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费过高,吕梁市物价局联系方式,工商局会管吗,鉴定根据物品收费,还是根据别人的参考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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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江苏省南京市司法局关于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 10:42
发文单位: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 江苏省南京市司法局文  号:宁价费(2008)13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各司法鉴定所(中心):
  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号)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江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件)向委托方收取司法鉴定费。
  凡未经江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其他鉴定事项、鉴定机构不得比照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收费。
  二、司法鉴定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三、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明确委托鉴定事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鉴定收费项目、标准,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事项,并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四、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委托事项既提供鉴定咨询又进行鉴定的,只能收取鉴定费,不得收取咨询费。委托人只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按照本通知附件关于鉴定咨询收费的标准计算收取。
  五、司法鉴定过程中发生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收费,应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执行以下收费规定:
  (一)终止鉴定收费。在鉴定过程中,不是因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的过错,出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列举的情形之一,需要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及时终止鉴定、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后,从承办该项司法鉴定业务已收费用中扣除已发生的实际支出,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在结算时应当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
  (二)补充鉴定收费。出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列举的情形之一,需要进行补充鉴定的,受委托的原司法鉴定机构,按照不超过规定最高标准的60%收费;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按照规定项目标准收费。
  (三)重新鉴定收费。在鉴定过程中,因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的过错,出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列举的情形之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终止鉴定,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全额退还已收的鉴定费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收费,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遇有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双方协商,可在原鉴定收费最高标准上上浮30%收费。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鉴定,如确需咨询有关专家意见的,经委托人同意,专家劳务费按照《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收费项目标准》有关规定计算收取。
  七、司法鉴定收费及代委托方支付的各种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方收取任何费用。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后,应向委托方出具合法票据。
  八、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予以减免收费。
  九、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司法鉴定,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除国家或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以鉴定时间延长作为理由,要求委托人多付费用。
  十、司法鉴定人在提供鉴定服务过程中,在人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具体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向当事人代为收取并交付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不得再以此为由向当事人重复收费。
  司法鉴定机构征得委托方同意后,代其支付的查档费、资料费等,在结算时应当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
  十一、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向委托人提交鉴定文书一式三份。如果委托方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提供外文译本的,另加收工本费。鉴定文书的中文本每份不超过10元,译文本每份不超过40元。
  十二、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年审制度,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有关收费规定项目、标准和价格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监督举报电话号码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方和社会各方面的的监督。
  十三、委托方认为司法鉴定机构不执行司法鉴定收费规定或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鉴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鉴定行业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除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鉴定事项外,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其他司法鉴定事项,按照现行规定标准收费。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十五、本通知自下发起生效实行,在实行期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司法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日
  附: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收费项目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一、法医类鉴定  
(一)法医临床鉴定  
损伤程度鉴定  
700-800元/例  
1、收费标准中包含司法鉴定的依法受理、实施、出具鉴定文书等费用;但不包含医疗机构收取的特殊项目检查(检验)费用;2、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公布)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其中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应当按照价格部门规定的低限标准收费;其余鉴定可以在价格部门规定幅度内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方根据鉴定专家人数和职称高低、鉴定难度、鉴定时限、成本开支等因素商定(其中专家劳务费可以参照高级职称50元/人次或200元/人天,中级职称40元/人次或150元/人天,中级以下职称30元/人次或120元/人天计算收取)  
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  
700-900元/例  
交通事故、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  
500-700元/项  
性功能鉴定  
800元/例  
医疗纠纷鉴定  
活体年龄鉴定  
700元/例  
劳动能力评定  
500-600元/例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800-1000元/例  
医疗费审查和续医费鉴定  
800-1000元/例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300-500元/例  
活体检验照相  
60元/人  
(二)法医病理鉴定  
致伤(死)物认定  
800-1000元/例  
涉及开棺验尸、尸体解剖的,可以通过协议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其余同上  
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  
800-1200元/例  
死亡原因鉴定  
死亡方式鉴定  
死亡时间推定  
死后个体识别  
2000元/具  
指通过对毛发、精斑、唾液、血痕、骨质等验材进行个体识别鉴定。其余同上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与鉴定  
50元/片  
尸体检验照相  
80元/具  
包括照片  
(三)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定能力鉴定  
1200元/例  
与上述“法医临床鉴定”备注内容相同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  
2000元/例  
(四)法医物证鉴定  
颅骨复原像  
3000元/具  
颅像重合  
2500元/人次  
亲子鉴定  
1500元/一份检材  
使用DNA方法,其余同上  
性别鉴定  
1000元/例  
种族和种属鉴定  
1800元/例  
个体识别  
2000元/例  
指通过对毛发、精斑、唾液、血痕、骨质等验材进行个体识别鉴定。其余同上  
(五)法医毒物鉴定  
定性毒物分析鉴定  
800元/检材  
与上述“法医临床鉴定”备注内容相同  
定量毒物分析鉴定  
800元/检材  
不明方向毒物分析鉴定  
800-1000元/检材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二、物证类鉴定  
(一)文书物证鉴定  
笔迹鉴定  
800元/例  
印章印文鉴定  
800元/例  
印刷文书鉴定  
800元/例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二)痕迹文书鉴定  
指纹鉴定  
1200元/例  
足迹鉴定  
1200元/例  
工具痕迹鉴定  
1200元/例  
枪弹痕迹鉴定  
1500元/例  
车辆事故痕迹鉴定  
1800元/例  
其他痕迹鉴定  
1200元/例  
(三)微量物证鉴定  
定性分析  
600-1000元/一份检材.项  
定量分析  
800-1200元/一份检材.项  
三、声像资料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录像制品鉴定  
1200元/例  
录音制品鉴定  
1000元/例  
磁盘、光盘鉴定  
700元/例  
图片鉴定  
500元/例  
四、其他  
(一)工本费  
司法鉴定文书工本费  
中文本不超过10元/份;译文本不超过40元/份  
向委托人提交的中文司法鉴定文书一套(一式三份)免收。如果委托方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提供外文译本的,可以另加收此费  
(二)咨询费  
咨询专家  
20-30元/小时人  
出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的,另按每份不超过20元收取。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委托事项既提供专家咨询又进行鉴定的,只能收取鉴定费,不得收取咨询费  
(三)其他司法鉴定收费  
司法会计鉴定  
按现行规定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其他司法鉴定是指日以前,经江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除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类资料鉴定以外的鉴定  
建筑工程鉴定  
产品质量监督鉴定  
资产评估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  
土地评估鉴定  
计量器具检(测)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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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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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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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价费[2007]63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快我省高素质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我们制定了《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办法》中所涉及的收费标准暂试行至2009年2月28日止,到期根据执行情况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包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统称‘鉴定机构’)等非企业法人单位开展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收费,均应执行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
鉴定机构应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非企业)注人登记证,到同级或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都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对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其在校生及毕业生在中请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学校不得再组织相应内容的培训,也不得在学费之外,另收培训费。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在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按照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免除理论考核鉴定,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鉴定按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五级/初级工)进行。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和职业(工种)技能标准以及职业技能考枝要求,将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归并为A,B,C三大类(附件二)今后如需增加新的职业(工种)(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省政府批准公布新的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以及本省组织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由其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其分类和收费标准建议,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本办法公布的《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附件一)执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收费标准各等级统一按每人130元收取。
职业技能鉴定单科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费按其对级别鉴定费标准减半收取.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取10元试卷费。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省、设区市、县(区市)三级服务管理网络。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服务管理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具体组织实施技能鉴定的考试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收入应专门用于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的开支。使用分配应遵循“谁发生,谁留用,不发生,不留用’的原则。
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宣传费、场地租金,一般性原辅材料.能源消耗,工具和仪器,利用智能化考试平台。设备折旧、证卡和题库建设(开发、使用、维护)、年检评估、鉴定测评(考评)、考务费用以及按规定上缴上级的费用等。
各鉴定机构应从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中,按初、中,高级鉴定每人60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70元的标准提取,缴付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用于购置。开发、维护题库,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鉴定机构年检、职业技能鉴定基础性建设等费用支出.对只开展技能考核鉴定的按以上标准每人扣减10元缴付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其它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按下规定执行:
(一)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费: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组成综合考评小组,在申报者参加知识和技能考核合格后,对其《工作能力总结》和工作业绩进行考考核,综合评审时收收取(具体标准见附件一)。评审费按“谁评审,谁收取”原则,并只对技师、高级技师进行,其他初、中、高级工不得收取综合评审费。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包括考评员,高级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等管理人员资格培训考核认证费: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会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对本行业申报的有关人员进行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相应的鉴定指导中心,对初次申报培训考核认证的人员按每人400元收取资格培训考核认证费(含办理证卡等费用,下同),按规定接受定期继续教育的按每人次100元收取考核认证费.
(三)对因个人原因造成职业资格证书遗失,损坏需进行补证的,可收取10元补证工本费。
除国家规定的一般工种外,国家行业、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实行持证上岗的行业特有工种,由该行业、部门组织,与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的培训。考核两者合并,以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结合行业操作规范进行。按照《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一次性培训,考核鉴定,实行“两考合一”,同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不得重复收费。“两考合一”收费办法由要求实行持证上岗的该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提出,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或收费场所,全面公示其经有权部门批准承担的鉴定职业(工种)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几不执行公示,亮证制度的,一律不得收费。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财政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考培分离,培训不与鉴定挂钩。职业技能鉴定前的培训按经营性收费管理,培训机构应本著学员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培训,强行收费,并使用税务票据.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收费,切实规范收费及服务行为。并按价格。财政等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收费收支情况。收费票据。报表账册及其它有关资科,自觉接受收费年审和其它形式的监督检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其下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下岗再就业人员。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等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对象实施减免政策,切实减轻这部分人的负担。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省内过去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
单位:元/人
考核鉴定费
综合评审费
1.考虑到部分工种耗材大的特殊性,消防,电信通信传输。中、西餐烹饪。调酒和茶艺。营养配餐,插花,盆景.印染,金属轧制、机械冷加工,机械热加工,特种加工设备操作。冷作钣金加工,工件表面处理.机械设备维修,维修电工,电机检修、裁剪缝纫。木材制品制作人员考核鉴定所需的原材料、主料可由鉴定机构实际成本代办或由考生自备、美容、美发、形象设计。摄影的模特自备或按实际聘用的费用由鉴定机构代办。
2.其他工种除考核鉴定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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