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的工程款纠纷下 能起诉甲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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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张强与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1民初528号原告张某某,男,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彬彬,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丽霞,实习人员。被告: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泗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迎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志武,男,该公司员工。第三人: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文,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丹,女,该公司职员。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仁公司)、第三人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彬彬和闫丽霞、第三人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文、冯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张某某与景仁公司于日签订的《债权转移协议》;2.景仁公司偿还欠款900万元;3.景仁公司偿付利息216万元(自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日)。事实和理由:日,我与景仁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协议》。协议中约定,景仁公司将其承建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喀什路的宏方雅居工程承包给我施工,由我向景仁公司缴纳质量保证金。协议中还约定,因政策及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工期延误,无法按期开工,我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月息3%在10日内退还。日,我将质量保证金400万元汇入景仁公司账户,景仁公司向我出具收据并加盖公章。协议签订后,我为履行《施工协议》开始聘用人员、租赁设备、购置材料。后因景仁公司的原因导致该项目无法实施。我与景仁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约定由景仁公司向我退还保证金400万元、赔偿损失500万元。该款项于日前付清,否则景仁公司按月息3%向我支付资金占用费。赔偿协议签订后,景仁公司未履行,我垫资支付了工人工资,景仁公司同意另行支付误工损失400万元。日,景仁公司称其在第三人城建公司处享有债权约1300万元,双方遂达成《债权转移协议》。协议中约定,景仁公司将其对城建公司的债权约1300万元转让给我,用于抵偿其对我的欠款。之后,我多次持景仁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到城建公司索款,城建公司以其与景仁公司尚未对账核算为由要求对账后再付。后城建公司又以不欠景仁公司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近日,我通过网上查询发现生效的(2016)新01民终23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确认景仁公司与城建公司已结算完毕,且城建公司已支付完毕款项。另,我通过该判决书中提及的(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得知我与景仁公司签订《债权转移协议》时,景仁公司对城建公司已无债权。景仁公司在对城建公司不享有债权的情况下,采取虚构债权的欺诈手段,使我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债权转移协议》,致使我的权益受到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景仁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我公司与张某某达成协议,已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将我公司对城建公司享有的工程款转让给张某某用以抵销张某某的债务,故我公司与张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张某某要求撤销《债权转移协议》无正当理由。即使有理由,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已过。二、张某某提供的《施工协议》、《协议》及《赔偿协议》并非与我公司签订。该项目是徐新洪为骗取保证金虚设的,事实上并不存在。发包方加盖的印章是自带印色的章,我公司从未刻制并使用。委托代理人处的签名不是我公司的员工,也没有我公司的授权委托,无权自作主张确定巨额赔偿金,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三、张某某提供的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及收据上加盖的财务专用章(3)、(4),我公司从未使用和刻制应属伪造。四、徐新洪现已被昌吉市公安局拘押,张某某主张的保证金并非我公司占有使用。为查明事实,应遵循先刑事后民事原则,等待公安机关查明资金去向。即使要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我公司也只能接受400万元本金及相应的银行利息,不应承担《协议》及《赔偿协议》中的责任。第三人城建公司述称,张某某的请求与我公司无关。张某某所称的涉案工程不是我公司施工,我公司与景仁公司就涉案的宏方雅居工程没有任何关系。我公司与景仁公司在案外的其他工程中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关系,也存在债权债务转让,但现在双方账目已经结算完毕,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张某某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债权转移协议》。用以证明景仁公司将其在城建公司享有的130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某。城建公司称,其不是协议中的当事人对证据无法确认。其认为债权转让时城建公司与景仁公司无债权债务关系,且景仁公司就债权转让一事未通知城建公司。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确认。2.民事判决书两份。用以证明景仁公司在签订《债权转移协议》时对城建公司不享有有效债权,其行为属欺诈。城建公司对该证据表示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确认。3.《施工协议》。用以证明张某某与景仁公司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4.收据、银行结算申请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张某某向景仁支付工程保证金400万元。5.《赔偿协议》。用以证明张某某与景仁公司达成协议,由景仁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并退还保证金共计900万元。6.转账支票。用以证明日,景仁公司向张某某出具金额为500万元的转账支票。张某某承兑时,被银行告知支票透支。城建公司对证据3、4、5、6不发表质证意见,其认为与己无关。本院对证据3、4、5、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景仁公司随答辩状寄来一份承诺书。用以证明徐新洪承诺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分公司)出现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其本人承担。张某某对该证据不认可,其认为证据系复印件无法确认是徐新洪本人出具。即使该证据真实,徐新洪作为承包人所作出的承诺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另,新疆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即使领取营业执照相关法律责任也应当由景仁公司承担。城建公司认为无法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且与城建公司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故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日,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远大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张某某签订一份《施工协议》。协议中约定,工程名称为宏方雅居,地点在乌鲁木齐市喀什路,本工程承包暂控价为22400万元。开工日期为日。乙方(张某某)自愿承接本工程的施工,自愿向甲方(华诚远大公司)缴纳60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因政策及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工期延误无法按期开工,乙方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3%月息并在10日内退还乙方。协议落款处加盖有华诚远大公司的印章并有葛长渝的签名。《施工协议》签订后,张某某于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华诚远大公司交付400万元质量保证金。当日,华诚远大公司向张某某出具收据一份。收据中载明:今收到张某某交来宏方雅居项目保证金400万元。收据上加盖华诚远大公司财务专用章。日,华诚远大公司与张某某签订《赔偿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甲方(华诚远大公司)单方面原因导致喀什东路宏方雅居工程项目无法实施,对乙方(张某某)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甲方自愿向乙方作出以下赔偿:甲方退还乙方向甲方交喀什东路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400万元。由于甲方的全部责任导致工程项目无法实施,甲方自愿向乙方赔偿500万元的损失费。甲方向乙方退还保证金及赔偿损失费共计900万元人民币。甲方在日至8月26日两天内向乙方支付200万元,所剩余额于日前全部付清。如甲方在日前未全额付清乙方的款项,所剩余部分甲方愿意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金额3%的资金占用费。甲方将此款支付到: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什邡市支行,收款人姓名:廖明全。协议落款处加盖有华诚远大公司的印章及葛长渝的签名。日,华诚远大公司与张某某签订一份《债权转移协议》。协议中约定,截止日城建公司应付甲方(华诚远大公司)工程款约1300万元,甲方将此债权约1300万元转移给乙方(张某某),并依法通知城建公司。城建公司应向乙方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即向乙方支付款项约1300万元,此款于日前向乙方支付完毕。前述债权由乙方收取,乙方收取后属乙方所有。如城建公司未按甲方的债权转移通知书履行义务,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新疆)人民法院处理。本协议约定转移的债权额度仅转移给乙方,甲方其他债务不得参与分配。景仁公司承诺应城建公司之债权转移协议仅限乙方全权代表,如有其他债权转移协议均无效。该协议落款处加盖有景仁公司的印章,法人处有张迎胜的签名、新疆分部负责人处有徐新洪的签名。另查明:1.日,华诚远大公司在自治区建设厅办理了进疆备案,有效期至日。该企业基本情况栏企业委托进疆负责人一栏为徐新洪。日,华诚远大公司为徐新洪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为:(1)公司在新疆办事处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管理;(2)公司在新疆经营款项的筹措;(3)公司在新疆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招投标事项;(4)公司在新疆工程款项的清收。委托期限为二年。2.日,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一份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华诚远大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刘文军诉景仁公司、城建公司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作出(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载明:刘文军(甲方)与景仁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甲乙双方就甲方起诉乙方及城建公司一案达成如下协议:乙方在本案日开庭与城建公司将乌市天山区黑甲山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结算完毕…,后经三方当事人共同核算最终确认,城建公司欠款数额为元。该案判决由城建公司给付刘文军元。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新01民终23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载明:日,景仁公司向城建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载明:城建公司承建的天山区黑甲山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8号、9号安置楼工程,华诚远大公司为该工程分包单位。…最终认定工程造价为元,城建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元,余款元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后支付。城建公司与华诚远大公司的所有工程款已全部结清。该项目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城建公司无关,均由华诚远大公司承担,特此承诺。本院认为,根据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交的证据,结合景仁公司的答辩意见和城建公司的述称意见,现作如下认定:一、撤销权是否消灭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本中,张某某与景仁公司签订《债权转移协议》的时间是日,而张某某知道景仁公司在城建公司不享有债权,是在日(2015)乌中民二初第18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之后,张某某提起本案诉讼的立案时间是日。显然,张某某是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其主张撤销《债权转移协议》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据此,景仁公司提出张某某行使撤销权已过期限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二、《债权转移协议》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案中,张某某与景仁公司签订《债权转移协议》之前,景仁公司与案外人刘文军就借款583万元未归还一事于日向城建公司出具一份债权转让通知。这说明景仁公司明知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然而景仁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债权转移协议》后并未向城建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可见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这是其一。其二,景仁公司在与张某某签订《债权转移协议》之前已经将其在城建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案外人刘文军,而且景仁公司在将债权转让给刘文军和张某某时,其与城建公司就工程价款尚未结算。没有结算就不可能确定其在城建公司是否享有债权,也不能确定究竟享有多少债权。由此可知,景仁公司是在自己所享有的债权尚不确定的情况下与张某某签订的《债权转移协议》,且未依法向债务人城建公司履行通知义务,致使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其三,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中民二初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和(216)新01民终2360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证实,景仁公司与城建公司的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且已全部结清。景仁公司在对城建公司并不享有债权的前提下,与张某某订立《债权转移协议》显然存在欺诈性,损害了张某某的利益。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院对张某某要求撤销《债权转移协议》的请求予以支持。本案应当由景仁公司向张某某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张某某主张偿还900万元及利息216万元是否成立的问题。1.偿付款项的金额确定。张某某向景仁公司主张偿还900万元款项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其向景仁公司交付的工程项目保证金400万元;另一部分是双方在赔偿协议中约定因景仁公司的责任导致工程项目无法实施,向张某某赔偿500万元。本院认为,张某某向景仁公司交付400万元工程项目保证金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张某某向景仁公司汇款的凭证及景仁公司出具的收据为证。现该工程项目没有实施,意味着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无法履行,继而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从《赔偿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可知,双方已就解除《施工协议》达成合意,故景仁公司应当将400万元工程项目保证金退还给张某某。张某某主张500万元赔偿款的证据是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及景仁公司向其出具的金额为500万元的转账支票。本院认为,该协议的签订时间是日,而协议的第4条约定,景仁公司在日至26日8月26日两天向张某某支付200万元,剩余额于日前全部付清。由此可知,赔付款项的给付时间早于《赔偿协议》的签订时间,转账支票中载明的出票时间是日亦早于《赔偿协议》的签订时间,显然与常理不符。另,张某某就自己的损失情况也未能举证证实。鉴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存疑,且不足以证实500万元损失已实际产生的事实,故对张某某主张偿付500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利息金额的确定。张某某主张利息起算时间是依照《赔偿协议》中约定的给付时间,即从日起算至日,按月利率2%计算,但实际仅主张216万元。对此本院认为,张某某于日就将400万元交付景仁公司,现其主张从日起计息应为合理。《施工协议》中约定退还保证金按月利率3%计息。现张某某主张按月利率2%计息低于协议中的约定,且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张某某主张的利息应以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起算时间从日计算至日,景仁公司应向张某某偿付利息224万元(400万元×28个月×2%),考虑到张某某实际主张利息216万元,故应以其主张为限给予以支持。本案中,城建公司系第三人,张某某也未要求其承担责任,故城建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张某某的各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景仁公司的部分答辩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日签订的《债权转移协议》;二、被告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某某400万元;三、被告江苏景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张某某利息216万元;四、第三人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五、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款项,被告景仁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760元,由张某某负担39767.03元,景仁公司负担48992.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 勇审 判 员  何 新人民陪审员  车淑霞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严 斌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合同签订,乙方已签字,甲方只盖章没有代表人签字是否有效?-江西合同纠纷法律咨询-法邦网,免费为您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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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在位置:&&&&&&&&&&&&合同签订,乙方已签字,甲方只盖章没有代表人签字是否有效?
合同签订,乙方已签字,甲方只盖章没有代表人签字是否有效?
双方签订合同书上甲方没有代表人的签名,也没有日期。只是盖了单位的章。只是盖了单位的章乙方已签字。只是盖了单位的章乙方已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咨询者: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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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做完,甲方不签合同,现在的工程款怎么要?
本项目原本以甲方说法是进场就签合同,进场后甲方以各种理由推迟签订合同(甲方是国企承诺不会欠钱,工程照样施工,施工单价已报给甲方),到工程施工完毕,甲方只给了部分工程款(意思就是只想给这部分款),因为工程价款悬殊太大,其余的我们该怎么办?
公众采纳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5901***帮助网友:487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您好,可以起诉到法院,我可以做风险代理,胜诉后付费,详情来电咨询。 19:01 21:13华律网用户您好,您方式怎么收费法 21:51您好,详情来电咨询。
律师回答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3771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9 人   您好:
   我长期代理工程款纠纷案件;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以免权益受损;
   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本律师。 18:58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345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收集证据可以起诉。 21:32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7690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4 人您好,可以诉讼解决 10:57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3488***帮助网友:2462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建议及时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主张你方的工程款。
我可以帮助到您,如有需要可电联。
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18:44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5810***帮助网友:21419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3 人搜集施工等证据,协商索要不成时,起诉到法院维权 18:45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13910***帮助网友:5037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可以起诉主张。 21:11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12962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4 人按照你说的情况甲方都快崩盘了,这就需要抓紧聘请律师走法律程序索要工程款了,这个时候仅仅用一些小手段和甲方闹已经不行了,不要耽误事。
建议您马上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法律程序索要工程款,以免错过最佳索要时机,可以委托我们所的律师。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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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装饰工程中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只有工程和单价,数量按实际结算,这个起诉有用吗但是甲方推脱说忙没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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