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宣告死亡的条件

被宣告死亡时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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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死亡时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 日
  【案情】
  原告:李某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
  日及1月28日,原告的儿子李小某在被告处投保了以李小某为被保险人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各2份,共4份,每份缴纳保险费1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每份35 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每份5 000元,保险期间为1年。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日,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李小某日离家出走,已满4年,判决宣告李小某死亡。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被告拒不赔付。
  原告认为,李小某离家出走并被宣告死亡,本身就是一种意外事故,现因意外发生致使原告死亡。投保时被告已经明确列举了12条免赔范围,李小某离家出走并被宣告死亡并不属于被告的免责范围,被告应予以理赔。且在原告2011年3月向被告申报保险时,被告要求宣告死亡,实际上已经认可了该事项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但现在被告出尔反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不理赔,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意外保险金140 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无证据证明李小某是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理赔范围。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被宣告死亡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死亡类型,不在保险范围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的,按照通常理解作出解释,即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原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被法院宣告死亡,不排除下落不明是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故被告应当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下落不明宣告死亡是否能被认定为保险事故。
  针对案件焦点,本院认为,保险单中对“意外身亡”的概念及范围仅有一个笼统的、抽象的解释,未做出明确界定,而双方对其理解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解释。从常人的理解与判断,除疾病等自然原因之外的死亡,通常被认为属于意外死亡,由此李自先因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宣告死亡应属于意外身亡的范围。
  另外,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在拟约时应穷尽不予赔偿的情形,并让投保人充分了解。而保险单中明确罗列的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中,并不包含被保险人因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的情形,故应当认定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之外的其他意外死亡的情形均属于保险事故范围,即本案中被保险人李自先的死亡属于保险单所约定的因意外伤害身亡的保险事故。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败诉,并支付原告李某某保险费140000元。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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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买保险的人失踪了,保险公司还赔吗?
如果购买保险的人失踪了,保险公司还赔吗?
如果被保人真的失踪了,保险公司是需要赔的,因为这是有法可依的,只不过整个赔偿的时间会比较长。
  购买了一份寿险,那么当被保人身故或者全残时,保险公司就要依据合同约定给付受益人保险金。
  但是,如果被保人突然失踪了呢?既不符合身故,也不符合全残,但是人确实有可能永远找不到了,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把钱赖掉吗?
  我们说,保险合同是一份严肃的商业合同,必须得依照合同约定内容来尽义务,既然约定是身故或者全残才赔付,那么不可能一个人说被保人失踪了,保险公司就赔钱的,这样也太不严肃了。
  但是并不是说被保人失踪了,保险公司就可以不给钱了。事实上,如果被保人真的失踪了,保险公司是需要赔的,因为这是有法可依的,只不过整个赔偿的时间会比较长。
  宣告死亡的条件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当公民因下落不明满4年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如果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下落不明的,满2年即可宣告死亡!比如马航MH370事件,机上乘客就是典型的因为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那么事故发生之日满2年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当然,不是所有人都有权利去申请宣告死亡的,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的相关解释,即配偶具备第一顺位申请资格,其次是父母、子女,再然后是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申请宣告死亡的流程办好后,就会获得死亡证明,然后就可以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申请保险金赔付了。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人被依法宣告死亡之日,保险公司给付受益人保险金。
  保险合同有关失踪处理的约定
  当然,既然是失踪,就还是有重新被找到的可能。保险合同上也会有所规定,当失踪的被保人重新出现之后,在30天内必须再把保险金退给保险公司。
  这个规定也是为了预防骗保风险,以免有人利用这个条款,通过宣告死亡来骗取保险金。虽然这么做的时间成本比较高,但是并不代表没有人这么做,因为不用制造事故,被保人也不用真的死亡。
  所以,大家千万要注意这点,避免变成骗保的人,骗保在法律体系中是极为严重的欺诈行为。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如果被保人拥有的是一份定期寿险,假设保障20年,然后被保人在第19个保单年度失踪了。要通过法院宣告死亡,至少需要4年的时间,这时候保险已经过期了,保险公司还会赔付吗?
  失踪时在保障时间内,宣告死亡时过了保障时间
  这个我们也有必要知道,当法院做出宣告死亡的决定之后,认定其死亡时间是追溯到失踪之日的,如果失踪之日在保障期间内,那么保险公司就会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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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360 - 银行 版权所有【案例分析】被宣告死亡时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王群
转自:中国法院网
原告:李某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
日及1月28日,原告的儿子李小某在被告处投保了以李小某为被保险人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各2份,共4份,每份缴纳保险费1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每份35 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每份5 000元,保险期间为1年。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日,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李小某日离家出走,已满4年,判决宣告李小某死亡。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被告拒不赔付。
原告认为,李小某离家出走并被宣告死亡,本身就是一种意外事故,现因意外发生致使原告死亡。投保时被告已经明确列举了12条免赔范围,李小某离家出走并被宣告死亡并不属于被告的免责范围,被告应予以理赔。且在原告2011年3月向被告申报保险时,被告要求宣告死亡,实际上已经认可了该事项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但现在被告出尔反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不理赔,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意外保险金140 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无证据证明李小某是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理赔范围。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被宣告死亡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死亡类型,不在保险范围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的,按照通常理解作出解释,即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原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被法院宣告死亡,不排除下落不明是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故被告应当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下落不明宣告死亡是否能被认定为保险事故。
针对案件焦点,本院认为,保险单中对“意外身亡”的概念及范围仅有一个笼统的、抽象的解释,未做出明确界定,而双方对其理解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解释。从常人的理解与判断,除疾病等自然原因之外的死亡,通常被认为属于意外死亡,由此李自先因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宣告死亡应属于意外身亡的范围。
另外,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在拟约时应穷尽不予赔偿的情形,并让投保人充分了解。而保险单中明确罗列的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中,并不包含被保险人因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的情形,故应当认定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之外的其他意外死亡的情形均属于保险事故范围,即本案中被保险人李自先的死亡属于保险单所约定的因意外伤害身亡的保险事故。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败诉,并支付原告李某某保险费140000元。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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