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无固定员工分一、二类合法固定住所是什么吗

理解热力学第一定律与第二定律,以及两定律的应用;能根据热力学第一定律判断气体的吸热与做功;根据气体的等温变化解决此物体.
解:,热量可以从低温物体传到高温物体,举个例子,电冰箱依靠电能做功,使得热量从冰箱内部传到外部,有可能外部的温度高于冰箱内部原来的温度,这就成了热量从低温物体传到高温物体,故正确.,一切与热现象有关的宏观自然过程都是不可逆的,故正确.,任何自然过程一定总是沿着熵增加的方向进行的,故错误.,电冰箱即使在工作时,可能把箱内低温物体的热量传到箱外高温物体,故错误.,悬浮在液体中的颗粒越大,周围液体分子撞击的机会越多,固体颗粒受力越容易平衡,布朗运动越不明显,故错误.,系统只从单一的热源,它从这个单一热源吸收的热量,可以全部用来做功,而不引起其他变化.人们把这种想象中的热机称为第二类永动机.第二类永动机不可能制成,表示机械能和内能的转化过程具有方向性;第二类永动机不可能制成,是因为它违背了热力学第二定律,故正确.故选:大,由热力学第一定律,活塞固定时,气体吸收的热量全部用来使气体内能增加,活塞不固定时,气体吸收热量又对外做功,气体增加的内能又相同,所以更大.空气柱初始压强:;水银柱总长为,左侧管口注入水银柱后,左侧管水银柱长为,因而水银柱将全部在右侧管.末态压强:,由等温变化规律得:,解得:答:稳定时管内的空气柱长度为.
本大题包含了大部分内容,各部分难度不大,但从题目来看考查范围很广,要求能全面掌握.
4288@@3@@@@理想气体的状态方程@@@@@@286@@Physics@@Senior@@$286@@2@@@@固体、液体和气体@@@@@@57@@Physics@@Senior@@$57@@1@@@@热学@@@@@@8@@Physics@@Senior@@$8@@0@@@@高中物理@@@@@@-1@@Physics@@Senior@@$4259@@3@@@@热力学第一定律@@@@@@285@@Physics@@Senior@@$285@@2@@@@分子热运动和热机@@@@@@57@@Physics@@Senior@@$57@@1@@@@热学@@@@@@8@@Physics@@Senior@@$8@@0@@@@高中物理@@@@@@-1@@Physics@@Senior@@$4261@@3@@@@热力学第二定律@@@@@@285@@Physics@@Senior@@$285@@2@@@@分子热运动和热机@@@@@@57@@Physics@@Senior@@$57@@1@@@@热学@@@@@@8@@Physics@@Senior@@$8@@0@@@@高中物理@@@@@@-1@@Physics@@Senior@@$4299@@3@@@@封闭气体压强@@@@@@286@@Physics@@Senior@@$286@@2@@@@固体、液体和气体@@@@@@57@@Physics@@Senior@@$57@@1@@@@热学@@@@@@8@@Physics@@Senior@@$8@@0@@@@高中物理@@@@@@-1@@Physics@@Sen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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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答 学习搜索引擎 | "物理3-{3}''模块(1)(在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可能只有一个选项正确,也可能有多个选项正确,全部选对3分,选对但不全的得1分,有选错的得0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A.热量可以从低温物体传到高温物体B.一切与热现象有关的宏观自然过程都是不可逆的C.任何自然过程不一定总是沿着熵增加的方向进行的D.电冰箱即使在工作时,也不可能把箱内低温物体的热量传到箱外高温物体E.悬浮在液体中的颗粒越大,周围液体分子撞击的机会越多,布朗运动越明显F.第二类永动机不可能制成,是因为它违背了热力学第二定律(2)如图1所示的圆柱形容器内用活塞密封一定质量的气体(可看做理想气体).若活塞固定,密封气体温度升高{{1}^{\circ }}C,需要吸收的热量为{{Q}_{1}};若活塞不固定,且可无摩擦滑动,仍使密封气体温度升高{{1}^{\circ }}C,需要吸收热量为{{Q}_{2}}.{{Q}_{1}}和{{Q}_{2}}哪个大?为什么?(3)如图2,截面均匀,长度足够的U型细玻璃管两端都开口,管内两段水银柱封闭着一段空气柱.开始时,空气柱被封闭在U型管左侧的A,B两点之间,空气柱长为15cm,温度为{{27}^{\circ }}C,A点上方水银柱长为25cm,BC高为5cm,若U型管底边CD长10cm,此时的大气压强为75cmHg.现保持气体的温度不变,从U型管左侧管口处缓慢地再注入25cm长的水银柱,试求稳定时管内的空气柱长度为多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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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公益二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篇一
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文件已于日印发,由新华社首次对社会公布。
我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共计3000多万正式职工中,教育、卫生和农技服务从业人员三项相加,占总人数的3/4,其中教育系统人员即达到一半左右,另有900万离退休人员,总数超过4000万人。
鉴于事业单位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意见将总体目标时间设定到2020年。要将最艰难的清理分类问题放在5年内完成。意见明确,5年内,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这意味着,占事业单位约20%比例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都将在5年内完成从事业单位中的剥离。同时,意见明确,今后不再批准设立这两类事业单位。未来的事业单位就是公益属性的事业单位,不再包括行政类和经营类的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此外,对于事业单位的“主力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5年内要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分类步骤
第1步:撤并
具体举措: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
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第2步:分类
具体举措: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第3步:细分
具体举措: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改革相关背景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按照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
时至今日,这一分类推荐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思路没有变化。只是20年间,有关这一思路的实践历程确属磕磕绊绊,也曾一度遇到瓶颈。
实际上,早在1991年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试点亦随之启动,但20年过去了,可以说根本没有启动。
的确,事业改革到2000年以后才开始有所动作。中央相继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以及明确了聘用制度等相关政策规定。
党的十七大召开以后(2007年),推进改革的步伐加快。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方面均有相关制度文件出台。而关注度最高的养老问题,则被视作事业单位改革的“深水区”。
早在2008年初,国务院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试点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及分类改革。然而,这一改革方案受到以教职工为代表的事业单位从业者的反对。其集中表现在,因改革设计方案使得退休金待遇差异较大,以高校教职工为代表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内,掀起了一股提前退休潮。
在种种尴尬面前,分析普遍认为,有关部门及全国各地对这项艰巨的改革任务,仍未做好准备。
2011年11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即解决了上述问题。其在实行事业单位员工岗位聘用制、绩效考核、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做了相关制度建设的规定。
在种种铺垫条件几近成熟之时,如今这份事业单位改革顶层设计和实施方案兼具的指导意见问世,被舆论视为对事业单位改革实质破冰。也因此,公众对其实施寄予厚望。
□核心政策
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绩效工资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
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试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改革公益二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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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改革 作者:蒋大华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08期
摘要: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于其本身的独特性,当前和其他事业单位按同一要求编制预算欠科学,影响预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本文分析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预算编制改革
根据国家财政补助的形式,我国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三种类型。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收益归该单位所有,支出也由该单位负担,有结余不用上交财政,有缺口财政也不给予弥补。其资金来源和经营管理特点类似于企业,但管理体系仍属于预算内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范畴。由于其资金来源和经营管理的独特性,和现行管理体系存在一些天然的不协调,因此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预算管理方面存在一些局限性,影响了预算的正确编制和有效执行。如何克服这些局限性,有效提高预算管理质量,使预算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摆在财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支出预算扭曲了部门预算的本来面目。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目前也要求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但财政不给予经费补助,预算单位需要以项目创收来解决基本支出的经费来源问题。
基本支出也就是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自收自支单位不能象其他事业单位一样从财政获得。由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有的收入都是通过市场经营或为政府部门提供有偿服务获得,即所有的收入都来自于项目收入,因此其基本支出是没有经费来源的。在人为地从项目收入中切出一块作为基本支出经费来源的情况下,造成自收自支单位基本支出预算不真实的同时,也影响了项目支出预算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这样的预算扭曲了部门预算的本来面目。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现实情况是:编制人员仅占少数,大多数人是编外人员。如广西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12年实有在职人员145人,其中在职在编人员24人,在职编外人员121人,人员比例是1:5;单位15个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在编和编外人员的比例为1:4。所有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下的公证机构变革公益二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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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下的公证机构变革
作者:李继伟 马丽芬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9期
摘 要 1979年司法部恢复重建,1980年3月公证工作重新由司法部负责,随后公证机构经历了从国家公证机关到事业单位、合作制公证机构的转变,形成了行政体制公证机构、事业单位公证机构和合作制公证机构三种性质公证机构并存的混乱局面。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及科学构建。公证机构在完成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分类后将在人事编制、财政税收、个人收入、机构设置等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完善。
关键词 事业单位 分类 公证机构 变更
作者简介:李继伟、马丽芬,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
一、公证改革历程回顾
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应当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在这一阶段中,公证处属于国家机关,通俗而言即公证员是公务员。
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颁布《关于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经部领导批准,我司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1-2家合作制公证处试点。”由此,争议颇多的合作制公证处正式成立。
日国务院批准通过《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其中规定:“要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证机构,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
制………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豍。今后,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在此阶段中,大部分公证机构从国家机关转变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仍有部分公证处保留在行政体制内,未进行改制,加上此前设立的合作制公证处,造成了事业单位公证处、合伙制公证处与行政体制公证处并存的混乱局面。
日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其中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在此阶段中,就立法条文的字面分析而言,公证机构的“官味”进一步变淡,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普通中介组织,三种体制混合存在的局面没有任何改变。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公益二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篇四
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事业单位管办分离机制创新与绩效评估研究”(项目编号:11BZZ039)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创新体制机制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关键与核心要求。应以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为基础创建分类管理机制,以强化监督管理为导向健全政府监管机制,以理顺决策执行监督权责关系为原则探索建立法人治理机制,以推进“事业人”向“公益人”转化为方向完善激励保障机制,以构建公益事业新格局为目标形成多元供给机制。{公益二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关键词]事业单位;事业体制;公共服务;分类改革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2)09-0027-07
作为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是政府公共服务任务的主要承担者,是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继农村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政府机构改革之后不断完善改革总体布局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马凯同志强调:“创新体制机制是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公益事业发展壮大的关键,也是改革成功的重要标志。”[1]因此,必须把创新体制机制作为事业单位改革的关键与核心要求,通过改革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而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作为完善改革总体布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应以创新五大机制为重点重塑事业单位体制机制:以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为基础创建分类管理机制,以强化监督管理为导向健全政府监管机制,以理顺决策执行监督权责关系为原则探索建立法人治理机制,以推进“事业人”向“公益人”转化为方向完善激励保障机制,以构建公益事业新格局为目标形成多元供给机制。
一、分类管理机制
以科学分类为基础的事业单位改革,只有形成规范化的分类管理机制才可为持续推进改革并不断固化改革成果提供制度框架与机制支撑,因而建立健全分类
管理机制成为改革基本战略。{公益二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分类及其改革的困难在于:一是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组织,传统事业体制政事不分,改革开放以来事企不分问题又产生,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其界定及分类标准,已难以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组织变迁与实际分类状况。二是近30年改革及实际管理中将部分可以企业化运行的单位和执行行政职能的机构纳入事业单位序列,导致事业单位体系十分庞杂,门类众多,职能各异,特别是一些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严重。三是在社会转型、科技进步、组织变迁日益加快的当今时代,社会需求、组织职能、责权关系等常常重叠交叉、漂移迅速,泾渭分明的组织界限已经难以确认,这对传统上同质程度相对较高的公共部门冲击尤为明显:“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特征是:复杂的组织网络代替中央集权和等级制架构,政府和它们一起制定、执行和评估政策。”[2]就我国而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常常交织在一起,使得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部门机构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3]四是公益认定困难。公益性通常是辨识事业单位的主要标准,而分类改革的首要工作是通过分类将非公益性服务单位剥离出去。但作为分类核心概念的公益性“这一术语本身缺乏明确的定义”[4];同时,现行财政拨款方式(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这也是目前事业单位最有实际意义的分类标准)为公益性的现实界定增加了难度,理论上公共财政支持力度与公益性强弱是正相关关系,但现实情况极为复杂,公益性越强未必财政支持越大,反之亦然。从改革战略出发,建立分类管理机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公益二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第一,明确分类框架。传统上,对事业单位分类主要是按所属行业、隶属关系、行政级别、经费来源等进行。从社会功能(职能)角度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经过近20年探索进入改革实际操作并逐步成为分类的重要标准。功能决定组织的存在及其结构、运行方式,社会功能的不同形成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等不同组织形态,因而是组织分类的基本标准。事业单位的功能是提供公益服务,提供公益服务是事业单位存在的前提。虽然公益、公共利益、公益性等概念本身不容易界定,但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不特定多数人乃至社会整体提供服务的公益行为却是客观存在,在现代社会公益服务已发展成为巨大的事业(行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通过列举法将公益事业分为四大类: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因此,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角度对公益性给出操作意义上的界定是可能而且是必要的。可以从组织宗旨、服务对象、活动领域三方面对事业单位确定分类基本框架:组织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
通过提供服务实现社会公益目标;服务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可包括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服务),而非服务个人(此为私益行为)或排他性团体(此为互益行为);活动领域主要是公益事业捐赠法列举的四大类公益事业,由于上述活动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不能使生产和供给达到最优,需政府以不同的方式与不同的程度介入保障其供给。
第二,细化组织分类。分类改革目标是确定哪些单位应保留事业单位体系内加强公益属性,哪些需回归行政体制,哪些要通过转企改制推向社会,这需要形成分层次、精细化的分类体系。一是立足社会组织变迁,结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关于事业单位的界定(“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把握事业单位与其他组织的基本区别:从组织宗旨(社会公益)将其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分开,从举办主体(国家)、产权性质(国有资产)将其与同样提供公益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开,从活动方式(持续性提供服务)将其与行使权力的政府机关分开,,,,二是立足对现有事业单位范围内不同活动的界定,以社会功能为基础,以公益性为核心,改变按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进行分类的做法,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形成具体分类体系:首先是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大类;其次是结合行业特性、市场供求关系、经费补偿机制等,特别是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进一步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第三,形成管理机制。一是在清理规范基础上进行分类改革。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通过撤销、整合等方式进行“瘦身”。进而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通过转企改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等逐步将其转为企业。二是在分类改革基础上创建分类管理机制。经营类事业单位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形成适应市场、企业化的管理运行机制;转为行政机构的单位,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进行职能剥离、
机构调整,按照有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定形成相应的管理运行机制;改革后,只有公益性单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同时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三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强化公益属性为目标,形成更细化、具体的管理制度与运行方式。公益一类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公益二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同时,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职业年金、财政支持、税收政策、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分类规范各类单位改革、管理与运行。
二、政府监管机制
在建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公共服务是政府全方位的最基本职能”。[5]出资举办公益机构是政府履行发展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基本方式之一,由此政府承担事业单位出资者、服务购买者、资金提供者、监管者等多重角色并在政事之间建立多种关系;计划体制下国家包办公益事业形成且延续至今的政事一体、既管又办模式,使政事关系更复杂并极易产生政府职能错位、监管缺位等问题,不利于政府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因此,改革计划体制下形成的管理体制,理顺政事关系,建立健全既能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又能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成为政府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要求。
第一,理顺政事关系。政事关系是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核心关系,政事不分是制约事业单位改革发展与健全政府管理体制的主要障碍。虽然对政府和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应如何定位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但政事分开作为改革的基本原则是20多年改革探索形成的共识、“公理”;同时,政事分开也符合各国公益事业改革发展大趋势,即各类提供专业化服务机构与政府机关分离、以更加灵活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理顺政事关系的关键是明确政事职能关系。事业单位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其公益服务职能应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因而可借鉴国外“公务分权”(法国)与“决策与执行分离”(英国)等理论与实践,将政事职能关系定位为公益服务运作中决策与执行、提供与生产两种不同职能的关系:政府机关负责公益服务提供,以行政方式(组织与管理)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则通过专业化运营以直接生产、直接服务方式服务社会。通过合理划分并协调公益服务决策与执行、提供与生产职能关系就可为政事分开奠定基础。同时,不能简单地将政事关系与政企等关系类比,按照政企模式实施政事分开,而应在理顺公益服务运作中决策与执行、提供与生产关系基础上理顺政事关系,进而加快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管理方式,通过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
第二,实施管办分离。虽有“曾经的偷猎者可以成为最好的守护者”[6]的说法,但监管者与监管对象保持必要组织、社会关系等的距离,是防止监管者被“俘获”、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条件。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管办一体化的事业体制,政府举办、管理乃至供养事业单位,形成政府主管部门既管又办、管办不分的职能结构与组织体制。上述体制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将公共管理者与出资者、公共行政权与所有权两种组织、两种身份、两种不同性质权力(权利)混杂,这既不利于政事分开,又容易引发主管部门权力过大、以公共行政权行使所有权、事业单位依附主管部门等问题,因此,必须把管办分离作为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鉴于管办关系的复杂性及人们对管办分离具体内涵尚存有不少争议,可以分层次实施管办分离:一是从政事组织关系层面实现管办分开,通过包括出版领域“局社分设”、广电领域“局台分设”、市政园林环卫“管养分离”等“政府管单位办”改革,使政府在宏观层面履行“管”的职能,将单位具体运营等微观管理职能(“办”)下放给事业单位。二是从政府职能层面实施管办分离,将包括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特别是出资举办事业单位的所有者职能,作为必须由政府履行的职能保留下来并进一步加强与完善,把不宜由政府行使的职责(如对事业单位人财物等的具体管理)分离出去;进而通过厘清政府“管”(公共管理职能)“办”(所有者职能)职能,从根源上解决管办不分问题。三是积极探索管办分离多样化的有效实现形式,结合各地改革探索,通过落实法人自主权、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整合多个同类单位形成“主管级事业单位”等方式,解决好分离出去的职能由谁承接和怎样有效承接问题。
第三,整合监管体系。一个实际运行的事业单位理论上被许多政府部门“监管”着:机构编制、人事、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业务主管、纪检监察以及物价、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等均可对事业单位实施程度不同、内容不一的审查、监督、检查,,,,但主体众多不意味着监管缺位、监管乏力等问题不存在,反而可能产生政出多门、推诿扯皮等问题。因此,协调监管主体、明晰监管内容、形成监管合力成为改革重要内容。一是协调监管主体。虽然有人提出可在现有机构编制登记管理机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设想:“建立新的事业单位监管体制,必须改变部门各自管理事业单位的部门管理体制,建立独立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体制。”[7]但实施这一改革将彻底改变现行监督管理格局,且其实际作用尚未得到经验事实证实。因此,以理顺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出资者职能关系为基础,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监管与履行出资人职能部门监管作用,并以此为纽带协调多个监管主体关系、整合多种监管职能活动,是形成监管合力达到更好监管的关键。二是明确监管内容。应以公益服务达成为中心,把与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都纳入监管范畴,特别对服务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公益二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篇五
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0]42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北京市城镇企业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原则,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义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按单位所在区、县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与被保险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被保险人自日起,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被保险人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日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标准,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包括:
1、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自日起按3%划入。{公益二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3、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
4、本暂行办法实施前被保险人已在企业或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储存额与本办法实施后的储存额合并计算。
5、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规定,根据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纳入个人帐户的一次性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个人帐户储娑畹募葡ⅰ⒆啤⒓坛械任侍猓幢本┦谢狙媳O丈缁嵬吵锏挠泄毓娑ㄖ葱小?br&
第七条 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经区、县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中下列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 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二) 日(含,下同)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日(含,下同)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以上。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九条 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按照下述办法计算:
(一) 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
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被保险人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符合国家关于连续工龄计算规定的年限),退休时加发个人帐户补贴。
个人帐户补贴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参加工作之月至2002年12月期间,相应年度上一年各月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累计之和,乘以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被保险人本人相应年度各月缴费工资基数合计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之比,乘以个人帐户的比例,再乘以一百二十分之一。
(二) 日前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综合性补贴组成。{公益二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及其以上的被保险人,按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其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1%;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以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平均过渡性养老金加上以1992年10月至2002年12月期间,被保险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相应年度规定的计入个人帐户比例计算的平均个人帐户月补贴,两项之和再乘以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被保险人相应年度各月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合计与相应年度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合计之比。
(4)综合性补贴月标准为:按本市现有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过渡性补贴。
第十条 为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按事业单位养老金计算办法与本办法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算实行5年过渡的办法。日前参加工作,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之间符合养老条件的被保险人,原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按本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时,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的比例逐年递减。第一年加发差额部分的90%,第二年加发差额部分的70%,第三年加发差额部分的50%,第四年加发差额部分的30%,第五年加发差额部分的10%。五年内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养老金时,其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封定在2002年底。自2008年1月起被保险人办理养老手续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一律执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计发办法。
第十一条 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下同)、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按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职
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乘以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被保险人相应年度各月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合计与本市相应年度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之比(T比)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被保险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计算。
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按事业单位办法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离退休待遇原则上保持不变。其中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付,超出基本养老金支付范围的部分,由单位按原渠道继续支付。
第十三条 列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为:
(一)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四)按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在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的补贴、2000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时的职务补贴,进入基本退休费计算基数的增加额和离休人员按照在职同类人员标准增加的补贴;
(五)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有关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京国工改[1994]10号)的有关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奖金,按50元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六)、2001年、2002年根据市人事局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与基本养老金规定正常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第十四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执行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职工因病办理提前退休、从事高温、井下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及手续,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非财政供款的社团、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凡未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施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如何设计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人员安置方案公益二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篇六
如何设计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人员安置方案
2008年11月,中央编办下发印发并内部传达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将现有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三大类别,其中第二类从事公益服务的“真正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中,第一类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逐步转为行政机构,而第三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转制成为企业。
在上述事业单位转企工作中,人员安置方案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原因在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非常复杂,其复杂性体现在:
人员身份复杂:在经营性事业单位中,除了传统的具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外,也有一部分经营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与部分员工签订的是劳动,同时,还存在有劳务派遣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等多种用工情况,人员身份非常复杂;
人事(劳动)关系复杂:由于各类人员的身份不同,和经营性事业单位存在的人事(或劳动)关系也较为复杂,一般而言,传统的具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和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人事管理关系,以与一般企业和员工的劳动关系相区别。在普通企业中,员工要么在职,要么离职(少数情况下有请长假现象),在企业中退休的人员都已纳入社会化管理;而在经营性事业单位,除了在职、离退休状态之外,还存在一些如停薪留职、病休、内部退养及其他一些长期脱岗的复杂情况;{公益二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单位性质复杂:由于各事业单位成立的原因不同,按其事业经费来源,有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情况;
适用的人员管理法律法规不明:现在我国的劳动人事法规,对公务员有《公务员法》,对企业用工有《劳动法》等调整,惟独事业单位没有一套整体的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工资福利、职工培训、考核奖励等缺乏较高层次的规范;
现行工资制度体系复杂:自建国以来,事业(及机关)单位历经四次工资制度改革,现行的工资体系和企业通行的薪酬管理体系相比,对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又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适用不同的工资体系,并且各系统、各地事业单位转制情况差异较大,除了国家规定的职等工资、岗位工资等项目外,很多事业单位还有项目(课题)工资、兼职工资、科技成果转化提成、科技成果股分红等多种工资模式,有些较早进行转企的单位也实行企业化的薪酬制度,如年薪制等,复杂的工资体系加上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一致,各
行业盈利水平不一致,更加大了人员安置工作中确定各类人员转企后薪酬标准的复杂性; 养老和社会保障情况复杂:现有众多事业单位仍然实行着“退休制度”,由单位负责养老,职工退休待遇与在职时几乎没有区别,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与企业职工相差甚大。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完善,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保障的的巨大差异,使得解决离退休人员(及即将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成为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工作中最大的难点之一。 事业单位在转企过程中,必然会对部分机构进行撤、并、转制,基于事业单位上述的复杂情况,如何分流、安置现有人员,以及确定人员的各项报酬、待遇,是事转企工作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二、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中人员安置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
考虑到经营性事业单位上述的复杂情况,在事转企工作中,一个合理的人员安置方案,应当对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
1. 定范围:首先明确所安置的人员范围。事业单位改制在各地、各行业开展的情况很不一
致,改制的力度、步伐也不一样,有些单位是全面转企,有些是部分转企,因此必须首先要明确在改制过程中,需要进行安置的人员。安置范围一般包括改制单位的在册所有员工(含离退休),及不在册,但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管理的员工(有些地方称之为“合同工”)。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员工,和改制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容易厘清,一般不在人员安置范围之内体现;
2. 定基准:明确一个基准日期,以作为确认所有人员身份、编制、在岗在职状态的基准;
3. 定身份:即采用什么方式如何确定经营性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目前,各事业单位的编制
管理情况也较复杂,尤其是很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于不需要财政拔付事业经费,很多地方的编办对各单位申报的编制通常不予严格限制,只要单位具备支付能力,均予以批准,同时也放宽了对出入编流程的管理。因此,在确定人员身份时,必须结合当地编办的具体规定,结合改制单位的具体情况,必要时结合人员档案予以确认;
4. 定去向:人员安置的完整表述应为“分流安置”,对安置范围的人员,有些是转制后企
业不能接收的,必须予以妥善分流,包括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买断工龄、向外分流和身份转换等多方式,在必要时依法予以相应的补偿;对拟接收的人员,也要本着双向选择的原则,充分尊重安置人员的意愿,以顺利完成所有员工的身份转换工作;
5. 定合同:根据转企前对人员的身份认定,以及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依据《劳动法》
和《劳动合同法》,和进入转制后企业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初次转企时,如员工提出,转制单位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前已与转制单位订
立劳动合同的员工,如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 定岗位:在事转企过程中,必然对原有业务流程、组织机构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相应
地对部分人员的岗位进行改变,因此在方案中也要明确对各类人员进入转制后企业的定岗办法;
7. 定薪酬:在转制后,原有的各类事业单位工资体系都应当逐步转变为现代企业的薪酬体
系。为保障转制工作的顺利完成,保证稳定的社会局面,可将安置人员原有收入的合理部分暂定为进入企业后的薪酬标准,待转制工作完成后,通过科学的调研,建立市场化、规范化的现代企业薪酬制度,并制定相关的套改办法;
8. 定待遇:对于离退休人员,需要保证其退休待遇。包括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在我国社
会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背景下,明确规定离退休(含即将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标准,是稳定人心,实现转企工作顺利完成的重要内容;
9. 定资金来源:目前为保证转制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各地一般采取社保承担按企业方法
计算的标准部分,差额由转制单位统筹解决,差额部分包括了基本退休待遇和医疗待遇。同时,为支持各地事转企工作,一般都有5年过渡期的规定,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社保承担部分事业退休与企业退休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此规定各地执行情况不一,需具体了解)。由于离退休人员标准、差额等计算与发放较为复杂,资金来源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在人员安置方案中一并予以明确。
三、经营性事业单位人员的分类方法
在人员安置方案的制定过程中,清晰地对各类人员进行科学、合理地分类,是制定整个方案的关键内容,分类方法和标准的选择,也直接影响到安置方案编写的水平。建议按如下逻辑进行人员的分类
首先按是否在册进行分类,此处的“册”指转制单位的人员花名册。经营性事业单位一般都有较严格的人事管理,花名册上的人员一般包括了和单位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所有(含离退休)人员;
其次按是否具有事业编制身份,是否具备事业编制身份,对其退休后的待遇影响巨大,因此也是人员分类中的重点,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对事业编制的认定办法予以详细的说明。在具备事业编制的人员中,通常不需要区分是否有签订“聘用合同”;
再次按人员在岗状态,不在岗主要指离退休情况,另外,事业单位可能存在一些人事(劳动)关系不明确的人员,包括一些停薪留职人员,不在岗但仍然与现单位存在人事管理关系的人
员,因病或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位的情形,对于该类人员,应当首先与改制单位厘清人事(劳动)关系,再行安置;
其他特殊人员,极少数劳教、正承担刑事责任、处刑事立案侦查程序中的人员,应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予以建立劳动关系。上述人员如侦查程序结束且无弄事责任者,可再行与转制单位协商安置办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试点尝试公益二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篇七
各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初步尝试
2008 年 8 月 11 日,中央编办正式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试点的意见》,确定了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 5 个试点地区,这些省市在经过合理的调研之后,相继着手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而在此之前,我国已有很多地方就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管理模式作了大胆的探索和实践。
1、各地的初步尝试。
北京市海淀区以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为切入点,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举办公益类事业单位,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集中,组建了政府特设机构——公共服务委员会,受政府委托,监管政府公共资源。对于该区事业单位按照“先分类、再分别对待”的原则,对带有营利性的单位直接企业化,对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的单位严格由政府管理,统一划归公共服务委员会,而带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则基本不变。包括海淀区卫生局所属的 22 家医院、区卫生学校、区卫生局医院管理服务中心、区医学救援中心、区卫生人才服务中心,以及区文化委所属的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均归属到了公共服务委员会名下。政府不再举办公益类事业单位,不再直接参与事业单位人财物管理,只承担事业单位的行业监管,较好的解决了政府职能定位的问题。
西安市按照“行业推进、分类进行、扩大试点、稳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本市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政的承受能力,按行业和系统分类,开展了涉及 100 多个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对人员超编的精简,功能萎缩的撤销,职能交叉的合并,条件成熟的转制,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山西省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中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要抓紧做好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二是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三是要认真扎实搞好各类事业单位的改革;四是要同步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养老保险、人事制度、财政投入、收入分配);五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圆满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任务。
2、深圳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2006 年 7 月,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全面启动。其主要思路是:“政事分离”,把不具备“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交给市场,把具备“公益性”的事业单位还原本色,由政府财政提供保障。实现政府职能归位,不应由政府提供的服务从现有事业单位剥离,交给社会去做。改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凡是可以通过采购提供的公共服务,在不影响该项服务稳定供给的前提下,采取政府“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办法,用市场化的方式组织生产和供应,降低公共服务的单位成本,提高公共服务的效能和水平。按照这个思路,为了实现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目地深圳市以社会功能为标准,将事业单位划分为监督管理、经营服务和公共服务三大类。《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各类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范围,针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改革方式。如:行政职能收回政府的事业单位,参照行政序列和公务员管理办
法严格管理;保留的单位,进行必要的整和,开展管理体制改革;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纳入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行企业法人管理。为了改革的顺利进行,深圳市为此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如:工作年限满30 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7 年的可以提前退休,退休待遇按原标准计发,确保退休员工待遇不因单位变化而受影响;不愿意提前退休的,可选择 5 年过渡期内退休的办法,其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按原经费渠道和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转企后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通过参加 企业年金的方式,提高未来退休待遇;对自愿辞职自谋职业的给予经济补偿等。深市市、区两级原有事业单位 1902 家,编制 9.3 万人,其中市属事业单位 518家,编制 4.2 万人。改革后深圳保留的市属事业单位共有 338 家,占现有市属事业单位数量的 65%;涉及编制 33500 名,占现有市属事业单位总编制 41726 人的80%;实有在编 22671 人,占现有市属事业单位实有编制 28281 人的 79%。2007 年,深圳市政府进一步推出了 5 项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方案,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借鉴香港以及国外社会管理的先进经验,推行法定机构试点,依法设立相关机构;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转变财政供给方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推行职员制,实现事业单位职级制等。深圳市在探索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路径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事业单位管理模式等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3、广东佛山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根据事业单位功能特征、经费来源及发展方向,佛山市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服务类三类。行政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今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再批准设立新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公益类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公益三类三个类别,是政府资源重点投入对象;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业务一般不属于政府应当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职责范围,可以由市场提供,这类单位将逐步转为企业,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确定所属类别后,将重新确定经费形式。佛山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了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包括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在这次改革中不再实行离岗退养政策。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在转为企业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实行老人老制度,即保留现行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变。其余的在编人员,转为企业后实行企业工资福利制度,按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法定退休年龄时,执行企业的社会保险待遇。对转企前在编且在 2008 年至 2012 年间办理退休的人员给予补差。2013 年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不再补差。由财政拨款改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2007 年底之前退休的人员,退休生活补贴继续由财政按原支付办法供给。2015山东事业单位改革相关消息:事业编改革历程有哪些公益二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篇八
2015山东事业单位改革相关消息:事业编改革历程有哪些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总目标到
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运行高效、治理完善、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公益服务新格局,体系。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思路是: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机制体制改革为核心,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进一步增
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目前,我国有事业单位111万个,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事业编制3153万人。1989年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实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预算管理方式”,其比例大致保持在60%、20%、20%。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于2012年4月公开发布,明确要求事业单位改革“以科学分类为基础”,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经历了如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人民日报》等报刊提出事业单位进行“事业体制,企业化管理”,这拉开了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序幕。上世纪80年代中期改革开始系统展开。1985年国家连续出台了事业体制改革相关政策:3月出台《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4月出台《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5月出台《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意见》。1996年出台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科学技术领域改革在这一阶段处于改革前列。1992年,原国家科委等部委印发《关于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稳定支持基础性研究和基础性技术工作;放开放活技术开发机构、社会公益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基本完成科技系统的结构调整。同时,要求尊重,尊重人才,充分调动和
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对科研院所改革进行更全面系统的部署,明确各类科研机构改革与发展方向。
这一阶段事业单位改革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逐步确立以政事分开为主线,以社会化为方向,以分类改革为推进战略。第二,机制僵化、效率低下问题得到一定程度改善。第三,事业单位快速膨胀问题逐步解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事业单位从1978年的1100多万人,到1990年的2157万人,再到新千年初的3000万人,几乎每隔十年人员膨胀1000万左右)。
然而,事业单位改革与政府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相比明显滞后,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政事不分、企事不分、管办不分、资源配置效率低、服务公平性下降特别是“过度市场化”等。
第二阶段():中共十六大提出按照政事分开原则,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紧接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继续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06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试点方案》,提出事业单位分类框架及分类改革意见并拟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改革试点。在此基础上,部分省市拟定了分类改革方案,进行了摸底调查、清理整顿、模拟分类与改革试点工作。比如深圳市,2006年的事业单位改革将原有机构按照经营服务类、监督管理类和公益类“一分为三”,分别实行转成企业、纳入行政序列、保留或撤销等不同方式进行分类改革;518家市属事业单位被分类归位:28家纳入行政管理类,124家转为企业,27家撤销,339家予以保留。
相应的,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财政政策等方面改革不同程度推进。日,原人事部发布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首次对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进行专门规定。在2002年启动并不断推进聘用制的同时,2006年11月启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施工作,聘用制度、岗位管理两大基本人事制度开始形成,为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现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奠定基础。2006年7月起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财政政策改革也进行了探索与局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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