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关闭补偿规定企业应该怎样给村委交纳资源补偿费

请选择-法规分类
中央税务法规
中央财政法规
中央关税法规
中央财会法规
地方税务法规
地方财政法规
国际税收协定
其他经济法规
文档位置: >
发文单位:中华财税网
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颁布日期:
失效日期:
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1994年9月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4年8月3日省政府第2
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附件: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和促进本省矿产资源的
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资源法》和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纳费义务人(以下简称纳费人),必
须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持有采矿许可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
(二)未持有采矿许可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三)本省的收购省内外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的销售收入和国家规定的费率,以及《矿产资
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方式计算的开采回采率系数计算征收。企业缴纳
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纳费人必须按照矿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额。自行
深加工的矿产品的销售收入应当按矿产品转变为其他原材料前的价格计算。
核定开采回采率,应当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由负责征收矿
产资源补偿费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辖市(地区)和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及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和
省外、国外的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矿山企业和其他纳费人应当缴纳的矿产资
源补偿费,由省辖市(地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矿山企业和其他纳费人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县(市、
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
县(市、区)未设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
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辖市(地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 各级统计、银行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持有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和物
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印发的专用票据。
并按规定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报表,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按月缴纳。纳费人必须在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的矿
产资源补偿费。不得采用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销售收
入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八条 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
的规定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并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申报表。
第九条 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缴库手续,全额就地上
缴中央金库。在银行开设帐户的,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以银行划拨形式缴纳矿
产资源补偿费;在银行未开设帐户的,以现金形式直接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矿产资
源补偿费。
第十条 中央返还本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具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矿产
资源补偿费免缴、减缴情形的纳费人,经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审查并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
省辖市(地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文
件,应当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免缴、减缴手续,应当报送免缴、减缴申请
书和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纳费人,还应当报送
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文件。
第十三条 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纳费人逾期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下达催
缴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千分之二
的滞纳金。
纳费人未按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以应
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仍拒不缴纳的,没收未缴纳矿产资
源补偿费的全部矿产品和销售收入;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部门吊销其采矿许
第十五条 纳费人采用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销售
收入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2倍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 纳费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仍不报
送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缴滞纳金和罚款,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
罚没财物专用票据。收缴的滞纳金和罚款应当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
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
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从1994年4月1日起,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计算征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的《河北省征收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规定》、1992年10
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国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同
数据库导航当前位置: >>
矿山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申请减免的初审
发布时间:日  来源:  选择阅读字体:【大 中 小】  
阅读次数:
1、法定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50号,日)第十二条:&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2、申报条件: (1)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本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终了后的30日内缴纳本季度的开采资源补偿费。 (2)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结清上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结清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3)具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减缴、免缴条件的,可由采矿权人提出书面申请。 3、申报材料: (1)矿权人应当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申请表》。 (2)申报表一式2份,经征收部门审核后,由采矿权人和征收部门各留存1份。 (3)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条件的采矿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征收部门一式4份。 4、办理程序: 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程序: (1)采矿权人按核定后的应征额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书》; (2)征收部门审核后,有银行账户的以银行转帐方式直接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办理缴库手续;无银行账户的由征收部门办理缴库手续; 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事宜的程序: (1)矿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材料; (2)征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3)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4)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的当日交清。 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征收部门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矿补费缴纳:即办 矿补费减免:15个工作日。 6、收费名称、标准、依据: 详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 &
中共盐边县委员会 盐边县人民政府 主办盐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边县电子政务建设管理中心 承办   技术支持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号:蜀ICP备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标准_百度知道
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标准
我有更好的答案
资源税是国家税种,统一征收。以产量计征。资源税应该是最能体现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权益的税种,但近20年来,改革一直非常难推进(被利益集团控制吧)。造成巨大巨大的国家资源利益的流失(你只要看一下近年煤炭价格就知道)。国家目前在新疆的油气进行试点,即改成从价计征,大致按5%提。具体税率,你看一下财政部、国土资源的文件。补偿费各省有自己的规定,当然是在中央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按价格计征,平均税率约1.5%左右。你查一下你所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能找到资料。
采纳率:41%
我国对矿产资源征收的税费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等。  资源税。资源税是我国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开征的税种。我国1984年开征的资源税,在设计之初,只是对部分矿产品按照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其宗旨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从日起,对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开始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新资源税制,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赢利普遍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日,我国《矿产资源法》开始颁布实施并提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但当时并没有征收。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此时矿产资源补偿费才开始正式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开征的目的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合理开发和保护,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其征收的范围是矿产品,标准是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征收率根据矿产品的种类进行区别设置,范围为0.5%~4%,并结合矿产品的开采回采率,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使用费。矿区使用费的开征早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发布了《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根据这两个法规,对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企业征收矿区使用费。1994年税制改革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并按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石油特别收益金。日,国务院决定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对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度缴纳。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起征点为40美元/桶。征收率分为五级,最低20%,最高40%。  除上述税费外,矿业企业还要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和勘查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  应该说,现行资源税费政策对调节收入和促进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  一是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资源税在设立之初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1994年税改把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赢利都普遍征收,使资源税不再是单纯的调节级差收入,而是根据资源的所有权征收的补偿收入。即资源税的性质已有所改变,既具有原有的资源税调节级差的性质,也具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如此看来,在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因其“地方税”的定位而被抵消的情况下,我国目前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在性质和作用上已基本趋同。这种对具有相近性质和作用的税和费,采取不同形式征收的做法,造成资源税费关系的紊乱。同时,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尤其是在收费上,各地管理不相一致,缺乏规范性。其结果导致各地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不同,无法在资源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是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在内的资源税费标准偏低,导致资源的使用成本相应较低,难以起到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作用,也不利于形成合理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  三是我国现行资源税采取的是从量计征方法,对课征对象分别以吨或立方米为单位,征收固定的税额,税负与资源价格不挂钩。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资源浪费。  四是没有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包括到征收范围中,实现对全部资源的保护。  五是税制设计中没有考虑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如回采率和资源开采后污染的处理等。因此,加快我国的资源税费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资源税费改革的基本思路  国务院2007年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为此,针对我国资源税费目前的现状和问题,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资源税费制度。  完善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以有偿制取代无偿制,促进矿产资源产品合理价格体系的建立,是资源税费改革思路的重要前提。资源有偿使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以建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资源勘察开发合理成本负担机制为核心,逐步使矿业企业合理负担资源成本,矿产品真正反映其价值。具体包括:进一步推动矿业权有偿取得;中央财政建立地勘基金,建立地勘投入和资源收益的良性滚动机制;建立矿区环境和生态恢复新机制,督促矿业企业承担资源开采的环境成本;合理调整资源税费政策,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承担资源开采的安全成本;不断完善矿业权一级市场,加强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宏观调控。当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推行难度很大,是一项量大、面广的工作,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税费并存,发挥各自不同的调节作用。税、费本质上是不同的,其作用也是不同的。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环境下,一味追求税费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选择。在今后较长的一个时期内,税费并存应是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一是资源税作为普遍调节的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遏制资源的乱挖滥采,使资源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能反映出其稀缺性。同时,通过征税,也为政府筹集治理环境的必要资金,维护代际公平。  二是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作为特殊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暴利,维护国家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并非只针对石油,对一些价格暴涨的矿产资源产品(如铜、钨等有色金属)也应适时开征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三是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专门的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与合理开发,提高对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现象。因此,回采率是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项基本依据。四是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作为行政性收费,其主要作用是促进矿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矿业企业勘查、开发的科学指导。  进一步深化现有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就资源税改革而言,主要是针对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计征办法不适用、计税依据欠合理、征税范围偏窄的问题进行改革或调整。具体来说,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一是改革计征方法,将“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以产品金额为单位乘以一定的税率来计算税额。在能源价格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将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能够起到更大的调节作用。二是提高税负水平,即在现有税负水平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税率。三是扩大征收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征收范围。四是将回采率或者资源开采后污染的处理情况与资源税的税率水平联系起来,制定鼓励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  其他各项资源收费的改革应主要包括:一是制定并规范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办法,以便中央政府能够依法调整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费率。二是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探索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浮动费率制度。三是适当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动态调整机制。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煤炭企业应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多少_百度文库
您的浏览器Javascript被禁用,需开启后体验完整功能,
享专业文档下载特权
&赠共享文档下载特权
&10W篇文档免费专享
&每天抽奖多种福利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煤炭企业应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多少
阅读已结束,下载本文需要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 -  -  - 咸安区人民政府主办 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 咸安区政府电子政务办承办网站标识码: 鄂ICP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矿山关闭补偿案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