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如何判断自己是不是CRS税务会计工作流程居民身份

【重磅】CRS背景下如何识别税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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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评估CRS对一个人的影响程度,识别其到底算不算税务居民(非税务居民)是一个重要前提。
这可能会产生几类不同的人群,第一类人群,比如中国税务居民,那他肯定是有全球纳税义务的,第二类人群,比如他是中国香港的非税务居民,同时也是另外一个国家的税务居民,但他所在的那个国家有可能像香港一样并没有全球纳税义务,比如他可能是阿联酋的税务居民或者是加勒比海某个(避税)岛的税务居民,由于这些国家是没有全球纳税义务的,即使其海外账户的资料被交换回阿联酋的税务局,阿联酋税务局也不会向他征税。
税务居民概念辨析
税务居民是税法意义上的概念,不同于我们通常所熟知的居民概念,而且税务居民的判定是以各个国家的国内法规为依据的。以我国为例,我国的税务居民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在中国内地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内地定居的公民;还有一类是在中国内地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这两类税务居民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不会被交换至其他CRS参与国或地区。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即一个人根据中国法规属于中国税务居民,根据某外国法规又属于外国税务居民,在这种情形下中国仍会将其视作外国税务居民,会把他的信息交换给其他国家。
所以,对于没有全球纳税义务的那些国家居民,即使是被中国香港的金融机构识别出来,几乎对其也没有影响,因为他的本国并不在乎他的海外财产和收入,也不存在征税的问题。
那么,是不是移民到这些国家或地区,就可以避免CRS所带来的影响呢?或者,进一步来说,这些没有全球纳税义务的国家或地区,是否会在未来成为移民的热土呢?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王昊律师告诉记者,“对这个问题,要分开来看,移民是你仅仅办了这个国家的身份,和你是不是这个国家的税务居民是两个概念。”“比如说有很多做中国香港投资移民的人,理论上讲七年之后他才能拥有中国香港的永久居民身份,才能拥有中国香港护照,而在此之前他拥有的只是中国香港的临时身份证,每年需要续签。很多人以为拥有这个临时身份证,就可以成为中国非税务居民。事实上,因为中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法》对中国税务居民有严格规定。如果户籍、经济利益或者居住地跟中国产生密切联系的,都是中国税务居民,所以如果你是有中国户口的人,就很容易被判定是中国税务居民。”
各国(地区)如何界定税务居民身份
在金融机构决定将信息交换到具体国家时,税务居民身份所在地至关重要。因为税务居民身份所在地将决定向哪个国家的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如果一个人被认为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其在境外开设的账户信息,无论是在中国香港还是新加坡、英国、澳大利亚、瑞士等国家和地区开设,均须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供。
然而,中国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有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均被视同中国税务居民。基于此,所有持有中国护照的个人均有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尽管户籍与护照并非一一对应)。
对美国居民来说,全球的收入都要在美国纳税,对非美国居民来讲只有来自于美国的收入,才在美国交税。美国居民是指凡是美国公民、拥有美国绿卡或者在美国居住超过183天就成为美国的纳税居民。而如果是非美国居民,即不满足以上条件,但是有来自美国的收入,那么只有来自于美国的收入才需要在美国纳税。从税务角度来说,一个外国人被定义为美国税务居民,他必须至少满足以下两个居住条件:
1. 当年在美国境内居住至少31天
2. 在过去三年内居住在美国境内183天,该实际居住天数计算方式为:
a) 当年居住在美国境内的天数以100%计
b) 过去的第一年居住在美国境内的天数以1/3计
c) 过去的第二年居住在美国境内的天数以1/6计
如果一个外国人符合上述实际居住天数的要求,他则被认定为美国税务居民,需要像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人一样申报美国税,且对全球收入纳税。
再比如说一个客户在中国香港银行开户,如果他持有的是中国护照,并持有香港身份证,但如果他留的居住地址仍是在中国内地的,护照也还是中国内地发的,这意味着他还是中国国籍,还是中国税务居民,单纯只有一个香港身份证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所以严格来说,选择做哪个国家的税务居民,是需要安排的。
另外,比如有些投资移民的人虽然可以马上拿到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而且他拿到香港护照之后,也注销了中国内地户口,这种情况下应该说他跟中国已经没有国籍上的密切联系了。但之后如果他在中国内地生活,他需要注意在中国内地居留的天数,因为在中国内地生活的外国人是否属于中国内地税务居民还有居住天数的界定,比如你每年在中国居住多少天会被认定是中国税务居民,是有严格规定的。只有这些规定都必须被满足之后,他才可以说已经不是中国税务居民,而是某某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居民。
事实上,很多在中国工作生活的外国人,对于在中国产生的收入是肯定要向中国税务部门交税的。但对于在中国境外的收入是否需要向中国税务部门交税,则取决于他是否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而不被认定的前提条件就是要通过管理自己在中国的居留天数,通过相应的安排来表明他在中国境外的收入跟中国是没关系的。
对于外国人来讲,他在中国工作生活的居留天数安排还包括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情况是你没有住满5年(5年为一个纳税年度),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开中国天数超过30天,或者是累计离开天数超过90天,就可以被认定为不是中国税务居民。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你如果在中国连续住满5年,到第6年,你就会被认为是中国的税务居民,所以很多人会通过居留天数的处理来避免这一情况。比如,一般快到5年的时候,会安排在中国停留的时间非常少,这样就不会被认定为已经连续住满5年了。事实上,这对所有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来说都是一个重要问题。
《纳税》()
小彼得·勃鲁盖尔(Pieter Brueghel the Younger)
由于CRS规定的收入不仅仅包括个人在公司的收入,还包括了个人项下各种金融账户的收益,所以,对于一个外国人来讲,只要在国外有各种投资性的行为,他就应该关注他有没有可能被认定为中国的税务居民。这应该也是一些已经移民但选择回国发展的人群特别需要关注的问题。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认定为中国的非税务居民,其在国内的账户信息有可能会依据中国签署的相关协议披露回其所在国家,而一旦被认定为中国的税务居民,那么他在中国境外的金融账户也面临被披露回中国,面临相关收益补税的问题。
常先生是一家民营企业主,目前一直居住在中国。常先生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都配置了房产,在中国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都开设了离岸公司账户,并持有国内公司股权,进行贸易往来多年。目前,常先生有一子一女,都在美国读大学,妻子为国内一家公司股东之一(持股比例20%),如今全家正在申请移民澳洲,递交资料已完成,在等排期。面对CRS共同申报准则,常先生哪些资产会面临申报的可能?又会产生哪些税收?
2. 中国香港离岸公司账户;
3. BVI离岸公司账户;
4. 在中国的公司股权;
5. 在中国的金融账户和公司账户;
6. 以上均需要申报给中国;
7. 以上均需要申报给中国香港;
8. 以上均需要申报给BVI;
9. 以上均需要申报给美国;
10. 以上均需要申报给澳大利亚;
11. 以上均需要申报给新西兰;
12. 以上均需要申报给加拿大。
目前来看,CRS的实施分成了两个梯队,实施的第一梯队,比如中国香港已经与英国签署了相关协议,瑞士跟20多个国家也已经签署了协议,他们在2015年和2016年签署了很多双边协议(因为CRS规定国家之间可以自愿配对),2017年将开始互相申报,而中国则属于较晚一批实施CRS的梯队,目前中国税务局网站也没有披露有哪些国家与较签署了双边协议,这可能是因为中国于2018年才需要披露,所以中国还有一整年的时间选择跟哪些国家签署双边协议。
不过,根据国内律师的判断,最有可能与中国签署双边协议的首先会是那些离岸岛国,因为这些岛国是中国人设公司、开账户以及进行一些架构设计比较多的地方。其次有可能与中国签署双边协议的应该是中国移民经常去的一些地方,像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王军具有中国国籍,但因工作需要一直定居、生活在新加坡,而且在英国开有金融账户,那么其在中国和英国的金融账户信息是否会在中国和新加坡的税务机关之间交换?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王军并非中国的税务居民,因此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会将王军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包括存款账户、证券账户、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集合理财产品等在内的托管账户,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等其他账户的信息报送给中国税务机关,然后由中国税务机关交换至新加坡税务机关;而王军在新加坡税法下如果被认定为新加坡的税务居民,英国税务机关无须就王军在新加坡的金融账户信息与中国税务机关交换。
张芳具有中国国籍,其在开曼群岛和美国均有多个银行及信托账户,张芳在美国和开曼群岛的账户信息是否会在中国与美国以及中国与开曼群岛税务机关之间交换?
开曼群岛的税务机关会将张芳在开曼群岛的前述银行账户及信托账户与中国税务机关交换,包括账户及账户余额、姓名以及出生日期(个人)、账号及账户余额、税收居住地(国别)、年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总额等信息。而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中国税务居民应就其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中国税务机关掌握张芳在开曼群岛的存款信息以后,会判断与该存款有关的相关利息收入或其他应税收入是否应申报纳税。而由于美国并非CRS的参与国,因此不需要按照CRS的要求与中国税务机关交换张芳在美国的金融账户信息。
刘晓具有中国国籍,其在瑞士有多个银行账户,瑞士也是CRS的参与国,那么刘晓在瑞士的银行账户信息是否会在中国与瑞士的税务机关之间交换呢?
虽然瑞士也是CRS的参与国,但很有可能瑞士的税务机关不会将刘晓在瑞士的银行账户信息与中国税务机关交换。这源于CRS的一个制度设计:“自愿匹配。”即在CRS的参与国或地区之间,各个主体之间可以自由选择,并与其他主体形成“匹配”,并在OECD的官网提交愿意与之进行信息交换的国家或地区名单。在101个CRS参与国或地区,截至2016年11月底,开曼群岛仅与32个国家或地区形成匹配关系,因此在开曼群岛的非税务居民信息仅与32个国家或地区交换。
文章来源:家族企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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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221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赞同 6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众所周知,进入2018年中国内地和香港也就开始执行CRS协议中的信息互换,具体时间是日跟其他41个国家和地区同步进行。CRS的很多内容是我们老生常谈的,也是大家可以在许多的网站信息搜集到的,但是有些内容还是要再温馨提醒大家一下~例如:CRS交换的频次 。
CRS每年交换的频次每年一次,9月份自动交换。 报告账户信息:户主/地址/金额/账户号等其实有关CRS的话题很热但是并非一个新话题,因为早在2014年9月,我国在G20层面承诺将实施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而201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起草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让CRS一下子成为全社会延续时间很长的热点话题,按照规定自日,将依照新规实施新的账户开户程序,并进行严格的信息审核,自此人们终于再也不能无视CRS的存在了!另外CRS不用每一个国家定制自家版的FATCA,可以多边国家进行交换,统一方便执行。所以涉及的范围更广,包括全球知名的避税天堂百慕大、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都一一在列。那些避税天堂加入CRS后立马引起了全球投资者的关注,CRS实施后在国内哪些群体会受到影响?国内购置海外资产的投资者信息是不是也会被穿透?穿透流程是怎样的?等等一系列的问题。1、首先CRS实施后国内哪些群体会受到影响?第一种是常见的情况,就是具有海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外拥有的符合CRS规定的金融资产,如存款、证券、投资型保险产品、投资基金、信托等,都有可能被视为当地的非居民金融账户而与中国税务局进行信息交换。第二种是金融资产在中国境内的非中国税务居民。常见的是身份在国外,但是金融资产是在中国境内,比如长期多年在国内工作,就业的海外人士。其账户信息将会被收集、报送、交换给其税收居民所在国。2、另外,CRS购置海外基金的国内投资者信息是不是也会被穿透?整体来看,国内投资者购置海外基金,主要是以私募基金为主。而私募基金的设立有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的法律形式。但是不管基金的架构如何,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或者交易。包括那些以买卖股票、股权、期货、期权、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为主的私募基金,在CRS下毋庸置疑是将其分类为投资实体,这是要进行税务信息自动呈报的。并且会对基金的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身份识别和信息申报等合规工作。3、那么在CRS下购置海外基金的穿透过程是怎样的?(我们以国内投资者购置设立在开曼基金为案例)首先开曼基金会收到其开户行提供的一个CRS填写表格,这个表格会声明本基金公司是隶属什么样的实体,对应的基金公司会回复开户银行是为金融机构;然后作为金融机构的基金公司会搜集其旗下各个投资者的账户信息(比如账户号,户主,投资份额)并填写CRS的表格-并且需要重点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基金公司会把投资者相关的信息直接提交给开曼的税务局,然后由开曼的税务局每年提交给中国的税务局。(当判断出税务居民是香港或者其他国家的话,就会提交给香港和其他国家的税务部门)如果投资的客户是机构,则需要机构自我声明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若为金融机构就自行进行申报;但如果是非金融机构,需要进一步确认是消极的非金融机构还是积极的非金融机构。如果确认为消极的非金融机构,还会再进一步确认最终的实际控制人,隶属哪个国家的税务居民。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及时提交CRS的相关信息给到税务部门时,根据各个国家和区域的不同会有相关的处罚措施。如下图所示:总的来说:海外离岸基金进行CRS呈报时,会搜集有关各个投资者的相关信息(账户号、户主、购置基金份额、住址等),提交给开曼的税务局,再由开曼税务局提交给中国的税务局。4、购置海外基金常见的投资者情况有三种中国籍居民身份,但是常年居住在海外(比如加拿大一般居住在183天以上就要开始调查征税,此时客户的税务居民身份是加拿大,就不是中国。开曼税务局会把相关的信息交还给加拿大,而不是中国税务局。外国籍居民身份,但是在中国居住长达一个纳税年度,并且满足相关的条件。则属于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其信息会被开曼税务局交换给中国的税务局。中国籍居民身份,也一直长期居住在中国。是中国的税收居民方身份,这种情况下,其信息会被开曼税务局交换给中国的税务局。(备注:税收居民不等于国籍,每个国家规定不一样,如果符合两国征税标准,不重复征税。但须清楚的是,CRS的核心是税务居民身份,而不是法律居民身份!而各国法律对税收居民如何定义则属于各国主权,可能会存在千差万别)5、最后关于内地居民在香港的账户和保单的影响从目前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只要在香港拥有金融资产的非香港税务居民都是申报的对象。如果以内地身份在香港开设个人银行账户、购买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年金合同、建立离岸信托、实体账户或投资账户,基本上都会进入尽职审查程序,甚至复核审查程序和特别审查程序,从而成为香港金融财务账户在CRS中的资料交换对象,其所有账户信息将被交换至中国国税总局。由于近年不少内地民众在港购买保单,面对香港CRS的推行,其将首先受到巨大影响。如果内地居民在港购买拥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且该保单持有人是香港法律规定下的非税收居民,香港保险公司就会把这些信息申报给香港税务局,再由后者交换至内地税务机关。CRS实施后,在港所购保单的保单号、保单金额、委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都将被披露,这必然会涉及到一部分人的隐私。因此,正常目的如出于境外资产配置的需要赴港购买保险的情况应该是不受影响的,但如果是资金来路不明的大额保单或是委托人、受益人信息不方便曝光的情况可能会受影响。从CRS的具体情况来看,主要针对的是个人纳税问题,通过对国与国之间的协议,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从而达到掌握本国居民的收入情况,以便后续展开可能的收税行为。但是信息被披露不等于马上就要交税,不过CRS的签订无疑也给国人境外资产规划敲响了警钟,未来如何进行境外税收筹划,避免跨境收税必将成为高净值人士要学习的一个重要议题 。(作者:荷马金融-梁亚琼)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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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下税务居民您了解多少呢
CRS下,如何界定你是哪里的税务居民?这些热门国家的认定标准,你值得收藏!CRS下,各国税务居民身份的界定随着我国CRS的正式落地实施,让拥有各类海外账户的跨境富人的金融资产迎来了&裸奔&时代。过去,可以利用国家间的信息不对称到处藏钱、隐匿资产,但CRS的实施,正式宣告了这个时代的终结,并或多或少地给国内高客和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带来了一定的恐慌。 CRS框架下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的基础,是账户所有人是否为当地税务居民。 说白了,CRS下,账户所有人的纳税义务不是根据你的国籍而定的,而是通过界定你是哪里的税务居民,来决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纳税义务。那么,如何评估CRS对自己的影响程度?如何合理应对CRS?首当其冲的是,我们要搞清楚的我们究竟是哪里的税务居民。 例如,在英国工作生活的王小姐在被认定为英国税务居民的条件下,其在英国当地的金融账户信息是不会被披露给中国税务机关的。但是,王小姐如果在国内还有金融账户,那么这些信息将由中国税务机关交换给英国政府的。 但是,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比如他可能是阿联酋或者是加勒比某岛屿国家的税务居民,由于这些国家是暂时没有加入CRS行列的国家,没有全球纳税义务,所以即使这种海外账户的资料被交换回给这些国家的税务局,其税务局也不会向他征税。 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通过移民到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来应对CRS呢?其实,这个问题就回到了前面我们所说的,账户所有人的纳税义务不是根据你的国籍而定的,而是根据你是哪里的税务居民而定的,今天,我就带领大家来看一看各国税务居民的认定标准。
税务居民的定义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同一项跨境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所得应由哪个国家征税,涉及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判定税务居民身份是行使税收管辖权的重要前提之一,也是纳税人享受有关国家相互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待遇的重要条件。在实践中,很多纳税人判断不清。税务居民不同于我们通常所熟知的居民概念。税务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国国内法,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而进行的税法层面的税收身份界定,它与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以及纳税人承担的纳税义务范围密切相关。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身份判定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中国大陆个人税务居民的定义 中国国籍的人是不是就一定是中国个人税务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税务居民也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还有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这两类税务居民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不会被交换至其他CRS参与国或地区。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即一个人根据中国法规属于中国税务居民,根据某外国法规又属于外国税务居民,在这种情形下中国仍会将其视作外国税务居民,会把他的信息交换给其他国家。中国大陆企业税务居民的定义1、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2、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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