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泗洪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总结王天赐

萍乡彭老师,您好!(附:王天赐先生摄影作品三幅)&&&&&&&&&&
发布者:&|&
浏览(6616) 评论
&|&发布时间: 09:09:45&最后更新时间: 01:51:20
本作品所属分类:
文章类型:独家
2009年4月中下旬我回乡探访亲友期间,
在宜春到南昌的火车上,与萍乡彭老师对面而坐。
相互关照、攀谈中,得知彭老师喜画中国写意花鸟山水。
正巧,陪我同行的珍姐则是喜画中国工笔山水。
二人一见如故,以画为资,一路侃侃而谈。
我为她们拍照留念。
自称回京后会将照片发于博客。
一个多月过去了,忙于杂事,至今才得兑现。
如此拖沓,特在此衷心向彭老师致歉!并道声:
萍乡彭老师,您好!
旅途聊天中,还得知彭老师的夫君王天赐先生爱好摄影,并有作品发布于网。
我在网络上搜索到王天赐摄影作品三幅,转于此,与博友们共享。
王天赐老师在旅途(段佩珠摄)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或立场)
参加了中国博客大赛之后所想:
1)博友间的真诚少了
2)认真看博文的人少了
3)睡觉少了,吃饭少了
4)作弊的人多了
5)博客的访问量多了
6)朋友间的联系多了
7)用电脑的时间多了
8)想法多了
9)眼睛累了
10)手指累了
11)心累了
作弊的人多了,票数成了一场游戏,我感觉不好玩了;我将开始我自己的游戏。若您真心喜欢我的博客就请投票,若不喜欢就请真言批评,千万不要投票。
:&( 10:38:03)&
欣赏并喜欢您的作品!
:&( 05:37:36)&
给你投票!
:&( 22:03:14)&
段老师您是在大地上选美。
发布者 : ( 08:13:19) 同意!
:&( 20:33:06)&
色调很美~~
:&( 10:50:24)&
段老师您是在大地上选美。
:&( 08:13:19)&
400){this.width=400}' style="BORDER-RIGHT: #e0ffff 7 BORDER-TOP: #e0ffff 7 BORDER-LEFT: #e0ffff 7 BORDER-BOTTOM: #e0ffff 7px ridge" alt="" src="http://img.blog.voc.com.cn/jpg//middlefae8feffb98.jpg">
不错,欣赏啦!这张是电脑合成的吧
:匿名&( 08:01:31)&
不错!这张是电脑合成的吧
400){this.width=400}' style="BORDER-RIGHT: #e0ffff 7 BORDER-TOP: #e0ffff 7 BORDER-LEFT: #e0ffff 7 BORDER-BOTTOM: #e0ffff 7px ridge" alt="" src="http://img.blog.voc.com.cn/jpg//middlefae8feffb98.jpg">
:匿名&( 07:59:55)&
好精美的摄影作品,我好喜欢!
:&( 06:23:11)&
王老师的摄影作品意境很深,画意很浓!
行家赞专家,都是一家!哈哈
:&( 13:23:17)&
圈子篇过千,向圈中朋友问好。weinintoupiao8812
:&( 12:57:12)&
7615,投您一票。喜欢你的博客,喜欢你的性情。
哈,好高兴呢!谢丽丽!
:&( 10:11:05)&
给你投票!王先生的摄影真绝!
谢贤亮支持!
:&( 23:29:40)&
真漂亮。投票了。
非常感谢!
:&( 22:07:38)&
死皮赖脸涝票来了啦,呵呵。请支持,谢谢
毛老师,珠儿支持你!
:&( 16:00:05)&
哦 我不小心就找到您的家门了 欣赏这么美丽的图片。给你投票了。
谢明霞来访和支持!
:&( 15:23:12)&
:&( 09:47:37)&
片子拍的那是相当不错。
:&( 09:29:07)&
那我一定支持段老师参赛,给您投票,呵呵
:&( 00:13:13)&
段老师好有气质!
哈,大象走题啦!
:&( 00:02:50)&
三张片的确都是大作,有两张肯定是在凤凰拍的。
江涛去过凤凰?真好!
:&( 22:09:18)&
有这么多朋友来分享并留言,彭老师和王先生知道,一定很高兴!谢谢大家400){this.width=400}' src="/image/smile/2/61.gif">
:&( 21:41:10)&
:&( 20:40:23)&
ha,这个办法还真不赖!婷婷的票数大长啦!哈,真方便,我又给你投了一票啦 :)
:&( 19:42:55)&
真的是缘分呢,照片很美!!
是啊!(欢迎新朋友来访,天津社科院的刊物,我曾常看到呢)
:&( 18:55:22)&
特别喜欢小船上撒渔网的那一幅,收藏了!
:&( 18:45:02)&
祝福:为老师投一票。
haha,曾伟真有本事,把这都拷贝到这里啦!谢谢你的支持!这个票数已经大大超出我的期望值啦!我最大的愿望是自己的博客能有更多的读者 :)
:&( 17:43:50)&
王老师的摄影作品意境很深,画意很浓!特别欣赏!
谢沈老师分享!
:&( 11:47:33)&
欣赏美文!问好段老师!支持您!
谢谢你& :)
:&( 02:56:02)&
400){this.width=400}' style="BORDER-BOTTOM: #e0ffff 7 BORDER-LEFT: #e0ffff 7 WIDTH: 180 HEIGHT: 135 BORDER-TOP: #e0ffff 7 BORDER-RIGHT: #e0ffff 7px ridge" alt="" src="http://img.blog.voc.com.cn/jpg//middlefae8feffb98.jpg" width=648 height=487>喜欢!
:&( 23:14:43)&
欣赏精美射影作品.
:&( 20:21:17)&
这三幅照片如诗如画般的美!请转告我的问候和赞美。
:&( 18:41:27)&
谢谢段大姐介绍,让我们又见识了一位画家和摄影家!
:&( 17:52:29)&
:&( 17:29:14)&
:&( 17:08:08)&
:&( 16:05:16)&
父亲节快到了。提前给您家里每一位作父亲的爷儿们祝福:敬祝年长的父亲们健康、长寿、吉祥!雄风不减当年!年轻的昂首阔步、大展雄风 !
:&( 13:57:07)&
一见如故是知己
:&( 13:32:30)&
能人遇能人,真诚见真诚啊!
那摄影作品拍得经典!棒啊!
:&( 11:00:22)&
珠珠兑现承诺,言而有信,王老先生夫妇会感激你的!
:&( 09:52:29)&
:&( 09:23:01)&
新朋友,老交情;都因绘画和摄影!
:&( 09:22:39)&
42 篇, 1 页 1
(必填)&&&&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
发表(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王天赐先生吧-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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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想来签个到
王天赐先生 我对每一段感情都太投入了 所以恋爱对我来说很沉重 和我恋爱的人一定有压力 其实我的爱是太坚持 一爱就爱到尽头 一点保留都没有 朋友说我
一晚上没睡 我还各这破地儿石家庄呢 挺长时间没看吧 这今天想起来 回来还看着点儿别的 哈哈挺有意思 一年多了都该 我这毛病还没改 这年太累 遇着太多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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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房刑初字第88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天X,男,日出生。因犯抢夺罪,于199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抢夺罪,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羁押,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天X犯盗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燕海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天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日20时许,被告人王天X行至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向阳街道岗山村北街28号院,持改锥撬开被害人齐×租住的房屋门锁进入室内,从室内床上窃走联想牌A706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4元。日22时许,被告人王天X再次行至北京市房山区向阳街道岗山村北街28号时,被群众发现后报警,被民警抓获归案。
二、日22时许,被告人王天X行至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山中街55号院一房间内,窃走苹果牌迷你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苹果牌迷你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758元。
公诉机关就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天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天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事实中所涉及的苹果迷你平板电脑系其购买,并非盗窃所得。
经审理查明:
一、日20时许,被告人王天X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向阳街道岗山村北街28号院,持改锥撬开被害人齐×租住的房屋门锁进入室内,窃走联想牌A706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4元。日22时许,被告人王天X再次到北京市房山区向阳街道岗山村北街28号时,被群众发现后报警,民警于日零时30分将被告人王天X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天X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王天X供述,被害人齐×的陈述,证人赵×、李×、郭×等人证言,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工作说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二、日22时许,被告人王天X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山中街55号院谭×家中,窃走苹果牌迷你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苹果牌迷你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758元。被盗物品已被扣押并发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谭×的陈述证明,日晚上,我在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山中街55号家中用苹果牌迷你平板电脑,大概在22时10分左右,我出去上厕所,回来时发现放在我家沙发上的平板电脑不见了,找了半天也没有找到,后来我就报警了。丢失的苹果牌迷你平板电脑内存16G,银白色,白色的保护套,保护套上有黑色的外壳,黑色外壳的一角被磕坏了,该电脑是我2013年5月,以人民币2499元的价格购买的。我平板电脑有AppleID是sw-×××。民警给我出示的平板电脑就是我被盗的平板电脑。
2、受案登记表证实,日22时10分,谭×报案称其放在家中的苹果4手机和苹果迷你平板电脑被盗。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日,经对王天X工作单位的员工更衣室进行搜查,扣押苹果平板电脑一台(迷你版,银白色,白色保护套,能够连接wifi,内存16G)。该平板电脑已经发还被害人谭×。
4、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苹果牌迷你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758元。
5、苹果牌迷你平板电脑内电子数据证实,该电脑的同步账号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天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天X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天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部分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天X所提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天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天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天X退赔人民币六百零四元,发还被害人齐×。
三、随案移送的改锥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于妍人民陪审员梁志艳人民陪审员孔祥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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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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