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名下有多少上市公司司名下房产交易怎么做

上市公司都在卖房 持有房产还是好主意吗?
  2007年,非房地产类上市公司纷纷进军房地产行业;2017年,非房地产类上市公司出现甩卖房地产迹象。
  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浙商证券宏观经济研究员吴伟表示,传统消费和制造业开始复苏,预计我们将进入货币政策紧缩的大周期,在工业利润率预期上升和房地产的投资价值下降双重效果叠加下,导致上市公司抛售房地产的现象出现。吴伟同时表示,债券市场已经涨了10年,预计将会进入新一轮较大的利率上行周期,也会对房地产市场后市表现产生影响。
  同花顺统计数据显示,剔除房地产上市公司,2016年半年报有1248家上市公司持有投资性房地产,到了今年,这1248家可比的上市公司中,有58家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归零。闻泰科技、红豆股份、浙数文化、新奥股份、中油工程和中联重科持有投资性房地产变动金额较大。
  (注: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上市公司清空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因各有不同。
  以从事纺织服装行业的红豆股份为例,公司半年报公告称,为了聚焦男装主业,上半年完成向控股股东红豆集团出售所持有的红豆置业60%股权,报告期末所持投资性房地产归零。上年同期末,红豆股份持有投资性房地产价值9.56亿元,占上期末总资产的9.71%。
  与此同时,挖掘机行业龙头中联重科,也是因为处置了子公司的股权,导致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清零。
  除此之外,如西部矿业和新奥股份的出租住房转自用、远大控股子公司土地和建筑物被政府征收等也是导致上市公司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清零的原因。
  与此同时,“卖房保壳”也是上市公司常见减少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原因。今年以来,*ST人乐、*ST生物、*ST生态等上市公司都曾出现过“卖房保壳”的情况。
  对于非房地产上市公司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现象,东吴证券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王莉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以电子行业为例,有些上市公司原来的生产线淘汰后,原来的厂房没有用了,就会转化为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比如某家给苹果做代工的上市公司就出现过这种情况。但一般来说,这些上市公司持有这些投资性房地产,都只是短期行为,谈不上什么战略布局。
  除了上述清空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外,对比去年同期,同花顺统计数据显示,今年有794家上市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下滑,长海股份、和顺电气以及美丽生态等26股减少幅度超过60%。
  持有投资性房地产不再是个好主意?
  在今年上半年房地产销售增速下滑的背景下,租售同权政策的出炉,进一步改变了房地产市场的预期,从而导致市场出现新的变化。
  成立至今24年、主要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世联行,公司董事长陈劲松在《为什么2017租售同权堪比98年住房制度改革?》一文中指出,租售同权具有三层重要含义:1、改变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买房观念;2、改变房价不断上涨的局面;3、挖掘非商品房价值,打开一个巨大的市场。
  进入7月以来,随着广州、杭州、武汉等地的租售同权政策的相继出炉,房地产市场的销售数据进一步出现下滑。
  海通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姜超在《地产库存去化,销售再度承压》一文中指出,8月上旬44城地产销量增速回落,土地成交仍高。8月上旬,44城地产销量增速回落至-22%,其中三四线增速转负至-4%。
  需要指出的是,今年下半年在各地租售同权政策出炉前,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已出现增速放缓迹象。
  迹象一: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和销售金额环比出现下降。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面积为6.48亿平方米,销售金额为4.93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3.5%和17.9%,同比增速较第一季度分别下降 3.4 个和 2.3 个百分点。从房地产龙头企业万科长期重点观察的 14 个城市来看,上半年商品住宅批准预售面积同比下降27.2%,商品住宅成交面积同比下降 36.1%。
  迹象二:上半年房地产市场融资渠道逐步收紧。央行发布《2017年上半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上半年房地产贷款增速回落,房地产贷款增加3.04万亿元,占同期各项贷款的38.1%,比一季度占比低2.3个百分点。
  不仅如此,当前政策仍在强化对各路违规资金买房的监管力度。9月5日,北京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印发《北京银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开展银行个人贷款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情况检查的通知》,要求北京市辖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开展自查工作,重点检查“房抵贷”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情况。
  从行业政策导向、金融监管和市场表现等多方面来看,房地产市场出现增速放缓迹象,至于这种现象是否会进一步扩大,值得后续进一步跟踪观察。
( 09:16:50) ( 10:01:12) ( 08:46:01) ( 09:19:38)上市公司抢先卖房?这家公司一口气卖掉45套
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陈冬生
  年关将至,开启了扎堆卖房模式。据中国记者统计,四季度共有20家上市公司出售名下,11月以来已有13家公司公告卖房,上市公司年末卖房变得更加密集。
四季度上市公司扎堆卖房
  四季度,已经有20家上市公司纷纷加入“卖房”大军。记者统计发现,除了(600114,)、(300152,)尚未确定评估价外,18家上市公司累计出售房产转让价(评估价)总和达4.32亿元,但这20家上市公司前三季度净利润总和竟然亏了4000多万。
   这20家上市公司中,10家房产转让价格高于前三季度净利。记者还发现,四季度卖房的上市公司中,8家前三季度净利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亏损,亏得最少的(600421,),前三季度亏98.8万元;亏得最多的(002181,),亏损超2.4亿元。
  对于出售房产的目的,多数公司在公告中表示是为了盘活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不过有意思的是,多数上市公司为盘活闲置资产,出售了个别房产,但有家上市公司一口气卖了45套房。
  上周五晚间,东睦股份公告称,公司拟出售三处非生产性房产,包括住宅房产22套、商业办公房产23套,以及住宅所带的11个车位。该三处房产虽未经评估,但截至日,其账面净值合计近2054万元。
  对于出售房产的原因,东睦股份表示,“为盘活非生产性房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今年9月,上出现了一波“卖房潮”,当时正值房市火热,一批面临亏损的上市公司开始卖房求生,引起广泛关注的便是(200468,)“卖房保壳”。
  市场是自由流动的市场,有人卖自然就有人买,据不完全统计,共有(002458,)、(002565,)、(600661,)、(300013,)、(002636,)、(002807,)6家上市公司四季度发布了买房公告,且多数金额较大,4家公司购买价超过5000万。
  益生股份11月22日公告称,拟以约5900万元购买北京一处房产。公告显示,该房产主要用于日常办公、产品展示、推广、客户接待、业务洽谈等综合业务,有利于提升公司外部形象,引进专业的优秀人才,加快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大广告宣传和品牌策划推广。
炒楼――(002168,)投资有道
  记者注意到,深圳惠程10月份发了两次卖房公告,累计出售房产12套,总价达4805.03万元,其前三季度净利润仅为501.54万元。
  深圳惠程这两年似乎一直投资有道,除了在房价高点甩卖房产,去年还炒股大赚了1.15亿元。
  10月17日晚,深圳惠程发布公告称,拟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公开出售公司位于北京、南京、长沙、武汉、石家庄、福州、兰州、长春等地的8套房产,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房产处置事项评估总价合计3355.64万元,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89%,预计产生收益约1700万元,占公司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3.25%。
  据统计,深圳惠程今年4月1日到9月30日期间已处置了9套房产,成交金额合计约4639.57万元。另有2套待处置,评估总价合计约441万元,总计5080.57万元。深圳惠程今年已卖及将卖的房产已经多达19套。
  10月25日,深圳惠程发布的2016年三季报显示,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82亿元,同比增长34.58%;净利润501.54万元,同比下降95.51%。深圳惠程表示,营业收入同比增加是由于报告期订单增加,处置部分投资性房地产。
  深圳惠程这两年似乎一直投资有道,去年炒股大赚了一笔。
  深圳惠程2015年年报称,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937万元,同比减少33.15%,净利润为12833.15万元,同比实现扭亏为盈,其中收益就有1.15亿元,占净利润的近九成。不过,深圳惠程三季报显示,投资收益同比下降84.89%,公司称是报告期证券投资投入余额减少所致。
责任编辑:Robot&RF13015
机会早知道
已有&0&条评论
服务日期05月05日-05月05日
¥5000348人购买
服务日期03月24日-03月24日
¥1200191人购买
服务日期03月20日-03月20日
¥1888170人购买
服务日期06月01日-06月01日
¥1268115人购买
服务日期05月01日-05月01日
¥158098人购买
服务日期03月16日-03月16日
¥168895人购买
服务日期06月30日-07月31日
¥99895人购买
服务日期04月28日-04月28日
¥188888人购买
服务日期06月08日-07月07日
¥108886人购买
服务日期06月06日-06月06日
¥88874人购买
服务日期03月15日-03月15日
¥61860人购买
服务日期03月18日-03月18日
¥88842人购买
服务日期06月22日-07月31日
¥100827人购买
服务日期06月09日-06月09日
¥80027人购买
服务日期06月21日-07月31日
¥28823人购买
个股净流入
个股净流出
证券名称最新价格涨跌幅净流入金额(万)
60.843.63%27.419.99%90.939.70%98311.8527.386.87%75254.16
<span class="mh-title"
style="color: #小时点击排行
目标涨幅最大
目标股票池
股票简称投资评级最新价目标价
买入6.478.41买入18.85--买入46.29--买入31.03--为什么二手房这么火,但中国房产中介却一直没有上市公司?-乐居财经
乐居买房APP
专车看房 优惠买房
乐居二手房APP
最新房源抢先看
新浪装修家居网
抢工长装修APP
抢工长工长版APP
装修不后悔APP
买房利器小程序
乐居看房小程序
楼市报道小程序
房贷计算器
房产家居直播平台
为什么二手房这么火,但中国房产中介却一直没有上市公司?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张敏
决定房地产中介存亡的指标有哪些?为什么中国一直没有房产中介上市公司?中国房产中介和先进国家存在哪些差距?本文试图回答这些问题。
热点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已进入存量房时代,而二手房买卖和租赁业务的市场前景尤为广阔,传统代理商巨头的市场规模及销售额甚至开始超越开发商,互联网中介的异军突起以及资本的角逐传达着一种正向的信号,其衍生出的产业链也拥有更大的想象空间。
不过,这个古老服务业的变革仍面临市场秩序混乱、治理不规范等问题。决定房地产中介存亡的指标有哪些?为什么中国一直没有房产中介上市公司?中国房产中介和先进国家存在哪些差距?本文试图回答这些问题。
大鳄的诞生
始于10月份的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楼市调控,从执行层面开始延伸到对房产经纪领域的严厉核查,涉及房源真实性、互联网金融产品等方面。
这对惯以被称为“看天吃饭”的房产经纪行业,不可谓不是一种打击。
从业务范畴上看,房地产经纪业务主要分为二手房买卖居间代理、二手房租赁居间代理和新房销售代理三种。不难看出,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发展与房地产市场发展密不可分。
1998年房改政策颁布,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腾飞,房地产经纪行业迎来了快速发展期。一部分房地产经纪公司迅速做大,并催生出链家地产、伟业我爱我家、中原地产、21世纪中国不动产、世联行等巨头。
此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进入快车道。新建商品房销售额从1999年的不足2000亿元,增长至2015年的8.7万亿,增幅超过40倍。二手房交易量也快速增长。
借助这一“春风”,到2015年,房地产经纪企业促成的房地产交易额已超过5万亿元。
具体而言,新房代理业务更容易与房地产开发同步,起步较早。如专注该业务的世联行就于2009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在该行业里,大公司的规模已丝毫不亚于房地产开发“巨头”。2015年,中原地产的成交金额达到9205亿人民币,链家地产则实现了7090亿房产交易额。以新房代理为主要业务的世联行,2015年的新房代理销售额达到4309亿元。
单从销售金额上看,这三家企业已“秒杀”所有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房地产业“老大”的万科,2015年销售额“仅为”2614亿元。伟业我爱我家最近三年的房屋销售总额达到5600亿元。
大鳄诞生的背后,是行业内部的兼并整合。仅2015年,链家地产就完成10宗并购。伟业我爱我家自2012年至今在9个城市完成了11次投资并购。
随着市场发展,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业务类型也已发生变化,从最初的二手房买卖和租赁、新房销售代理,逐步延伸到经纪业务的上下游,甚至横向拓宽到商业、旅游、养老等地产领域。
其中,中原地产、链家、伟业我爱我家等公司除同时从事三大传统业务外,还以设置业务条线、成立子公司的形式,涉足金融或担保资金监管等业务。世联行也开辟了和新房销售相关的金融业务。
链家研究院院长杨现领认为,这种业务的多元化,是经纪公司克服房地产市场和经济周期波动、缓解业绩震荡的一种尝试。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柴强则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相关的制度设计未能跟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二手房交易容易产生金融服务、产权保险、交易资金监管等各项衍生服务。在美国,这些业务都由独立的专业公司来做。”
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专业公司未能进入这一领域。房地产经纪公司“兼营”这些业务,但会受到政策层面的诸多掣肘,如获取金融牌照等方面的门槛等。但专业化运作仍被认为是行业发展的大方向。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则深刻影响着传统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发展模式。
柴强表示,“互联网+经纪”催生出传统业务模式的三种变化。一是纯粹的信息平台公司发展壮大,如58同城的二手房交易板块;二是原来的信息平台公司,开始延伸至线下经纪业务,如搜房网;三是传统的经纪公司将渠道延伸至线上,如链家网。
“互联网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改变了获取信息的渠道,并进一步改变经纪公司的业务模式。”上述从业者表示,传统的信息渠道主要是报纸、小广告、电话营销、门店营销等,如今已全面向互联网转移。目前在许多经纪公司中,通过网络渠道获取的客源占比,已达到60%以上。
互联网思维的兴起,还在尝试改变市场格局。过去两年来,房多多、爱屋吉屋、吉屋网等带有浓厚互联网基因的经纪公司大量出现,业务量一度迅猛增长。
资本的嗅觉
随着存量房时代到来,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前景正被普遍看好,尤其是二手房的买卖、租赁。按照上述资深从业者的观点,二手房市场的容量和前景取决于以下几个关键指标:
第一是流通率。对应400万套左右的二手房成交量,全国层面的流通率不足2%。按照国际经验,中国的二手房交易达到4%-5%的流通率是有可能的,这意味着二手房交易量可以达到1000万套左右。
第二是经纪渗透率。即经纪人员和经纪公司参与完成二手房交易的比率。一线城市的渗透率已经达到85%以上,二线城市只有60%左右,未来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第三是佣金率。我国大部分城市的佣金率不足2%,从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的经验来看,这样的佣金率水平不足以吸引优秀的从业者加入,也难以有高质量的服务。在劳动力成本日益上升的条件下,佣金率至少不存在下降空间。
事实上,早在外界意识到这一点之前,资本就已杀至。2010年,鼎晖投资、复地两家战略投资公司曾注资链家。今年上半年,市场又爆出链家完成60亿元人民币融资的消息,领投方为华兴旗下的华晟资本,百度和腾讯成为战略投资方。我爱我家也在去年传出完成C轮融资的消息。
此外,吉屋网成立以来共获得4轮融资。爱屋吉屋则在诞生的两年多时间里完成了6轮融资。万科旧将肖莉加盟的房多多,也已完成4轮融资。
这些资金正拼命将经纪公司推向资本市场,从而填补一块巨大的空白——在中国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上市公司中,世联行专注新房销售代理,21世纪不动产创始于美国并在美股上市。以二手房交易为主的经纪公司,尚无登陆中国资本市场的先例。
乐观的观点认为,未来3-5年,房地产经纪行业会有公司进入资本市场。
柴强的思考则较为冷静,他认为,对于资本市场而言,房地产经纪是新兴行业,缺乏有效的判断指标,且由于交易量波动较大,房地产经纪公司普遍存在收入不稳定的难题。资本市场需要一段时间来考量。
与此同时,行业内的一些顽疾也会制约这一进程。在今年6月召开的“2016中国房地产经纪年会”上,住建部副部长陆克华曾指出,行业发展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包括“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良莠不齐,侵害群众权益的不良行为时有发生,行业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很大,社会反响强烈。”
柴强认为,与其他劳动密集型行业相比,房地产经纪行业被认为尚难做到真正有效的管理。尽管这是由该行业分散、灵活等特点所决定,但公司治理仍是需要弥补的短板。
2018年监管部门对于乱象整治工作中的大案要案会坚持顶格处罚。
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806-810室
乐居房产、家居产品用户服务、产品咨询购买、技术支持客服服务热线:新房、二手房:400-606-6969 &家居、抢工长:400-010-232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指引
中华写字楼网 发布日期: 7:31:33
编辑:1004
阅读人数:
新闻提要 &&&
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房地产业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指引
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7 年修订)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房地产业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房地产业务(不含房地产经纪)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以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视同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时,应当合理、审慎、客观;涉及引用数据的,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
第四条 上市公司除遵守本指引的规定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等部分披露下列信息:
(一)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政策环境的变化情况,上市公司主要项目所在城市的行业发展及库存去化情况,并说明其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二)主要经营模式、经营业态、主要项目所在城市的市场地位及竞争优势;
(三)土地储备情况,包括报告期内新增和累计持有的主要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待开发土地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区域分布等;涉及一级土地开发的,应按项目披露规划平整土地面积、所处位置、收入分成比例等;
(四)房地产开发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区分不同业态、地区按照竣工项目、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的顺序披露各主要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应具备的资质文件的情况及原因(如适用)、权益占比、占地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已完工建筑面积;对于在建项目还应当披露主要项目的开工时间、预计总投资金额、实际已投资金额、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在金额、周期等方面出现50%以上差异的情况及原因(如适用)、是否存在停工可能,如在达到可销售状态后的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销售的,应当说明原因;涉及一级土地开发的,应披露报告期内主要项目的平整土地面积、累计已平整土地面积、收入分成比例等;
(五)房地产销售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区分不同业态、地区披露报告期内在售的主要项目的权益占比、本报告期初可供面积、本报告期的预售面积、本报告期的结算面积、竣工时间等;涉及一级土地开发的,应按项目披露报告期内一级土地开发收入、相关款项回收情况等;
(六)房地产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区分不同业态、地区披露报告期内的主要项目的权益比例、楼面面积、率等;
(七)按融资途径(如银行贷款、票据、债券、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各类融资余额、融资成本区间、期限结构等;
(八)结合房地产宏观环境及上市公司经营情况,披露发展战略和未来一年的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增加土地储备情况、计划开工情况、计划销售情况、相关融资安排;
(九)报告期内存在向其商品房承购人因银行抵押贷款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尚存在担保责任的担保余额、报告期内已承担担保责任且涉及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的具体情况等。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模式和结算方式,在年度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与房地产行业特征相关的收入确认、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具体会计政策,并披露以下信息:
(一)在“存货”项目附注中按“开发成本”“开发产品”披露主要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
(二)在“存货”项目附注中披露存货余额中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及利息资本化率情况;
(三)在“存货”项目附注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权属受限存货的期末账面价值、受限原因等;
(四)在“存货跌价准备”项目附注中披露主要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对于其中的在建项目,可以合并列示;涉及“停工”“烂尾”“空置”项目但不计提或者计提比例较低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报告期内新增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在“投资性房地产”项目附注中披露主要项目的原会计核算方法、原账面价值、入账的公允价值、差额的处理方式及依据等;
(六)在“投资性房地产”项目附注中披露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主要项目的所处位置、建筑面积、报告期内租金收入、期初公允价值、期末公允价值等;报告期内公允价
值变动超过10%的,应当对比可比项目披露变动原因;报告期内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30%以上的,应当单独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评估报告或者市场价值调研报告;
(七)在“预收账款”项目附注中披露预售房产收款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截至报告期末预售金额前五项目的名称、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八)在“营业收入”项目附注中披露报告期内确认收入金额前五的项目名称、收入金额等。
第七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属于房地产行业的上市公司取得与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的土地储备时,视同购买原材料;涉及金额达到本所规定的重大合同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土地位置、取得方式、占地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容积率、成交金额、权益占比等。
第八条 上市公司其持有的土地、未建成项目以及以股权的形式房产,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所持有土地出现被政府收储、置换,或者市政规划调整等情形,且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其影响情况。
第九条 上市公司拟建、在建项目的预计投资金额增减变化达到或者超过原预计投资金额50%,且原预计投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成本变化情况、已投入金额、调整后年度预计投资计划、变化原因及影响等。
第十条 上市公司项目在开发、销售、售后过程中可能或者已经出现重大风险情形的,如项目的权益占比或者利益分配等发生重大变化、重大项目开发中出现 “烂尾”“停工”“空置”等情况、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已竣工项目或者在建项目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等,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影响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对应对象的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属于房地产行业的上市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将可用担保额度在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
(一)获调剂方为上市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子公司;
(二)获调剂方的单笔担保额度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四)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五)上市公司按出资比例对获调剂方提供担保、获调剂方或者其他主体采取了反担保等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属于房地产行业的上市公司向其为开展房地产业务而成立、合并报表范围外或者所占权益比例不超过50%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资助对象及资助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从事单一主营业务且为房地产开发业务,且资助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
(二)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合作方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包括资助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担保措施等;
(三)所预计的资助额度总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对单个项目公司的资助额度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前述资助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资助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资助额度。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与其员工共同投资开展房地产业务的,应当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参与主体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组织,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投资管理制度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相应审议程序时回避表决。投资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主体、参与项目范围(所在区域、开工时间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参与主体合计及单个主体所占权益比例上限、项目收益分配比例。涉及收益分配比例与参与主体实缴出资比例不一致的,上市公司应当结合可比项目(如有)历史收益率、所在报告期平均收益率等指标说明收益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明确上市公司不得对参与主体提供借款、担保或者任何融资便利。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与其员工共同投资开展房地产业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开展前述业务的总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主要项目名称、盈亏情况、各类别主体的实际投资金额及占比、收益分配金额、实际投资金额与收益分配金额之间的匹配性、退出情况。参与主体涉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组织,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且单一参与主体投资金额为三十万元以上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按参与主体逐一披露前述情况。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性房地产业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拟变更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二)存货、在建工程或者固定资产等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该次转换对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或者净资产影响比例达到或者超过10%的,应当及时披露转换原因、该项资产的建筑面积、原会计核算方法、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公允价值评估方法、主要评估参数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拟对在建投资性房地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原则上应当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采用,且对整体不可分割的单一权属项目一次性全部采用。如涉及在建过程中存在确凿证据表明相关客观情况发生显著变化使得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上市公司可以对在建造过程中的项目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在建投资性房地产拟采用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比例达到或者超过10%的,应当及时披露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列报的原因、项目建筑面积、账面价值、完工日公允价值、评估主要参数、评估方法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第十八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每月定期披露销售面积、销售金额、新增土地储备、新增融资等反映房地产业务特征的主要经营数据。上市公司披露前述数据时,各月数据的统计口径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并披露统计口径。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本指引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条 本指引所称“主要项目”,是指房地产项目预计投资金额、已投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或者报告期内项目所产生的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或者报告期内项目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如主要项目不足五个的,则指报告期内所产生的收入前五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5 年12 月28 日发布的《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同时废止。
Copyright (C) 2007 by www.officese.com,中华写字楼网 版权所有
最新出租信息:
上海写字楼:
创意园区域:
商务中心区域:
商圈写字楼:
城市分站: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李嘉诚名下上市公司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