造成破坏,不利于美国经济的持续复苏和整个国家的长期稳定,因此,它是政治家嫉妒情绪导致的一个错误决策;他赞成“应该由美国民众而非从中受惠的金融机构来承担政府救助计划成本更合适”,认为银行业的高额利润以及银行家超高的薪水对周围其他人也是有利的。{5}爱泼斯坦是《福布斯》杂志的专栏作家,自然倾向于从金融自由主义的立场来维护金融机构的利益。在我国,有人认为金融危机责任费是公众的福音,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化,对于解决我国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失控问题具有启示意义{6};也有人担心,金融危机责任费惩罚不了金融机构的大股东与高管人员,为金融危机责任费买单的仍然会是小股民。
  二、金融危机责任费正当性的经济法解释
  (一)金融危机的法律责任视角的反思
  尽管此次金融危机已渐远离,但是危机的教训却值得深思。对金融危机责任费的不同看法也反映了人们对金融危机产生原因以及后危机时代如何防范金融风险的不同看法。金融危机责任费为法律人提供的现实反思路径是,政府救助金融危机的成本应当由谁承担?危机暴露了以往法律制度存在哪些缺陷?如何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以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作为一种包含强力的社会控制工具,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安排必须最终地依靠强力,没有强力的法治就像“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人们服从法律的习惯在不小的程度上是意识到如果他们坚持反社会的残余,那么强力就会适用于他们。{7}15法律责任作为法律运行的保障机制就是法的强力的体现,改革或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应当是法律人反思金融危机的依归。因此,在回应金融危机责任费的上述社会反应之前,有必要从法律责任制度的视角对此次危机的发生加以反思。
  有人指出,法律责任制度的失灵是次贷危机中的一个基本事实,金融自由化趋势下主导的法律鼓励金融创新和冒险投机,却没有对金融机构及其管理层在经营金融创新产品的过程中带来风险的行为规定任何实质性的责任,导致了风险、收益与责任的失衡,背离了公平的责任理念{8}77-84。有人则重点探讨了解决金融危机的法律责任问题,指出金融危机的解决应当处理好责任的承担问题,明晰相关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其中,经济法上的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责任形式非常重要;解决金融危机涉及的责任包括私人主体的责任,也包括政府的责任;这些责任的承担或分配很复杂,尚有待深入研究。{9}有人强调,应当健全金融危机救助中的责任追究机制,要对政府不当救助、滥用救助权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规定。{10}
  从经济法的视角看,以上探讨比较明显地体现了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二元结构,即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主体承担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一是政府的经济法责任,它是作为社会有机整体代表所承担的责任;二是由功能个体(市场主体)承担的经济法责任。{11}以对金融危机的反思为例,当前的探讨更多地是从市场主体责任的缺失来分析危机产生的原因,而从政府责任的视角来探讨金融危机救助的责任。但是,政府与市场之区隔并非绝对,它们是对立的统一体,政府承担起金融危机救助的责任可能会使得市场主体逃避其本应承担的责任,从而导致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这种风险由政府承担、利益归于自己的盘算就必将刺激这些金融机构有恃无恐地从事一些高风险性的投资行为。可以断言的是,作为美国大萧条后的此次危机在被救助的同时所衍生的道德风险又为下一轮更凶猛的危机埋下了可怕的种子。”{12}正是出于对这种道德风险的担心,美国总统奥巴马说,不能让华尔街赚了钱转身就跑,并一直在努力寻求相应的对策,从“限薪令”到金融危机责任费都是这种努力的体现。如何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重新分配责任,以纠正因政府救助的道德风险所致的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失衡,已成为后金融危机时代法律关注的重点。就此而言,对大型金融机构征收金融危机责任费,让其最终承担起政府救助金融危机的成本有助于恢复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平衡。当然,这种责任的分配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法律责任理论,只有从经济法责任的本质人手,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此种责任分配的正当性。
  (二)由危机救助的直接受益者承担救助成本是公平正义的要求
  从形式上看,金融危机责任费是通过专门立法对大型金融机构征收的一种特殊的税,其直接目的是以“税美元”收回政府救助金融危机的成本,缓解美国政府的财政赤字危机。怎样收回?就是由引发了此次金融危机的大型金融机构承担,而且这些金融机构事实上也受益于政府救助并重新获得了高额的利润,因而也有这样的承受能力。最重要的是,如果不让这些金融机构承担这些成本,就会使其投机行为“收益自享,风险却由社会承担”。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道德风险,也是政府救助以前历次金融危机所面临的一个两难―“金融机构太大不能倒”,而救助这些大金融机构却又难以避免道德风险。而如今,以“金融危机责任费”的形式让其承担政府救助金融危机的成本,既可以让这些金融机构对其过去冒险投机行为的风险承担责任,也可以抑制其将来行为的道德风险,以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反对者如戴蒙和塔尔博特认为,金融危机责任费是一种“不公平的惩罚性征税”,尤其是对已经偿还了救助款项的银行和从来没有接受过救助款项的银行来说更是如此。果真这样吗?笔者不以为然。
  第一,对偿还了救助款项的银行征收金融危机责任费至少有似下理由:其一,银行所偿还的救助款项与其因救助所获得的收益并不对等。政府利用公共资金援助问题金融机构的方式主要有直接注入资金、债券互换和国家参股等方式。如在次贷危机中,美国银行收购美林、摩根大通收购贝尔斯登时,美联储都提供了大量贷款。且不说金融危机救助时政府所提供贷款的诸多优惠,单就因收购所获得的“控制权收益”就价值不菲。显然,这些收益并没有为提供了收购贷款的政府所分享。其二,最重要的是,偿还政府的救助款项并没有使得银行对其冒险投机行为风险所致的损害负责。金融危机一来,随之的是经济不景气,大量金融机构倒闭,甚至影响到实体经济,工厂倒闭,工人失业。这些宏观上的损害皆有其微观上的经济根源。由于此种损害更多的是一种不特定的社会损害,传统的侵权法几乎无能为力。法律提供了金融创新的自由,却没有为金融乃至社会的安全规定风险制造者所应承担的责任,传统法律责任构成模式没有将风险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放任了冒险者们为了私利制造和扩大市场风险的行为。{8}81
  第二,对于从来没有接受过救助款项的银行征收金融危机责任费有何理由呢?首先要澄清的是,依据美国政府的计划,征收的对象仅限于在2008接受政府援助的、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大型金融机构。其次,没有接受过救助款项只能说明其没有接受直接的政府救助,并不能说明这些银行就没有从政府救助中受益。实际上,正是由于有了政府对金融危机的救助,才可能避免金融危机的进一步恶化,避免金融挤兑现象的发生,为这些银行的经营安全营造了比较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再次,没有接受过救助款项也不能说明这些银行对于金融危机的产生就毫无责任。金融危机责任费的征收对象是大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在次贷危机发生之前的美国,大型金融机构的业务都呈现出综合化与创新化的趋势,没有哪一家大型金融机构不从事冒险投机行为。如果仅因为其没有接受过救助款项就不对其征收金融危机责任费,那会使得其仍然抱有侥幸心理;反之,则可以部分地抑制其侥幸心理,促使其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第三,从戴蒙和塔尔博特所谓的“不公平”可以看出,其所要求的公平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平,即要求对大型金融机构与中小型金融机构乃至其他普通的中小企业进行无差别的对待。殊不知,这样的一种形式公平却是对其他人实质上的不公平。显然,戴蒙和塔尔博特的公平观是一种自我本位主义的公平观。
  一般意义上的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和进行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手段,以税收的名义出现的金融危机责任费也具有这两种功能。如通过征收此种费用,缓解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赤字危机和减少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高额奖金。但征收金融危机责任费的主要目的是抑制因政府救助引起的道德风险,纠正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失衡。它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重新调整,是责任的重新分配。如果大型金融机构不履行缴纳金融危机责任费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本质上是一种法定的经济法责任,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和身份性,并有其内在的风险逻辑。
  (三)金融危机责任费是金融风险外部性的合理内部化
  金融危机责任费是金融机构承担的一项经济法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法责任。这种责任的社会性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产生基础的社会性,经济法责任是风险社会中产生的新型责任,工业化以来,人类社会原来的“坚固的共同体生活受到了资本主义市场的挑战。自由经济原则不支持传统的共同体;相反地,它趋向于分化和分裂人民”。{13}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指出,“由技术进步引起的社会秩序的混乱并不是什么新现象。尤其是工业革命开始以来,随着一种新的生产过程取代另一种生产过程,人类社会经历了一种无情的现代化进程。”{14}“当‘现代性’与工业化的负面后果不再局限于惩罚具体的群体而是侵袭到每一个人时,我们就已经或正在进入一个新的时代。”{15}这就是风险社会的时代。在现代风险社会,平等而又不平等的现代风险打破了传统的人类共同体生活,人类社会的共同性需求日渐凸显,经济法责任凸显了风险社会中人类社会的共同需求。其二,责任关系的社会性,经济法责任是责任主体对整个社会承担的责任,是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其三,责任实现机制的社会性,即责任保障和损失承担的社会化。其四,体现了法律社会化进程中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的融合。具体就金融危机责任费而言,它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防范金融风险;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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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参考文献】 {1}2001 OCC Guidance, 6 Fed.. Banking L. Rep.(CCH)P63-792,at 73 ,299-30.
{2}Remarks by the President on the Financial CrisisResponsibility Fee [EB/OL].[].http://www.hitehouse. gov/the-press-office/remarks-president-fi-nancial-crisis-responsibility-fee.
{3}奥巴马欲征金融危机责任费华尔街人士强烈不满[EB/OL].[].http://stock. hexun. com// .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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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韩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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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刊记者 黄文川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突破。对此,应该如何认识与理解,我们专访了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韩文秀。
  记者: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修改为“决定性作用”,其理论意义重大而深远,我们应如何认识?
  韩文秀: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修改为“决定性作用”,可以说,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创新和发展,将对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产生深远影响。
  所谓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其要义就是在资源配置中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还是政府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始终是围绕着正确认识与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的。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一重大理论突破,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这也说明,理论创新对实践创新具有重大先导作用,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理论创新为先导。从党的十四大以来的20多年间,对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我们一直在根据实践拓展和认识深化寻找新的科学定位。党的十五大提出“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可以看出,我们对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认识在不断深化。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市场化程度大幅提升,我们对市场规律的认识和驾驭能力不断提高,宏观调控体系更为健全,对这个问题从理论上作出新表述的主客观条件已经成熟,我们应该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迈出新的步伐。从实践背景看,国际经济环境和国内发展阶段的重大变化,迫切要求我国经济加快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发展活力和创新动力;而当前经济发展中不可持续的突出矛盾,都与政府对资源配置干预过多和干预不当、市场功能发挥不够有密切关系。
  “决定性作用”的表述,在理论上更为明确、到位,对于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更有针对性,是我国改革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重大发展。这个新表述有利于在全党全社会树立关于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正确观念,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也有利于抑制消极腐败现象。
  记者:“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表述的内涵是什么?
  韩文秀:所有经济活动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如何有效地配置资源。一般来说,资源配置有两种主要方式,一个是市场,一个是计划。市场决定性作用就是让价值规律、竞争和供求规律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优势在于,作为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价值规律,具有通过市场交换形成分工和协作的社会生产的机制,通过市场竞争激励先进、鞭笞落后的优胜劣汰机制,通过市场价格自动调节供给和需求的机制,从而可以引导资源配置实现以较少投入取得最大产出的要求。因此,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本质要求,就是在经济活动中遵循和贯彻价值规律、竞争和供求规律。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总体上是遵循这一规律不断深化的,因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能够有机结合。市场经济为社会主义注入蓬勃生机和发展活力,社会主义为市场经济提供崭新境界与制度优势。
  记者:我们知道,任何的理论创新都来源于实践,也都要为更好的发展提供指导与支撑。那么,“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哪些问题提出来的,也就是它的实践意义应该怎样把握呢?
  韩文秀:时至今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但在完善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与矛盾,主要是市场秩序不规范,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要素闲置和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并存;市场规则不统一,地方保护、市场封锁、政府职能部门间相互扯皮的情况时常出现;市场竞争不充分,阻碍优胜劣汰和结构调整,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难以成熟定型。因此,必须积极稳妥地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生产要素自主高效流转与配置,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一是市场规则方面,要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等等。
  二是市场竞争方面,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等等。
  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各项部署,对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加快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建设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记者:市场价格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是老百姓关心的话题,也是市场经济的主要调节手段,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的要求,价格改革将如何深化?
  韩文秀:的确,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具有高度灵敏性和灵活性的市场调节手段,备受人们关注。价格上升时刺激供给、抑制需求,价格下降时刺激需求、抑制供给,这往往比政府直接配置资源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推进市场供求动态平衡,促进资源向更有效率的领域集中。
  《决定》提出,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这为今后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明确了方向。将这一重大判断和基本要求落到实处,必须以建立与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先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价格是扭曲的,资源配置就会失去正确的导向,配置的结构就不合理,效率就不高。只有当价格是合理、有效、灵敏的,才会引致资源配置的结构优化和效率提高。多年来,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社会发展所付出的资源环境成本较高,价格扭曲是一个重要原因。
  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重点是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这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应如何理解“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
  韩文秀: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无边界的,更不是说市场是万能的,政府可以撒手不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发挥市场作用,也要发挥政府作用,但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功能是不同的。《决定》对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
  《决定》对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进行了部署,强调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有效的政府治理不仅不能削弱,还要进一步加强。这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因为坚持与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党和政府的积极作用,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
  实践也充分证明,改革开放35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的伟大历史进步与辉煌业绩,与我们党和政府在推动改革开放与发展、维护发展环境稳定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息息相关,可以说,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定正确领导,没有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就没有综合国力的增强,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与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在这个历史进程中,我国宏观调控和政府治理,也积累了包括成功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和国际金融危机在内的丰富经验。这些经验是今后应当坚持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其中一条重要经验,就是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正确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手段,调节总需求和总供给水平,防范财政、金融的系统性风险,防止经济周期性大幅波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同时,由于市场机制作用具有一定的自发性、盲目性,市场主体为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有可能与社会共同利益发生冲突,政府必须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解决市场外部性问题,保护生态环境和劳动者、消费者的安全、健康等权益。
  记者:感谢您接受采访。
&&网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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