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临时工退休年龄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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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到了退休年龄,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办理退休
山东-滨州&02-09 14:25&&悬赏 0&&发布者:风思尘恋 & 回答:(1)
我婆婆今年50岁,是县城市政局的一名清洁工,是临时工,从1995年工作至今,单位从没有给缴纳养老保险,现在到了退休年龄,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办理退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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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单位补偿的。
感谢您的回答,请问怎么要求补偿?我们最想要的是可以缴纳养老保险,可以领退休金。
很难补缴,向当地社保中心问问看。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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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用接近退休年龄的临时工,有的之前没有交过养老保险,或者教过社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签订合同?如果他们干几年达到了退休年龄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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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务合同
请他们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如果到退休年龄,还没有缴满15年,就不要聘用。
我们希望了解您擅长的领域,把内容推荐给更多需要的HR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临时工”养老保险分析
由于政策等多方面的原因,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还在工作,有称之为“勤杂工”或称“临时工”或称“劳务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为有关部门所认可。这些人的社会养老保险在《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出台后,有了相应的改善。出于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得这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临时工”在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老有所养,在工作中通过个案、研究文献、探讨相关法规所作概略性评析,从而提出综合意见及思路,供大家参考。
“临时工”是历史遗留下来的词语,现已基本不用,已被事实劳动关系、编外人员、劳务人员等所取代。日劳动法实施后,“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
“法定退休年龄”就现有的法规来看,国发[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有效,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和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相关养老保险方面的法规及评析&
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临时工”的社会养老保险而言,如何补缴、从何时补起、基数为多少、补缴至何时,就所能查找到的相关法规作一分析。
1.立案:根据劳仲委2006年文件的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法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关系,故双方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如劳动者一直在该用人单位工作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就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应受理双方的争议”。据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立案。
2.裁决:根据劳仲委2006年文件规定应表述为:“裁决用人单位限期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手续,双方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补缴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此表述,其补缴从何时起至何时至,单位应补缴多少、个人应补缴多少、利息多少,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3.到底应从何时起补缴至何时至,就所查找到的相关法规原文表述:
(1)199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外来劳动力管理的意见》中“各公有制单位需要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必须按照用工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还需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和扬政劳[1998]42号《关于下达城镇单位清退农村劳动力安置下岗职工计划的通知》中要求:“实行“先报后批,批后再招”的程序,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关系与监察机构统一扎口审批”。从相关文件可知,至少在1998年机关事业单位还在不断清理“临时工”,或说“临时工”在参加养老保险方还没有政策性规定,是政策上的真空期,“临时工”被边缘化。
(2)1998年《市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实施意见》中对养老保险扩大的对象明确:“首次参加养老保险必须是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下的人员”。扩面中明确界女性35周岁以下方可首次参保。
(3)2001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表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由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尚无统一规定,我省各地已开展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是由各级政府出台文件进行试点,在参保范围、对象等具体政策规定上不尽一致。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特点和要求,各地均明确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计划并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工资的人员纳入参保范围,临时性用工均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因此,在国家没有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之前,临时性用工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符合当前政策规定的。但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完善前,可以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从现有文件看,至少是在2001年之前没有任何规定对事业单位“临时工”有明确的参保要求,2001年省厅答复也仅仅是“可以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对《劳动法》的解释中“可以”不为强制,“应当”为必须。即单位在当时并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
(4)2002年《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中首次出现了“为切实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现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实行养老保险”。
&2004年《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通知》中要求:“为切实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未纳入编制管理部门按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含临时工、编外合同制职工及其他编外人员,下同)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起,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也还有文件规定“2001年3月底前机关事业单位已使用的临时工不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
直到2002年和2004年当地才明确提出事业单位“临时工”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些地区还明确“2001年3月底前机关事业单位已使用的临时工不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这实际是与省厅回复首次参保规定作地方上的进一步明确。
(5)2007年8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中“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和“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本规定足额缴费、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相关文件中还明确“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的人员,在我省各类企业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参保人员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007年的省政府令和省厅的文件也明确“参保人员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三.综合分析
1.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问题。本文仅仅限于讨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临时工”养老保险的研究,而现在对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理解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如果说这里的“应该”为必须,则与《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似乎有矛盾。
但是,这里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应当是“依法”。现在的问题是的“临时工”没有法律依据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是否就没有办法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就没有办法终止劳动合同。回答是否定的,如果说“临时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临时工”可以享受单位的养老保险,相当于过去的“企业劳保”也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而且也是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
2.关于单位是否违法。就当地的相关参加养老保险的文件来看,至少在2002年之前用人单位并不违法。可就从单位用人来看,既然1998年就明文要求清退“临时工”,单位就存在非法用人之嫌,违法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当时使用廉价的劳动力,说没有“临时工”相应费用来源仅仅是一种托词。从法的角度来看,有用工需求才招用所谓的“临时工”,从临时工最初的定性来看,“临时工”是在“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工作岗位,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使用期限,到期应予终止合同的人员”“临时工的使用期限不得跨年度,合同的终止期限必须在当年的十二月二十五日之前”,则单位不违法。
3.从养老保险的本源来看。实际上,社会养老保险也是外来的,养老保险迟于工伤保险,就其本源养老保险是要保证那些失去土地的人们,在城市工作的人们年老体衰失去劳动能力时,国家给予他们的一种基本生活保障。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一般起步于1986年的社会养老统筹,当时为解决就老企业、企业退休人员多少不平衡而发展起来的,进而1996年的统帐结合(个人帐户),到现在的社会养老保险。退一步讲,单位至少是有义务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至于能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为最佳,不能办理,则单位也还是要办相应的退休手续,即单位养老。
4.从单位当时使用临时工状况来看。一般来说,过去的“临时工”相对文化程度较低,在单位大都为勤杂工、门卫传达员等后勤服务人员,且大部分为简单的体力劳动,一般也是在编人员不愿意做的工作。临时工工资低、地位低、农村户口多,为解决生活生存问题的多、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费的多、工作辛苦时间长等。就是因为不被人事、财政等部门认可,长期以来养老保险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5.从社会发展趋势来看。我们一直在提倡工作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临时工”也是社会成员之一,他们收入低、地位低,若在他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他们年老体衰时不能享受社会发展成果、不能在晚年生活有所保障,特别是一些十几年、几十年的老“临时工”没有退休后的养老费来源保障,则至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宗旨所引领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6.综合上述分析,再从立法的角度来看
早在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及若干次宪法修正后,第44、45条明确:“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在宏观层面上把职工在年老、有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前提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再从《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来看:“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进一步表明,在立法本意上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也适用《劳动法》,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也有权获得社会养老保障。至于不签合同、不能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过错不在劳动者。虽说用人单位并不明显违法具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政策,甚至没有具体参保办法来操作执行,即单位想为临时工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于没有相关法规而无从操作。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其用人有过错,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从现在并未废止,且许多政策、法规条文的引用均来源于次的、1951年政务院公布,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来看,“在计算人数时,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的建筑工人及搬运工除外)、试用人员在内”。清楚地表明“临时工”包括在劳动保险条例之内。
还明确“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而甲款明确“养老退职后,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给付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付至死亡时止”。
在修正案中进一步细化为“本企业工龄满5年未满10年者,付给本人工资50%;已满10年未满15年者,付给本人工资60%;已满15年及15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70%。付至死亡时止”。这些条款均给我们提供了操作的依据。
四.建议与对策
1.及早、尽可能细化地制定相应的操作性政策规定,以解决实际操作中没有依据,要使得这类人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有出路、有保障。
2.应把“临时工”是否具有农村责任田、是否有其他劳动关系、是否为已经按月享受退休金再聘用相区分。一方面后两种情况一般界定为“劳务关系”,另一方面有农村责任田再完全享受城镇社会保险待遇也是显失公平。
3.用人单位在缴纳养老保险费上不违法,不代表单位不为“临时工”办理退休手续,至少在实际个案操作可作一定的选择。可以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进行补缴、也可以作出一次性了断、还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给予养老保障。
优先进行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进行补缴、补办参保手续,以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的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在没有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应由单位参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标准进行单位养老,待地方法规、政策出台后转入社保经办机构。当然,如果劳动者本人同意,也可以协商一致,以一次性了断的方式加以解决。
4.劳动争议案件随市场化的深入,出现大量的极为复杂的、没有现成法规可对照的,只能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作出判断或按盖然性原则进行证据认定后裁决。
5.严格区分仲裁与信访、监察的关系
(1)仲裁是司法处理程序,监察是劳动行政执法,信访是历史沉欠问题的解决;
(2)仲裁是三方机制,由第三方无利害的按法定程序的居中调解,调解不成裁决,对裁决不服15日内起诉到法院;监察是劳动行政执法;信访是在党委的领导下,由各信访机构牵头,业务处室给予政策支撑解决历史遗留、政策执行的问题。
&&&(3)仲裁要实行实体化即相对独立办案,不受行政干扰;监察要实行网格化;信访以维稳为主。
6.人的问题是世界上最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贫富差距加大、企业千差万别、不规范的中小企业、不适应社会环境甚或有偏执的申诉人都是引发劳动争议的诱因,因此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工作刻不容缓。
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问题还要作进一步细细分析,至少可以按劳动争议发生在1995年《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当地最早实施“临时工”保险前参加工作、当地实施“临时工”保险后参加工作与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发生的争议、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的争议进行认真界定与明确。当然,也还有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为由,仲裁和法院均不予受理;也还可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纳入城市居民保险;也还可采取其他办法将其解决。
人的问题是复杂的,人的生存问题的基本的,人的生活问题是最最根本的。将其解决好,社会将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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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注意:退休的前提条件是你所在地的用人单位必须为你办理了社保手续,并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也要承担规定的缴费比例)满15年以上。这样在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才能够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你办理社保,你要明确向单位提出单位必须为你办理社保手续的要求,法律规定了你享有社保的权利。如果单位拒绝,你应当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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