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妥善处理新老银行理财当天可以划账划断?

深交所:继续审议恢复上市申请 妥善安排新老划断
日 02:43来源: 作者:刘伟
近日,记者从投资者教育中心了解到,深市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审核工作正在持续推进。深交所上市委员会继12月24日对首批4家暂停上市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之后,近日又对9家暂停上市公司提出的申请进行审议。其中,等两家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审议通过,其余11家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获得了通过。相关审议结果出来之后,不少投资者对审议情况非常关心。
今年4月启动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改革,充分听取了市场各方意见,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诉求,考虑我国市场的实际状况,对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做出了细致安排。按照稳步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的原则,对存量和增量公司区别对待,新老划断,妥善安排。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在日之前,深交所上市委员会依据原规则,即2008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由于本次申请公司都是日以前暂停上市的,上市委员会审议的依据仍是深交所2008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所以新制度增加的一些标准,如净资产为负等,并不适用此次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
对于有关公司提出的恢复上市申请,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就公司是否符合恢复上市的条件出具了明确的专业意见。审议过程中,深交所上市委员会严格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十四章第二节的规定,遵循上市委员会的审议规则和程序,对每一家公司恢复上市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议。
此外,为提高恢复上市公司的质量,增进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三家公司为有条件恢复上市。这三家公司须完全达到有关条件,如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或相关补偿资金到账后,方能恢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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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银行等部门正以更清晰的指挥棒,引导金融机构执行“资管新规”。  7月20日,为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资管新规”,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操作性问题进行了明确。  今年4月,资管新规出台。该文件在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配套细则指引,金融机构在操作层面存在疑惑,相关业务的开展和退出均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放宽老产品投资标的  妥善处理新老划断  《通知》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在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方面,《通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符合资管新规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  《通知》还对老产品的投资的标的和投资范围也做出了一定程度的松动和调整,旨在给予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和培育投资者一定时间。  “资管新规落地后,实体经济和金融机构都能感受到,在新老划断的问题上,出现了老产品到期,而新产品由于不再享有刚性兑付,面临较大发行难度的问题。”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朱宁表示。  针对这一问题,《通知》指出,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资管新规”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此举将为新产品发行创造有利环境,确保新旧交替过程中,产品能够顺利发行,增加实体经济融资来源。  在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方法方面,《通知》指出,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在过渡期内,对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仅作政策微调  引导金融机构平稳过渡  鉴于上述多种“放宽”举措,市场有声音将《通知》解读为政策转向和“大放水”,但这一说法却并不准确。  接近监管的人士明确表示,该《通知》不是对资管新规的突破或修改,更不是“大放水”,而是明确资管新规执行中的一些模糊认识,对金融机构存在疑惑或把握不到位的具体细节,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  朱宁在接受上证报采访时表示,《通知》是参考国际宏观经济环境、国内资本市场和金融稳定而对资管新规作出的微调,不是政策性的转向。《通知》试图在保证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大方向不变的前提下,在操作过程中保留一定的柔和度。  这种“柔和”的特点在《通知》中有着明显的表现。  为落实资管新规关于“确保平稳过渡”的要求,《通知》就提出,对于过渡期结束后难以消化的存量非标,可以转回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将合理调整有关参数予以支持。同时,为解决表外回表占用资本问题,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而对于因特殊原因难以回表的非标和过渡期后仍未到期的少量股权类资产,《通知》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后,金融机构可以合理妥善处理。  此外,为促进有序整改,《通知》按照资管新规要求,由金融机构自主制定整改计划,监管部门予以监督指导。这意味着,过渡期内将不硬性提阶段性的压降要求。  朱宁表示:“《通知》的推出,是为了给金融机构更明确的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稳步渐进、坚定不移地把防范风险和加强监管的工作做得更持续和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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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爱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7月1日正式实施,但投资者们不用怕!
证监会:《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即使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在经营机构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后,如果坚持购买高风险等级的产品,在经过必要承诺和确认程序后,仍然可以遵从其意愿,参与相关的投资活动。
当然,买不买还是你的自由,但你的投资“级别”是多少呢?来文末测试吧~
即将到来的日,不仅是香港回归20周年纪念日,对于普通的投资者来说,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日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7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根据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不少媒体曾指出,如果投资者被评为保守型和谨慎型,券商将不可向其销售被评为中等风险的A股和B股,这或许是全民炒股时代的终结。
不过,证监会周三(6月28日)针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的具体问题回应称,《办法》的核心要求在于强化对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卖者有责”的要求,让经营机构在获取经营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使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在经营机构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后,如果坚持购买高风险等级的产品,在经过必要承诺和确认程序后,仍然可以遵从其意愿,参与相关的投资活动。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证监会将在《办法》实施后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
中国证券业协会周三也就《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中基协也发布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并配套发布了六大类业务参考模板。期货业协会、中金所等也发布了其适当性管理的自律文件。
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局长赵敏近日在参加央视财经评论时也指出,对于投资者在知晓风险的情况下,在特殊的风险提示后,投资者仍然是可以买高出自己能力承受范畴的高风险产品。过去投资者买卖产品,没有一对一的分级,新规实施后,就从入口处把风险挡在门外了,当投资者买过高于自身风险的产品时,会有一些提醒,另外监管层还有监督检查等方法,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处罚。
所以,激进型的投资者们不用担心,要购买超出自己风险承受水平对应的产品完全没问题,不过监管层和机构对此类行为可不会“瞌睡来了递枕头”罢了。
简而言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说了什么?
《办法》共4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
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建立了监管部门确立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经营机构具体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产品分级体系。
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从了解投资者到纠纷处理等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
四是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
五是针对各项义务制定了相应的违规罚则,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没有牙齿的立法”。
《办法》实施后,中小投资者能否自由买卖股票?
《办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各环节的标准和底线,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可见《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
如何进行投资者分类?
7月1日后,中国资本市场上,只有“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之分。《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为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专业投资者之外,即为普通投资者:
机构应当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将普通投资者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
通过适用于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调查(见文末),考察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年龄学历等内容。问卷得分低于20分,则会被划为保守型投资者。
而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是指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保守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固定收入来源,或者个人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没有证券期货投资知识或者投资经验;
(四)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能承受任何损失;
(五)中国证监会、协会或证券经营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一是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导致其投资风险的信息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二是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三是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是向普通投资者进行规定情形下的现场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非现场方式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
五是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证券经营机构对不配合本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无法或没有能力确认其身份或者资金来源的投资者,不得向其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对存在恶意投诉、恶意诉讼、严重失信等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审慎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与此同时,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不同风险层级的投资者可以购买哪些产品?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划分为了五类:即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
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内的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时,应当了解产品或服务的信息,依据《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制作风险等级评估文件,由低至高划分,也为五类:即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
7月1日以后,券商应向普通投资者销售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证券经营机构只是给出匹配性建议,不能代替投资者决定。如果投资者执意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无权剥夺投资者的投资权利。
即使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在经营机构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后,如果坚持购买高风险等级的产品,在经过必要承诺和确认程序后,仍然可以遵从其意愿,参与相关的投资活动。
也就是证券经营机构要尽到告知风险的义务,达到卖者担责;投资者知道风险,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达到买者自负。
“双录”是怎么回事?
双录,即录音录像,主要对客户办理业务的过程,特别是对风险揭示的过程进行留痕,规范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同时也为日后产生争议时提供依据。
按照《办法》规定,7月1日起,证券公司将对客户绝大部分临柜开通业务权限(比如创业板、新三板、港股通等);此外,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临柜购买高风险产品或者申请相关服务等业务,也需要进行双录。
在此前,部分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为客户开通融资融券、个股期权、分级基金等业务和向客户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时,已对客户进行双录。
按照《办法》规定,7月1日起,如果在营业网点出现以下情形,则应当将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相关告知、警示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二)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三)告知投资者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的情况;
(四)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告知下列信息时: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6.定期对每名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证券经营机构如何处理投资者信息?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获取的投资者基本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妥善处理因履行适当性义务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与纠纷,保存相关记录。
如何体现“新老划断”?
证券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继续进行,不受影响。同时,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
券商应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
《指引》进一步细化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回访、培训、考核、监督检查、客户信息保密、纠纷处理、自查等内部控制措施,增强证券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有效性。
券商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
对于下列普通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必须进行回访:
(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二)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积蓄或社会保障的;
(三)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的;
(四)购买或接受高风险产品或服务的;
(五)投资者日常投资交易行为明显与其基本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不相符的;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和证券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投资者。
此外,券商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特征以及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券商应当告知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监管要求,券商向普通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高风险等级产品或者服务,应当进行特别风险警示,揭示该产品或者服务的高风险特征,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同时给予投资者至少24小时的考虑时间,至少增加一次回访。
证券经营机构要做哪些准备?
需要证券经营机构完成公司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多方面的准备工作。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方面,各证券经营机构均需要对照《办法》的要求梳理公司的适当性管理操作流程,包括修订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以及梳理、优化、完善各业务部门、各项具体业务的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制度包括客户分类、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金融产品或服务风险评级、适当性匹配、风险提示和持续适当性管理等措施。
在技术准备方面,各证券经营机构需要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妥善保管投资者适当性相关的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而且保存期限要求较高,不得少于20年,这也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信息系统提出了一项挑战。此外,在证券营业网点现场向普通投资者进行的重要的告知和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这也需要采购相应的录音录像设备,并完善系统配置。
在人员准备方面,由于对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进一步提升,需要增加专业人员,设置适当性管理专岗,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复核、自查等工作,开展专项培训,以确保适当性管理工作符合监管要求。
你在投资者分级的哪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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