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流程如何定价的法律依据

一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 法律快车公司法
权威专业的公司法法律频道
一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是公司股东将自己的股权有偿转让给他人。股权转让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那么对于一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的程序又是怎样进行的?接下来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带您一起了解股权转让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一、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
 && 1、协商作价法
  即由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协商作价法&属于主观定价法,即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综合考虑企业资产的历史、现状与未来以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确定双方都满意的价格。
  但&协商价法&也因其主观性而存在一定弊端,尤其在上市公司中,涉及关联交易等特殊情形且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容易让监管层对交易的公允性产生怀疑。
  2、出资额法
  即按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时的出资额来确定股权价格。在实践中,出于合理避税的考虑,加之任何一种定价方法都各有利弊。因此,这种定价方法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
  3、净资产法
  即按公司某一时点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或根据该净资产值进行适当的溢价来确定股权的价格。在有限公司,由于缺乏二级市场价格的参照,采用会计账面价值显然更为稳妥。
  4、评估价法
  即按公司经资产评估后确定的资产价格来确定股权的价格。这种估价方法忽略了公司的未来价值,诸如商誉等无形资产易被低估。另一方面,诸如三鹿公司商誉一夜化零的现象在市场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因此,未来价值也带有浓厚的主观性。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面临必须确定股权价格时,通常会选择委托评估价格进行评估。
  5、市盈率法
  在,股票存在一个相对客观而由证券本身确定的价格,在投资学上称作&内在价值&。股票内在价值的计算方法多种多样,较为简洁有效的方法是市盈率法,即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公司的净利润乘以一定倍数的市盈率计算确定。
  前四种方法可以归类为客观定价法,如&出资额法&反映了企业资产原有的价格,&净资产法&与&评估价法&反映了企业资产的现有价格,&市盈率法&则考虑企业的动态盈利能力,主要体现企业的未来收益,反应了企业资产的将来预期价格。
  二、股权转让的程序
  1、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对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一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的有关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可以通过协商作价法、出资额法、净资产法等方式确定,还有要提醒大家的是股权转让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减少纠纷,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咨询。
  责任编辑:小易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扫微信,获最新法律热点
14年的中国在线法律服务品牌
中国放心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
覆盖82个法律专业领域
站内法律专业领域覆盖面广
每天为全国近100万互联网用户
提供各种类型法律知识查询服务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 粤ICP备号-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_百度知道
股权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我有更好的答案
1、对经营持续期限不是太长的公司,可以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测算出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由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进行协商确定。2、对经营持续时间较长,所转让股权为控股性性股权,且股权价值较大的,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后,按股权比例测算转让股权价值,并以此为基础协商股权转让价值。3、影响股权转让价值的因素很多,如是否为控制股权、公司签订但未执行的合同、或有负债、企业行业地位、投资人的喜好等因素。所以说,1、2点是基础,最终还要看买卖双方的协商。4、以上3点是针对非国有企业的,如果是国有企业,转让价格不能低于评估价的90%.当然还要经过国资委的审批,挂牌交易。
采纳率:95%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还没有帐号?
编号:75716
书名:案解股权转让:规则适用及实务应对
作者:谢玲丽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7年12月
入库时间:
图书内容简介
"对司法裁判文本尤其是最高法院的裁判先例进行研究,是每一个法律从业者除了学习法学理论与成文法律之外提升自身能力的重要途径。《案解股权转让:规则适用及实务应对》汇总研究了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最高法院裁判的有关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总共33篇终审民事判决书。
之所以选择“股权转让”这个点,是因为“股权”是公司法中一个极端重要的制度与概念,有关公司的纠纷,本质上都是股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也是司法实践中发生最多的案件类型之一,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
为了便于检索,编者根据一般的阅读习惯按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解除、违约责任、股权价款、股权转让中的税、担保、采矿权、一人公司、公章、诉讼规则、其他等分门别类以类似法条的形式汇编,凡117条,并在每条之后附研究出处方便查找原裁判文书,并做了简短的实务应对。
"
"目录
第一章合同性质问题
第1条股权转让合同与资产转让合同的甄别原则
第2条名为产权转让合同实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认定
第3条应以本质属性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性质
第4条增资扩股协议中与原股东约定的回购条款有效
第5条意向协议的效力认定原则
第6条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原则
第7条非股权转让内容部分的效力认定标准
第8条先后两次股权转让的关系认定
第9条“阴阳合同”场合下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依据
第10条新、旧合同场合下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依据
第11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表见代表原则的适用
第二章合同效力问题
第12条通过设立公司转让股权形式转让资产的合同效力认定
第13条合同效力审查与确认属法院依职权审查范畴
第14条不应轻易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否定合同效力
第15条不得因正当的税务筹划行为否定合同效力
第16条以股权转让形式收购目标公司土地的合同效力认定原则
第17条未脱离国资监管的国有股权瑕疵转让效力认定标准
第18条无权处分下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效力认定
第19条过桥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确认标准
第20条规避法律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判定
第21条违法办理土地更名并不当然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第22条以股抵债之赌债抗辩并不当然否定合同效力
第23条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不存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余地
第三章合同履行问题
第24条公章证照等资料的交付并不当然影响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第25条确定合同义务合理履行期限的基本原则
第26条目标公司的设立属于转让方的义务
第27条公司经营权的移交与同时履行抗辩的适用
第28条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支持原则
第29条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非适用原则
第30条合同履行条件与履行期限认定的考量要素
第31条合同义务的履行应符合合目的性规则
第32条股东资格认定应遵循实际变动原则
第33条诉讼不能也不应阻却合同义务的履行
第34条相对方保全导致义务履行不能的抗辩证明标准
第35条违约金抵销的适用前提与条件
第36条付款至指定法院账户应认定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
第37条合同履行之督促完整履行
第38条付款至指定账户的法律责任归属原则
第39条以股抵债情况下基础债权的否定条件
第40条股权转让合同适用瑕疵担保责任
第41条股权对应资产属于转让方的瑕疵担保范围
第42条份额约定不明时数个受让方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第43条中介协助义务的性质判断与考量要素
第四章违约责任问题
第44条合同明确约定的资金占用损失不应认定为违约金
第45条根本违约方不得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46条违反承诺未如实披露造成相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47条违约金调整原则的适用条件
第48条故意违约的违约金不予调整
第49条双方违约情形下的违约金调整原则
第50条股权回购义务触发下的违约责任认定
第51条复息约定当然禁止
第52条自认违约推定应适用严格标准
第53条违反非股权转让部分约定的责任认定依据
第54条定金罚则不得调整
第55条股权转让款支付中的抗辩权的适当行使方法
第56条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
第57条申请调整违约金的权利不允许事先放弃
第58条股权回购中应适用高利禁止原则
第五章合同解除问题
第59条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应构成合同解除条件
第60条合同解除之前协商不构成阻却解除事由
第61条解除权人应当遵守尽责在先原则
第62条政策原因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第63条违约方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64条金钱债务履行不能并非拒绝履行及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第65条一般性违约事由不属于合同法定解除情形
第66条股权转让实质要件变化可构成合同解除事由
第67条恶意不履行一方解除合同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第68条合同解除后法院不应支持一方继续履行的要求
第69条根本违约方在解除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解除
第70条非根本违约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第71条合同解除场合双方无过错时的处理原则
第六章股权转让价款问题
第72条股权转让价格的构成与影响因素
第73条股权价值的确定因素
第74条股权转让价款的对价调整认定标准
第75条补偿款应视为股权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第76条有偿合同中的“赠送”属于合同对价条款之一
第77条股权转让价款外的“分成”应认定为股权转让款的组成部分
第七章股权转让的税费问题
第78条股权转让中的税费承担约定应属合法有效
第79条股权转让税款约定并未改变法律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第80条股权转让税费自行缴纳条款的效力认定
第八章矿业权问题
第81条以股权转让方式受让矿山企业股权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82条涉及矿业权的矿山企业收购纠纷属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第83条应以实际的权利变动内容确定法律适用
第84条合同的性质应根据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予以确认
第85条不应以未经批准为由径行认定矿业权出租合同具有效力瑕疵
第九章担保问题
第86条目标公司资产抵押不影响股权转让
第87条无其他导致无效情形的抵押权代持应认定为有效
第88条公司越权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提供担保无效
第89条事先约定质物归属和价格的流质条款应属无效
第90条基于流质条款而形成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第十章公章问题
第91条印章真伪并不足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92条股权转让合同上目标公司加盖公章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
第93条空白签章抗辩的证明标准
第十一章一人公司问题
第94条财产混同场合一人公司的公司与股东行为认定原则
第95条股权转让之涉及一人公司问题
第96条主体不适格的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判定原则
第十二章诉讼规则
第97条合同之外第三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
第98条股权转让纠纷中起诉权的保护原则
第99条具有委托关系的股权转让主体认定
第100条注册资本等瑕疵不影响诉讼主体资格
第101条合同履行之后履行方的诉权规则
第102条未对漏审上诉者亦不得就此申请再审
第103条未上诉之答辩异议属抗辩
第104条合同效力之争议可以分别起诉
第105条合同解除之诉讼规则一
第106条合同解除之诉讼规则二
第107条诉讼规则之香港公司解散后的股东诉权
第108条股权转让之诉讼规则
第109条诉讼时效之因合同履行完毕而无关
第110条股权转让之公司控股股东行为后果
第111条诉讼请求变更时限的认定
第112条合同解除之诉讼时效适用
第十三章其他问题
第113条关联公司的认定标准
第114条债权转让通知的合理形式
第115条权利侵害与事实侵害的不同法律价值
第116条重大利益放弃必须明示
第117条律师费支持原则
附录裁判文书节选
1吴善媚、李耀生与梁新业、宋汉之等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51号】
2厦门京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泉州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433号】
3新疆盈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步书、石艳春、刘春华、刘瑛、刘冬英、刘文英、新疆盈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民再字第2号】
4彭智明、彭志辉与安晨晖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416号】
5刘富田与甘彦海、刘馨等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310号】
6付学玲、沙沫迪等与周盈岐、营口恒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222号】
7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友缘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410号】
8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宝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民四终字第50号】
9林俨儒、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与林梅灼、蒋校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176号】
10王明新与雷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284号】
11陶向群、孙苹与许建明、吴平、安徽奥泰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264号】
12成都铠佑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宗俊、蒋靖、王溢、熊祚平、杜绍凤、熊波、大英县一合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周熊、唐炬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161号】
13中静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204号】
14宋恺与李世隆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152号】
15解巍与王吉财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392号】
16南京建维软件有限公司与吴根全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190号】
17北京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安恒达投资有限公司、国澳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399号】
18周玉贤、何逢玲等与深圳市金州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12号】
19内蒙古天宇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磊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304号】
20青岛世纪华仁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伊春市永丰矿业有限公司、王丰刚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352号】
21王忠昌、付维鑫等与大连富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再75号】
22曹国良与张志欣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340号】
23雷帮桦、彭金江等与蓝鸿泽、张涛等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320号】
24白兵山与徐守汉、周晓波等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275号】
25王桂生与香港中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136号】
26王新辉、刘安与刘天牧、刘冰琳、刘欧士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423号】
27符瀚文、海口同山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官耀、海南欣达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455号】
28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与海亮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亮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民一终字第81号】
29湖北省和济投资有限公司、武汉金银湖国际高尔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瑞华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民提字第188号】
30鄯善县鑫奥森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吐鲁番英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盛格隆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520号】
31刘志宏与伊金霍洛旗新庙阿会沟致富煤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512号】
32北京现代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嘉世宝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环三环至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致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2014)民提字第180号】
33中静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384号】
后记
"
Copyright &
杭州法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ICP备号-1
浙公网安备 28号6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咨询热线:400-676-8333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时间: 15:53:56
  股权转让方式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的有关规定,变更、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二,以全体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而不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等。
  定价原则
  股权转让价格并不等于注册资金或实际出资,是由双方(转让方、受让方)参照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未来盈利能力、无形资产等因素协商确定,可以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实际出资、公司资产。
  公司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限期补足出资,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也有权要求未实际出资到位的股东补足出资。
  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股东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股东股权转让时,公司及其他股东均有权要求转让股权的股东将股权转让价款首先用于补足出资。
相关知识,推荐阅读:
A首先看哪个车道为主行道,主行道先行,其次看是否违反路口速度限制。行车记录仪或刹车痕计算均可以查明。
A你好,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公民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也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强迫,二是双方以外的其他人,包括父母、子女及其他组织等不得干涉。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所以你同事的父母的行为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可以和父母协商,实在不行选择拒绝。
A依据事实写
A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A你好,根据我国的这个婚姻法的规定,如果你的这个房子是你在婚前买的,另外,是已经给完了这个房贷的,那么,就是属于你个人的财产,你不要和你的老婆进行分割的,如果你在结婚后,你们是共同还贷款的,这个房子一般会是你所有,但是增值部分你要补给你老婆的
A你好,有以下规定噢。
第一条企业的国内、外宾客及上级领导的接待工作,除由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亲自接待的以外,由行政管理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安排接待。
第二条外事接待工作必须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安排办理。
第三条外事接待_作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负责、热情周到、不卑不亢、言行得体、严守机密。
第四条国内、外宾客来访时,接待人员要准确掌握宾客或上级领导乘座的交通工具
和抵、离时间,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和有钱花做好接送准备。
第五条国内、外宾客来访时,接待者要根据来访者的目的、级别、兴趣和意愿等安排参观项目,确定活动内容,拟订接待方案,报请主管总裁批准。
第六条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接待方案认真做好政务接洽和业务洽谈。洽谈中遇有非权限内的事宜,要向主管领导请示,当来不及逐级请示时可直接请示主管总裁。
有钱花第七条安排宾客用餐,除特殊情况外,原则比陪同人员不超过2名,安排娱乐活动时,亦需要控制陪同人数,坚决杜绝高消费及大吃大喝现象的发生。
第八条对于本企业附属外地单位人员的来访,按通常规定接待,如对方级别较高或者对企业业务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将接待方案上报集团主管总裁审批。
第九条在接待宾客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安
全保卫工作。有钱花
第十条接待负责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接待或找嗲,并填写企业规定的“接待申请及报告书”,向主管领导正式提出申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加盖公章,送交总务部长。
第十一条总务部长根据申请表内容进行审核,批准后加盖印章。总务部长每次审批权限为每次元,超过审批权限的,必须上报总裁批准。
第十二条接待费用由总务部直接支有钱花申请部门及申请人。总务部依据申请内容以及相应的接待档次和场所,支付一定的费用。申请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据、发票、凭证,同申请书一起送回总务部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接待工作结束15日内,申请人必须到总务部结算,若无收据或凭证等,则-切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希望能够帮到您。
快速发布问题
声明:我们将对您的联系信息严格保密
22030161116
热门律师:
热门推荐:
热门问答:
法律知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