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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保障部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规定,在国内异地居住或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经向社会保险经机构申请并相关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机构通过邮局、银行寄汇给本人;出国定居的,若国内无亲属或他人代领,本人要求社会保险经机构将款寄汇至国外的,汇费由其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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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审近四个月了,法官说再等等,不知要等到什么时候才能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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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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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案,一审结案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二审结案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出自那个法规?二、如果法官超过审限不结案,是不是违法办案?
答复:你好,《》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由于案情复杂或是其他的情况导致案件不能如期审结的,并不一定就是法官违法办案,但是法官应当将不能如期审结应当延长审限的情况向上级法院或是院长报批,经过批准的方能延长审限,否则,必须定期审结。其次,经过批准延长的案件,也不是无限期延长的,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结案。(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
交通事故;二审判决已有4个月了,对方把资产全部转移了(车主开的有个公司),扏行厅应怎样去扏行才能结案。
您好,对此行为,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方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您的为限。您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对方负担。
方面为患者出具的三份疾病证明书,到时这个司法鉴定是法院委托去做的吗?这个司法鉴定我们必须要去做吗?4.司法鉴定是怎样的?还像伤残鉴定那样要做肌电图吗?5.对方今天提出上诉的要求,一审用的是是用简易程序,我们大概等多久才能等到开庭?6.在法律援助处申请更换律师要多久?二审还要像一审那样写什么诉状之类的稿子吗?7.二审是对方提出来的,到时法庭上
方面为患者出具的三份疾病证明书,到时这个是法院委托去做的吗?这个司法鉴定我们必须要去做吗?4.司法鉴定是怎样的?还像那样要做肌电图吗?5.对方今天提出上诉的要求,用的是是用简易程序,我们大概等多久才能等到开庭?6.在法律援助处申请更换要多久?还要像一审那样写什么诉状之类的稿子吗?7.二审是对方提出来的,到时法庭上产生的费用都是由对方进行支付的吗?例如?8.如果他们的上诉被驳回,他们还有什么途径可以走?会不会申请抗诉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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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5今日解答  一、本案基本事实:  证据一、《关于发给彭金莲同志生活补贴的意见》(1985年4月),证明了彭金莲自1974年7月起,在自收自支用人单位孝感市郑家河水库管理局被安排从事种菜和织鱼网的工作,获得种菜月工资、织网计件工资与生活补贴、公费医疗待遇,及双方用工具有隶属性等事实。  证据二、《关于调整彭金莲同志生活费标准的意见》(2004年9月),彭金莲于1987年10月被安排离岗休养至1988年2月年满50周岁以来,长期坚持比照孙XX与黎XX两位副局长的夫人张XX与肖XX(二人连续工龄不满6年临时工)等20多人的退休待遇申请办退休。单位一直以“等退休指标”谎言与多次调整离岗休养生活费予以敷衍拖延。本证据证明了将彭金莲的离岗休养生活费从65元调整至350元,比同期当地280元最低工资标准高出20%予以敷衍、及双方用工事实劳动关系从未终了并存续至今的事实。  二、支持诉求的法规依据:  依据国务院国发(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企业及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依照司法解释(2001)14号第一条“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等规定,我代理母亲依法申请仲裁和起诉,追索被长期拖欠的养老金和医疗费之理由合法。  三、孝感二级法院剥夺诉权与上诉权的主要司法错误:  (一)、安陆法院违反审监程序,对本案第二次重审作出的(2009)安民初字第886号判决,对双方满10年的用工事实已予确认,竟违背上述证据事实,认定彭金莲的仲裁申请超时效驳回诉求之判决理由,缺乏“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证据证明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孝感中院的司法错误: 1、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判决错误; 2、构造《对彭金莲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的通知》之伪证,将彭金莲的提交时间编造至超期限拒绝调查取证,故意将事实真相掩盖庇护侵权人,邮局提供的《查询邮件回单》证据证实了该院编造伪证的事实; 3、违反审判监督管辖规定,越权将本案第二次发回重审,致使无管辖权的安陆法院再次重审作出的“第886号判决”、及二审维持该判决作出的(2010)孝民三终字第22号判决均无法定效力。(其他司法错误见下文,供同类受害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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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安陆法院剥夺彭金莲诉权的其他错误:  错误一、“886号判决”称;原告彭金莲的用工与退休未经过行政审批,因此,诉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代理人依法反驳;被告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拥有自主经营和自主用工的权力,其自主聘用工人情况,仅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备案而不是报批。因此,该院以不正当理由认定双方无劳动关系,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和实体权,违反了国发(号第一条、国发(号第一条规定的立法本意与适用规则的法律适用确有错误。  代理人认为,“劳动关系”与“仲裁时效”,是劳动争议案中使弱势劳动者受伤最大的因素。拟诉人一定要明白其中的事理与法理要件。(下文谈本案劳动关系)
  论本案依法成立的劳动关系:  一、被告虽未按国发(号、国发(1986)77号的规定与原告补签劳动合同,但由证据一证明同时存在的下列情形,故劳动关系成立。  (一)、原告与被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资格:  具有自主用工法人资格的被告(自收自支),在计划经济时期聘用原告等10多名家属工和50多名农民工,新建鱼和林场等经济实业------完全符合《劳动法和》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界定;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具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再就业工人,属法定的“劳动者” 。  (二)、因被告从未依法制定劳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原告隶属于被告的劳动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被告自1974年7月起,安排原告与田XX在局机关食堂种菜,每月支付给原告的劳动报酬,与其他50多名同期临时工相同。1983年3月,田XX被安排退出临时工岗位由其子顶职后,原由二人承担的种菜任务由原告一人承担。因工作量过于繁重等原因要求调换工作,被告于1984年10月将原告调岗至鱼场织魚网,获得织网计件工资、生活补贴和公费医疗等工资福利。  (三)、原告提供的劳动是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  原告从事供应食堂蔬菜,是关系职工“粮草”的工作,是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如同军队里的炊事兵与运输兵同属于“战士”一样,原告系被告的后勤工人。  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本案已完全具备该条列举的三大“情形”。所以,双方“劳动关系”成立。该部门规章是唯一配套《劳动法》、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代理人认为:弱势劳动者走司法程序维权,一定要围绕上述三要素收集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主张,即将客观事实转变为法律事实。
  一审安陆法院剥夺彭金莲诉权的其他错误:  错误二、“第886号判决”称:“本院认为,原告彭金莲的申请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原告彭金莲的诉讼请求”。  本代理人依法认为:该院驳回诉求的理由,缺乏事理法理支持。原告的证据二表明:双方自1974年7月用工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直存续至今。本案在二级法院六诉六审庭上,被告一直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收到解除或者终止用工关系的书面通知。依据司法解释(2006)6号第一条第(二)项“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一审驳回诉求的判决理由,缺乏双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书面证据支持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审安陆法院剥夺彭金莲诉权的其他错误:  错误三、“第886号判决”称:“本院认为,原告彭金莲自1974年7月到1987年10月期间在孝感市郑家河水库管理局种菜、织网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原告的诉求只能按当时的政策、法律处理,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代理人依法认为:根据司法解释(2001)14号第一条第(二)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条“对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之规定表明,一审对原告实体权利认定理由于法无据适用法律错误-----国务院于1978年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至今有效。(本案属劳动争议主贴已作阐述)
  疑难冤案法律维权案例参考:  近期案例A、日,于国福有话说(实名于国福,以下简称‘笔者’)一篇曝光稿,把求助人138户联名村民14年信访告状不作为案件,促使两天后的9月7日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检察院召开及时解决问题会议,并监督责令案发地县、镇两级政府对求助人138户联名村民14年土地被占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程序。  以上信息点击网址:http://www.wanhoocar.com/thread--1.html,http://user.qzone.qq.com//2   或网上搜索标题“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袁本朴被公开实名举报”可以在公开举报文章中,看到委托书求助人电话进行核实情况。以及在笔者QQ空间听到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党委委托副检察长给笔者打电话实况。案例B、日,笔者一篇曝光稿,把村民长期告状连任30多年的不倒翁村党支部书记被撤职,村民打电话告诉笔者称大快人心!案件发生在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长峪乡鹿厂村党支部书记付全兴的违法行为的撤职处理。  以上信息点击网址: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9/04/28/1_1.html   或者网上搜索标题“河南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鹿厂村官涉嫌敲诈勒索”可以在文章中找到案件委托书求助人电话进行核实:  案例C、现实即残酷又可以不残酷——维权之路  一个打工的弱势群体农民工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乡紫荆市政工程分公司、睢县新生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发生关联性劳务纠纷的维权之路,在笔者于国福的帮助下,依法收集关联性证据对其关联性集团公司进行诉讼同时上网呼吁社会关注,对方请了两个律师与笔者对峙。但是笔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及事实证据让对方治病、协议经济补偿,最后案件的协议处理于日以笔者撤诉文书(见附件:撤回诉讼决定书)交换补偿款,笔者依法为弱势群体农民工维权找回了尊严!以上事实点击网址:http://club.chihe.sohu.com/minjian/thread/2xsiafj3vgc   通过曝光稿中委托人联系电话核实案件真实情况。
  案例D、以下是笔者于国福网购消费维权案例曝光稿,大家可以学到怎么让网购涉嫌欺诈消费者的卖家无条件退款的成功经验,希望网购广大消费者网友借鉴和转发,从而遏制网络 消费领域处于强势卖家的非法行为,减少消费者受骗上当案件发生。  以上点击网址: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02/4_1.html
  @你不知道的结果
07:44:27  疑难冤案法律维权案例参考:  近期案例A、日,于国福有话说(实名于国福,以下简称‘笔者’)一篇曝光稿,把求助人138户联名村民14年信访告状不作为案件,促使两天后的9月7日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检察院召开及时解决问题会议,并监督责令案发地县、镇两级政府对求助人138户联名村民14年土地被占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程序。  以上信息点击网址:http://www.wanhoocar.com/thread--1.html,http://user.qzone.qq.com//2......  -----------------------------  尊敬的于国福法侠:  感谢你对我案关注,本网诉人对你为弱民伸张正义的侠义精神表示敬仰,也希望能得到你的帮助,请你将相关事项告诉我。我的QQ号:
  诉文难让旁观者看懂,好像与标题主意也不尽吻合,如果再精练客观一点,可能效果更好.
  一审安陆法院剥夺彭金莲诉权的其他错误四:  该院于日受理本案,本代理人于次日向该院邮寄提交了《关于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代理人手写),申请内容是被告掌握管理的、本代理人无法自行收集的、系证明争议事实决定审判方向的主要证据,比如二位副局长夫人及鲁XX韦XX和刘XX等与彭金莲同期与晚期的、同为临时工比照人的起始工作月工资册与退休之前一个月的工资册证据、及聘用和退休经过行政审批的文书等证据。该院违反民诉法第64条之规定,故意掩盖事实真相,对代理人的合法诉权予以剥夺的违法性显著。
  一审安陆法院违法剥夺彭金莲诉权的其他错误之五:  该院“第886号判决”称:“原告彭金莲自1974年7月到1987年10月期间在被告孝感市郑家河水库管理局种菜、织网的行为,当时只是作为临时用工人员。。。”  代理人依法反驳:依据国务院国发(号《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过去已经聘用而没有签订合同的,应当补签合同”;依照国发(1986)77号《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企业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至五年的短期工、及一年以内的临时工与季节工,都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之规定,明确了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同时明确了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用工为“临时工”。上述法规准绳显示:安陆法院对付出满10年劳动义务的原告,认定为“临时工”排除其合法退休权的判决理由明显违法。
  楼主你好,中国有10多件维权案子的访民不少啊,我不过其中之一,其中也有一件类似于你目下的劳动纠纷案,这两天也争取发上来互相讨论吧.我所发帖的案子始诉于1994年,迄今巳二十余年,我没在网上骂过一句,都是依法依规地走完了所有程序.我观各处的申冤贴也有八年之久,都忍着没在网上发言,总想等待中国司法环境好转的一天,而现实是强盗操出贼,一代不如一代啊!
  我巳发贴的案子始诉于1994年一一更正
  @老海-20 15:48:11  诉文难让旁观者看懂,好像与标题主意也不尽吻合,如果再精练客观一点,可能效果更好.  -----------------------------  感谢网友指教!回看帖文,本人因用了一些法言法语,忽视了普通网友意会困难,同时确实存在标题主意与帖文吻合欠缺、需精练等问题。再谢!
  @老海2015
15:48:11  诉文难让旁观者看懂,好像与标题主意也不尽吻合,如果再精练客观一点,可能效果更好.  -----------------------------  @zhuyc-21 09:21:19  感谢网友指教!回看帖文,本人因用了一些法言法语,忽视了普通网友意会困难,同时确实存在标题主意与帖文吻合欠缺、需精练等问题。再谢!  -----------------------------  楼主确实是个谦虚有学、心怀若谷之人!要知道申诉申冤贴本身就不惹人待见,既要让人看清其中的事实法理,又要力戒枯燥乏味,最好还能吸引住那些文法素质较高的读者,难度可谓大焉.我们要尽心尽力,让读者花了时间不觉太枉吧.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 林肯
  孝感中院违法剥夺彭金莲上诉权存在的其他错误之一  该院“第22号判决”称:“上诉人的诉求超过了《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也超过了《劳动法》六拾日时效期间,经本院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驳回上诉”。  代理人依法反驳:该院判决肢解民法通则第135条,裁用“两年诉讼时效”,剪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肢解劳动法第82条,裁用“六拾日仲裁时效”,剪弃“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以切割法条剥夺上诉人的上诉权、其枉法事实不容否认。
  @zhuyc-21 15:02:31  孝感中院违法剥夺彭金莲上诉权存在的其他错误之一  该院“第22号判决”称:“上诉人的诉求超过了《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也超过了《劳动法》六拾日时效期间,经本院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驳回上诉”。  代理人依法反驳:该院判决肢解民法通则第135条,裁用“两年诉讼时效”,剪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肢解劳动法第82条,裁用“六拾日仲裁时效”,剪弃“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以切割法条剥夺上诉......  -----------------------------  代理人认为:《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是: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诉讼标的时效期间,应当适用与诉案案由相关的实体法规定的时效期间执行。本案案由为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法第82条,该法条明确了60日仲裁时效适用前置条件为双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时效期间计起日。在被告就“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孝感二级法院同口径将劳动法第82条肢解切割,故意排除彭金莲合法的诉权与实体权,代理人可以合理怀疑本案涉嫌“金钱案”。
  @zhuyc1956
15:02:31  孝感中院违法剥夺彭金莲上诉权存在的其他错误之一  该院“第22号判决”称:“上诉人的诉求超过了《民法通则》两年诉讼时效,也超过了《劳动法》六拾日时效期间,经本院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驳回上诉”。  代理人依法反驳:该院判决肢解民法通则第135条,裁用“两年诉讼时效”,剪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肢解劳动法第82条,裁用“六拾日仲裁时效”,剪弃“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以切割法条剥夺上诉......  -----------------------------  @zhuyc-21 17:48:40  代理人认为:《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是: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诉讼标的时效期间,应当适用与诉案案由相关的实体法规定的时效期间执行。本案案由为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法第82条,该法条明确了60日仲裁时效适用前置条件为双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时效期间计起日。在被告就“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举证不能的情况下......  -----------------------------  孝感二级法院对本案枉法裁判的社会效果: 1、受司法保护的侵权人(孝感市郑家河水库管理局),于2007年底更换心狠手辣的负责人后,以个人行为推翻前任领导经局办公会议集体决定给予彭金莲的、比最低工资标准高出20%的离岗休养生活费,改为遗属待遇; 2、彭金莲“该退休则没有退”、受国务院国发(号“对该退休则没有退的职工,用人单位必须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予以保护权利被阻拦; 3、二级法院的错裁误判,放任和纵容了用人单位以权代法侵占职工权益; 4、有良心的单位职工与附近村民对彭金莲表示同情、对国家司法不公表示失望。
  代理人不服孝感中院编造伪证作出的(2010)孝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以主帖阐明的“基本事实”、“支持诉求的法规依据”和“孝感二级法院违法剥夺诉权与上诉权的主要司法错误”为由,向湖北省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日作出(2011)鄂民申字第224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其有错不纠的失职行为,正如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对司法不公的斥责:“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
  一审是关键,二审是保障、再审是救济。从我案“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事实表明:一审终审、终审不终、再审忽悠。
  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 奥维德
  本案申诉在省法院被卡,于日到最高院申诉,请求对湖北省法院(2011)鄂民申字第224号驳回裁定存在的错误进行复查、再审。我对该院接访女法官说案情称:“我有充足证据与法律依据支持诉求,我案简单似1+1=2,三级法院的司法错误。。。”,女法官打断我的话称“你的案子不可能解决”,我辩驳“不解决的理由?”女法官答:“中国国情就是理由”。这结果,在我跨进最高院大门看见信访大厅悬挂“为大局服务,司法为民”横幅,就估得到这结果,我决定回鄂提起第二轮诉讼,因我坚信:中国司法总会有讲理那一天。
  @zhuyc-22 20:59:21  本案申诉在省法院被卡,于日到最高院申诉,请求对湖北省法院(2011)鄂民申字第224号驳回裁定存在的错误进行复查、再审。我对该院接访女法官说案情称:“我有充足证据与法律依据支持诉求,我案简单似1+1=2,三级法院的司法错误。。。”,女法官打断我的话称“你的案子不可能解决”,我辩驳“不解决的理由?”女法官答:“中国国情就是理由”。这结果,在我跨进最高院大门看见信访大厅悬挂“为大局服务,司法为民......  -----------------------------  挺楼主!坚持到法治有彰的那一天!
  斟酌后,还是先走检察监督程序,于日向孝感市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事实理由如主帖所述。该院虽确认了孝感二级法院违反审监程序发回重审的程序错误,但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构造伪证等错误睁眼闭眼。。。予以维持,最后决定不予立案。法院有错不改,检察院有错不纠。。。
  @zhuyc-23 10:14:14  斟酌后,还是先走检察监督程序,于日向孝感市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事实理由如主帖所述。该院虽确认了孝感二级法院违反审监程序发回重审的程序错误,但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构造伪证等错误睁眼闭眼。。。予以维持,最后决定不予立案。法院有错不改,检察院有错不纠。。。  -----------------------------  最高检人员对上访人公开说:错就错了,不抗诉.
  对孝感检察院睁眼闭眼执检错误,代理人于日向省检察院申诉提交复查申请。以下是信访代理人与接访检察官的对话。  代理人: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18条之规定,请贵院受理复查申请。  陈检察官:不能受理。  代理人: 凭什么不能受理?  陈检察官:我们内部有规定。  代理人:请你出示内部规定?  陈检察官:不行。  代理人:受理我的复查申请,是你院法定职责,怎能不讲理推诿?  陈检察官:讲什么理,谁有权谁有理。  代理人面对陈检察官的一句大实话,不气不激,转身回家等候司改阳光。
  美国法官审理案件没有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庭长副庭长当婆婆对案件指手画脚下指令;中国法官审理案件,头上顶着一大堆婆婆,个个都能对法官下命令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当受气媳妇的中国法官也不用对当事人承担责任,案件结果好坏都可以统统推到审委会头上,反正任何人也拿审委会没办法。
  ---------梁剑兵教授
  代理人于日再次到最高院申诉、申请复查和再审,该院接访法官不说案,给我一张印有新民诉法第205条、第209条内容的绿纸,要我回去找省检察院。我说已找过省检察院未予受理,并要我找省法院和最高院。接访法官接着说,你看看绿纸上第209条的新规定,回去吧。
  美国法官审查证据,合法不合法、采用不采用当庭公开决断、逐一认证;中国法官审查证据,合法不合法、采用不采用密不告人、从来不进行当庭认证。
  @zhuyc-24 12:31:46  代理人于日再次到最高院申诉、申请复查和再审,该院接访法官不说案,给我一张印有新民诉法第205条、第209条内容的绿纸,要我回去找省检察院。我说已找过省检察院未予受理,并要我找省法院和最高院。接访法官接着说,你看看绿纸上第209条的新规定,回去吧。  -----------------------------  都这样.选择法院申诉或者检察院抗诉,本是当事人的权利自由,但遇上不要脸的司法者,什么规则都没用!
  美国法官为自己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和服从而骄傲自豪;中国法官为自己受到社会公众的鄙夷和谩骂而抬不起头!
  @zhuyc-25 08:15:09  美国法官为自己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和服从而骄傲自豪;中国法官为自己受到社会公众的鄙夷和谩骂而抬不起头!  -----------------------------  中国法官可是靠老百姓的骂升迁的!
  本案基本事实:  证据一、《关于发给彭金莲同志生活补贴的意见》(1985年4月),证明了彭金莲自1974年7月起,在自收自支用人单位孝感市郑家河水库管理局被安排从事种菜和织鱼网的工作,获得种菜月工资、织网计件工资与生活补贴、公费医疗待遇,及双方用工具有隶属性等事实。  证据二、《关于调整彭金莲同志生活费标准的意见》(2004年9月),彭金莲于1987年10月被安排离岗休养至1988年2月年满50周岁以来,长期坚持比照孙XX与黎XX两位副局长的夫人张XX与肖XX(二人连续工龄不满6年临时工)等20多人的退休待遇申请办退休。单位一直以“等退休指标”谎言与多次调整离岗休养生活费予以敷衍拖延。本证据证明了将彭金莲的离岗休养生活费从65元调整至350元,比同期当地280元最低工资标准高出20%予以敷衍、及双方用工事实劳动关系从未终了并存续至今的事实。  依据湖北省高院网站“案例指导”公开的案例《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区别探析》(日,编辑:李国清)【法官点评】: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所谓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就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从属性”,“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征。“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经济上的“从属性”。“经济从属性”表现在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生活资料,体现出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人格从属性”主要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让渡给了用人单位,受用工单位的指挥与控制。
代理人提供的证据一与证据二,充分显示了诉辩双方连续满10年的劳动用工,我母亲具有“经济从属性”和“人格从属性”特征。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孝感二级法院的判决书,仅以“本院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未从上述两个“从属性”释法说理。
  日本总人口不到中国人口十分之一,日本法官不到5000人,中国法官有300000多万人。日本法官凭良心严格依法办案,错案如凤毛麟角。按中日人口比例,比日本多6倍的中国法官办案“案结事未了”,含冤诉民熙熙攘攘上访冤冤。楼主代理母亲与三弟两起劳动纠纷案,有充足的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案情简单似 1+1=2,但孝感二级法院硬判:1+1=0 ,奈何?
  @zhuyc-26 08:02:06  日本总人口不到中国人口十分之一,日本法官不到5000人,中国法官有300000多万人。日本法官凭良心严格依法办案,错案如凤毛麟角。按中日人口比例,比日本多6倍的中国法官办案“案结事未了”,含冤诉民熙熙攘攘上访冤冤。楼主代理母亲与三弟两起劳动纠纷案,有充足的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案情简单似 1+1=2,但孝感二级法院硬判:1+1=0 ,奈何?  -----------------------------  可见中国执政党若无厘清冤案之心,那就不要对党管之下的中国法官存什么侥盼之望了!
  @zhuyc1956
08:02:06  日本总人口不到中国人口十分之一,日本法官不到5000人,中国法官有300000多万人。日本法官凭良心严格依法办案,错案如凤毛麟角。按中日人口比例,比日本多6倍的中国法官办案“案结事未了”,含冤诉民熙熙攘攘上访冤冤。楼主代理母亲与三弟两起劳动纠纷案,有充足的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案情简单似 1+1=2,但孝感二级法院硬判:1+1=0 ,奈何?  -----------------------------  @老海-26 12:43:20  可见中国执政党若无厘清冤案之心,那就不要对党管之下的中国法官存什么侥盼之望了!  -----------------------------  前不久,湖北十堰法官被刺案引起举国关注,事实上这并不是国内首起针对法官的暴力犯罪。五年前的湖南零陵区枪击法官案造成三名法官死亡,三名法官受伤,举国震惊。零陵硝烟尚未散去,广西梧州又发生被执行人用硫酸泼执行法官事件,六位法官受伤。五年过去,法官的职业保障并没有变得更好。法官,从一个神圣的职业,成为了可以随意伤害的代名词,成为了社会负面情绪的发泄口。
  @zhuyc1956
08:02:06  日本总人口不到中国人口十分之一,日本法官不到5000人,中国法官有300000多万人。日本法官凭良心严格依法办案,错案如凤毛麟角。按中日人口比例,比日本多6倍的中国法官办案“案结事未了”,含冤诉民熙熙攘攘上访冤冤。楼主代理母亲与三弟两起劳动纠纷案,有充足的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案情简单似 1+1=2,但孝感二级法院硬判:1+1=0 ,奈何?  -----------------------------  @老海2015
12:43:20  可见中国执政党若无厘清冤案之心,那就不要对党管之下的中国法官存什么侥盼之望了!  -----------------------------  @zhuyc-26 14:41:55  前不久,湖北十堰法官被刺案引起举国关注,事实上这并不是国内首起针对法官的暴力犯罪。五年前的湖南零陵区枪击法官案造成三名法官死亡,三名法官受伤,举国震惊。零陵硝烟尚未散去,广西梧州又发生被执行人用硫酸泼执行法官事件,六位法官受伤。五年过去,法官的职业保障并没有变得更好。法官,从一个神圣的职业,成为了可以随意伤害的代名词,成为了社会负面情绪的发泄口。  -----------------------------  倒是难为委屈了千夫所指的法官......
  @zhuyc-26 08:02:06  日本总人口不到中国人口十分之一,日本法官不到5000人,中国法官有300000多万人。日本法官凭良心严格依法办案,错案如凤毛麟角。按中日人口比例,比日本多6倍的中国法官办案“案结事未了”,含冤诉民熙熙攘攘上访冤冤。楼主代理母亲与三弟两起劳动纠纷案,有充足的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案情简单似 1+1=2,但孝感二级法院硬判:1+1=0 ,奈何?  -----------------------------  中国法官有超300000人-------更正
  孝感中院违法剥夺彭金莲上诉权存在的其他错误之二  国务院国发(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企业及事业单位,国家机构及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该法条明确了工人退休只有年龄与工龄限制条件,并没有固定工与临时工、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及退休指标等条件限制。孝感中院为了庇护侵权人、剥夺彭金莲合法的退休权,竞然曲解该法条认定称:“国发(号所称的工人,是指有铁饭碗的固定工,未签合同的临时工不能办退休”。但是,西安交大的环卫临时工杨桂君,江苏省宿迁市宿城镇城建所环卫临时工郭翠华等,与彭金莲的用工身份和诉求完全相同,她们经诉讼追索退休权获得法院支持。孝感中院曲解法条作出的同案不同判,剥夺彭金莲的上诉权与实体权的违法性不容否认。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于法律和制度。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30多年后的当下,回望该公报的感受-----法治中国任重道远。
  走得慢的人,只要他目标自信,也比犹豫徘徊的人走得快。
  当下司法生态:有良心的法官很痛苦,无良法官很幸福
  @zhuyc-27 18:35:04  当下司法生态:有良心的法官很痛苦,无良法官很幸福  -----------------------------  聪明有良心的法官全都会解决这个问题一一良心永远放在下班休息的地方.
  网上搜索“于国福有话说维权成功部分案例”案件事实太冤了。顶顶,千万不要沉了呀。!
  美国法官当庭宣判率百分之一百;中国法官当庭宣判率百分之零。
  进入 20 世纪 70 年代之后,英国立法者逐渐认识到劳动合同可以成为调整个体劳动关系的平台,开始对个体劳动合同进行干预。例如,1963 年的《雇用合同法》设定了一系列的劳工基本权利,包括对工资与解雇的保护。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普通法对意思自治传统的坚守,转而设置一些法定的要求来限制一方当事人——雇主——的经营自主权来实现对员工权利的保护。
  湖北的法院没一个敢来坛里接招辩理的,唯有四川万州法院还有勇气上坛与喊冤者对质.
  论孝感中院编伪证过错:  代理人向一审安陆法院提交的上诉材料被受理后,于次日(日)将手写的《关于彭金莲案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调证申请)、挂号邮寄提交孝感中院。二审在日庭审中,以遗失为由向代理人又索要一份《调证申请》。该院于同年8月9日编造伪证《对彭金莲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通知书》,该伪证认定了不予准许的理由:“彭金莲于日在庭审时向本院递交了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书,因超过期限不予准许”,故意将证明本案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隐匿。代理人向邮局获取的《查询邮件回单》证据,证明了该院收发员代灿章,于日签收了《调证申请》,并证实了孝感中院编造伪证侵害彭金莲诉权的过错事实。  代理人提示拟诉人:如果缺少《查询邮件回单》证据,就不能证明当事人在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调证申请》的客观事实,更不能证明二审法院编造伪证的法律事实。
  @老海-28 20:40:10  湖北的法院没一个敢来坛里接招辩理的,唯有四川万州法院还有勇气上坛与喊冤者对质.  -----------------------------  四川万州法院上坛与喊冤人对质对辩帖文,请告诉我怎么找?
  @老海2015
20:40:10  湖北的法院没一个敢来坛里接招辩理的,唯有四川万州法院还有勇气上坛与喊冤者对质.  -----------------------------  @zhuyc-29 07:15:12  四川万州法院上坛与喊冤人对质对辩帖文,请告诉我怎么找?  -----------------------------  不找也罢,所谓对质辩文也不过惯用的那几句诬赖强横的无耻之词:某某反映的情况不实,该案己经终审判决维持云云,至于哪里不实,终审判决何以就不错等该示之处,俱无一字言及,活脱脱就那副司法流氓强盗嘴脸,让人作呕.
  现今,英国劳动基准方面的法规已经相对形成体系。1978 年以来,英国将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加以修改和补充,出台了多部涉及劳动基本权利的法律,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底线性权利”体系。具体而言,这一体系覆盖了六个方面的内容 :劳动合同、信息保护制度、工资制度、工时制度、解雇保护制度、反就业歧视制度。
  英国君主立宪制,跟日本相似,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毛岸英若在,中国或许也是这样一个政体?
  @zhuyc-29 13:49:20  现今,英国劳动基准方面的法规已经相对形成体系。1978 年以来,英国将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加以修改和补充,出台了多部涉及劳动基本权利的法律,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底线性权利”体系。具体而言,这一体系覆盖了六个方面的内容 :劳动合同、信息保护制度、工资制度、工时制度、解雇保护制度、反就业歧视制度。  -----------------------------  在中国,弱势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有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保护,但司法不保护。
  司法腐败致民争相贿官,非贿不能免罚,非贿不能维权,枉法裁判,官之利市也.
  英国作家司格特说:“大凡没有利害的关系,人都会站在正义的立场上。只因为有了利害关系,那些院长啦、法官啦还有披着律师外衣的恶魔------恶魔辩护士啦,才站在非正义的立场,昧了良心、践踏正义”。
  论孝感中院编伪证过错:  代理人向一审安陆法院提交的上诉材料被受理后,于次日(日)将手写的《关于彭金莲案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调证申请)、挂号邮寄提交孝感中院。二审在日庭审中,以遗失为由向代理人又索要一份《调证申请》。该院于同年8月9日编造伪证《对彭金莲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通知书》,该伪证认定了不予准许的理由:“彭金莲于日在庭审时向本院递交了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书,因超过期限不予准许”,故意将证明本案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隐匿。代理人向邮局获取的《查询邮件回单》证据,证明了该院收发员代灿章,于日签收了《调证申请》,并证实了孝感中院编造伪证侵害彭金莲诉权的过错事实。
  论孝感中院编伪证过错:  代理人向一审安陆法院提交的上诉材料被受理后,于次日(日)将手写的《关于彭金莲案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调证申请)、挂号邮寄提交孝感中院。二审在日庭审中,以遗失为由向代理人又索要一份《调证申请》。该院于同年8月9日编造伪证《对彭金莲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通知书》,该伪证认定了不予准许的理由:“彭金莲于日在庭审时向本院递交了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书,因超过期限不予准许”,故意将证明本案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隐匿。代理人向邮局获取的《查询邮件回单》证据,证明了该院收发员代灿章,于日签收了《调证申请》,并证实了孝感中院编造伪证侵害彭金莲诉权的过错事实。  用人单位侵占我母亲退休利益的违法行为,因被孝感中院编造伪证予以保护,导致单位新任负责人以个人行为、将母亲已享有的比最低工资标准高25%的离岗休养生活费,压减至遗属标准。
  据有关新闻报道,2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召开2014年廉洁司法教育大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要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以铁的手腕坚决惩治司法腐败,以解决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为重点,加强法院系统司法腐败案件查办工作,坚决清除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美国法官审理案件没有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庭长副庭长当婆婆对案件指手画脚下指令;中国法官审理案件,头上顶着一大堆婆婆,个个都能对法官下命令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当受气媳妇的中国法官也不用对当事人承担责任,案件结果好坏都可以统统推到审委会头上,反正任何人也拿审委会没办法。
  英国作家司格特说:“大凡没有利害的关系,人都会站在正义的立场上。只因为有了利害关系,那些院长啦、法官啦还有披着律师外衣的恶魔------恶魔辩护士啦,才站在非正义的立场,昧了良心、践踏正义”。
  美国一名法官平均一年审理460件案子,案结事了,无人上访;中国一名法官平均一年审理50件案子,案结不了事也断不了,上访不断加群体事件。
  有这样一个故事,1935年的冬天,是美国经济最萧条的一段日子。这天,在纽约市一个穷人居住区内的法庭上,正在开庭审理着一个案子。站在被告席上的是一个年近六旬的老太太。她衣衫破旧,满面愁容。愁苦中更多的是羞愧的神情。她因偷盗面包房里的面包被面包房的老板告上了法庭。  法官审问道:“被告,你确实偷了面包房的面包吗?”  老太太低着头,嗫嚅地回答:“是的,法官大人,我确实偷了。”  法官又问:“你偷面包的动机是什么,是因为饥饿吗?”  “是的。”老太太抬起头,两眼看着法官,说道:“我是饥饿,但我更需要面包来喂养我那三个失去父母的孙子,他们已经几天没吃东西了。我不能眼睁睁看着他们饿死。他们还是一些小孩子呀。”  听了老太太的话,旁听席上响起叽叽喳喳的低声议论。  法官敲了一下木槌,严肃地说道:“肃静。下面宣布判决?”说着,法官把脸转向老太太,“被告,我必须秉公办事,执行法律。你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处以10美元的罚金或者是10天的拘役。”  老太太一脸痛苦和悔过的表情,她面对法官,为难地说:“法官大人,我犯了法,愿意接受处罚。如果我有10美元,我就不会去偷面包。我愿意拘役10天,可我那三个小孙子谁来照顾呢?”  这时候,从旁听席上站起一个四十多岁的男人,他向老太太鞠了一躬,说道:“请你接受10美元的判决。”说着,他转身面向旁听席上的其他人,掏出10美元,摘下帽子放进去,说:“各位,我是现任纽约市市长拉瓜地亚,现在,请诸位每人交50美分的罚金,这是为我们的冷漠付费,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祖母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子的城市。”  法庭上,所有的人都惊讶了,都瞪大了眼睛望着市长拉瓜地亚。法庭上顿时静得地上掉根针都听得到。片刻,所有的旁听者都默默起立,每个人都认真地拿出了50美分,放到市长的帽子里,连法官也不例外。
  美国法官从来不与当事人发生冲突,当事人也不把法官视为自己的敌人——因为案件结局取决于陪审团的公理公意而不是法官的个人意志;中国法官每天都和当事人发生冲突,当事人都把法官视为自己的敌人——因为案件结局不取决于陪审团的公理公意而是被法官个人独裁意志所决定。
  美国法官上午收案下午结案;中国法官今年收案明年也结不了案。
  美国法官欢迎群众进法院——当陪审团;中国法官害怕群众进法院——搞群体事件!
  美国法官审查证据,合法不合法、采用不采用当庭公开决断、逐一认证;中国法官审查证据,合法不合法、采用不采用密不告人、从来不进行当庭认证。
  @zhuyc1956 我来揭露真相,第一,全国法院都一样黑,都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司法腐败。第二,全国那么多黑法官只是炮灰和走狗。第三,特别在行政,医疗,只要和政府有关系的,或者有后台的,老百姓必须要输,第三,要了解我们的人种,我们的人种就是谎言和欺骗,所以你不要相信媒体上说的和政府某人说的话,那都是谎言,什么有错必究,谁去纠错,共产党是不会承认错误,假如有也是做戏和欺骗,要么是权斗的结果,第四,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审是终审,其实现在都是一审制,二审几乎不改判,地方上官官相互,你怎么打都是输,最高院不管不受理,信访只是摆设,只是听你唠叨几句。第五,我们人种有奴性性格,就是领导说什么,奴才就做什么。所以这些法官的违法判案就是政府官员的意思。司法之黑暗就是政府之黑暗,假如最高院真正有错必究,那就没有错案了,其司法黑暗之本质就是最高政府有错不纠,第六,在这个国家不是讲法理的地方,是讲权钱的地方。第七,现在知道香港人为什么游行了吧。第八,要是真反腐,官员所有财产公开
  @zhuyc-28 21:10:10  论孝感中院编伪证过错:  代理人向一审安陆法院提交的上诉材料被受理后,于次日(日)将手写的《关于彭金莲案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调证申请)、挂号邮寄提交孝感中院。二审在日庭审中,以遗失为由向代理人又索要一份《调证申请》。该院于同年8月9日编造伪证《对彭金莲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通知书》,该伪证认定了不予准许的理由:“彭金莲于日在庭审时向本院递交了调查......  -----------------------------  中国现下司法现状是:一审制,即一审终审。上文是代理人从邮局收集的《查询邮件回单》证据,证实了孝感中院编造伪证维持一审的错判的事实,当事人的法定上诉权在哪?
  “ 对正义和真理的追求是人类的最高理想,世界必定被征服、不是武力,而是观念”。  --------左拉
  “ 对正义和真理的追求是人类的最高理想,世界必定被征服、不是武力,而是观念”。  --------左拉
  “ 对正义和真理的追求是人类的最高理想,世界必定被征服、不是武力,而是观念”。  --------左拉
  是法国作家佐拉么?因为太喜爱和崇拜莫泊桑,所以对那些同样伟大的法国作家都淡然了.
  论孝感中院编伪证过错:  代理人向一审安陆法院提交的上诉材料被受理后,于次日(日)将手写的《关于彭金莲案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调证申请)、挂号邮寄提交孝感中院。二审在日庭审中,以遗失为由向代理人又索要一份《调证申请》。该院于同年8月9日编造伪证《对彭金莲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通知书》,该伪证认定了不予准许的理由:“彭金莲于日在庭审时向本院递交了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书,因超过期限不予准许”,故意将证明本案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隐匿。代理人向邮局获取的《查询邮件回单》证据,证明了该院收发员代灿章,于日签收了《调证申请》,并证实了孝感中院编造伪证侵害彭金莲诉权的过错事实。
  美国法官审查证据,合法不合法、采用不采用当庭公开决断、逐一认证;中国法官审查证据,合法不合法、采用不采用密不告人、从来不进行当庭认证。  代理人在孝感二级法院打了20多场官司,二级法院对我方证据从未当庭认证。
  @zhuyc-09 15:29:22  美国法官审查证据,合法不合法、采用不采用当庭公开决断、逐一认证;中国法官审查证据,合法不合法、采用不采用密不告人、从来不进行当庭认证。  代理人在孝感二级法院打了20多场官司,二级法院对我方证据从未当庭认证。  -----------------------------  二级法院的判决书,对我方证明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具有证据“三性”),在辩方反驳举证不能的情形下均不予采信,也不说明不采信的理由。
  简要归纳孝感二级法院主要司法错误:  一、严重的程序错误; 代理人以安陆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2009)安民初字第83号重审判决上诉,孝感中院违反司法解释(2008)14号第29条第(三)项“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之强制性规定,作出(2009)孝民三终字第30号裁定,将本案再次发回重审。无管辖权的安陆法院执意再次重审作出的(2009)安民初字第886号判决违法,及孝感中院维持该判决作出的(2010)孝民三终字第22号判决的既判力无合法性;  二、掩盖侵权事实的司法错误; 代理人以手写《关于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于日邮寄孝感中院,该院将代理人的提交时间捏造为同年7月23日开庭才提交,以超期限为由拒绝调查取证、将争议事实掩盖。邮局提供的《查询邮件回单》证据,证明了该院于4月22日收到《调证申请》、以编造(2010)孝民三终字第22号《对彭金莲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通知书》之伪证侵害当事人诉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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