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平台可以给电梯立法意见征求稿提供意见或者诉求

预算法修正案征集民意结束 33万条意见如何处理
来源:新浪财经要闻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民意结束
33万“民意”如何“走进”预算法
8月5日结束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创下了中国人大立法网上征求意见的新纪录。一个月的时间里,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数达33万多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数已达55万余条,远超出此前征集意见数“冠军”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23万条意见。同时征求意见的另外两部法律草案,也都征集到5万条以上意见。
2008年全国人大将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化,此次四部法律草案同时征求意见,百万意见呈现的是公众参与热情“井喷”的态势。
面对如此高的参与热情,当前公众参与立法还有什么不足、立法机关应如何完善制度,以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质量,整体提升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水平,都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33万条意见如何处理
征集意见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等具体负责机构和承办机构,将对这33万多条意见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和统计,形成专门的报告,提交法工委研究。
近年来,最高立法机关充分认识到了公众参与对增强立法民主化程度的重要价值。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决定,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具体工作方式也日渐规范。每次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一般均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公开(由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则由常委会决定公开),在中国人大网上征求意见。
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公开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外,参与立法调研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列席和旁听有关会议等,均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实现对立法工作的参与。
那么,公众的意见在向立法机关提交后,这些意见会如何处理呢?
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为例,这次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有19115人次在中国人大网上提出了330960条反馈建议,另有一些公众通过书信方式提出了意见建议。征集意见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等具体负责机构和承办机构,将对这33万多条意见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和统计,形成专门的报告,提交法工委研究。一般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将公众对草案的意见在中国人大网上向社会公开。
在将公众的意见形成报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召开专门会议,对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特别是比较集中的意见进行逐条研究,并会同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单位,在对公众意见进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修改。然后,会将修改后的法律草案(建议稿)以及关于征求意见情况的报告一并提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形成新的草案稿,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三审时,根据公众意见形成的报告将作为参阅资料,供常委会委员审议时参考。
立法征民意尚存六不足
目前,立法者一般只公开法律草案文本和起草说明,相关立法文献和立法档案很少全面公开,这容易导致参与者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参与的质量。
目前看,公众参与立法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以下这些方面。
一是沟通反馈机制尚未建立。公众参与立法不应该只是立法者单向地征集和听取意见,而应当是一种双向交流。立法征集意见中采纳了谁的意见、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采纳、没有采纳的原因是什么,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给民众特别是参与者一个交待。
但目前公众参与立法的反馈机制尚待建立,多数情况下,公众并不知道自己提出的意见终被如何处理,有的参与者可能会有一种无人关注、“自说自话”的感觉,这会影响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热情。
二是交流、辩论、质证程序缺乏。在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民众可以在网上方便地发表意见,但是,提意见的人只能在网上填写自己的意见,却不能看到其他人对相同条款有什么意见,因而无法进行互动交流。在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时,虽然可以知晓别人的观点,但目前普遍的问题是不组织辩论和质证,不同观点之间缺乏交锋,从而使论证会、座谈会特别是听证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是信息公开工作还需加强。目前,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立法者一般只公开法律草案文本和起草说明,相关立法文献和立法档案很少全面公开,这容易导致参与者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参与的质量。就目前情况看,受各种因素制约,我们立法过程公开做得也不够。
四是对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社会组织吸纳了大量人群,代表着不同的群体利益,利益表达的诉求和能力较强,其声音也往往能够引起足够重视。一般来说,每个组织都可以集中表达一个群体的诉求,但是目前公众参与立法过程中,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等也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是人大代表尚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人大代表是选民的代言人,负有听取和反映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群众意见和要求的法定职责。但是,目前立法机关在征求关于法律草案意见过程中,对人大代表负有的法定职责认识尚不到位,没有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收集和反映民意中的作用,人大代表在反映民情民意、依法有效履职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六是边缘群体、弱势群体参与较少。从目前情况看,有的群体人数不多却占有足够资源,可以方便地表达自己的声音;另一部分群体比如残疾人、老年人、农民等,人数虽然很多,但表达意识不强,在立法过程中“声音”微弱,进而可能导致他们的意见难以在立法时得到充分体现。
全过程公开是参与前提
有效实现公众参与,关键的一环是要在立法者、立法机关与公众的真实生活和合理诉求之间搭建沟通的平台、建立平等对话机制。
国内外实践经验表明,公众对立法工作的有效参与,离不开相应的制度环境。国家应当对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相关制度:
第一,要健全立法公开制度。有效的公民参与离不开立法公开。立法公开,要求立法机关的审议过程公开,公众可以旁听和参与立法过程,提出意见,新闻媒体可以客观全面地报道立法过程。还要求立法文献和立法档案公开,这可以帮助公众准确把握立法原意,提高参与的针对性。就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而言,则要求立法机关除了公布法律草案以外,还应当同时公布该法律草案的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调研报告等。
第二,要完善公众意见整理和反馈、报告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委员会,要将征集来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形成报告,并将其提交给常委会会议或代表大会会议。在常委会会议或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有关法律草案时,要说明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对什么意见被采纳,什么意见未被采纳,还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或向当事人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三,建立公众参与的互动机制。有效实现公众参与,关键的一环是要在立法者、立法机关与公众的真实生活和合理诉求之间搭建沟通的平台、建立平等对话机制。比如,在网上征求法律草案的意见时,可对每一条款开设一个讨论平台,公众可以看到其他人对同一条款的意见,以便相互交流和讨论,负责征求意见工作的机构和法律草案起草者也可以针对社会各界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交流。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时,要把辩论、质证作为必经环节,既要“听”,更要“辩”和“证”,让不同看法和观点得以充分交流和沟通,让不同意见的各方都能充分阐述所持观点的理由,并在辩论质证中形成共识。
第四,完善社会组织参与制度。要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的深度和广度,就必须重视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或民间团体的作用。立法过程中,要完善相关制度,切实保障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参加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立法听证等,为他们参与立法提供平等的机会,充分听取并反映他们所代表群体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要把有关法律草案发给人大代表,让人大代表依照法律和职责要求,征集其所代表选民的意见,并通过法定渠道向立法者反映。
原标题:预算法修正案征集民意结束 33万条意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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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日报讯(记者 郭宏颖)“今天请大家来,就是想听听大家对于《沈阳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还有哪些意见和建议,希望大家能够畅所欲言,共同把这部地方法规制定好。”8月2日上午,和平区南湖街道文安路社区二楼会议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潘利国开门见山地说。当天,市人大常委会邀请全市首批8个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和部分居民代表座谈,就制定《沈阳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进行立法调研。
  居民代表参与地方立法
  十分认真 &
  这次立法调研,邀请了多名社区居民代表,大家十分珍惜参与地方立法的机会,参加座谈之前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准备工作。有的居民代表还特意走访街坊四邻,了解大家对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贾华是文安路社区居民代表,此前,他在报纸上了解到,外地曾发生过因地铁过于拥挤,导致一乘客被车门挤死的严重事故。为此,他发言时提出建议,“《条例(草案)》应规定设置地铁车厢最大载客量标志,如高峰运营期达到最大载客量,应缩短车隔,如果仍不能解决拥挤问题,应及时限制进站客流,确保乘客安全。”居民代表杨树林经常乘坐地铁,“我看到个别乘客有逃票行为,他们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对这种行为如果不加以惩戒,不仅对其他购票乘车的乘客不公平,也不利于建设诚信沈阳。”杨树林建议,在《条例(草案)》中进一步明确对故意逃票、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车票和证件乘车等失范行为的惩处,并将其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这样可以把征信的约束功能,从单纯的金融领域扩展到社会事务中,把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的行为与个人的各类利益挂钩,加大对逃票等失范行为的约束。”
  联系点征集的意见建议
  相当广泛
  沈阳市首批基层立法联系点涵盖法院、检察院、工会、城乡社区和企业,“触角”延伸至各界群众和基层组织,征集到的意见建议相当广泛。特别是基层法院和检察院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十分专业。
  文安路社区是省、市基层立法联系点,为做好立法意见建议征集工作,社区专门成立了立法联系点成员小组,负责不同方面的立法联系工作。针对《沈阳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社区事前通过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了解居民们对《条例(草案)》的看法和建议。“大家意见比较集中的有以下几条……”社区书记胡静琴将居民们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归纳整理:运营服务章节中,侧重对乘客的乘车行为提出要求,但缺乏对地铁运营服务的规范,应予明确;地铁高峰期应在安检、站台等地点采取更为有效的安全措施,增加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疏导,避免发生拥堵踩踏等安全事故;地铁是沈阳的文明窗口,应高度重视这一文化阵地,策划和投放更多富于沈阳地方特色、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高品质文化产品。
  “为了广泛征集企业员工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我们特意组织大家进行了一次讨论。因为地铁是许多人每天出行都要乘坐的交通工具,事关自身利益,所以大家发言都很踊跃,讨论也很热烈。”沈阳帕卡濑精有限总公司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参加座谈会之前,也在员工中间征集了多条修改建议。董事长邢军说,能够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为沈阳地铁发展、为地方立法和推进沈阳法治建设出一点力,大家都很高兴。
  地方立法要
  广开言路倾听民意
  “沈阳现有的地方法规偏重社会管理的比较多,建议增加一些引领推动发展的立法项目。”“有特色是检验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因此,开展地方立法一定要紧紧围绕沈阳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真正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与期盼。”“在编制立法计划时,要进行通盘考虑、总体设计、全面论证、科学选择,防止立法部门利益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在当天的座谈中,大家还针对沈阳地方立法工作提出许多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感谢大家提出的真知灼见,我们会仔细梳理、认真借鉴、充分吸纳,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高沈阳市的立法质量。”潘利国说。
  “参加这次立法调研座谈会,我切身感受到,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非常注重倾听基层声音,了解基层群众的立法需求,畅通民意表达渠道,真正做到了解民意、集中民智。”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专职委员王茉莉说,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她从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征集和反馈的意见建议中看出,沈阳市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开展得十分扎实,绝不是做做表面文章而已。
  “今后,我们要更加注重在立法过程中坚持走群众路线,以更加多元化的方式,积极搭建各种利益诉求相互协商和对话的平台,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潘利国说,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沈阳市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重要途径,市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在立法工作中广开言路、认真纳谏,让制定法规的过程更接“地气”,确保法规能够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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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设36个基层联系点 市民可通过联系点反映民情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彭媛媛)5月31日,南宁一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和社区、行业协会等被确定为36个立法基层联系点。今后,市民可通过这些立法基层联系点反映民情,提出立法领域的建议和意见。政府立法通俗来说就是对城市经济、文化教育、城乡规划建设等方面制定相应规矩,这些立法通常又被称为《办法》《条例》。为提高立法质量,让法规能够真正接地气“好用和管用”,这与法规有效制定是非常的至关重要。如今,群众参与立法提建议和意见已不是新鲜事。老百姓如何才能更好地参与到立法制定进程,为立法提供有效参考建议意见?经研究决定,今年,南宁市设立36个立法基层联系点,这些立法基层联系点就好比是一条纽带,搭建了群众与法制的沟通桥梁。为方便群众参与和反映立法方面建议,这36个立法基层联系点选取也有一定规划布局。在立法基层联系点名单中,记者看到,立法基层联系点有设置在南宁市各县区政府的,有设置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有设置在行业协会等。立法基层联系点主要负责收集和反映基层单位、群众或者所属单位、组织对立法的建议和意见;协助开展立法调研、利达课题研究等工作。今后,群众除了可通过立法基层联系点反映民情、提出立法领域诉求,对于政府每年提出立法计划,立法基层联系点还会组织辖区内的居民参与立法征求意见和论证等阶段的座谈会。
编辑:陆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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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率先建成政府立法信息平台,打通运用法制大数据的“任督二脉”
墨子曾言,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墨子所言“治制”,与上海加强制度供给、优化营商环境的时下急务,可谓异曲同工。作为制度供给的主体,政府如何敏锐发现制度供给的不足,有效疏解制度痛点、难点与堵点,显得愈发急切。值此关键时期,日,国务院发布了修葺一新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对立法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要以智慧立身,就必须打通运用法制大数据的“任督二脉”。
为增强立法回应需求的能力,提升法制引领和保障改革的能极,上海全力打造智慧法制,于日开始筹建政府立法信息平台,日建成并且投入使用。
上海率先建成的这个立法平台秉承“智慧法制”理念,可谓特色鲜明。
全程留痕,智能管理
立法是极其讲究程序的,程序正义是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部政府规章从起草到印发,可谓长路漫漫,每一道程序都须臾不可大意。依时间为序,会历经以下环节:
部门上报规章立法计划、市政府确定规章制定计划、起草部门报送材料(函件、草案、起草说明等)、法制办征询意见(草案、社会公众及相关单位意见、立法听证会意见)、法制办审核会议(报送审核会材料、审核会意见及采纳情况)、市领导批示(专题会、专报或工作签报的批示)、市政府常务会议(报送材料、意见及采纳情况)、市长审签(条文、审查报告、议案)、规章终稿(规章条文与审查报告)、新闻报道、规章后评估……
如此十大环节,每一环节又包含着2-3个小步骤,细数下来,竟有近三十项之多,期间的辗转波折,恰似唐僧西天取经,要历经九九八十一回磨难。有些经办人,因为流程还不够熟悉,可能会有所遗漏。另外,每一部规章,其条文的精雕细琢过程,沉淀着众人无尽的汗水与辛劳,闪耀着诸多法理与智慧之光。在平台建成之前,这一切往往湮没在历史的尘烟之中,经办人退休或者离职,除少数归档外,大多数也就消散殆尽。
立法平台建成后,这一切都得到改变。立法的所有步骤和环节一览无余地呈现在平台界面上,经办人不会遗漏、也无法遗漏每一个环节,即前一环节未经过,则无法启动下一环节。这样,既实现了全程留痕,永久保存,又完成了过程控制,智能管理。
电子流程,高效环保
多年来,从事政府立法工作的同仁,都将规章征求意见视为畏途,因为经办人经常必须复印、装订、邮寄数十份甚至上百份材料。收到书面反馈后,还必须拆封、录入、整理数十份甚至上百份意见。如果有单位声称没有收到,或者反馈不及时,还要电话询问沟通。例如,笔者2016年主持《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制定,由于这部规章涉及所有委办局、区政府的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后勤服务、会议培训等事务,在起草单位机关事务管理局前期征询100余家单位意见基础上,法制办的后期意见征询环节,还要耗费经办人半天之久!
立法平台建成后,这一切都成为了历史。平台实现了与办公厅公文系统的对接,通过电子数据“一键推送”,意见征询材料即可瞬间抵达相关政府部门,不仅彻底改变了以往草案征求意见时的繁冗,而且保证了部门在第一时间收到材料,避免了邮寄的迟滞。收到材料的政府部门也可以加盖电子签章,通过平台以电子方式反馈意见……
其实,受益的远远不仅是这个过程,而是整个立法生态圈。申报立法项目的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平台直接上传规章立项申报材料和立法起草材料;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即时清理部门,也可以通过平台将清理结果上报法制办;规章立法后评估的部门,同样可以将申请和评估结果,经由平台上报法制办……如此电子传输,减少、甚至避免了纸质过程,既环保,又高效。
深度学习,史料传承
在大数据与信息化时代,如何让起草单位了解立法流程,提供符合要求的立法材料,一直是法制部门非常头疼的事情。因为虽然规章制定程序规则早有明文规定,但有的单位多年来没有立过法,极度欠缺立法经验,对具体要求不太了解。这样,他们提交的材料可能错漏百出,自身还浑然不觉。经办人逐一指点纠正,不仅效率低下,效果也往往差强人意。
立法平台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平台明确了各环节的相关材料种类和要求,并在各环节嵌入范本,起草单位可自行深度学习。标准与范本的提供,为他们提供了“工作指南”,极大地提高了规章立项申报和草案上报的工作效果。
平台的深度学习功能,还延及法制新人。以前的立法,主要是依靠老同志“传帮带”,在工作繁忙、人员调整频繁的时代,此种传统方式效果不彰。平台建成后,新进人员可以随时进行“场景式”学习,既可以参考每个环节设置的“范文”,也可以查阅其他立法项目的电子档案,可以更快地融入立法工作。
此外,立法平台还优化了立法材料的归档方式,丰富了归档内容。此前只保留有限的纸质文件,而且材料的要求不尽统一。平台建成后,规范了立法各个环节需要保留的材料,实现了立法从计划、起草到办理、出台的全过程信息留存,提升了立法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最后,立法平台还能够发挥智能立法的延伸功能。平台建成后,能够与12345市民热线、市场监管部门的举报投诉平台、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等对接,深度挖掘和分析民众诉求大数据,精准发现制度供给的盲区和痛点,最终实现智能智慧立法。
立法同样需要想象力
立法是严谨的,但这并不表明它不需要想象力。科技,准确地说,是大数据与信息化,为法制部门插上了想象力的翅膀。立法,并不意味着终日埋首案头,飞得高了,才能拥有足够开阔的视野,制度供给,才能更加全面而精准……
本文来源:上观新闻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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