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两次避税,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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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我是卖方,买方做假合同避税,我能要求终止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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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纪人
可以终止合同,但是你感觉这样真的很有必要吗.大家都不容易,辛苦了几十年攒了点钱才付了首付,还要偿还高额的利息,有的刚工作的年轻人还是父母给攒的首付钱,他们还要当几十年的房奴,都不容易啊,能体谅就体谅吧.利息一个劲的涨,贷款买房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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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经纪人
可以终止合同。但这是个价值观人生观的问题。
二手房经纪人
可以终止合同。
可以终止合同,但是你感觉这样真的很有必要吗.大家都不容易,辛苦了几十年攒了点钱才付了首付,还要偿还高额的利息,有的刚工作的年轻人还是父母给攒的首付钱,他们还要当几十年的房奴,都不容易啊,能体谅就体谅吧.利息一个劲的涨,贷款买房难啊
那你还想不想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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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假合同,你有证明吗?
有必要么?难道你就不买房,你买房的时候就没有困难的时候么,做人何必嘟嘟逼人呢,割让一笔好阔天空,每个人都会有难处的,想想以后要是自己怎么办,人家那样逼你,你会好受么?
只要能把钱一分不少给您、您没有必要终止
没必要要求终止,只要是给你的房款不变就可以了
第1-10条,共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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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为避税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无效——房产律师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5月,孙某诉称:日,甄某在我神志不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与我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北京市东城区203号房屋卖与甄某。日,甄某与杨某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日,甄某、杨某某及中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甄某将房屋卖与杨某某。日,甄某与杨某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杨某某名下。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告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富有被指定为监护人。
  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我与甄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甄某将房屋卖与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无权处分,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我的利益,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甄某、杨某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甄某、杨某某、中介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请求确认甄某、杨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物权转移行为无效;杨某某将房屋返还给我所有;甄某、杨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被告辩称
  甄某辩称:我母亲李某于日与孙某登记结婚,孙某与我系继父女关系。我对孙某照顾多年,房屋购房款亦系我支付。当初孙某将房屋卖与我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我支付了对价,取得房屋产权。我为澳大利亚国籍,2012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对我进行涉外公告送达,程序违法。在实体上认定事实错误。我已对此案件申请再审,故该案判决书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和认定。我将房屋卖与杨某某也是通过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以合同对价出售给杨某某,杨某某已经善意取得。故不同意孙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某辩称:我通过中介公司获取房屋出售信息,与产权人甄某达成房屋买卖合意,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在支付购房款后取得房屋产权。整个房屋交易过程合法有效。双方进行交易时,甄某是房屋产权人,孙某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及孙某与甄某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判决无效均是在我与甄某的房屋买卖行为完成之后发生的,我在与甄某进行交易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亦未与甄某恶意串通。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不同意孙某的诉讼请求。
  中介公司辩称:孙某无权要求确认上述合同无效,主体不适格,孙某要求确认上述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其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203号房屋(建筑面积58.15平方米)原系孙某所有的房产。日,孙某与甄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孙某将房屋以38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甄某。同年12月17日,甄某取得了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日,经中介公司居间,甄某(出卖人)与杨某某(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某某以888000元的价格向甄某购买房屋。
  日,甄某与杨某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合同),甄某将房屋卖予杨某某,合同载明的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425000元。杨某某按照该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缴纳了税费。日,杨某某取得房屋产权证。后甄某将房屋交付给了杨某某。
  另,2011年,孙某之子张福顺依法向原审法院申请确认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审法院于日宣告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年12月16日,北京市东城区景山街道吉祥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张富有为孙某的监护人。日,孙某向原审法院对甄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审法院于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0711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孙某与甄某于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法院判决
  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杨某某与甄某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先后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两份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明显不同,本案证据证明,杨某某在合同签订后给付甄某30000元定金,另经银行监管给付甄某858000元,合计购房款与《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一致,据此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成交价格为888000元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及缴纳税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甄某、杨某某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有规避税收征管行为之嫌,但该行为有效与否与本案实际履行合同的效力没有必然联系。
  孙某以甄某、杨某某逃避税款,损害国家利益为由,要求确认甄某、杨某某所签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甄某在出售房屋时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杨某某有理由认定甄某对房屋享有处分权。杨某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对价,依法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并已实际占有房屋,已构成善意取得。孙某以甄某对房屋没有处分权,且二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要求确认甄某、杨某某所签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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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税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导致合同必然无效
作者:张峰  时间:     浏览量:0  
为避税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导致合同必然无效
&&& 案例:
& &&日,王某与刘某在某房屋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一套位于石家庄市某区的房屋出售给刘某,房屋售价150万元,& 与此同时,双方另外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刘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居间服务费(中介费)1万元,并向王某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王某向其出具了定金收条。因王某的房屋之前设定抵押,刘某前期向王某支付了部分购房款,让王某用于办理银行解押的相关手续。& 同年10月25日,王某办理完银行解押手续,刘某的购房资质也已通过审核,中介公司便联系双方签订网签授权委托书。不料,王某突然提出该房屋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是偷逃国家税款行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是无效的。双方多次协商但均遭到王某拒绝,刘某无奈把王某告上了法庭。&&&&
&&& 在法庭上,刘某提出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王某则以成交价格低于实际价格,偷逃税款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在审理后做出判决,要求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王某不服该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 由于房价上涨过快,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提出合同无效主张的往往是出卖人一方,二出卖人大多是因为房屋价格上涨,感觉房子卖亏了才找出各种理由欲终止合同。法院若支持出卖人的诉请,会严重侵害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了第52条的相关规定,合同才是无效的。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一般在认定合同无效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谨慎处理。在这里律师特别提醒大家,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签订“阴阳合同”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如果因“阴阳合同”的问题发生纠纷时,建议买受人不要恐慌,应积极地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不要盲目轻信中介公司或者出卖人的一面之词。
执业机构: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房屋避税合同是否有效_百度知道
房屋避税合同是否有效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两份合同都在房管局做备案了,是可以查到的,如果其中一个合同每月去房管局做备案,到后期遇到拆迁或买卖时是很难保证购房者的合法权利的!还望谨慎
采纳率: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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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买卖双方已经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公证,但是第三人对此并不知情,还是与卖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且已经支付房款并办理过户,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已签合同并进行了公证但无法取得房屋者可向卖方要求赔偿。公证仅仅是加强证明的作用,因没有办理过户,即使买方自己拿着房本,卖方仍可以挂失房本,最多半年后可以出新房本,此间房产证仍属卖方,可以任意处分,对买方极为不利。合同公证具体方法是,买卖双方先签订一份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买卖合同,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买方交付第一笔房款后即可入住,等到购房时间满一定时间后买方交付最后一笔房款,双方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风险:这种合同公证的私定终身避税,隐藏着很大的交易和法律风险。由于只签订了购房合同而未办理房产过户,买方付钱后,卖方虽然可以把房产证交给买方,但卖方可以补办房产证,再把房子卖给其他人或者抵押给银行。一旦卖方将房屋抵押或者转售,买房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即使双方对交易合同进行了公证,但不到产权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房主仍是卖方,卖方仍享有产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这种逃税方式对买方来说具有很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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