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如何证明股东出资实缴后退出,新如何证明股东出资继续投资

认缴资本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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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概念是《公司法》提到的对本人所应缴纳的全部的承诺和认可,但是它和实缴资本是两个概念。2、财务进入股本不是认缴资本,而是。经常出现股东的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有差额,而且迟迟不到位,影响资本金的及时入账。3、财务应该依据股东实缴资本的交款书为股东开出收据,凭此进行帐务处理。
认缴资本简介
认缴资本又称,是指公司实际上已向发行的总额,即股东同意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认购下来的股本总额。这个概念是《公司法》提到的股东对本人所应缴纳的全部股本的承诺和认可,但是他和实缴股本是两个概念。认缴资本可能等于注册资本,也可能小于注册资本。实行的国家,所确定的资本应一次全部认足,因此,认缴资本一般等于注册资本。但股东在全部认足资本后,可以分期缴纳股款。实行的国家,一般不要求注册资本都能得到发行,所以它小于注册资本。
认缴资本相关规定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采纳了一定程度上的,即允许公司成立时只实际缴付一定比例的认缴资本,其余认缴的资本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缴清即可。所以,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的认缴,但公司成立时的可能小于注册资本。
认缴资本制度比较
认缴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虽然都要求在前缴清法律规定比例的资本,二者在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但在剩余资本的处理上二者却相差甚远,实行“折衷资本制”的大部分国家对剩余资本均是采取了“”的做法,即授权在公司成立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行股份(但并不是必须发行规定数额的股份)l而“认缴资本制”对剩余资本则是在公司设立前,一开始就明确了对这部分资本不可撤销的出资义务和责任。“认缴资本制”对股东剩余资本的出资义务提出了刚性的要求,从这一点上讲,“认缴资本制”对注册资本在法律制度的保证上比“折衷资本制”要硬化得多。“认缴资本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仅是明确的,而且是有保障的。因此在这一点上,“认缴资本制”更像“”的某些特征。只不过是“法定资本制”要求在公司成立前全部认足并缴清注册资本,而“认缴资本制”则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清认缴的剩余资本。
认缴资本问题概述
我国《公司法》中认缴资本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第一、因情势变化导致主观上不予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由于“认缴资本制”只要求全体股东缴清20%的注册资本公司即可成立,而剩余出资在长达两年的时间才予以缴清,如果在此期间,新成立的公司发生重大变化,已经投入的资本因公司出现重大亏损而损失殆尽,继续投入将造成更大的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很可能会出现股东在主观上不愿再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那么,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能否按照《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而免除股东缴纳剩余资本的责任呢?回答应当是否定的。这是因为,“认缴资本制”这一资本制度一开始就明确了对剩余资本不可撤销的出资义务和责任。《公司法》第183条只适用于股东已缴清全部注册资本的情形。如果在股东只缴纳了部分出资的情况下免除股东缴纳剩余资本的责任,将极大地损害的利益。既便是进入解散程序,股东也要补足缴清剩余资本。因此,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还是要按照法律规定强制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由其承担的。应当指出的是,如果增大首期缴付出资的法定比例,则有可能促使出资者在新成立公司的项目论证上会更加精心,从而减少决策失误。另外,正常情况下,从一般工程项目的资金需求上,首付20%的也满足不了项目进度要求。而且增大首期缴付出资的法定比例能更好地维护公司的稳定性、保护的利益。另外,适当缩短缴清出资的期限(如l2个月), 也是减小因客观环境变化给履行出资义务带来变数的有效措施。
第二、因情势变化导致股东客观上“履约不能”的情况。“认缴资本制”下可能出现的另一种情况是,某一股东认缴了部分出资、并缴清了首次2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两年的缴付期内,股东因自身所处行业不景气或出现重大亏损而无力再履行出资义务(即“履约不能”),而其财务状况又决定了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其履行出资义务并由其承担,这种情形下采取什么样的“救济”措施?对此法律并未予以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的,由其他受让这部分出资。这样,既有利于公司的运营,又利于保护的合法权益。当然,增大首期缴付出资的法定比例并适当缩短缴清出资的期限,也是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的有效措施。综上,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认缴资本制”的不足是,公司成立前股东首付的法定出资比例稍低,缴清全部出资的期限稍长,特别是在我国信用制度不健全的背景下,不利于。因此,将股东首付的法定出资比例提高至40%至50% ,并适当缩短缴清出资的期限。唯此才能避免因经济生活中情势变化导致股东在主观上不愿履行出资义务或客观上“履约不能”的情况出现,从而使的真实性更有保证,更加有利于交易的安全。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股东XXX放弃股东享有的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优先权利”——请问这句话是什么意思?谢了!_百度知道
“股东XXX放弃股东享有的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优先权利”——请问这句话是什么意思?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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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也有过这种情况,就是有股东以外的投资者要来增资,扩大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本来是原因股东有优先权的,但是股东同意外来增资,
采纳率:50%
“股东XXX放弃股东享有的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优先权利”——就是xxx股东,在企业的本次增资中,不在享有优先认购出资权,与新股东一样认购出资。公司要增资了,原来的股东有优先权的。现在有新的股东加入公司。为了新老股东平等对待,各位老股东在增资的时候需要填这个股东决声明。1、优先权的期限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享有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优先权,关于优先权的期限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2、公司增资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如果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增资,在不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大股东对小股东具有法律上的信义义务),股东会决议也是有效的,公司可以合法增资。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增资前,应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公司增资时,大股东尤其要注意不能滥用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会决议虽然遵循资本多数决,但是更加注重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在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稀释和降低小股东持股价值情况下的增资,小股东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这是公司增资时应该预见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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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这个公司要增资了,原来的股东有优先权的。现在可能是有新的股东加入公司。为了给新股东进来的机会,你们在增资的时候需要填这个股东决议书。意思是股东同意并确认这个事情了。望采纳,就可以升级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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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问题,股东未实缴出资,怎么解决???
我们准备投资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注册资金2450万元,但是实缴出资未全部到位,实缴到位639万。已经谈好,我投资150万,占股15%
。这个到怎么解决?原公司需要减资吗?
该公司目前一共有4个股东,A出资384万,B出资219万,C出资50万,D出资30万。说是实际出资683万元,但是我们查账,只看到639万。我们现在也认可他们实际出资了683万元。已经谈好,我们出资150万元,占股15% 。这个他们需要减资吗?股份比例怎么划分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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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主要靠你们双方谈,公司的价值不是看注册资金多少,而是看公司整体情况(场地,设备,团队,客户等等),你进来的时候对方估值多少?如果你能接受就进入,不能接受可以再谈
这个,我都知道。反正一句话,已经谈好了,我们投资150万元,占股15%,估值就是1000万,这是确定的,肯定的。我现在想知道,其他股东比例怎么确认?企业需要减资吗?我们是增资进来,还是怎么进来?获得大股东稀释股权?具体专业术语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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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原股东把股权转让以后只有认缴出资没有实缴出资
请问 股东还有权收回股份吗
你好 原股东把股权转让以后只有认缴出资没有实缴出资
请问 股东还有权收回股份吗?
提问者:wl7183***时间: 18:23:21地点:3个回答
可以要求原股东实缴出资。
没有权利收回。。
可以要求原始股东补缴。
答:你们之间属于投资合作的性质,谈不上股权转让,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清楚各自的所占投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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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实际的情况填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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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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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你的股权可以转让。具体详见公司法第72条。2、可以申请减资。具体见公司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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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份:(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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