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跟经济纠纷怎么区分还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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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本报记者 王义伟 石俊
  经济纠纷和合同诈骗,一词之差,性质迥然不同。经济纠纷属于民事范畴,当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民事诉讼解决问题;合同诈骗是刑事犯罪,要由公检法代表国家行使侦查、起诉、审判权力,依据法律对罪犯进行惩罚。
  日前,根据读者举报,记者赶往河北唐山,对河北曙光强兴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强兴公司")投资案进行调查采访。举报人表示,他们认为此案是合同诈骗,并曾向河北滦县政府及公安局报案,结果,有关人员说,此案不是诈骗是经济纠纷,没有立案。
  经过第一阶段采访调查,同样的问题摆在记者面前:这到底是一起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被假冒的签名
  河北省发改委的一纸批文是该案的关键。
  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出"冀发改函【号"文,题为"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曙光强兴水泥有限公司日产4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带余热发电)项目变更投资主体的复函。"函中称,日产4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带余热发电)项目原来批给河北曙光强兴水泥有限公司的,现在企业进行重组,拟将项目投资主体转让给滦县磐石水泥有限公司(下称"磐石公司"),发改委函复同意。
  一纸批文,一座日产4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带余热发电)项目被转手了。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磐石公司有三个股东:赵玉生、李文秀、张贤,作为股东之一的张贤,在无人告知的情况下获得了10%的股份。整个登记注册的过程中,所有张贤的签名都是伪造的,而且张贤本人对注册磐石公司一事毫不知情。记者在唐山采访时见到了张贤本人的签名和磐石公司登记注册时的签名,张贤本人的签名龙飞凤舞,没有点草书的知识看不出是张贤二字,而磐石公司的登记、注册、股东会议文件上,张贤的签字规规矩矩、清清楚楚,一看就是假冒的。签名是假的,张贤本人既没有到场,也没有给他人授权,不知道为什么,滦县工商局竟然给办理了执照。更让人感到奇怪的是,被害方得知此事后,向当地政府领导作了汇报,不但无人理睬,滦县磐石公司的开业典礼反而于日在强兴公司院内热热闹闹地召开了,滦县各级领导纷纷到场。磐石公司在开业典礼后,在滦县宾馆宴请各级领导,并每人赠送大礼包一个。地方政府已知是个非法公司,还要参加开业典礼,这是为什么?
  事后,张贤的代理律师给滦县工商局发出举报函,2011年3月底,磐石公司营业执照被滦县工商局收回。这又是为什么?
  为何注册磐石公司
  记者在唐山采访时,曾询问介入此案的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郝际广律师。记者问,如果赵玉生、李文秀二人想独占这个项目,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就可以了,为什么非得拉上张贤做股东,还得弄虚作假。郝律师解释说,张贤是原强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生产线是以强兴公司的名义申请下来的,如果注册磐石公司和张贤没有关系就不能转移过来,所以磐石公司必须有张贤参与,哪怕只占一点股份。
  记者注意到,河北省在发改委复函中确实提到"企业通过股份重组,拟将项目投资主体转让。"如果是项目批文转让,国家是不允许的。也就是说,只有转让投资主体,施行股份重组,不是变卖批文才能达到合法化。可想而知,操作者真是用心良苦。再有,二位所谓的投资人也真有本事,能在滦县不经立项就办一家新水泥公司,滦县政府还支持了200亩土地。据知情者讲,没有一定的路子是办不到的。
  投资者的承诺
  事情的缘由要从2009年强兴公司得到省发改委批复立项日产4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带余热发电)项目说起。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得到立项是非常难得的。发改委要求在2012年前完成项目,强兴公司想让项目尽快上马。同时,强兴公司也想从一个私营企业转变成股份制企业。特别是在2010年初,强兴公司在新的一年里计划实现三大目标:一是内外扩股增资;二是完成日产4000吨干法水泥生产线;三是建设绿色环保型水泥企业。强兴公司特别强调企业及早实施股份制改造,并提出"人人都当股东,不做打工者"的号召,同时欢迎外来投资者参股,积极做好上市准备。
  2010年3月底,在强兴公司兼职的原唐山市委干部刘某某和国企退休人员田某某二人介绍来两位投资人李文秀和赵玉生,并说二人实力很大,也很讲义气,对强兴公司很感兴趣。只要让他们控股,他们可以提供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在刘某某和田某某的帮助下,赵、李二人派人核实了强兴公司的账目,并起草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和《投资协议书》,在协议书里明确规定了赵玉生是甲方,李文秀是乙方,原法定代表人张贤为丙方。在以上文件里,赵、李在协议中做了四项承诺:
  第一项,赵、李二人将强兴公司1.6926亿元股本金的90%通过转让支付现金1.5223亿元,分别付给丙方张贤及张有来、顾印红三人(以三方转让协议书为证)。
  第二项,赵占50%股份,再出资5亿元现金,李占40%股份,再出资4亿元现金,再给丙方张贤1亿元无形资产股份,三方投资总额为10亿元(以投资协议为证)。
  第三项,赵、李在投资协议第六条中明确承诺,为丙方偿还债务元(以投资协议为证)。
  第四项,可由赵、李垫付河北曙光强兴水泥有限公司担保范围内债务约1.53亿元。并约定丙方须以河北曙光强兴水泥有限公司名义偿还其经三方确定的债务(以投资协议为证)。
  在以上四项承诺下,丙方张贤看到赵、李二人如此诚意深受感动,在赵、李二人的催促下,张贤同意放弃控股权利。赵特地选择了一个吉祥的时间:日下午17时58分,三方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和股份《转让协议书》。4月7日,丙方张贤在赵、李的要求下,签署了公司章程。
  不到20天就翻脸
  日签订了协议,如果说按协议规定资金能及时到位,可以说是甲乙丙三方皆大欢喜。赵、李二人得到了好项目,接了一个"强兴"大品牌,后面还有一个日产4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带余热发电)项目,有很好的盈利前景。如果赵、李真正做到诚信,可以说是名利双收。丙方张贤尽管让出了控股权,但还有1169.26万元的股份(占10%),赵、李能承担债务,还投资9亿元现金,并支付1.5亿多元股金,能盘活企业,并得到充足的发展保证,甲乙丙三方真是一举多得,值得庆幸。
  谁也没想到,强兴公司法人执照变更到赵玉生后不到20天,在丙方张贤毫无觉察的情况下,赵、李二人态度急变。
  首先是强兴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问题。张贤对本报记者表示,他当时明确告知变更执照的具体办事人员刘某某和田某某,必须等赵、李的股本金到位,才能办理变更手续。可是赵、李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1.52亿元。在资金没有到位、没有验资报告的情况下,背着丙方张贤,他们于日一天内不知用什么手段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玉生。隔日,赵玉生严肃地告知丙方张贤"你别来公司了,在家呆着去吧。"
  张贤向记者介绍,更紧张的情况出现在日。赵、李不但不支付股本金,不做财务交接,也不做企业盘点交接,还开来一辆大轿车(车牌号:冀B47789),下来40多名打手到公司恐吓和威胁。丙方看事态不好,不愿出现恶性事件,被迫离开公司,至今没有做各项交接,强兴公司的基本银行账户还在丙方手中。最使丙方不能容忍的是,赵、李四项承诺都没有兑现,股本金1.523亿元至今分文未付,银行贷款赵、李未给垫付。丙方未得到股本金也无法偿还银行债务,一年多来银行贷款全部逾期,导致多家银行起诉,给丙方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县政府不理睬公安局不立案
  张贤向记者陈述,在协议承诺均不兑现的情况下,强兴公司原股东张贤、张有来、顾印红三人于日向杨柳庄镇政府和滦县县政府做了书面汇报,请求滦县政府协调,维护协议,依法维权,请给予公正关照。丙方并多次告知赵、李双方,以及刘、田二人及早落实协议规定的各个款项,至今无人理睬。无奈丙方向有关部门及滦县公安局举报,原强兴公司刘某某田某某与甲方赵玉生乙方李文秀内外结合合伙诈骗。但是,滦县公安局至今没有立案。
  律师分析
  郝际广告诉本报记者,经济纠纷是一方违约,或者双方均有违约行为,表现违反了双方约定或履行有困难。而合同诈骗是主观故意,在开始签订合同和履行过程中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具体到本案,郝际广分析说,是赵、李两方不按协议办理,丙方没有一处违约。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间长达一年多至今未支付转让款,等于赵、李没有取得股权。在没有股权的前提下,赵、李在刘某某田某某的配合下,围绕强兴公司所做的一切,均属于内外结合的非法行为,形成了合伙诈骗。
  郝际广表示,关于投资金额,三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和章程规定,赵、李二人出资额高达15亿元人民币以上,事实上赵、李二人根本就没有投资15亿元的能力。这就是刑法224条(三)所列举的情况,即许大愿投巨资,骗取当事人的信任后,先签订合同办理手续,然后用小额出资得到强兴公司价值8亿多的企业资产及巨大的收益权。此案纯属利用签订合同进行合同诈骗。
  郝际广认为,至于日带40多名打手到强兴公司,属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霸占行为。
  郝际广分析,注册磐石公司,并把项目转到该公司名下,是为了窃取二期项目的收益权。用200万资金注册磐石公司,彻底脱离强兴公司,并逃避强兴公司债务,实现金蝉脱壳,既坑害丙方又坑害国家。从事实上看,李用小量资金获取磐石公司70%的股份,他是本案的最大受益者。
  郝际广根据案情分析,赵、李应该是买通了刘、田甚至有更大的利益承诺,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构成了合伙诈骗。
  为何不愿见记者
  本报记者赴唐山采访期间,与强兴公司现法定代表人赵玉生联系,他表示对此事不再过问,有事可找李文秀联系。记者与李文秀联系后,李称自己工作太忙,让记者等电话。当记者表示到工厂看一看时,李表示自己不在工厂。记者决定到强兴公司走一趟,到了地方才知道,和一般公司紧邻大路不一样,强兴公司建立在一片开阔地上,有一条长500来米的道路与主路连接,路口停了一辆白色的轿车,似乎在等什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强兴公司日产4000吨干法水泥项目由中建材做总承包,二十二冶公司做分包商,工程正在施工。到了现场,记者发现,二期工程果然在加紧施工中。
  在之前的电话联络中,记者感觉到李文秀不太愿意见面,本报记者也就不再勉强。离开唐山前,记者给李文秀的手机发去短信,告知记者的电子邮箱,希望得到李文秀的回复。
  截至发稿,李文秀方面没有任何回音。
  最新消息,唐山市委领导对此案非常重视。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案的深层进展。怎样区分诈骗和经济纠纷? - 知乎有问题,上知乎。知乎作为中文互联网最大的知识分享平台,以「知识连接一切」为愿景,致力于构建一个人人都可以便捷接入的知识分享网络,让人们便捷地与世界分享知识、经验和见解,发现更大的世界。2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分享邀请回答赞同 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诈骗和经济纠纷有什么区别_百度知道
诈骗和经济纠纷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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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的手段骗取或利用受害人的无知而骗取其财物而经济纠纷则是双方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行为纠纷双方的核心差异是主观目的与客观手段:诈骗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而经济纠纷不是;客观手段中,诈骗采取的是欺骗或隐藏事实的手段,而经济纠纷是正当行为一般来说,两者比较容易混淆的,就是典型的借钱不还的问题借了钱,债务人打了欠条,然后没钱还,如何界定是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真的很难说。但按照目前我国刑法疑罪从无原则,在无法区分诈骗还是经济纠纷且没有证据证明诈骗时,应当以经济纠纷来定论。在借贷中,如何确定是否为诈骗呢?其实这个在一些情况下,也是可以区分的例如:A向B借了十万元,说是生意投资,打了欠条,但实际上却用于归还赌债并自己消费,到期无力偿还,这种情况下,A在一开始就没打算归还B这笔钱,只是为了侵占这笔钱归自己用,于是谎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而向B借钱。这种情况下,即便有欠条,A的行为也构成了诈骗。但如果A确实是借钱投资,但因为生意不顺血本无归,那么即便到期后A无力偿还,也不能认为A诈骗,只能是经济纠纷另外一个关系,就是经济纠纷中,双方各有权利义务关系,而诈骗中则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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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虚假承诺,获取他人财务并占为己有就是诈骗。经济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就是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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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犯罪,一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
最大的区别是一个是刑事案件一个是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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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则“杨乐乐被骗788万元”的消息被大量转载,受到网友广泛热议。一时间,“合同诈骗”成为热词,再一次进入公众视野,相关法律问题更值得关注。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到底在哪,合同诈骗中受损利益又如何得到救济?  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有本质不同  从表面上看,合同诈骗罪的实施者不按约履行合同,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数额较大的经济损失。而经济纠纷也可能由于双方或单方的违约行为,即履行合同存在瑕疵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因为合同一方的欺诈行为而导致合同撤销,给交易一方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认清合同诈骗罪和经济纠纷上的违约行为,对于优化经济交易环境,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大有裨益。  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违约行为和欺诈订约,在主观、客观行为等方面都具有本质上的差别。具有违约、欺诈性质的行为,严重到法律所规定的一定程度,就构成了犯罪,关键是看其是否满足刑法所规定的四大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四大构成要件  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可看四大要件。  一是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法律没有做特别限制。也就是说,如果个人虚构单位或冒充其他单位实施合同诈骗时,以个人合同诈骗罪论,相应刑罚和赔偿责任由个人来承担。如果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该单位也构成合同诈骗罪,相应的刑罚和赔偿责任由单位和相关个人共同承担。所以区分合同诈骗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对于犯罪刑罚轻重和被害人损失的弥补都大有不同。  二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即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并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这种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始终存在。如果签订合同之初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而在履行过程中打消了这一念头,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签订合同之初具有履行合同的初衷,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仍然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是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诈骗方式五花八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及其他诈骗方式。在杨乐乐被骗案中,就贵之步实际控制人的合同行为而言,签订合同而不履行,收受占有对方财物的数额巨大,结合前后多次合同行为、公司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如果能够判定他对多个交易对象的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故意,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反之,则不构成。  四是非法占有了较大数额的财物,对于“较大数额”的法律规定,个人实施诈骗的金额要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单位实施诈骗的金额达到5万元至20万元以上。  个人诈骗与单位诈骗的区别在于“利益归谁”  从司法实践中看,区分个人诈骗和单位诈骗具有较大的实际意义,关乎受到刑罚的主体不同,更关系到被害人财产损失能够得到多少赔付。 从受到刑罚主体来看,个人犯罪的,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不仅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如罚金刑,而且也可能牵涉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包括自由刑和罚金刑。一般情况下,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要比个人犯罪的轻一些。从被害人损失赔付能力来看,虽然合同诈骗罪的刑罚种类中有罚金刑和没收财产,但罚金和没收的财产都是上缴国库。但是犯罪主体的认定,直接决定了返还被害人财产的责任主体。往往单位的赔付能力要大于个人;而个人的赔付能力要大于皮包公司。  个人诈骗还是单位诈骗,究竟该如何区分?关键是从单位犯罪的意志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来判断。看以个人还是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诈骗,犯罪所得归个人还是单位所属。  司法实践中还有几种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的特种情形需要以个人诈骗论处。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合同诈骗为主要活动的;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的企业,承租人利用企业名义诈骗的;国有或者集体企业为个人提供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企业人员以企业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的;没有资金、场地、从业人员等有名无实的皮包公司,利用合同诈骗的;被挂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而由挂靠人员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挂靠企业,实施合同诈骗的。(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延伸阅读  合同诈骗如何防范  合同诈骗往往以交易行为为表象,直到合同迟迟不履行之时,才引起被害人的察觉。但此时,往往已经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基于合同诈骗主体经济偿付能力较差,弥补较难,合同诈骗的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法官建议,一方面合同双方要加强对交易对象的征信查询、业绩了解、资产核查,避免被他人刻意做出的表象所迷惑,甚至是毫不防备地信任。另一方面,要增加合同担保设置,寻找资产状况良好且信用口碑较好的保证人或者保值增值的抵押物作为合同履行的经济保障,也能间接降低合同被骗风险。此外,在督促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注意留存录音录像、沟通记录以及书面证据材料等。  对于含有“欺诈”成分的合同而言,依据欺诈的不同内容和程度,可能引发由此产生的撤销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民事诉讼,同时,合同相对方因为相同交易陷入了刑事诉讼程序。这就是合同欺诈犯罪常常引发的刑事与民事交叉的问题。实践中,因民事裁决需要以刑事诉讼结果为依据,故往往遵循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即民事诉讼程序中止,等待刑事诉讼程序完结后再恢复审理。如果民事诉讼原告的诉求已经在刑事诉讼中得到解决,如刑事判决书中裁决被告人返还诈骗钱款或被非法占有钱款已经得到返还,则民事诉讼程序终结。如果民事诉讼原告的诉求仍没有得到解决,则民事诉讼程序恢复,继续对被害人利益损失的后果和责任内容予以裁决。实践中,合同诈骗被告人涉案金额巨大,全部财产可能不足以弥补被害人财产损失,难免出现财产无法追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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