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计扣除怎么算农产品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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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说】彭怀文 :7月1日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及申报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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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简并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9号公告,从2017年开始执行简并后的增值税税率(开始申报),对农产品增值税核算影响较大。虽然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财会(2016)22号发布时间不久,但是并没有考虑到增值税居然也有“加计扣除”。为了准确核算并确保申报正确,建议企业在“-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下进行明细核算或核算。一、从购进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的核算【案例一】甲公司是一家肉制品加工企业。2017年购进分割猪肉1000吨,含税单价2.22万元/吨,转账支付,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7月份生产领用800吨用于火腿肠的生产加工,200吨用于香肠加工。1、购进时:借: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220万元& &&&贷:2220万元2、生产火腿肠领用:借:-火腿肠1568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32万元& &&&生产-香肠400万元& &&&贷:原材料2000万元【备注】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800*2*11%/11%*(13%-11%)=32万元3、申报表填写假定不考虑其他情况下,《增值税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图-1二、从购进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算【案例一】甲公司是一家肉制品加工企业。日购进分割猪肉50吨,含税单价2.06万元/吨,银行转账支付。对方是小规模,申请税务局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7月份生产领用40吨用于火腿肠的生产加工,10吨用于腊肉的生产加工。1、购进时:借:原材料92万元&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11万元& && &贷:银行103万元【备注】根据37号文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案例二】中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37号文规定。进项税额=50*2.06/(1+3%)*11%=11万元2、生产火腿肠领用:借:生产成本-火腿肠72.128万元&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1.472万元& && &生产成本-香肠18.4万元& && &贷:原材料92万元【备注】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92*40/50)*11%/11%*(13%-11%)=32万元3、申报表填写假定不考虑其他情况下,《增值税表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图-2【说明】按照19号公告规定,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且能分开核算的,才能享受加计扣除。一旦享受加计扣除的,就不能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三、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思考及把控从前面两个案例看,似乎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很容易算出,其实只是为了简化把问题说的很简单而已,在实务中类似案例的情形是很少的。农产品具有季节性,农产品的价格历来波动性是很大的,因此农产品加工企业向来都有囤货的习惯。因此,当月领用的农产品可能既有当月购进的也有以前月份购进的,即便是同一月份也有可能是不同购进批次的,也有可能不同供应商(包括众多散乱农户或农业合作社),要区分是不可能的。因此,“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必然受到企业核算制度的影响。一般农产品企业存货核算有、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等,而很少使用或不可能使用。不管使用那种计价方法核算,都具有一定假设性,因此计算出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也都具有一定假设性。如果购进农产品经过加工仍然还是属于初级农产品,然后再领用进行深加工的同时又直接对外销售,要计算加计扣除就更加复杂了,因为还要涉及到。比如,肉联厂购进生猪,屠宰后既可以对外直接出售生鲜或冰冻猪肉,属于低税率,又可以继续加工成高税率的熟肉制品。在这个过程中,中间环节的猪肉,既可能是产成品也可能是后一环节的原材料。因此,后一环节深加工猪肉可以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必然与中间环节猪肉的有着莫大的。既然存在假设性,且各企业核算也可能不一样,必然对于怎么计算有着不同理解,包括税务局与企业的理解都可能出现分歧。企业在加计扣除计算上,需要坚持一点,就是需要保持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一致性,不能为了眼前为了多加计扣除一点进项税额就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当税企发生争议的时候,只要企业坚持存货计价方法的一致性才能有效说服税务局。
本帖最后由 aa低调 于
11:44 编辑
这个案例有瑕疵,既然选择农产品进项核定扣除,就应该用含税买价进原材料,参与成本核算,月底按照成品销售量倒算可以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冲减主营成本,核心在于单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纳税申报表还有一张(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不同意这个处理方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1.472万元,算法错误。
税额是1.9999972万。
举个餐饮例子就好了!比如中央厨房
税务老兵 发表于
税额是1.9999972万。
请问你是怎么计算的?
Powered by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申报和加计扣除核算方法
作者:一叶税舟
编辑:accliu
自2017年起,我国取消13%档,进入简并期。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规定,从起增值税作调整,并按新的填写申报。
本次涉及表式修改的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一)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二),其他报表只涉及表际逻辑。
附表一涉及的是销项税额的申报,为了正确反映税率简并后的政策效应,按照惯例,将原来&11%税率&的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即由13%调低为11%税率部分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原适用11%税率进行分设。在填写方法上没有根本性区别,只是税率变化,不作过多分析。
下面主要针对附表二以及相关内容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申报表表面的变化
表面结构变化不大,仅仅将原第8栏&其他&修改为两栏: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第8b栏&其他&。其中第8b栏&其他&的填写内容和方法与原来相同。根据财税〔2017〕37号的规定,相关农产品抵扣的填写发生很大变化,对于取得并按照规定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的填写仍然按照原有办法操作。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的填写方法
填写方法的调整仅涉及农产品税率扣除政策调整的变化。
(一)取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的填写
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从一般处取得的11%专票和从处取得的3%专票。
1.对于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11%专票按照现行的认证(勾选)办法操作后,在第1、2、3栏专用发票认证(勾选)中填写。
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3%专票的,则按下列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如果纳税人既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同时,不能对取得3%专票在两者之间分别核算的,则按照抵扣从低的新规则,可以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填写。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在第6栏&农产品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重复计算,否则属于虚假申报。
但是,这里需要特别注明的是:财税〔2017〕37号是有矛盾的。第二条第(一)点中明确规定,除执行&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项目外,&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时该条第(五)点规定,对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规定看,前者没有排除后者,可以按照11%计算填写,而后者又明确统一按专票票面税额填写,那么到底是按照3%增值税额抵扣还是按照11%计算扣除呢?如果按3%票面扣除,直接认证或勾选就可以,否则如果认证或勾选可能对申报带来麻烦。存在这样的矛盾下,有异议按照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看,可以按照11%计算扣除。然,是否存在执法?
因此,笔者一叶税舟建议将该项抵扣明确可以按照11%扣除,同时也在第6栏填写,保持填写的一致性,并解决是否需要认证(勾选)问题,并明确对于混合核算的不得加计扣除,即第8a栏不得反映数据。
第二,如果纳税人既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同时,能够将3%专票分别核算清楚的,则可以按照财税〔2017〕37号的规定,允许按照规定计算扣除,不在此栏填写,反映到第6栏中。
第三,如果纳税人仅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或者仅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则取得的3%专票,不在此栏填写,反映到第6栏中。
(二)对取得准予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及3%专票的填写
对这三部分准予扣除的农产品凭证在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填写,具体包括:
1.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并依法取得的符合抵扣条件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2.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并依法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3.对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依法取得的3%专票,除了纳税人既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同时,不能分别核算,在第1、2、3栏反映外,在此填写。注意:不按照专票上注明的税额填写,而是需要计算填写。
计算公式为: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在实务定要注意计算基数和扣除率,同时必须分清公式中3%专用发票的范围以及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是否符合抵扣规定。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在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核定扣除的计算必须按照规定进行。
(三)对度不变的填写
为了贯彻不增的政策要求,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允许纳税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在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中填写。
加计扣除原来主要用于所得税方面,在特殊期间,增值税也采用了加计扣除办法,大概与简并税率后难以沿用原扣除率有关。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参与加计扣除的必须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购进农产品。
2.加计扣除的时间是生产领用环节,而不是购进环节。购进环节无法确认使用对象,也就无法确认是否加计扣除。
3.已经扣除的税额凭证包括填写在第1、2、3栏中的经认证(勾选)准予抵扣的农产品11%专票和填写在第6栏的农产品抵扣凭证等。对于按照规定填写在第1、2、3栏中的农产品3%专票不得加计扣除。
另外,对于附表二中的第25、26、27、28栏和第31栏的填写口径分别与第1、2、3栏和第6栏一致。
三、农产品扣除的账户处理
(一)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时:
借:&*农产品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意:按照票面金额和税额填写,认证(勾选)后在申报表附表二第1、2、3栏反映。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专用发票,则购进时先按照票面金额&11%计算出进项税额,并操作如下:
借:原材料&*农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意:总金额是价税合计数,进项税额按照计算得出后填写,并在附表二第6栏反映。
(三)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按照规定计算准予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在领用时笔者认为可以按如下处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
  贷:原材料&※农产品
注意:必须是分别核算的,加计扣除按差额计算后得出进项税额填写,并在附表二第8a栏反映。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作者其他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新增“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咋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晓波 陈庚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4栏11%税率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
& &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4栏&11%税率&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 & 税务总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填写说明
& &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 & (二)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 & 解读:&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到底咋用?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真正落实&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目标,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下面谈谈&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栏次到底咋用。
  一、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面增值税额(税率11%)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取得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二、购进用于除第一项外的农产品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面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
  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
  三、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按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的税额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附3、《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第二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调整事项的第(一)款规定,第(二)项第1至3点及第(四)项第2至5点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什么样农产品可以加计扣除?
导读: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下,农产品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了.那么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要购进什么样农产品可以加计扣除呢?下面文章为大家进行了解答,并阐述相关的使用农产品加计扣除的会计核算办法.请看文章.
购进什么样农产品可以加计扣除?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实行进项税加计扣除以来,基层税务机关反映,在实际执行中,因成本核算、购货发票种类等原因,存在加计金额计算不准确、纳税人计算错误等问题,需要引起重视.笔者建议纳税人采用"收购环节归集、期末计算比率、领用环节核算"的进项税额加计核算办法,保证扣除力度不变.国务院简并增值税税率,将适用13%税率的货物全部下调至11%后,为了保证农民和企业利益不受损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实行进项税加计扣除配套政策.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也就是说,改革前的扣除率是多少,改革后还是多少.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使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会计核算办法:针对上述政策执行中的难点,建议按照"收购环节归集,期末计算比率、领用环节核算"的农产品加计扣除核算方法,保证减税政策落实到位.具体分为以下三个步骤:1.在购进环节全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在农产品购进环节,根据本次农产品购进金额,无论将来用于深加工还是初加工,一并计算加计扣除金额.设置"待加计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留待下步加计扣除进项税额.本科目按照外购农产品类别设置.2.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核算"加计进项税比率".按照加权移动平均法,月末一次计算"加计进项税比率",根据"待加计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农产品期初余额、本期增加等计算加计进项税比率."加计进项税比率"=期末分摊前"待加计进项税额"科目余额÷(农产品科目期初余额+本期增加农产品金额)3.月末根据农产品用途计算应分摊加计进项税额.月末,根据发出农产品用途,对"待加计进项税额"进行处理.用于加工熟食品,根据发出农产品价值和"加计进项税比率"计算加计扣除税额,在当期申报抵扣.对于用于初加工的,根据发出农产品价值和"加计进项税比率"计算加计扣除税额,分别冲减"待加计进项税额"和"营业外收入"科目.发出农产品对应待加计进项税额=发出农产品价值×加计进项税比率以上就是关于购进什么样农产品可以加计扣除以及相关的使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会计核算办法的解答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请点击答疑窗口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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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先登录,【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新增“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咋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4栏“11%税率”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税务总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填写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解读:“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到底咋用?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真正落实“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目标,2017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9号公告),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下面谈谈“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到底咋用。
一、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面增值税额(税率11%)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取得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二、购进用于除第一项外的农产品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面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
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
三、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按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的税额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3、《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第二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调整事项的第(一)款规定,第(二)项第1至3点及第(四)项第2至5点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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