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养老保险要交多少年累计超过三年转移养老保险要交多少年时转入方需要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这个文书如何开具,由谁开具

2018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补建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断档补缴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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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政务中心
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号)文件规定,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执行期内未及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现可补缴养老保险费,以解决该文件执行期间的遗留问题。
一、办理补缴手续的时间
个人投保者补缴日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在日之前完成。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
1.文件所说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哪些?
具有我省户籍的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户籍性质不受限制,农村户籍和非农户籍均可。
2.所有灵活就业人员都能按湘人社发[号文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吗?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的政策重点在断档补缴,不是补建补缴,因而不是所有灵活就业人员都能补缴,必须是日前已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才能按照湘人社发[号文件进行补缴。在日前未建立参保关系的,只能从现在起建立参保关系并开始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和参保均采取自愿原则。
3.断档补缴期间是什么意思?
断档补缴期间是指本人建立参保关系后到日之间中断缴费的月数,包括连续中断的时间和非连续中断的时间。从省外转入的参保人员,其断档起始点自转入本地并录入系统时算起,不按其在省外建立参保关系的时间计算。期间如有被判刑或者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予补缴。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和领取了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和重新核算养老金。
4.对符合补缴条件,但已达到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具体补缴的办法是什么?
截止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进行断档补缴后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进行断档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统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比例为20%。
5.断档补缴的缴费基数是多少?
在2018年缴费基准值公布之前办理断档补缴的,按4491元/月为基准值补缴,补缴确定后,缴费基数不再调整;在2018年缴费基准值公布后办理断档补缴的,可按新公布的缴费基准值进行补缴。符合断档补缴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在新的缴费基准值公布前或公布后进行补缴。
三、关于单位及职工缴费政策
1.单位及职工补缴的基数、比例怎么确定?
已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基数后形成的欠费,按照已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未参保单位及职工、已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工未申报或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欠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
2.如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需提供补缴期间职工存在劳动关系证明的文书,如劳动合同书,单位出具的存在劳动关系证明等。如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应提供而未提供相关文书的,企业和个人应与社保局签订承诺书,承诺自愿承担不能跨省转移的风险,即不能转出又不能计算为连续缴费年限,接受取消补缴并按规定退费的处理。
一次性补缴指在2018年内一次性累计补缴时间。
3.滞纳金如何收取?
滞纳金加收的对象为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部分。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由个人承担。滞纳金的收取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13号领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13号令执行,即从应缴月份的下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9号)执行,即从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按此加收滞纳金无需催告。对各月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加收的滞纳金不封顶。
4.什么情况下可以免收滞纳金?
免收滞纳金的情况包括两种:一是湘人社发[2016]84号文件出台前,困难企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免收2016年底前欠费产生的滞纳金,具体条件、程序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厅备案。2017年起开始加收滞纳金。二是湘人社发[2016]84号文件出台后,困难企业按照湘人社发[2016]84号文件规定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满按缓缴协议及时补缴的,按原申报的缴费基数缴费,免收滞纳金。
5.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如何进行补缴?
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聘用的从业人员,基本按照单位及职工相关规定执行,但是缴费比例统一为20%。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聘用的从业人员,参保后有中断缴费的,应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的文书。应提供未提供相关文书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与社保局签订承诺书,承诺自愿承担不能跨省转移的风险。个体工商户及聘用人员不能补建养老保险关系。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按用人单位的办法加收滞纳金,不予减免。
四、关于补缴后的待遇计发政策
1.职工退休年龄是多少?
退休年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即男60岁,女55岁,国有企业招工的女工人50岁(存在辞职、开除等情况的仍按55岁)。
2.补缴后的养老金领取时间怎么确定?
补缴、一次性缴费或者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时点为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缴费满15年的时间,社保局经本人提供身份证、社保卡及个人档案办理退休手续后,依规核定并发放养老金。
3.2018年正式缴费基准值公布前,已完成补缴的人员,其缴费工资指数如何计算?
已按4491元/月的100%或60%进行补缴的,其补缴期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4491(或4491*60%)/2018年的缴费基准值计算。按此计算后,指数小于1或0.6的情况不再进行调整。
五、关于补缴后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补缴后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进行省内转移?
参保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来社保局办理省内转移手续。如是向长沙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转移,需提供长沙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2.补缴后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进行省外转移?
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规定: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补缴超过(含)3年或连续36个月的,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如一次性补缴超过(含)3年或连续36个月的,不能提供上述资料,则无法进行跨省转移。
六、骗保的风险
经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申请,社保局受理后为其办理补缴手续。补缴中或补缴后,如发现有单位和职工、个体工商户和雇工存在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等作假而参加或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现象,一经查实,即时取消补缴,并将追究参保单位及个人的民事、刑事责任。
主办单位: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 湘潭市雨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 址:湘潭市韶山西路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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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湘ICP备号一次性补缴超3年以上社保不可办理社保转移?
2016年,国务院下发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此法使得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待遇更有保障,工作变动频繁也不会让社保白缴!
社保转移不仅可以跨市还可以跨省!而养老金领取条件是: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因此,有很多人都将自己之前缴纳过的社保都归集到一个地方。
而类似于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养老待遇势必会比其他地方要高,有的筒子们可能会选择在外地缴纳或补缴多年的社保,然后再一次性转移到待遇高的地方,以便领取高待遇!
但是广大政府干部也不是吃干饭的,为社保转移设置了门槛!
比如上述条例中规定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由四大部门(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参保者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
概括起来就一句话:要想转社保,必须开证明!
近日已有两省市出台具体政策!大江苏和厦门市!
一、江苏省最新规定:一次补缴超3年转入地可不认缴费年限
日新规: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有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年(含3年)又不能提供人社部规定的相应文书,或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在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可不认缴费年限,并将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部分退还本人。
在江苏省,补缴社保转移有两种情况不予认可:
1、一次性补缴社保超3年办理社保转移的,无证明,转入地不认可;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的社保,转入地不认可!
二、厦门市最新规定: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转移时需出具证明
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必须出具四大部门提供的证明,否则转入地社保机构不予接收!
感受到社保的深深恶意了么!其实小编觉得,如果想不受这个限制也行,养老保险别中断缴费就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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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补缴人员跨省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后,对办理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补缴人员跨省转移有关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参保人员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时
需提供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
无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相应文书的,应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费审核表》并提供相应原始材料,经同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确认其劳动关系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
跨省转移的办理
补缴后需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凭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费审核表》办理跨省转移。
在7月21日之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时,根据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办理补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跨省转移。
不是根据人民法院、审计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相应文书办理补缴的,应填报《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已办理补缴情况审核表》,并提供相应原始材料,经同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确认其劳动关系后,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凭《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已办理补缴情况审核表》办理跨省转移。
外省参保人员接续
对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外省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凭转出地提供的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办理接续工作。
哈尔滨日报记者 于勇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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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养老、医疗保险转入北京办理流程究竟是怎样的呢?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职工工作调换及离职到另一地区就职工作,都需要在该地办理养老、医疗保险转移。那么外地养老、医疗保险转入北京办理流程有哪些呢?外地养老、医疗转入北京需原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参保缴费凭证及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申请转移,北京地区社保局同意转移后,申请人方可将养老、医疗保险转移到北京。下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外地养老、医疗保险转入北京办理流程。
外地养老、医疗保险转入北京办理流程
1、外省市(即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转移人出具《基本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2、转移人本人或代办人持申请材料到社保中心提出转入申请。
3、社保中心受理申请后,对于符合转入条件的,分别生成《基本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至外省市社保经办机构。
4、外省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回寄《基本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转移基金;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回寄《参保人员医疗变更信息表》,需要转移医疗金额的,一并转移。
5、社保中心收到《基本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变更信息表》及相应转移资金后,完成保险关系接续。如转移人在外省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超过3年(含)的情况,社保中心还需收到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后,才能完成保险关系接续。
外地养老、医疗保险转入北京办理材料
1、外省市(即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参保缴费凭证》原件1份。
2、外省市(即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原件1份。
3、填写《基本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1份。
4、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1份。
5、转移人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6、转移人为本市户籍人员的,提交转移人本人户口薄(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1份。
7、签收《转移接续告知书》后,提交《告知书签收回执》。
外地养老、医疗保险转入北京办理条件
1、本市户籍人员:在参保单位或存档缴费机构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且存在1个月以上的实际缴费记录。
2、外埠户籍人员:在参保单位或存档缴费机构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且存在1个月以上的实际缴费记录;日后首次在京缴纳时,女不满40周岁、男不满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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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南闯北,多地就业参保,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退休后养老金到底在哪里领?6 月 13 日,江苏省人社厅转发通知,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详细回答了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去哪里领取养老保险、如何计算在多地的视同缴费年限等问题。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已经按原规定办理了待遇领取手续的,此次不再予以调整。养老保险领取地视 5 种情况而定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通知》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跨地区流动就业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跨地区流动就业但在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的,按照国办发&#﹞66 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及人社部规&#﹞5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即根据 5 种不同情况,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1、养老保险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2、在累计缴费满 10 年地区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3、年限不够,转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4、多地年限均不够,资金归集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 10 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5、缴费年限不足,可在当地申请延缴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但在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跨地区流动就业并在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办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之后未再流动就业,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符合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即为待遇领取地;缴费年限累计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可在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申请延缴。如何计算缴费年限有新说法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地,通知明确,参保人员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含驻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分别计算在各工作地。其中,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在宁的驻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保的,其原在宁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通知规定,江苏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按相关规定执行,即 1998 年 1 月至 6 月按 11% 转移资金,2006 年 1 月至 6 月按 8% 转移资金,但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年限可能不认《通知》规定,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有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 3 年(含 3 年)又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或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在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可不认其一次性补缴期间的缴费年限,并将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部分退还本人,也可由参保人员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回原补缴地。此外,外省(市、自治区)户籍参保人员在江苏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由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江苏省户籍参保人员在省内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和单位缴费全部转移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按当地标准支付相关死亡待遇;如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和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当地标准支付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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