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注销办税人员员的名字还需要去更换吗?

231分享收藏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自学笔记,与知友分享公司不经营了,税务注销不容忽视!如何进行税务注销?看下文!公司不经营了,税务注销不容忽视!如何进行税务注销?看下文!枫叶遍红百家号什么是税务注销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如果公司经营不下去了,必须进行税务注销,那么到底如何进行税务注销呢?继续看,下文告诉您。一、注销登记需注意:申请条件: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二、办理材料:(一)居民企业1.个体经营纳税人:(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已发放电子税务证照的不需提供)(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办理)(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报税盘。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2.单位企业纳税人:(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清税申报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二份,纳税人一份)(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2)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破产企业需提供《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4)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外) (已发放电子税务证照的不需提供)(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办理) (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外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报税盘。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二)非居民企业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2.合同、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已经提供的除外)。3.对实行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需提供负责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出具的发票、税款由其统一清理的证明。4.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已发放电子税务证照的不需提供)(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办理)5.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纳税人同时申请联办其他事项的,需提供办理该事项个性化的资料1.办理发票缴销的,需提供:《发票缴销表》、《发票购领簿》。 (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办理) ;2.需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的,需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3.需取消缴税账户的,需提供:《账户缴税功能变动表》;(具体要求见各事项的工作指引)(四)纳税人跨省、跨市迁移的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2 份。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外)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三、办理地点:所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四、办理时间:0-20个工作日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五、注意事项:(一)注销登记前的清理工作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对下列事项进行清理:1.清理发票(1)纳税人携带《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连同填妥的《发票缴销登记表》,办理缴销发票手续。(2)对各类需要验旧供新的发票,纳税人必须携带验旧发票进行验旧。2.最后一期税款申报和清理期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必须在清理发票后,及时申报和清缴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欠税。3.其他清理事项(1)缴销防伪税控设备和有关税务证件、当年度未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其他税务资料。(2)非独立核算且非独立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不须清税清票,但要凭其总机构出具“税款、发票由总机构负责清理”的证明申请办理注销,并缴销有关税务证件和资料。(3)破产企业,提供《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在缴销发票、清缴税款、缴销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后,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不再进行清税检查。(4)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对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纳税人进行出口退(免)清算,并在完成清算后缴销纳税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5)有纳税人各类资格(如税收优惠等各类税务资格)需逐一取消。(6)完成《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核销。(7)完成《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8)完成纳税人的多(预)缴税款的清理。(9)完成所有的税源风险任务。(二)其他注意事项1.纳税人有在查案件或违法违章案件的,必须办理结案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2.对个体“双定”户在月度中间申请注销的,当月15号后申请的,按发票额(含自开发票、代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与双定额比对,取高值且达到起征点的征税;当月15号前(含15号)申请的,仅发票额(含自开发票、代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达到起征点的征税。注销当月要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税。对在当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缴纳的税款,若纳税人当月申报时,按上述税款计算方法要征收税款的,已缴纳的税款作抵缴处理;若纳税人当月申报时,按上述税款计算方法不用征收税款的,已缴纳的税款不退。六、不及时办理企业税务登记注销的后果:企业不经营需要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如果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派员核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被税务部门纳入税务非正常户。税务所将非正常户纳税人发票和税款流失情况,填写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后,作归档处理。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一年仍未找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注销其税务登记,但应保留该户注销前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的有关资料,以备按有关规定追缴应纳税款。同时,各税务所系统软件中应建立非正常户注销库,随时对非正常户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监控。(进入税务部门的黑名单),另外企业如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必须提交税务注销证明。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 发票如何处理?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枫叶遍红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秋天一大特点便是遍地落叶。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我是某公司的办税人员,公司要倒闭了,可是老板不想做注销,那我以后去别的公司还可以在次注册办税人员吗_百度知道
我是某公司的办税人员,公司要倒闭了,可是老板不想做注销,那我以后去别的公司还可以在次注册办税人员吗
办税人员是要在税务局注册的,我以前也是这么认为的,可是税务局的人跟我说10年内不能在同一个税务局注册办税人员了,我不知道是不是税务局的人在恐吓我,希望业内人士帮我一下,谢谢啦!...
办税人员是要在税务局注册的,我以前也是这么认为的,可是税务局的人跟我说10年内不能在同一个税务局注册办税人员了,我不知道是不是税务局的人在恐吓我,希望业内人士帮我一下,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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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人员是个人的事情,到了另一个企业后再去变更不就可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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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公司容易,注销难,许多人计算成本后直接放弃。但是放任不管的后果你知道吗?
  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对法院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进行全面规范,其中包括变更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
  相关法规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前,工商总局下发最新规定,企业不按时报税、公司不进行注销将给公司带来信用污点,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影响。
  (1)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
  (2)法人代表不能办移民;
  (3)法人代表不能领养老保险;
  (4)公司会每年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1万元;
  (5)有欠税,企业法人代表会被阻止出境;搭不了飞机和高铁;
  (6)长期不申报税收,税务局会上门检查;
  (7)长期不申报税收,发票会被锁机;
  (8)工商信用网进经营异常名录,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如:银行开户、进驻商城等等。
  国家对于不注销、不报税的公司早就有明文规定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黑名单
  未在规定时间内注销的企业会被工商部门拉进黑名单,以后该企业要去工商、税务办理任何事务都会经历严格的筛选审核。
  三、法人黑名单
  1、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义再注册公司。
  2、税务则永久被列入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被税务机关追溯补税罚款。
  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罚款;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进入征信系统,对本人以后银行贷款、出国等都会有所影响。
  因此,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公司注销应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可懈怠。下面介绍公司注销的相关内容:
  一、公司注销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公司注销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注销公司依法依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
  1、依法成立清算组;
  2、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
  3、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
  4、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
  7、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公司注销流程:
  公司注销流程主要分为七步:
  工商注销备案 → 注销登报公告 → 国税注销 → 地税注销 → 工商注销 → 代码注销 → 银行注销
  所以,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清算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司因破产、合并、分立原因外解散而进行的清算中,公司清算主体违反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或因过错造成公司或债权人的损失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 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
  B.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主张。
  C. 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和债权人可以主张。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B. 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 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上述责任主体承担。
  3、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5、内部责任分清
  上述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
  (二)行政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对于清算组的行政责任 ,清算组作为公司特殊时期一个责任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外,仍然可以承担行政责任,而且这种行政责任是脱离公司的独立责任。但同样,如果清算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后,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民事赔偿具有优先顺位。
  (三)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一家公司停止运营,干净快速地注销掉,不留后患!要是你果真没注销,然后被工商吊销了,后果如下:
  一、注销和吊销的区别:
  注销: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经过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规定清算程序后主体资格消灭。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资格合法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收回,所有债权债务结束。注销是合法行为,也是一家公司停止经营的最终唯一结果。
  吊销:是指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强制停止其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吊销后注销前,公司依然存在,还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不过不得开展经营业务。
  二、吊销的后果
  1、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会被传输到全国工商系统黑牌企业数据库,实现全国范围内监管,同步在全国金融征信系统中纳入不良记录;
  2、被吊销营业执照3年内,企业的名称不能再重新使用;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在全国范围3年内都不得申请或担任其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被吊销企业的法人代表,终身进入工商系统黑名单,不得再兼任其他公司法人代表还要被列入“黑名单”不能设立新公司;
  5、法人代表无法购买机票,不能办理贷款;
  6、影响公司所有股东的信用。
  总而言之,让公司自生自灭,公司就会有信用污点,后果好严重啊!最后特别提醒:最后的银行户一定要注销掉,不然即使公司已经注销了,后期银行盘点起来也可能把你纳入异常状态……
( 10:14:06) ( 10:01:51) ( 09:20:46) ( 13:42:57)企业注销必备注销清税事项清单,新政策案例详解
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自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该项改革进一步简化了注销登记程序,并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用公示功能促使企业注重自我信用维护。简易注销登记制度并不是“放”而不“管”,而是在简化税务机关审批程序的同时,对纳税人自身在注销阶段的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分析了企业注销阶段需要重点关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并列示了注销清税前需要清理的事项清单,以期能够帮助您更好地做好注销阶段的税收管理,防范税收风险。 一、注销阶段股东涉税事项有哪些?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一 某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投资的D贸易公司清算注销,收回货币剩余资产500万元。对D贸易公司投资的原始计税基础为400万元,占有30%股权;清算注销后,D贸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200万元。 案例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A公司收回的500万元货币剩余资产中,400万元应当确认为投资收回,60(200*30%)万元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以免税),40(500-400-60)万元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法人股东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注意按上述文件的要求分段处理。 政策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第十五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征税问题 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由个人投资者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注销办理税务清算时,其结余的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在依法弥补企业累计未弥补的亏损之后,应按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 某有限责任公司C公司2013年2月借给股东D 10万元,同年10月两个股东D和E(各控股50%,初始投资成本各10万元)一致同意停止生产经营,并同意将企业注销。2013年10月资产负债表显示所有者权益合计17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20万元,资本公积为0,盈余公积5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 案例分析:D股东在2013年10月仍借款未还,同时企业已经进入注销阶段,根据财税[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将10万元借款作为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其留存收益150万元未做分配,D和E应当就未分配的150万元留存收益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注销审核时,对于其他应收款等往来款项应当重点关注,防止出现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二、注销前企业所得税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一、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案例一 A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4月结束生产经营,并在4月至5月之间开展清算,同时于2015年5月底向税务机关递交了注销申请。 案例分析:该企业在注销前应当做好三项工作,一是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二是2015年1月至办理注销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三是就清算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许多企业认为只要办理了注销阶段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可以了,往往忽视漏报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政策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案例二 企业B于2014年1月终止生产经营,之后一直没有业务收入,于2016年2月提出税务登记注销申请。该企业在2013年2月之前年收入额近2000万,同时具有自开营业税发票资格。2013年底资产负债表显示企业有固定资产9.8万元,企业提出注销申请时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金额为零。 案例分析:在征管实践中,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以后仍存续了很长时间才注销的情况极为普遍。税务机关对B企业进行税收检查的时候发现,9.8万元的固定资产主要组成是电脑以及家私等,企业在停止生产经营后将其送给了职工以及股东,因此至注销时资产负债表显示固定资产金额为零。当发生上述将资产已送给他人的情况时,如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属于外购的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的处理原则确认收入。 三、注销前有哪些其他可能忽视的涉税细节?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案例一: 某贸易公司A成立于2011年2月,期间有少量业务发生,于2016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案例分析:企业成立后通常有以下涉及印花税的行为,一是购买房产或者租赁房产行为,二是登记注册资本行为,三是设置账簿的行为。因此在注销阶段,无论企业业务量的大小,都要注意企业是否为上述应税凭证贴花。 政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案例二 某国有企业成立于90年代,经查询税务机关征收系统数据,发现该企业2001年至2005年缴纳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2006年至今无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报记录,也未发现其缴纳了不动产销售相关的税费。该国有企业近几年无业务收入。现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注销。 案例分析:许多国有集团企业资产管理相对混乱,集团内互用资产的情况比较突出,在注销时财务经办人员也未着重对资产进行清理。上述案例中,税务机关发现该国有企业名下存在几套房产,该房产近十年来由子公司使用。由于名下仍有不动产未处理,因此税务机关对其注销申请作出不予同意的回复。对于名下不动产较多的老国企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注销前应当到国土房管部门查册,将不动产情况盘查清楚然后再申请税务登记注销。 四、企业注销后账簿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应特别注意什么?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账簿等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不得擅自销毁。 案例一 B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后续管过程中,发现B公司有一笔100万的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经核实该笔应付账款是B公司欠A公司的劳务费,经查询征管系统发现A公司已经注销。主管税务机关以该笔应付账款已无法支付为由,要求调增B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故B公司联系A公司的法人代表,要求A公司开具100万的劳务费发票,并同意收到发票后将款项支付给A公司。A公司表示虽然未开具发票,但是当时已经就劳务费缴纳了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由于账簿凭证已经销毁,故在前台代开发票的时候主管税务机关仍要求其补缴与劳务费相关的税费以及滞纳金。 案例分析:许多企业并没有完全意识到注销后账簿等涉税资料保管的重要性,在企业注销后一般都没有妥善保管这些涉税资料。案例中,虽然A公司已经就100万的劳务费缴纳了流转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账簿凭证的缺失,主管税务机关在为其代开发票的时候无法确认其是否已经缴纳相关税费,而要求A公司再次补缴相关税费并征收滞纳金。通过案例可以看到,对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未结清的企业,保存好账簿等涉税资料尤其重要。 政策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于符合特殊性重组的公司分立,“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案例二 某国有C集团企业通过合并、分立、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盘活资产,完成“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工作任务。C集团企业对注销企业的涉税资料进行了有效保管。 案例分析:由于被合并分立企业的部分涉税事项,如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合并分立中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土地房屋的原账面价值等,会对新成立的企业产生涉税影响,税务机关可能也会对被分立企业的相关账务加以关注,如果涉税资料过早被销毁,会产生不必要的涉税争议。 附:企业注销前需要清理的事项清单 (1)违法违章信息(到违法违章信息所在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清理) (2)出口退(免)税清算(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纳税人需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受理) (3)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到主管地税税务机关的所属税源管理部门受理) (4)缴销防伪税控设备(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受理) (5)《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核销(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清理) (6)《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到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清理) (7)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清理(到税款征收所属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受理) (8)纳税人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的清理(到税款所属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受理) (9)纳税人欠缴社保费的清理(到主管地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受理) (10)发票缴销(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受理) (11)缴纳社保费单位缴费人减员(减剩法定代表人)清理(电子税务局办理或到主管地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12)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到税收票证所属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受理) (13)纳税人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到未办结事项所在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受理) (14)注销前最后一期(包括注销当月)各税种期税的申报(电子税务局办理或到税种所属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受理) (15)注销前财务报表报送(电子税务局办理或到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受理) (16)注销前企业所得税清算(到企业所得税所属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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