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专利权转让,入了技术股还拿工资吗入股,应得多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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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要素的市场化改革,降低制度成本;加快国企改革,破除僵尸企业导致的资源错配成本
中国不会落入“中等收入陷阱,不会重蹈一些拉美国家覆辙
进一步创新财政体制机制,更好推动乡村发展,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
大力增强服务出口竞争力,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新三板+H”模式落地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揭开新篇章,为提升新三板市场管理水平和能力带来机遇。
港交所与股转的合作可参考沪港通、深港通的模式,预计今年6月7月将出现首批合资格三板企业上市。
现在企业拟IPO热情下降了很多,大部分企业对于是否要冲层保层保持着顺其自然的态度。
A股和新三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核心组成部分,并购重组逐渐成为上下互通、有机联系的重要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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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庆网
  日前,从市地税局获悉,股权激励新政落地,今后,非上市公司员工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收益,税负将减轻,并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同时,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享递延纳税优惠。新政有效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够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获股权激励的员工税负减轻
  新政策在股权奖励和技术入股两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具体包括,对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对上市公司股权纳税期限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对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所谓递延纳税,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此次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新政,最大的变化是降低了适用税率和推迟了纳税时间。”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说,调整前的税收政策,非上市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应在行权或取得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员工之后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
  而实施新政后,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政策调整,一是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解决了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二是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个至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技术成果入股暂时不用缴税
  之前,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入股其他公司,在没有取得现金收入时就要先行纳税,占用了资金成本。而根据新政,企业或者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可选择转让股权时按实际所得缴纳所得税。
  举例说明,陈女士将一项技术成果投资到某企业,该技术成果研发成本为10万元,投资时双方评估确定的价值为100万元,2年后陈女士将该股权转让,转让价格200万元。
  按照老政策,投资时虽然陈女士没有取得现金流入,但对于技术成果评估增值的90万元(100万元-10万元),要按20%税率缴纳税款18万元,这笔税款可选择一次性缴清,也可选择5年内分批次缴清,而等其转让时,转让差额1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按20%税款,即20万元。从技术成果投资至其转让,共缴纳税款38万元。
  而按照新政策,技术成果投资时不缴纳税款,等其转让时再按转让差额190万元的20%税款,即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38万元。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表示,对于纳税人而言,虽然纳税总额没有变,但在股权转让前,纳税人可以暂不用缴纳18万元税款,将大大降低纳税人的现金流压力,能够大幅降低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负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实施递延纳税需满足七个条件
  那么,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激励政策应符合哪些条件?据了解,要实施递延纳税必须满足以下七个条件。
  一是实施主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是境内居民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是审核批准。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立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是激励股权标的。激励股权标的应为本公司的股权,授予关联公司股权的不纳入优惠范围。同时,考虑到一些科研企事业单位存在将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企业,并以被投资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情况,因此规定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四是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应为企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五是股权持有时间。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限售条件解除之日起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六是行权时间。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七是股权奖励的限制性行业范围。借鉴国际通行作法,采取反列举办法,通过负面清单方式,对住宿和餐饮、房地产、批发和零售业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企业,限制其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负面清单之外企业实施的股权奖励则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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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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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惠的激励类型: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2)递延纳税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3)合并纳税环节、实质降低税负: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是指技术成果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时间。关联企业之间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确认年度为投资协议生效年度。
取得股权时间 “递延所得”=第4列“公允价值”—第5列“计税基础”。 递延所得 是指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前,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的关联企业。 与被投资方是否为关联企业 * * * 取得转增股本收入 递延纳税期间取得的转增股本收入,不能再适用分期缴税政策。 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式处置股权 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形式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不能再享受分期缴税和递延纳税优惠,必须当期缴税。 多种方式取得股权的成本核算 应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财产原值,并且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转让部分股权的处理 实行递延纳税的股权视同优先转让。 需次月15日内 办理税务备案 无需办理税务手续 需每年终了后30日内 报送股权变动情况 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制定计划 行权、解禁、取得股权 持有期间 转让股权 被投资企业的责任义务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股权激励计划(初次办理时)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初次办理时) 4.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初次办理时) 5.本企业和股权激励标的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股权奖励初次办理时)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2.股权激励计划(初次办理时)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初次办理时)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3.技术成果入股协议 4.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企业办理备案需要报送的资料 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须每年进行年度报告 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被投资公司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备案时间 填写股权激励计划中被激励对象的总人数。
股权激励人数 填写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向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 如,某公司实施一批股票期权并于2017年1月行权,则按照该公司2016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取整。
近6个月平均人数 仅由实施“股权奖励”企业填写,其他不填 可出售日 填写根据股票(权)期权计划,股票(权)期权同时满足自授予日起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条件后,实际可以对外出售的日期
可出售日 填写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限制性股票同时满足自授予日起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条件后,实际可以对外出售的日期。 可出售日 填写根据股权奖励计划,自获得奖励之日起持有满3年后,实际可以对外出售的日期。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股权激励计划(初次办理时)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初次办理时) 4.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初次办理时) 5.本企业和股权激励标的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股权奖励初次办理时)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2.股权激励计划(初次办理时)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初次办理时)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3.技术成果入股协议 4.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企业备案需要报送的资料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2.股权激励计划(初次办理时)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初次办理时) 4.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初次办理时) 5.本企业和股权激励标的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股权奖励初次办理时)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2.股权激励计划(初次办理时)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初次办理时)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技术成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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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专利属于谁?
技术入股的专利按照2014公司法的要求,应在入股的同时,转让给入股的企业。专利入股,其实是用专利交易股份,专利持有者获取股份的同时,转让专利的所有权。其中涉及工商的,有章程的重新修改备案,涉及国知局的,有专利权的变更。合法手续办理完备,才算是完成了技术入股。
下面复制粘贴了网上的案例介绍,给大家看下。
  由深圳起步的世界首个获批上市基因治疗药物“今又生”所依托的专利技术权属问题,让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百诺”)和其技术负责人彭朝晖对簿公堂8年。昨日,记者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涉案五个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和国际专利申请权、国际专利权归属赛百诺所有。
  据了解,1998年初,彭朝晖在深圳成立赛百诺公司,主导了“重组腺病毒-p53抗癌注射液”(以下简称p53)的工艺优化、临床试验工作,在发展过程中,彭朝晖引入了投资方,但p53相关专利权属却成为彭朝晖和投资方的争议焦点。
  2008年,赛百诺向深圳市中院起诉称,“病毒载体与人肿瘤抑制基因的重组体及其应用”为彭朝晖等人的职务发明,但彭朝晖等人擅自将专利登记在自己名下。因此,赛百诺提出,彭朝晖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占赛百诺知识产权,并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赛百诺为“病毒载体与人肿瘤抑制基因的重组体及其应用”等五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国际专利申请人或国际专利权人。
  专利纠纷案从深圳市中院的一审到广东省高院的二审。市中院2010年一审判决,彭朝晖败诉;2012年,省高院驳回彭朝晖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彭朝晖为此向广东省高检申请抗诉,省高检依法定程序提请最高检抗诉,最高检审结后向最高法抗诉,认为原审判决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裁定中止原判执行,指令广东省高院再审。
  本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涉案五个发明专利权属赛百诺。
  焦点1:
  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为证明涉案专利权属,本案聚焦于两大焦点。“病毒载体与人肿瘤抑制基因的重组体及其应用”等5个专利是否为职务发明成为本案焦点之一。
  1999年,赛百诺原股东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政公司)与彭朝晖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书》。2008年,赛百诺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起诉称,为完善该专利技术,赛百诺先后投入巨资用于技术开发、临床试验,彭朝晖等人作为工作人员,利用赛百诺的技术、资金、设备创造发明p53及衍生技术。赛百诺和彭朝晖等人还签订了《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保证书约定:“发明专利——病毒载体与人肿瘤抑制基因的重组体及其应用是职务发明,该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赛百诺公司。”
  但彭朝晖称,他在赛百诺成立前就已经掌握涉案发明的技术方案,所以涉案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他与赛百诺签订的保证书适用于申请政府资助,不能证明他放弃或转让专利权权属,也不能证明双方对涉案专利权属作出约定。
  终审中,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彭朝晖与赛百诺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书》中,双方并未对p53技术及相关成果内容进行描述,但彭朝晖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已经全部完成其发明创造。双方签订的保证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可。因此涉案专利权属归属赛百诺。
  焦点2:
  涉案专利是否技术入股赛百诺?
  p53技术及相关成果是否已经作价入股赛百诺成为另一焦点。
  赛百诺称,根据双方于1999年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书》中约定,彭朝晖以其拥有的p53的技术及相关成果投入赛百诺,该技术及相关成果作价2000万元人民币,赛百诺的增资重组以货币资金投入的方式完成。p53技术及相关成果由赛百诺拥有,彭朝晖相应拥有赛百诺40%的股权。
  但彭朝晖称,他与源政公司所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并未履行,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p53技术及相关成果已经评估作价或转移所有权到赛百诺,认定p53技术及相关成果已经入股赛百诺,对他显失公平。
  在终审中,最高法院在查明了《合作投资协议书》的履行情况后认为,彭朝晖将其拥有的p53技术及相关成果投入赛百诺,获得了赛百诺70%的股权和1200万元的经济补偿,实现了其在《合作投资协议书》项下的合同目的。根据协议书约定,p53技术及相关成果应该归赛百诺所有。
  律师提醒:
  屏蔽此推广内容技术入股,双方应约定清楚权利和义务
赛百诺在终审判决中胜诉,赛百诺董事长徐卫告诉记者,在这8年中,虽然“今又生”可以照常生产,但因为专利纠纷未决,专利权属不明晰,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如今,专利权属已经明确,赛百诺将会规划新的资本市场路线。
    赛百诺代理律师张荣富表示,在这场8年官司中,双方两败俱伤,折腾的是社会的损失。随着投资市场越来越火热,这种纠纷案越来越多,资方和技术方在前景未明朗的情况下并未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导致双方后来无休止的纠纷。所以,该专利纠纷案具有启示意义,技术入股时,双方一定要约定好权利和义务,厘清所有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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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非专利交易方式:技术入股成熟度:通过小试
等级:青海 西宁
类型:非专利交易方式:技术入股成熟度:通过小试
等级:青海 西宁
类型:非专利交易方式:技术入股成熟度:通过小试
等级:青海 西宁
类型:非专利交易方式:技术入股成熟度:通过小试
等级:青海 西宁
类型:非专利交易方式:技术入股成熟度:通过小试
等级:青海 西宁
类型:非专利交易方式:技术入股成熟度:通过小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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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实用新型专利交易方式:技术入股成熟度:可以量产
等级:河南 三门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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