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缴费是连续累计连续缴费一年中途有差额补收还可以正常使用吗?

交社保就像来姨妈,一月一次,必不可少~就算这个月姨妈断了没来,社保也不能断!社保到底有多重要,断交一个月都不行吗?讲真,社保这张小小的卡片,较真起来,比银行卡还重要。因为它不仅涉及到钱,还关系到N多事情。
什么是社保?
社保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五个险种,它是强制缴纳的。所以,上班期间交哪个、不交哪个其实没有选择的余地。
为什么要交社保?
其实就跟给车买保险一样,交社保其实就是给你自己买保险。那么问题来了,在我们的职业生涯中,总会遇到跳槽的情况,在我们找到新东家之前,如果我们的待业时间超过一个月甚至更长。我们的社保就会面临断交。
在杭州社保断交的后果有多严重?
你造吗!尤其是没有杭州户口的人,社保万万不可断。杭州很多政策都和社保挂钩:
比如,买房:
最新的房产调控政策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须提供前3年内连续缴交2年的社保或个税记录证明。比如你2017年4月才开始缴纳社保,那要交到2019年4月才有购房资格,连续缴纳,断一个月都不可以!不管以前交了多长时间的社保!
比如,买车:
非本身户籍人员,想要一块浙A牌照 ,参与摇号的条件之一就是,必须连续两年 在杭州缴纳社会保险,五险缺一不可,补缴的不行!停了一个月的,再等两年吧。而且还要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证》。
再比如,申请《浙江省居住证》
要求之一就是,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 满一年以上 ,且在市区连续就业满一年以上。
注意,以上的 连续 ,也就是说,中断一次,重新开始计算连续缴纳时间。即使只中断一个月也前功尽弃,又得重新开始积累缴费年限。
还有,医保中断3个月,不享受待遇:
医疗保险中断 的话,医保待遇从下个月起就停了,重新交满6个月以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不过,如果你是冲着享受终身养老和医疗去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年限都是可以积累的,如果中断交满年限就可以。养老保险得交够15年,退休了才能享受终身。医疗保险得交够20年,退休了才能享受终身。如果到了退休年龄,还是不够最低缴纳年限,需要继续缴费到要求年数。
社保断交了怎么办?
自由职业者,杭州户口居民,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至就近的经办部门 办理个体参保资格审核,参保人员持审核单到杭州银行办理缴费委托手续。
非杭户居民自由职业者,特别注意,须走正规渠道代理社保可以选择有人力资源许可证的相应企业。要是自己给自己上,走正常渠道只能上三险 ,找代理公司可以上五险一金。等找到新工作后,再由新单位为你继续缴纳社保。
社保转移要不要续上?
必须的!当然要续上,务必办转移!现在很多人离开杭州,都放弃了之前缴纳的社保,觉得没什么用,回去以后再重新缴纳。如果你在杭州已经上了10年的社保,人回老家了,社保一定要转移过去,这样才能累计~~
具体怎么做?
问:我之前在宁波工作有缴纳社保,现在想转入杭州,该如何操作?
答:杭州参保一个月后,再至杭州参保单位隶属的社保和医保,先后申请将宁波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入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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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南生育保险新政策
一、云南省生育保险报销政策指导思想
完善云南省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改善妇女就业环境,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保障水平,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保障每个职工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
二、云南省生育保险报销政策适用范围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云南省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0.9%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结合生育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云南省生育保险报销待遇享受
云南省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
2、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云南省生育险新政策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云南省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云南省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2)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3)婴儿出生证。
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云南生育保险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范生育保险经办程序,缓解生育保险基金压力,根据《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云政办发〔号)和《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文件的实施办法》(昆政发〔2011〕93号,以下简称 市级实施办法 )文件规定,针对近年昆明市生育保险基金实际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决定对市级实施办法中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及有关事项进行适当调整。通知如下:
一、待遇标准调整
(一)顺产:2500元;
(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三)剖宫产:4000元;
(四)产前检查费:500元;
(五)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六)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七)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150元;
(八)生育营养补助:500元(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500元)。
二、有关事项
(一)参保职工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起,在1年以内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相关待遇。
(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3.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支付期间,职工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三)参保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每次施行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给予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但累计补助不超过3次。
(四)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保险基金对涉及此项待遇的支付累计不超过3次。
(五)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材料,均以首次提交社保经办机构的原始凭证为准,申报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参保职工退休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于日之后发生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退休人员,根据《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云政办发〔号)相关规定,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七)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流产的,按照政策规定的医疗费补助标准支付给男职工。
(八)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同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或享受了其他形式的政策优惠和减免的,须先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其它渠道支付相关生育医疗费用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差额部分。生育医疗费已由其它渠道全额支付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
(九)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且生育第一胎时已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第一胎时至生育第二胎之间须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第二胎时方可再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第三胎的,以此类推。上述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变动的,转移变动前后的生育保险须连续参保。
生育保险可以享受的报销项目有: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一次性补贴等,下面就是银行信息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山东省生育保险政策,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山东省生育保险政策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第三条 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贸、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
第四条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的原则确定。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确定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征收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形成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三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材料齐全,属于经办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核发其生育保险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除急诊、急救外,用人单位职工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疗机构)实施。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以及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记录、单据和有关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第二十一条 职工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照规定支付生育保险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及生育保险征缴、发放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给予处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执行。其参加生育保险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生育保险待遇
一、享受条件
1、参保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目前继续参保;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二、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
遇核付项目及标准(一)女职工
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计算办法: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2、生育医疗费
参保人在市医保局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同医院定额结算,具体待遇项目及报销范围如下图示
参保人享受的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产前检查(妊娠满16周至分娩前)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产科疾病(妊娠期)
人工流产术(负压吸宫)/(钳刮术)
中期妊娠引产术
产后并发症(产假期间)
结扎术(输卵管)/(输精管)
产后42天回院检查
复通术(输卵管)/(输精管)
妊娠3个月以下人流
妊娠3个月以上引产
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报销范围
计划生育手术费
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批在境内异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手术费
生育医疗费
参保职工因急诊(包括分娩、产科疾病、流产)在非选定医院发生的、属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经审批在境内异地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产假期内因产科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其他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3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 ;
(2)难产、多胞胎: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4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保险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就是银行信息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东2016年社保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广东2016年社保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足。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2016年广东生育保险待遇和报销条件新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自日起施行,深圳市将执行此项规定。按照新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规定明确,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此外,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是: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职工按照规定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职工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逐月垫付。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用人单位未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生育医疗待遇费用报销办理程序:申领条件: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含政策外怀孕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⑵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广东2016生育保险政策
政策一、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标准。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从日起执行,相比原来定额的生育保险待遇(即顺产2000元、难产3000元),待遇标准有了大幅度提高。
①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符合医保范围内的费用,报销比例为100%;非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50%,且支付最高限额3000元;其他生育就医情形按不同比例报销。
②生育津贴标准: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生育津贴假期天数为:顺产98天,难产128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计划生育手术也有规定的休假天数。
政策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参保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从用人单位按规定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可按规定进行报销。
政策三、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开平市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2015年社保年度,用人单位申报生育保险职工月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
政策四、怀孕后须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参保人经医疗机构确诊怀孕后,须立即在开平市公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参保人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时的上月须仍处于参保缴费状态,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职工除外)。持就医确认申请表、医院诊断妊娠证明、社会保障卡、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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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收是什么意思
&&&&&&社保是每个人在工作当中都会接触的,社保的缴纳多少和自己的工资水平所在地区有一定的联系,个人和单位应该依法缴纳社保,社保的用途也是比较多的,除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还有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社保补收是什么意思-攻略
青岛市将启动2016年度企业社保缴费基数差额补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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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了解到,近日,我市将启动2016年度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补收工作。今年以2015年度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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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了解到,近日,我市将启动2016年度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补收工作。今年以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自6月份当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新标准,1-5月份社保基数调整差额要予以补缴。根据统计部门公布数据,2015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3715元 。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2016年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和高于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的参保人员在本次调整补收范围内。其中,企业在职职工随用人单位进行差额补收,无需个人办理。
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 缴费标准同时予以调整,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及60%三档为基数缴费,月缴费金额分别调整为1387.56元、1110.11元、832.66元,每月缴费额分别较去年同档次缴费额增加135.78元、108.81元、81.53元。
市人社局提醒,灵活就业人员须在扣款日前将今年1-5月份的基数补收差额以及6月份当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存入本人代扣代缴银行卡或存折上,避免因存款余额不足造成缴费中断。另外,今年1-5月份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须尽快到原参保所在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基数差额,重新计发养老待遇。参保人需要了解本人社保缴费基数差额补收等事宜,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或拨打12333进行咨询。
6月7日,市人社局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了条社保基金举报投诉专线,设立了6个举报电子信箱等,从即日起,广大群众对涉及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7个险种的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进行实名举报投诉。
为切实保障社保基金健康运行,近日,市人社局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启动了全市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检查。此次检查持续到6月底,采取各地自查和市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先由各市(县区) 经办机构自查,再由县区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而后再由市检查组开展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七方面:社保政策制定与执行情况、社保基金征缴管理情况、社保待遇支出与基金支付管理情况、社保基金财务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管理情况、社保基金监督检查情况、社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情况。
此次,人社、卫计委、财政、地税等4部门联合制定了基金检查实施细则,组成了联合检查组,对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检查,力争做到不留死角、不降低标准、不弄虚作假。 市人社局基金监督处处长朱学平表示。
自2014年我市被人社部定为全国社保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地区以来,我市勇于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健全制度机制,在全省首家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了社保基金社会监督意见;公开招募了22名社会监督员;开展第三方审计,委托宿迁公兴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工伤保险基金检查审计,建立了较为完善、运转正常、监督有效的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平台、机制和队伍。
今年以来,黄山市社保征缴中心对该市经开区企业社保缴费情况实行全方位监控。目前已发放《社会保险申报缴纳告知书》20份,上门走访9户,处理2户因欠费而遭投诉上访的企业,累计清欠426万元,清欠工作初显成效。
该市社保征缴中心按月定期查看企业缴费情况,建立经开区企业欠费台账,书面告知其欠费情况以及欠费对职工社保待遇的影响,督促相关企业尽快缴清欠费;该中心还与经开区社会事务局达成一致,委托其代为监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一旦发现有具备缴费能力而未能按时缴费或申请破产的企业就主动出击,争取清欠工作主动权,维护职工参保权益。对因欠费引起职工投诉或上访的企业,该中心提前制定预案并上门了解欠费原因,实行区别对待、分批缴费的模式,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青岛调整2015年度社保缴费基数:差额需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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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2015年度青岛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补收工作将于近日启动。以青岛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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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2015年度青岛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补收工作将于近日启动。以青岛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2015年6月当期缴费执行新标准,1-5月社保基数调整差额要予以补缴。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数差额补收工作于6月进行,企业职工的基数差额补收工作将于7月进行。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数据,2014年度青岛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8453元(4038元/月)。根据相关政策规定,2015年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423元)和高于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0671元)的参保人员在本次调整补收范围内。其中,企业在职职工随用人单位缴费进行差额补收,无需个人办理。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同时予以调整,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及60三档为基数缴费,月缴费金额分别调整为1251.78元、1001.30元、751.13元,每月缴费额分别较去年同档次缴费额增加149.11元、119.04元、89.59元。
  市人社部门提醒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务必在扣款日前将今年1-5月的基数补收差额以及6月当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时存入本人代扣代缴的银行卡或存折上,避免因存款余额不足造成缴费中断。另外,今年1-5月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须尽快到原参保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基数差额,重新计发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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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收是什么意思-问答
我从2016年8月开始交社保,但是8月到10月缴费类型是补收(正常),现在我交满12个月,请问有长沙购房资格吗?
你好,可以
请问开户银行是什么意思?
通俗一点:凡是你在那家银行填写过开户申请书并获得账号的银行就叫开户银行。开户行是一个非常明确的银行,具体到它的地址,比如,你开户的银行是工行北京分行**支行**储蓄所(对个人而言),那你的开户行就要具体到工行北京分行**支行**储蓄所,而不是工行北京分行或者**支行。
农户贷款是什么意思?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农户贷款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的贷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以及农户消费贷款,它们的具体概念有所不同。
委托贷款是什么意思?
你好,委托贷款的意思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方式。银行作为受托人可以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业务的主题包括四个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1、委托人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般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2.受托人一般指银行及银行的分支机构。3、借款人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4、担保人是指经委托人认可的可以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过桥贷款是什么意思?
过桥贷款为并购交易双方“搭桥铺路”而提供的款项,可以理解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借方提供的一项临时或短期借款。它的形式可以是定期贷款,也可以是循环信用证,只是在时限方面更短暂些。所以它只能是一种短期融资,在并购交易中起着“桥梁”的作用。“桥式贷款”的利率比一般的贷款利率要高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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