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注册注册资金要求目前总资产300万元,全部为自有资金,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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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工业投资项目的A方案如下:
项目原始投资1 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750万元,流动资金投资200万元,其余为无形资产投资,全部投资的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该项目建设期为2年,经营期为10年,固定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分2年平均投入,流动资金投资在项目完工时(第2年年末)投入。
固定资产的寿命期为10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期满有50万元的净残值;无形资产从投产年份起分10年摊销完毕;流动资金于终结点一次收回。
预计项目投产后,每年发生的相关营业收入(不含增值税)和经营成本分别为600万元和 2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该项目不享受减免所得税的待遇。
(1) 计算项目A方案的下列指标:
①项目计算期;
②固定资产原值;
③固定资产年折旧;
④无形资产投资额;
⑤无形资产年摊销额;
⑥经营期每年总成本;
⑦经营期每年营业利润;
⑧经营期每年净利润。
(2) 计算该项目A方案的下列净现金流量指标:
①建设各年的净现金流量;
②投产后第1年至第10年每年的经营净现金流量;
③项目计算期末回收额;
④终结点净现金流量。
(3) 按14%的行业基准折现率,计算A方案净现值指标,请据此评价该方案的财务可行性。
(4) 该项目的B方案原始固定资产投资为1 080万元,建设期1年,经营期不变,经营期各年现金流量NCF1-10=300万元,请计算该项目B方案的净现值指标,并据以评价该方案的财务可行性。
(5) 利用年等额净回收额法进行投资决策,在A、B方案中选出较优的方案。 [答案及解析]
(1) 计算项目A方案的下列指标:
项目计算期=2+10=12(年)
固定资产原值=750(万元)
固定资产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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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相关试卷证券代码:603283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外投资且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对外投资对象:通过全资子公司苏州迈智特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迈智特”)向无锡昌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昌鼎”)进行投资
. 对外投资金额: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8,000万元向迈智特增资,增资完
成后迈智特注册资本将由2,000万元增加至10,000万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迈
智特100%股权;迈智特使用自有资金及部分贷款拟以6,120万元(陆仟壹佰贰拾
万元整)收购无锡昌鼎51%股权。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对外投资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一、对外投资事项概述
1、公司拟以自有资金8,000万元向迈智特增资,以满足迈智特未来的发展资
金需求。增资款项将全部计入迈智特注册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迈智特注册资本将由
2,000万元增加至10,000 万元,公司持有100%股权;迈智特使用自有资金及部分
贷款拟以6,120万元(陆仟壹佰贰拾万元整)收购无锡昌鼎51%股权。为确保本次
收购的顺利履行,公司同意为迈智特在本次收购项下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提供
保证担保。本次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转让方依据收购合同可向迈智特主张的各
项权利,其中包括迈智特依约应向转让方支付的6,120万元收购款。
2、公司于2018 年7月30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子公司收
购无锡昌鼎电子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及《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对外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苏州迈智特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苏州迈智特有限公司
2、住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4号6幢厂房一楼
3、法定代表人:孙丰
4、成立日期:2015年 6 月 17 日
5、注册资本:2000万元
6、经营范围:从事智能电子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的技术研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加工、销售:智能电子设备、
工艺品、办公用品;动漫软件设计;图文设计、制作;网上销售:智能硬件;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8、主要财务数据
(经审计)
(经审计)
总资产(万元)
净资产(万元)
净利润(万元)
(二)无锡昌鼎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苏
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投资意向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号),为充分整合双方资源,实现业务板块的分类运营和归口管理,进一步优化
公司的组织架构,公司决定本次收购主体由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为苏州迈智特有限公司。
1、交易各方情况介绍
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
甲方(收购方):苏州迈智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丰
地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4号
乙方(转让方):
乙方一:陈能强
台湾身份证号码:J12167****
乙方二:葛鹏举
身份证号码:18****
乙方三:朱才飞
身份证号码:11****
乙方四:于永皞
身份证号码:24****
丙方(标的公司):无锡昌鼎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能强
住址:无锡市梁溪区会西路30-28号
丁方: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丰
住址: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4号
2、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a、无锡昌鼎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能强
住址:无锡市梁溪区会西路30-28号
经营范围:电子器件、电子元件、设备、电气设备、通用设备、专用
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及保养服务;灯具的销售;计算机软件、
硬件的设计、研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b、交易标的
陈能强向收购方转让标的公司37.74%股权
葛鹏举向收购方转让标的公司7.14%股权
朱才飞向收购方转让标的公司4.59%股权
于永皞向收购方转让标的公司1.53%股权
c、交易标的价格确定
对标的公司的估值为12,000万元,即2018年承诺净利润的12倍。且转让
方承诺标的公司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税后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的净利润孰低值为准,以下皆同)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1,200万元及1,400
标的公司51%股权的交易对价为6,120万元(陆仟壹佰贰拾万元整),支付
对价资金来源为迈智特自有资金及部分贷款。
d、本次股权转让前后的股权结构:
转让前所持股权情况
本次转让股权情况
转让后所持股权情况
对应注册资
本(万元)
对应注册资
本(万元)
对应注册资
本(万元)
e、标的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
2018年1月-5月
(经审计)
(未审计)
(未审计))
总资产(万元)
净资产(万元)
净利润(万元)
3、本次投资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收购方):苏州迈智特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
乙方一:陈能强
乙方二:葛鹏举
乙方三:朱才飞
乙方四:于永皞
丙方(标的公司):无锡昌鼎电子有限公司
丁方: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a、标的股权、交易价格、支付和交割等相关事项
a.1 甲方向乙方收购的为标的公司51%股权,以及依照该股权,股东应当享
有的对标的公司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
权、提案权、知情权以及其它权益。
a.2 交易标的价格确定
对标的公司的估值为12,000万元,即2018年承诺净利润的12倍。且转让
方承诺标的公司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税后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的净利润孰低值为准,以下皆同)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1,200万元及1,400
标的公司51%股权的交易对价为6,120万元(陆仟壹佰贰拾万元整),支付
对价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部分贷款。
a.3 交易价款的支付
(A)股权变更登记等交割条件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期
股权转让款3284万元,同时1000万元定金自动转为第一期股权转让款;
(B)公司实现了2018年承诺净利润等条件满足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
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918万元;
(C)公司实现了2019年承诺净利润等条件满足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
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918万元。
a..4 交割日为标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
b、业绩补偿事项
乙方承诺标的公司2018年、2019年及2020年(“承诺年度”)税后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值为准,以下皆同)分别不低于1000
万元、1200万元及1400万元(“承诺净利润”)。
承诺期满后,乙方应就承诺年度内标的公司累计实际实现的税前利润不足承
诺税前利润的部分向甲方进行累计补偿。
业绩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
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承诺净利润数总和]×6120万元
c、49%股权质押担保
乙方将其所持标的公司49%股权质押给甲方,担保范围为乙方依据股权转让
协议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支付业绩补偿款、赔偿或有负债
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回购价款等。
d、标的公司遭受或有负债的赔偿责任
标的公司遭受或有负债的,由乙方各方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标的公司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e、税费负担
实现本次收购而发生的有关税费,应由法律规定应予纳税的一方承担
f、协议的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
并于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准本次收购之日起生效。
4、公司为迈智特提供担保
为确保本次收购的顺利履行,公司同意为迈智特在本次收购项下应当履行的
各项义务提供保证担保。本次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转让方依据收购合同可向迈智
特主张的各项权利,其中包括迈智特依约应向转让方支付的6120万元收购款。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此次担保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
意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四、本次对外投资及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无锡昌鼎电子有限公司在半导体封测设备领域有着丰富的客户资源
和技术储备,此次收购既能够帮助公司切入半导体设备行业,增强协同效
应,拓宽公司产业链,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抓住半导体、集成电路行业的发展机遇,
为公司注入经济发展新动力,打造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公司业务的长远发
展。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五、本次增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从长期发展战略布局出发的慎重决定,在实际经营过程
中,可能面临子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公司管理风险、业务经营风险等。本次对外投
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对外投资完成后,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切
实加强子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公司管理,严控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已知:某企业准备添置一条生产线,共需要固定资产投资202万元,均为自有资金。建设期为一年,全部资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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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成@】公司借款合同
公司借款合同公司借款合同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大写:)其中备付利息:(大写:)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行为; (7)其它: 3.2 提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 计 划 提 款 │ 金 额 │ ├──────┬──────┬───────┬──────┼─────┤ │ 年│ 季│月││ │ ├──────┼──────┼───────┼──────┼─────┤ │││ ││ │ ├──────┼──────┼───────┼──────┼─────┤ │││ ││ │ ├──────┼──────┼───────┼──────┼─────┤ │││ ││ │ └──────┴──────┴───────┴──────┴─────┘ 3.3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3.4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3.5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3.6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计收一次,结息日为。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4.2 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3条款所述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3.4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对该未提或超计划提款部分,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5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第五条 还款 5.1 还款来源为及其它可用于还款的资金。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日后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 │期序│ 金 额 │ ├────┬────┬────┬────┬────┼─────────┤ │ 序 数 │  年  │  季  │  月  ││ 币种: │ ├────┼────┼────┼────┼────┼─────────┤ │ 第1期 │││││ │ ├────┼────┼────┼────┼────┼─────────┤ │ 第2期 │││││ │ ├────┼────┼────┼────┼────┼─────────┤ │ 第3期 │││││ │ ├────┼────┼────┼────┼────┼─────────┤ │ 第4期 │││││ │ ├────┼────┼────┼────┼────┼─────────┤ │ 第5期 │││││ │ ├────┼────┼────┼────┼────┼─────────┤ │ 第6期 │││││ │ ├────┼────┼────┼────┼────┼─────────┤ │ 第7期 │││││ │ ├────┼────┼────┼────┼────┼─────────┤ │ 第8期 │││││ │ ├────┼────┼────┼────┼────┼─────────┤ │ 第9期 │││││ │ ├────┼────┼────┼────┼────┼─────────┤ │第10期│││││ │ ├────┼────┼────┼────┼────┼─────────┤ │第11期│││││ │ ├────┼────┼────┼────┼────┼─────────┤ │第12期│││││ │ ├────┼────┼────┼────┼────┼─────────┤ │第13期│││││ │ ├────┼────┼────┼────┼────┼─────────┤ │第14期│││││ │ ├────┼────┼────┼────┼────┼─────────┤ │第15期│││││ │ ├────┼────┼────┼────┼────┼─────────┤ │第16期│││││ │ ├────┼────┼────┼────┼────┼─────────┤ │第17期│││││ │ ├────┼────┼────┼────┼────┼─────────┤ │第18期│││││ │ ├────┼────┼────┼────┼────┼─────────┤ │第19期│││││ │ ├────┼────┼────┼────┼────┼─────────┤ │第20期│││││ │ └────┴────┴────┴────┴────┴─────────┘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日前一具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4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7.1 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条款所述第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第八条 约定事项 8.1 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本外币往来户和/或专户。本合同项下开 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8.2 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卡片应交贷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个月内未能签订进口合同,贷款方有权撤消本贷款。 8.3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置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5 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积累和不低于%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方办理。 8.6 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它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7 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 (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 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的、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和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 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9.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9.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9.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10.5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10.6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贷双方各执份,担保人执一份。借款方: 贷款方:交通银行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职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署
(二)借款合同   (适用于中方股本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年月日的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股本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大写:)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对的投资。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 行: (1)已提供第二条所述投资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标、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4)借款方自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5)投资项目外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3.2 提供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 │ 计 划 提 款 │ 金 额 │ ├──────┬──────┬───────┬──────┼─────┤ │ 年│ 季│月││ │ ├──────┼──────┼───────┼──────┼─────┤ │││ ││ │ ├──────┼──────┼───────┼──────┼─────┤ │││ ││ │ ├──────┼──────┼───────┼──────┼─────┤ │││ ││ │ └──────┴──────┴───────┴──────┴─────┘ 3.3 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3.4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计收一次,结算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4.2 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2条款规定的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3.3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 担。4.5 借款方应于结算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算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应以自有资金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本贷款。本贷款项下投资项目的红利分配应首先用于归还本贷款。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后个 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 │期序│ 金 额 │ ├────┬────┬────┬────┬────┼─────────┤ │ 序 数 │  年  │  季  │  月  ││ 币种: │ ├────┼────┼────┼────┼────┼─────────┤ │ 第1期 │││││ │ ├────┼────┼────┼────┼────┼─────────┤ │ 第2期 │││││ │ ├────┼────┼────┼────┼────┼─────────┤ │ 第3期 │││││ │ ├────┼────┼────┼────┼────┼─────────┤ │ 第4期 │││││ │ ├────┼────┼────┼────┼────┼─────────┤ │ 第5期 │││││ │ ├────┼────┼────┼────┼────┼─────────┤ │ 第6期 │││││ │ ├────┼────┼────┼────┼────┼─────────┤ │ 第7期 │││││ │ ├────┼────┼────┼────┼────┼─────────┤ │ 第8期 │││││ │ ├────┼────┼────┼────┼────┼─────────┤ │ 第9期 │││││ │ ├────┼────┼────┼────┼────┼─────────┤ │第10期│││││ │ ├────┼────┼────┼────┼────┼─────────┤ │第11期│││││ │ ├────┼────┼────┼────┼────┼─────────┤ │第12期│││││ │ ├────┼────┼────┼────┼────┼─────────┤ │第13期│││││ │ ├────┼────┼────┼────┼────┼─────────┤ │第14期│││││ │ ├────┼────┼────┼────┼────┼─────────┤ │第15期│││││ │ ├────┼────┼────┼────┼────┼─────────┤ │第16期│││││ │ ├────┼────┼────┼────┼────┼─────────┤ │第17期│││││ │ ├────┼────┼────┼────┼────┼─────────┤ │第18期│││││ │ ├────┼────┼────┼────┼────┼─────────┤ │第19期│││││ │ ├────┼────┼────┼────┼────┼─────────┤ │第20期│││││ │ └────┴────┴────┴────┴────┴─────────┘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处理,并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7.1 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借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4)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条款所述的第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笔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第八条 约定事项 8.1 借款方按合资(作)合同规定缴足资本金后,应及时将出资证明和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副本交贷款方备存。8.2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检查和监督,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及时完整地提供本企业和投资企业的基建、生产、财务等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按季报送有关统计、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8.3 借款方为其他建设项目或投资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于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4 发生下列事件,借款方应事先征得贷款方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 (2)将本贷款项下投资股权以任何形式转让他人或设定抵押权。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借款方(被)申请破产。9.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府变更者除外。9.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的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9.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10.4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10.5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10.6 本合同正本份,借贷双方各执份,担保人执一份。借款方: 贷款方:交通银行行。(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职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署
(三)借款合同   (适用于三资企业固定资产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大写:),其中备付利息(大写:)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借款项目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合营各方注册资本已按规定缴足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4)已提交董事会有关借款、财产抵押的有关决议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5)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6)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7)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8)其它: 3.2 提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每次提款额为万的整数倍,但后一笔提款除外。3.3 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分年提款计划提款: ┌────────────────────────────┬─────┐ │ 计 划 提 款 │ 金 额 │ ├──────┬──────┬───────┬──────┼─────┤ │ 年│ 季│月││ │ ├──────┼──────┼───────┼──────┼─────┤ │││ ││ │ ├──────┼──────┼───────┼──────┼─────┤ │││ ││ │ ├──────┼──────┼───────┼──────┼─────┤ │││ ││ │ └──────┴──────┴───────┴──────┴─────┘ 3.4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3.5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3.6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3.7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计收一次,结算日为。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4.2 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承诺费起算日为,并在日计收。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4.5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第五条 还款 5.1 还款来源为及其他可用于还款的资金。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后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 │期序│ 金 额 │ ├────┬────┬────┬────┬────┼─────────┤ │ 序 数 │  年  │  季  │  月  ││ 币种: │ ├────┼────┼────┼────┼────┼─────────┤ │ 第1期 │││││ │ ├────┼────┼────┼────┼────┼─────────┤ │ 第2期 │││││ │ ├────┼────┼────┼────┼────┼─────────┤ │ 第3期 │││││ │ ├────┼────┼────┼────┼────┼─────────┤ │ 第4期 │││││ │ ├────┼────┼────┼────┼────┼─────────┤ │ 第5期 │││││ │ ├────┼────┼────┼────┼────┼─────────┤ │ 第6期 │││││ │ ├────┼────┼────┼────┼────┼─────────┤ │ 第7期 │││││ │ ├────┼────┼────┼────┼────┼─────────┤ │ 第8期 │││││ │ ├────┼────┼────┼────┼────┼─────────┤ │ 第9期 │││││ │ ├────┼────┼────┼────┼────┼─────────┤ │第10期│││││ │ ├────┼────┼────┼────┼────┼─────────┤ │第11期│││││ │ ├────┼────┼────┼────┼────┼─────────┤ │第12期│││││ │ ├────┼────┼────┼────┼────┼─────────┤ │第13期│││││ │ ├────┼────┼────┼────┼────┼─────────┤ │第14期│││││ │ ├────┼────┼────┼────┼────┼─────────┤ │第15期│││││ │ ├────┼────┼────┼────┼────┼─────────┤ │第16期│││││ │ ├────┼────┼────┼────┼────┼─────────┤ │第17期│││││ │ ├────┼────┼────┼────┼────┼─────────┤ │第18期│││││ │ ├────┼────┼────┼────┼────┼─────────┤ │第19期│││││ │ ├────┼────┼────┼────┼────┼─────────┤ │第20期│││││ │ └────┴────┴────┴────┴────┴─────────┘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各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一个月前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款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低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约,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6.2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5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1)借款方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且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条款所述每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笔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第八条 约定事项 8.1 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往来户或/和专户。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8.2 如贷款方认为某项设备订购应实行公开招标,借款方应遵照办理。8.3 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清单应交贷款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8.4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6 借款方同意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和不低于%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贷款方办理。 8.7 借款方和未能按第5.2条款规定还款,则不能进行红利分配。8.8 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他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能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9 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求贷款方的意见:(1)合资(作)合同、企业章程的任何变更;(2)为其他建设项目向境内外举债。8.10 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同意:(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又未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9.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9.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借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9.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 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10.5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10.6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贷双方各执份,担保人执一份。借款方:贷款方:交通银行行。(法人公章)(法人公章) 签字人:签字人: 职务: 职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署
(四)借款合同   (适用于流动资金外汇贷款)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交通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年月日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流动资金外汇贷款。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规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大写:) 1.3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第三条 提款 3.1 提款期为天,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 计 划 提 款 │ 金 额 │ ├──────┬──────┬───────┬──────┼─────┤ │ 年│ 季│月││ │ ├──────┼──────┼───────┼──────┼─────┤ │││ ││ │ ├──────┼──────┼───────┼──────┼─────┤ │││ ││ │ ├──────┼──────┼───────┼──────┼─────┤ │││ ││ │ └──────┴──────┴───────┴──────┴─────┘ 3.2 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至少提前十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3.3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3.4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第四条 利息 4.1 借款利率。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4.2 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3 利息以所借币种支付。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以销售收入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借款。借款方应按第1.3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次归还全部借款本金。还款计划如下: ┌────────────────────────┬─────────┐ │期序│ 金 额 │ ├────┬────┬────┬────┬────┼─────────┤ │ 序 数 │  年  │  季  │  月  ││币种:│ ├────┼────┼────┼────┼────┼─────────┤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7  │││││ │ ├────┼────┼────┼────┼────┼─────────┤ │  8  │││││ │ ├────┼────┼────┼────┼────┼─────────┤ │  9  │││││ │ ├────┼────┼────┼────┼────┼─────────┤ │ 10 │││││ │ ├────┼────┼────┼────┼────┼─────────┤ │ 11 │││││ │ ├────┼────┼────┼────┼────┼─────────┤ │ 12 │││││ │ └────┴────┴────┴────┴────┴─────────┘ 5.2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如确需调整还款计划,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贷款到期,贷款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数归还,借款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向贷款方提交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后才能展期;同时,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3 借款到期未还又未经贷款方批准展期,对该逾期贷款,贷款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定利率基础上加收%的利息。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按期还款,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第七条 约定事项 7.1 借款方应在贷款方开立往来帐户。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的进结算业务全部交贷款方办理。贷款项下进口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 7.2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 利。贷款方有权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借款方应按月报民生产经营有关的统计、财会报表及贷款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3 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7.4 如果借款方今后采取抵押方式向第三者筹措流动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还本付息;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8.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8.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8.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8.1(3)条款所述违约行为,从违约之日起违约发生日借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 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以采取的任何措施。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8.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9.2 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9.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9.4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9.5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9.6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贷双方各执份,担保人执一份。借款方:贷款方:交通银行行 (法人公章)(法人公章) 签字人:签字人: 职务: 职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署  (五)担保书 编号: 交通银行行: 鉴于你行向(下称“借款人”)提供(币种)贷款(金额)(大写:)(下称“贷款”)。该借款合同(下称“合同”)编号为。该贷款期限为,利率为,用于。本保证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上述“贷款”全额担保,特此开立以你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你行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偿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全部和任何 “到期应付款项”,本保证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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