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安邦长青树重疾险未成年人身故赔偿和成年人不一样,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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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下安邦长青树的投保人和被保人必须要是一个人吗,小孩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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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不是一个人的。有个孩子购买的话呢?可以给孩子购买,大人是投保人小孩作为被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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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点您是不用担心的。这个保险公司有考虑到,被保险人年龄大于等于18周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被保险人年龄小于18周岁,投保人必须为被保险人父母。
所以小孩子的投保人可以是其父母。
pingansong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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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求是同一人,凡出生满 28 日至 60 周岁,符合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以作为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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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长青树还在等待期内却得病了,可以申请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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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安邦长青树的等待期为90天,等待期内确诊患合同约定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等待期内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后确诊患合同约定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安邦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pingansong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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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保额给,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等待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或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所交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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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长青树陪不赔偿良性肿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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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赔偿的。长青树重疾险产品最多可保80种重大疾病,包括癌症等发生率最高的重疾。例如:肝癌、肺癌、白血病、脑中风、良性及恶性脑肿瘤等。如果过了等待期,是可以进行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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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安邦长青树基本上是比照华夏常青树出品的一款保险产品,是一款值得考虑的产品
1、需注意的是终身型含身故保障的重疾产品,因最终肯定要给付保额,与性价比高的消费型终身重疾弘康一生相比,价格贵上近一倍,适合经济较为宽裕的人群来购买,和选购纯消费型重疾相比,会起到一定的强制储蓄作用。 2、从保障角度来看,与常青树相比较,轻症赔付次数为5次,但轻症保额为20%,还有个优势就是可线上投保。
缴费类型:年交
缴费年限:20年
投保地区:110101
基本保额:30万元
承保职业:1-4类
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
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2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2
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
豁免后期保险费
等待期保障
目前市场上长期重疾险等待期最短的是90天,最长的是1年。等待期为90天,算较短等待期。等待期内患身故、重疾、全残、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返还保费,合同中止。等待期内患轻症,不给付,合同继续有效。(该种类轻症不再进行给付,因后面就算确诊也不是初次确诊),都是常见且较优的处理方式。(PS:意外导致的身故、重疾、轻症无等待期)
1、80种重疾,重疾种类数量中等偏上,因发生率在95%左右的重疾为25种基础重疾,所以可以说是微弱优势一项。2、如为儿童购买的话,需注意的是病种未扩展少儿较为高发的重疾:严重幼年类风湿关节炎,算是一项小小的劣势;
1、38种轻症,轻症数量有一定的优势,这个无统一规范,含市场上主流的轻症(但是需注意的是无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含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一般来说,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是用于治疗急性心肌梗塞的,从赔付上来说,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要求你进行了对应的治疗,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则符合对应的症状诊断即可,更多的差异在于赔付时间问题)2、不分组,每次可给付20%保额,可累计赔付5次(1种疾病只能赔付1次),患轻症可豁免未交保费;
疾病终末期、身故、全残保障
若不幸达到疾病终末期状态、身故、全残,被保人18周岁前,赔付已交保费2倍,18周岁后,则赔付保额。
重疾、疾病终末期、身故、全残是共享保额,即只赔付1项,赔付之后对应合同则中止。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B类(风险较小)
排名越靠前,投诉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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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长青树重大疾病保险
更新时间:
【产品特色】
【投保须知】
承保年龄:被保险人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1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交费方式:趸交、期交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或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身故的,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身故、全残、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无等待期限制。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的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5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种类:
1.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3. 轻微脑中风&&&&&&&&&&&&&&&&&&&&&&&& 4.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 脑垂体瘤、脑囊肿
6. 视力严重受损(3周岁始理赔)&&&&&&& 7. 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8.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
9. 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10. 重症头部外伤
11. 单个肢体缺失&&&&&&&&&&&&&&&&&&&&& 12. 单侧肺脏切除
13. 肝脏手术&&&&&&&&&&&&&&&&&&&&&&&&& 14. 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15. 人工耳蜗植入术&&&&&&&&&&&&&&&&&&& 16. 胆道重建手术
17. 双侧卵巢切除术&&&&&&&&&&&&&&&&&&& 18. 单侧肾脏切除
19. 肝叶切除&&&&&&&&&&&&&&&&&&&&&&&&& 20. 单耳失聪
21.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2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已放置心脏起搏器
23. 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24. 心包膜切除术
25. 脑炎或脑膜炎&&&&&&&&&&&&&&&&&&&&& 26. 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27. 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28. 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29. 角膜移植
30. 单眼失明&&&&&&&&&&&&&&&&&&&&&&&&& 31.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32. 慢性肝功能衰竭
33.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34.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35. 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36. 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37. 双侧睾丸切除术
38. 出血性登革热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种类:
1. 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 多个肢体缺失&&&&&&&&&&&&&&&&&&&&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 深度昏迷
13. 双耳失聪&&&&&&&&&&&&&&&&&&&&&&& 14. 双目失明
15. 瘫痪&&&&&&&&&&&&&& &&&&&&&&&&&&&16. 心脏瓣膜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 严重脑损伤
19. 严重帕金森病&&&&&&&&&&&&&&&&&&& 20. 严重III度烧伤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 语言能力丧失&&&&&&&&&&&&&&&&&&&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26.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7. 严重多发性硬化&&&&&&&&&&&& &&&&&28. 脊髓灰质炎
29. 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30. 严重冠心病
31. 严重心肌病
32. 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33.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34.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35. 严重克隆病&&&&&&&&&&&&&&&&&&&&& 36.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7. 1型糖尿病&&&&&&&&&&&&&&&&&&&&&& 38. 肺源性心脏病
39. 植物人状态&&&&&&&&&&&&&&&&& &&&&40.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41.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42. 埃博拉病毒感染
43. 严重哮喘(25周岁前理赔)&&&&&&& 44. 严重川崎病
45. 严重的系统性硬皮病&&&&&&&&&&&&& 46.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47.& 胰腺移植&&&&&&&&&&&&&&&&&&&&&&& 48. 急性坏死胰腺炎开腹手术
49.&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50. 疯牛病
51. 肾髓质囊性病&&&&&&&&&&&&&&&&&&& 52. 严重的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53.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54.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55. 颅脑手术&&&&&&&&&&&&&&&&&&&&&&& 56.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57. 严重心肌炎&&&&&&&&&&&&&&&&&&&&& 58. 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
59.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60.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61. 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瘤
62.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Steele-Rchardson—Olszewski综合征)
63.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64.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65. 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
66.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67. 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68. 坏死性筋膜炎&&&&&&&&&&&&&&&&&&& 69.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70. 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71. 严重癫痫
72.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73. 肺淋巴管肌瘤病
74.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75. 小肠移植
76.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77. 骨生长不全症
78. 失去一肢及一眼&&&&&&&&&&&&&&&&& 79. 重症手足口病
80. 严重面部烧伤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身故的: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周岁,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全残的: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年满18周岁,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达到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的:
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时未满18周岁,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时年满18周岁,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
在交费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初次诊断罹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无论被保险人的驾驶行为是否是引起保险事故的原因;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主险合同所列第33、34种重大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注:其他免责规定详见产品条款“2.7其他免责条款”及相关内容。
【犹豫期及退保】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20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解除后,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
说明:本资料仅供理解产品条款所用,有关产品的说明、解释、承诺或保证,如与产品条款不一致,均以产品条款为准。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并敬请留意其中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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