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厂里签了搬迁补偿选择重传协议和回退N协议的区别,按N+1补偿,但厂里没有交社保,想厂里补交社保,请问N+1是否包含社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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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入职,公司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新来人力行政总监各种刁难,我已向上汇报至副总裁和老板,要求N+1倍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老板授权副总裁全权处理。副总裁是人力行政总监直接上司,知悉人力总监各种逼我主动离职的手段和过程,她找我沟通:说公司还是很看重我,希望我能留下来,以后在公司也会晋升。言外之意就是自己主动离职可以,但是拒不补偿。现在我想解除劳动关系 ,请问可以要求N+1倍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吗?需不需要提前30天书面告知公司?离职后去劳动仲裁,能申请N+1倍经济补偿金?会不会因为我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就不能申请经济补偿呢?因涉及切身利益,请各位大伽指教!
Ps:我不是想靠这点补偿发财,主要是他们欺人太甚,我只想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后期也会继续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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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未足额缴纳社保的争议,因为研究得太透彻了,我反而最不喜欢回答,司法机关拿到都头疼,两边都不讨好。
支持下10楼观点。目前各地普遍做法,不认为企业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保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畴,但员工可以到当地人社部门举报,要求企业补缴。员工利益未有实质损失,自然不涉及经济补偿。
大家这么多看法,各有千秋,我个人看法如下
1,国内目前为止还没有因为38条中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的员工主动解除合同并取得补偿的先例。
这一点请大家千万不要误导。
这个是社保局负责的,最高院有司法解释,未缴纳社保和不足额缴纳社保完全是两个概念,大家不要搞混淆。而且关于社保问题不属于仲裁范围,只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
2,遇到这种事情的解决方法
& 2.1 &继续在公司提供工作,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
& 2.2 遇有不公平的对待应据理力争,合法合情合理合度的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2.3 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指出,寻求其他政府部门的协助,例如劳动监察部门的协助等。
3,心态放正,耐心等待,这个时候就是用人单位再跟劳动者比耐心,谁耐心长谁就会占有主动权。
有问题再联系我。
@犯罪嫌疑人:谢谢您,目前我也是像您说的这种情况,努力完成自己的工作目标,不让他抓住小辫子,同时也在咨询相关部门,到年底了,边找工作过做着,过了年应该会好些。只是这个过程,太扎心了!
@慎独一股清泉:你把它当成是一种磨砺你心境、逐渐走向坚韧的过程,就好了。
如果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无法得到补偿的。如果你想申请仲裁,要搜集方方面面的证据。
@美曦:我所说的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是指自己主动辞职,辞职原因我会写“因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这样也不行吗?
你自己离职就不能有经济补偿金。
如果你实在想要补偿,有几点:
1、可以咨询律师你们工资发放时间是否晚于当地《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时间,可以通过未及时支付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出仲裁,如果证据足够充分可以获得相应补偿金,一般是n
2、如果你曾经有被领导安排加班,并且你们公司没有支付过你加班费,你可以要求他们支付加班费,并且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加班费,为及时支付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3、社保由社保局负责,在没离职前到社保局投诉要求公司按照实际工资补缴两年以来的社保费用;
自己离职没有补偿金,公司主动辞退才有补偿金。被迫离职可以申请经济补偿。
最后说一句,你话里话外都是自己受不了刁难想走,为什么要别人给你补偿?你工作两年了,人力总监刚来的,你为什么不让他觉得被刁难呢?
@lbmxj2010:首先谢谢您。要我刁难他?我还真想不到什么方法,除了他逼我接手新的工作我没有答应,其他方面还是挺配合的。主要是他为人阴险,擅自改动我们发给他的文件,有错误就说是我们工作态度有问题,不能胜任工作之类,真的不想与他合作了。
@慎独一股清泉:在你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情况下,他及时为难你,也没有办法让你离职。所以你大可不用怕他,做好自己的工作就可以了。有种人是欺软怕硬的,你强硬一点他也不敢太为难你。
@慎独一股清泉:文件批复肯定要部门主管看后才能生效啊,作为总监肯定有修改文件的权力,工作中有批评虚心接受,有则改之 无则加勉,不要膈应自己。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也是作为属下的职责,不要觉得领导在逼你,这个工作到底是你不会不愿意还是不想去做,自己要明白。不然换再多的岗位再多的企业结局都一样,越级汇报问题副总什么还来跟你说道理已经很给你面儿了。
另外,自己要走,经济补偿金是没有的,社保缴纳基数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按当地最低社保标准去交的话,是可以申请补足的,关键是你在单位工作两年多,你是刚知道没有按工资实际情况交吗,不是,作为一个人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一些东西是不成文的规定,这个自己要明白。
对自己现阶段的工作职业规划是什么,是钱还是岗位提升,能力提升,还是工作的单位是行业标杆企业,说的狠一点,有没有想过跟着公司一起发展,给自己5年做到经理,10年做到总监,15年能做到事业部总经理,有没有想过,有期权有分红有奖金还会计较补足缴费基数吗?
边吃着这家饭还想着能不能有下家给饭吃,自己很难受,作为你的老板也很可怜,你的上司也很仁慈,如果我是你的上司,我会给两种方案你选择,一种续签劳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资架构每周考评,第二 直接辞退,给你补偿金,你说的补缴社保基数你可以去走流程,胜诉后该给多少给多少。
@慎独一股清泉:文件批复肯定要部门主管看后才能生效啊,作为总监肯定有修改文件的权力,工作中有批评虚心接受,有则改之 无则加勉,不要膈应自己。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也是作为属下的职责,不要觉得领导在逼你,这个工作到底是你不会不愿意还是不想去做,自己要明白。不然换再多的岗位再多的企业结局都一样,越级汇报问题副总什么还来跟你说道理已经很给你面儿了。
另外,自己要走,经济补偿金是没有的,社保缴纳基数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按当地最低社保标准去交的话,是可以申请补足的,关键是你在单位工作两年多,你是刚知道没有按工资实际情况交吗,不是,作为一个人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一些东西是不成文的规定,这个自己要明白。
对自己现阶段的工作职业规划是什么,是钱还是岗位提升,能力提升,还是工作的单位是行业标杆企业,说的狠一点,有没有想过跟着公司一起发展,给自己5年做到经理,10年做到总监,15年能做到事业部总经理,有没有想过,有期权有分红有奖金还会计较补足缴费基数吗?
边吃着这家饭还想着能不能有下家给饭吃,自己很难受,作为你的老板也很可怜,你的上司也很仁慈,如果我是你的上司,我会给两种方案你选择,一种续签劳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资架构每周考评,第二 直接辞退,给你补偿金,你说的补缴社保基数你可以去走流程,胜诉后该给多少给多少。
应该是要不到经济补偿金,可详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的政策解读,第24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
@秦始皇16123:谢谢您的回答,我了解了。
我咨询过社保局稽查科,离职后2年内要求补缴社保都是可以的。主要是仲裁这一块,不知道会不会得到支持?
补缴社保问地税,公司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可以申请仲裁。
现在我想解除劳动关系 ,请问可以要求N+1倍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
你的要求不合理吖,工作刁难..属于员工自行申请离职,解除不予补偿。
@瓶静如水:您的意思是,我不能以这个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吗?
@慎独一股清泉:可以,没补偿而已。
@瓶静如水:谢谢您的回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员工以以上理由解除合同的可以申请经济补偿,根据你的情况估计你可以以(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来申请,但是有些难度,很多仲裁机构会调解化解矛盾,如果没交保险肯定没问题,但是未足额缴纳保险会有些难度。如果你有必胜的决心争取走司法程序会有胜算,但是你考虑过你以后的职业发展没有?和上一家较劲传出去还有哪家公司敢用你呢?你也说了不在乎这点补偿,逞一时之快容易,却毁了你的今后发展,值得吗?
@清爽蓝天:谢谢您,您说的也在理。之前也跟HRD沟通过,我表示我们一起友好协商,但他很强硬,拒不谈补偿,还让我走法律途径。一方面我维护自己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就是想告诉他,别欺负我不懂法,现在都闹大了,不想被他看笑话,以为我只是吓唬他。
1、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的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单个职工实际工资之间没有直接、对应的关系。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其诉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除非能给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等事实。
& & 详细可以去咨询一下劳动仲裁部门,他们会更清楚一些。
@赫拉55726:好的,谢谢您!
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以单位违法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这样可以支持双倍经济补偿。
@采姑娘的小蘑菇:谢谢您。我是想离职后去仲裁,但是我应该怎么离职?正常提出离职就好吗?会不会因我主动提出,仲裁就不支持N+1补偿呢?期待您的回复!
@慎独一股清泉:你只以未足额购买社保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很难被支持赔偿的,还是找找其他企业违法的地方,这些去仲裁也自信多。怎么找违法点可以参考其他网友的提议,祝你好运!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不缴纳社保、克扣工资等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分以下三种情况:
1、正常辞职的情况。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
2、即时辞职,即所谓的快辞。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例如拖欠劳动者工资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3、劳动者违法辞职的情况。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例如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的方式给用人单位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赫拉55726:谢谢您的回答。“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一条,包不包含未足额缴纳社保呢?因为公司有为我正常开户,只是按最低基数缴纳的,未按我的实际工资缴纳,这个理由成立吗?
@慎独一股清泉:我提过这个诉求被驳回了,你可以去其他部门投诉,罚款企业或要求补缴看运气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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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漳州市,华安县木器厂上班,有签劳动合同,但合同只有厂里一份,没交社保,厂里没按时发工资,我提
辞职,厂里不批,我自动离职,这样我能要回我的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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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社保的,可以要求补缴社保。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自动离职到现在已有八个多月了能向厂里要回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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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的问题,非常同情您的状况;确实,很遗憾,在劳动合同法中,您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这可能是立法中的一个欠缺,您的要求是合理的,在产假期间的女工在公司解散时,也存在同样的补偿疑问.&正义之声,可以通过上海市总工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你们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表达(虽然胜诉的概率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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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的劳动合同仍然是有效存续的,你们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的话,公司就不应该接触和你们的劳动关系,作为孕妇,公司没有法律依据无权解雇你们,你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请求重新计算你们的损失赔偿。但是鉴于你们现在在上海居住,如果来北京工作可能又不方便的地方,建议你们申请重新计算赔偿数额,这样对你们也许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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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如果一定要解除,则应当给予双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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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个问题,我想向各位律师提问,从公司通知到正式注销大约需要90个工作日的时间,那么做为孕妇,是否可以留到公司正式注销的那天做为劳动关系和合同的终止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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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和在怀孕期间的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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