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只有战争险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水渍险一切险是仓至仓条款

第八次作业国际贸易货物保险练习题答案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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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次作业国际贸易货物保险练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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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货物运输保险-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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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货物运输保险-精
关注微信公众号  2013年2月,广州AAA物流公司受货代委托,用“FOB深圳”的方式将指定货物从起运地东莞运往目的港埃及的亚历山大。发货人东莞工厂代收货人投保了含有“仓至仓”条款的从东莞至亚历山大的一切险,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收货人。
  但是,货物在东莞至深圳的拖车运输期间由于意外事故发生货损。事后,发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被拒赔。而后收货人以自己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同样被拒赔。请问,在本案中,发货人和收货人,谁有权利要求赔偿呢?在约定“仓至仓”的保险条款下,投保了一切险,为什么还是无法避免损失?
正确理解一切险和仓至仓条款
  这属于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保险利益类的法律问题。
  一切险(all risk)是海上运输保险的基本种类之一,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遭受特殊附加险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均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一切险所负责的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投保一切险是投保人因附加险的种类繁多,为避免遗漏,保障货物安全而投保的一种安全性较大的险别。
  虽然一切险名为“一切”,但是保险内容不是一切,保险责任范围并非没有限制。如货物因战争、罢工、进口关税、交货不到等原因所致的损失,不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以内。就本案而言,港前拖车运输中的发生货损应属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是指货物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是海运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仓至仓条款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法。充分性是指货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保障程序贯穿于货物运输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严密性则是指仓至仓条款将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都一一作了规定。如除了将空间的“仓至仓”用60天给予时间限定之外,还作了以下规范。首先,若货物运抵被保险人用做分配的场所,或在非正常运输的情况下运抵其他储存场所,保险责任则告终止法。其次,若货物在卸离海轮后60天内被运往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当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法。最后,若发生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绕航、被迫卸货、重装、转载或承运人终止运输契约等航程变更的情况,使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责任的有效性又有两种情况:(1)若货物在当地出售,则以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无论如何均以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内为止法;(2)货物在60天内继续运往原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保险责任仍按前述期限终止法。
  普遍性则是指“仓至仓条款”对每一张海上运输保险单都毫无例外地加以限定和规范。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都采纳了“仓至仓条款”,它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规范运输货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责任起讫的国际性条款;国际贸易中其他的运输方式,如航空、集装箱、火车等涉及的货物运输保险,也大都仿效了海上运输货物的仓至仓条款的原则来限定保险责任期间法。
  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较为典型的条款,是指货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保障程度贯穿于货物运输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涉及各种运输方式,包含整个运输过程。既然仓至仓条款如此充分、严密而强大,那是不是采用了此条款,无论在任何阶段发生的保险风险,其损失都可由保险公司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
  在保险公司对运输货物进行保险理赔时,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审核:(1)所遭受的损失与发生的风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所发生的风险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3)依照"仓至仓条款",被保险货物遭损的时间和地点是在保险期间之内;(4)在保险标的遭受风险时,索赔人对货物具备保险利益,即货物损失与索赔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如需成功获得赔偿,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在本案中,在“FOB深圳”的贸易条款下,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在FOB价格条件下,应由买方办理保险,买卖双方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以货过船舷为界限来划分的。货物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货物在装船前对卖方具有的保险利益,装船之后转移到对买方具有保险利益。本案发生的保险事故符合前述的(1)、(2)、(3)三个前提条件,但是并不符合第四个条件。因而,本案中的收货人对装船前的货物不具备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收货人。此外,发货人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和被保险人,因此,保险公司拒赔发货人。
  在约定“仓至仓”的保险条款下,货主或者货代投保了一切险,并非高枕无忧、万无一失。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因索赔人不具保险利益或者索赔人主体不适合而被保险公司拒赔的事例比比皆是。
  即便是以CIF和CFR贸易条款成交的业务,由卖方依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保险。但如果保险公司出具的货物运输保险单是以买方为被保险人,尽管采用仓至仓条款,卖方在装船前的货物风险在此保单项下因不具备保险利益仍然得不到保障。
  因此,如何把握保险责任范围和处理保险利益,如何约定、填写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各项内容,如何巧妙利用仓至仓条款以较低成本保障最大权益,如何在FOB、CFR、CIF不同贸易条款下避免风险。这些都是出口企业、货代公司的保险法律事务中的工作重点。
(更多内容详见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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