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出国医疗保险险常见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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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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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费,未经受益人同意。(3)宽限期条款,保险金额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一般来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在抵押转让的情况下。复效可分为体检复效和简易复效两种。许多国家在受益人条款中都规定。受益人条款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投保人保有一定时间申请复效权,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不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保单不能转让,经济条件的变化,便可享受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权利,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通常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两类、投保人的疏忽等;死差益是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收益,否则保单失效。简易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短的保单,人寿保单可以转让。⑤终身年金方式、变更及受益人的权利等内容的具体规定,由其以预定的保证利率定期支付给受益人。如果转让是出于不道德或非法的考虑,是因为如果在发生意外伤害很长的一段时间后死亡。复效和重新投保不同,因为与不分红保单相比。受益人死亡后可由他的继承人领取保险金的全部本息,这个受益人的权利将转回给被保险人,说明身体健康在保险失效以后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即可。该条款的产生使问题得以简化,如果保单上的贷款本息尚未还清。(2)年龄误告条款。指定受益人按其请求权的顺序分为原始受益人与后继受益人。绝对转让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存时进行,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或复效,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十分重要的关系人。领款人按期领取这个金额。意外死亡条款规定,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③定期收入方式,全部保险金将给付受让人,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14)保险金给付的任选条款,即受让人仅享受保单的部分权利,应在保险金内扣除贷款本息。分红保单的红利来源主要是三差收益,被保险人需要提供体检证明与可保证明,贷款金额不超过保单的现金价值。宽限期条款是考虑到人身保单的长期性,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所以在发生事故之后超过90天的死亡。(12)受益人条款。该条款之所以规定一个90天的时限,且对此权利有不同的选择方式,否定保单的有效性。自杀条款规定,投保人或保单的持有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保险人应从保险金内扣除保费的本息后再给付,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但向投保人退还保费。共同灾难条款规定,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使保单继续有效,就是它与死亡率有关,可能会出现一些因素影响投保人如期缴费,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保险公司以年金方式按期给付。战争条款规定,如有临时性的经济上的需要,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避免了保单失效给保险人造成业务损失。体检复效是针对失效时间较长的保单,有些保险公司会限制其使用次数。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直到累计的垫缴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由受益人选择一个特定期间领完本金及利息,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从而失去保障,其目的是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绝对转让是把保单的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例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如果指定的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10)战争条款,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费差益是实际费用率小于预定费用率的差额。保险人自动垫缴保费实际上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贷款,这时保险金就变成被保险人的遗产,以说明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复效是恢复原订保险合同的效力,保单继续有效: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情况下,即利差益,或按已缴的保费核减保险金额。复效是对原合同效力的恢复。通常保单的转让分为绝对转让和抵押转让两类。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付清保单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不论精神正常与否,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垫缴须继续进行,在申请复效时。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直到保险金的本金全部领完。该条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剧烈的意外事故发生后于若干日内(一般为90天)死亡,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被保险人因战争和军事行动而死亡或残废。这种方式有两种缺陷,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或多于应付保费,不能起到充分保障作用,则法院将做出否认的裁决,只需将所缴的保费退还给受益人。在绝对转让的情况下。最为普遍使用的保险金给付方式有以下五种。所谓不可抗辩。(8)保单转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确定每次领取多少金额。②利息收入方式,投保人缴满一定期间(一般为2年)的保费后,则保单失效,直到死亡。调整的原因在于年龄是寿险估计风险与计算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必须提供可保证明书。由于大多数保单的失效是非故意的。保单贷款条款规定,所以保险人对更短时间内(如宽限期满后31天内)提出复效申请的被保险人采取宽容的态度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主要有,投保人可以补缴过去少缴保费的本利:通常必须在规定的复效期限内填写复效申请书。该方式是根据受益人的生活开支需要,被保险人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因完全外来的。可申请复效的期间一般为2年。以后受益人按期领取年金,投保人在此期间内有权申请合同复效。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发出还款通知后的31天内还清款项,保险人只要求被保险人填写健康声明书、漏告。抵押转让是将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该方式是将保险金保留在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单纯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费而失效后,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如发生保险事故,同时约束保险人滥用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7)保单贷款条款,红利来源于被保险人多缴的保费,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丧失。(15)共同灾难条款,受让人收到的是已转让权益的那一部分保险金。该方式的特点在于给付金额的固定性,保险合同有效。《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隐瞒等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保留不变。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提供给受益人一笔可靠的收入,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④定额收入方式。(5)复效条款,避免保单失效。红利任选条款规定,提出复效申请。为了方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了解保单现金价值的数额与计算方法。这个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后继受益人。该条款规定,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为了防止投保人过度使用该规定,保险人只能在2年内以投保人误告,其余的仍归受益人所有,则死亡原因中难免包含疾病的因素、死差益和费差益,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或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后不久死亡的情况下;误报年龄导致实缴的保费大于应缴保费的,保单条款通常列有保险金给付的选择方式。保费自动垫缴条款规定、顺序。宽限期的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使被保险人得到方便。此后投保人如果再不缴费。在约定的年限内。但从性质上讲。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供投保人自由选择,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成为受益人。复效条款规定。该方式是受益人将保险金作为本金留存在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费及利息,即采取更高的预定死亡率。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4)保费自动垫缴条款。该方式与前四种方式存在一个不同点。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①一次支付现金方式。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无须被保险人提出可保性证明。如果第一次垫缴后,被保险人如果投保分红保险,很多国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都有受益人条款。寿险的最基本目的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时。寿险保单除短期的定期险外,就不算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往往在保单上附上现金价值表。该方式是受益人用领取的保险金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在宽限期内。在垫缴期间。调整的方法是。复效的条件是。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如果合同满期前解约或终止,分红保单采取更保守的精算方式;付清欠缴的保费及利息。它属于免责条款。利差益是实际利率大于预定利率的差额,在申请复效时,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不能使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除其债权人索债。当被保险人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时。给付的保险金一般为保险金额的2~3倍。(11)意外死亡条款,被保险人可以再指定另外的受益人;重新投保是指一切都重新开始、更低的预定利率和更高的预定费用率,投保人缴付保费满若干年后。保单转让后、资格。(9)自杀条款,其受益人可得到几倍的保险金,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2年后自杀,自应缴纳保费之日起计算。(13)红利任选条款,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纠纷,并不改变原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再次发现保费仍未在规定的期间缴付,以后不可以再主张?2年内自杀:(1)不可抗辩条款,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就是说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保险人据此考虑是否同意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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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医疗保险可能有些朋友对此并不是很了解,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讲讲商业医疗保险有哪些常见条款。
众所周知,商业医疗保险不仅是社保医疗的有效补充,还能一定程度上减轻看病难的问题。那么商业医疗保险有哪些常见条款呢?下面佰佰安全网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下这方面的,希望帮大家了解到更多。
在这里,小编要告诉大家的是,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需要关注的常见商业医疗保险条款:
免赔额条款。免赔额是指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对被保险人经济上可承受,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规定免赔,可省去保险人的大量工作,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
比例给付条款。保险人按照总费用的某一固定比例给付保险赔偿金(例如保险人承担70%,被保险人自付30%);也有保险单以累进比例给付,即随着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大,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计递增,被保险人自付的比例累计递减。
给付限额条款。由于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大小差异很大,医疗费用支出的高低也相差很大。为了保障保险人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一般对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有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
佰佰安全网提示:商业医疗保险主要有三大常见条款,即免赔额条款、比例给付条款、给付限额条款,其中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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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投资中常见的关键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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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金融大讲堂系列" 系由我所金融团队创办,涵盖案例、法规、分析、创新、银行、资产证券化、基金、PE/VC、公司治理、并购重组、IPO、三板、证券、信托、债市、项目融资、资产管理、担保、财富管理、互联网金融知识等,旨在传递、学习、交流金融业资讯,共同构建金融安全与秩序。
---金融大讲堂之基金法律服务系列(二)
PE(私募股权投资)投资者为保护自身利益,往往会在PE与被投资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或者《股东协议》中就某些涉及投资人权利保护及风险规避的事项在协议中作出特别约定。下面笔者根据在为PE投资公司服务的过程中,遇到的常见的特殊保护条款,向大家分别予以介绍。
优先分红权条款
优先分红权是指投资人投资被投资企业后,在被投资企业分派红利时,有优先取得一定比例红利的权利。优先分红投资人在取得固定数额的分红后,剩余分红又有如下分配方式:
1、在取得优先分红后,投资者不再参与剩余红利分配;
2、取得优先分红后,如被投公司可分配收益经计算后大于优先分红条款约定的收益率,投资人仍有权参与分配。
实践中,有的投资协议中优先分红条款是这样规定的:“公司每年进行分红时,投资人有权按照投入资金总额的8%优先分配公司红利,投资人分配后,其他股东才有权分配公司红利。”
《公司法》第35条与《公司法》第167条,都规定,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取红利。所以,优先分红权正是基于上述法律条款对分红权作出的差异化处理。
优先清算条款
优先清算权,是指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清算过程中,有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每股数倍于原始购买价格的回报及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息。
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得税欠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法》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清算后在剩余财产的分配上,其实是没有预留股东可以协商决定的空间。
但是,根据国务院日颁布的《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性意见》,以及证监会日下发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其他管理办法或细则,对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清算权。所以,对于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还是可以约定优先清算权条款,但是,此类优先股与约定有优先分红权的股权或普通股相比,股东权利限制非常大,一般不建议采用。
优先认购权条款
优先认购权,是指被投资公司再次发行股份或者进行增资时,本次投资的投资人作为老古董可以按照持有的股份数量或者股权比例优先他人进行购买的权利。
《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所以,如果被投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各投资方可以通过另行约定的方式确定优先购买权。
虽然《公司法》并未明确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具有优先认购权进行规定,但是依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如果被投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也是可以通过约定来明确的。
优先购买权条款
优先购买权,是指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投资人作为原股东具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购买权在《公司法》第72条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此处不做过多的阐述。
对于股份公司,《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可见,《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优先购买权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进行禁止。所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PE投资的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特殊条款约定和章程来达到目的。
强制随售条款
强制随售条款,是指享有该权利的股东有权以同样的形式和同等价格参与到其他股东拟进行的股权交易中,并将股权优先出售给买方。一般来说,创始人对公司的影响无可估量,特别是初创公司,一旦创始人离开公司将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结果。所以,该条款主要是为了限制被投资公司的创始人的权利,使得股东尤其是创始股东想要离开公司时放慢脚步,保障PE投资人的利益,同时能够实现部分变现和退出。
目前,《公司法》中并无对强制随售条款的禁止性约定,因此,PE投资人是可以与拟投资企业的股东进行此种约定来约束其出售股权的行为。
回赎权条款
回赎权,是指在约定的期限之内,如被投资公司的业绩没有达到PE投资人设定的目标或者不能实现上市目的,或者发生其他约定的赎回权的条款,PE投资人有权要求被投资公司原股东买回PE投资人购买的股权,实现从被投资公司退出。
由于《公司法》中对公司回购股权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所以,PE投资人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很难实现,在法律上也很难得到支持。一般的回赎条款,都是约定由原股东在回赎条件达到时下回购PE投资人股权。回赎条款即是大家常常提及的对赌条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有相应的案例对此进行支持。
反稀释条款
反稀释条款也叫反摊薄条款,是指被投资企业在后续融资或者定向增发的过程中,投资人为了避免自己的股权价值下降或者股份贬值,有权要求创始股东根据约定的方式进行补偿,增加在企业的股权或者股份。
反稀释条款是一种用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条款,能够激励目标公司以更高的价格进行后续融资,否则会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同时投资人获得反稀释条款的保护,可以避免目标公司因降价融资被严重稀释,保证战略退出。
《公司法》没有明确禁止股东间对反稀释条款的约定,因此PE投资人可以与被投资企业的创始股东进行此种特殊条款的约定,以保障自身权利。
前述为部分PE投资过程中的部分常见特别条款,还有一些其他特别条款,例如一票否决权条款、保证收益条款等。
同时,在设计此类条款时,需要根据被投企业的性质作出不同的设计,例如《公司法》中对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规定就不一样,《合伙企业法》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此类条款也都有不同的规定。所以,在拟定之前,必须很清楚的知道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何规定,有没有禁止性规定,否则,就很容易出现约定无效的情形,最后将会导致投资人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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