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去税务局开票的人已缴税为由变着法要好处费有说里的地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几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落实“三个服务”、“三个实在”、“三个禁止”工作要求,促进税务系统切实转变职能和改进作风,现就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涉税鉴证服务
&&&&涉税鉴证服务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业务之一,合规、自愿和规范的涉税鉴证服务有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然而,目前仍有一些地区存在着利用行政权力强行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提交社会中介组织的涉税鉴证报告的情形,少数地区甚至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要求。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了促进涉税鉴证业务的规范发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各地要对本地区涉税鉴证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和清理,对要求纳税人提交涉税鉴证报告且需由纳税人承担鉴证费用的事项,凡超出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的,应一律予以取消。
&&&&二、认真组织开展审查清理
&&&&各地要按照上述原则要求,认真组织涉税鉴证业务开展情况的调查和清理。要按照边清理、边规范、边整改的工作步骤,从省一级税务机关做起,全面摸清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涉税鉴证报告的要求、文件规定及其依据。要认真审查相关文件是否违反或超出上位法的规定、是否存在强制要求提交涉税鉴证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文件要立即重新修订或宣布废止。同时,要注意加强对实际操作中强制代理、指定代理问题的检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存在问题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各地在清理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预防强制代理和指定代理的长效机制,通过内部防控和监督,促进涉税鉴证业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及时报送清理情况
&&&&涉税鉴证业务开展情况的清理工作于日结束,各地要抓紧部署,狠抓落实。清理工作报告和清理情况汇总表(纸质加盖单位公章)请于日前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关于湖南省税务系统展“红顶中介”乱象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税总纳便函[2015]3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媒体反映,你省税务机关存在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为纳税人做报表,否则年审就不给通过的问题(详见日人民日报,记者:寇江泽)。为清理强制、指定代理,改善纳税服务,现请你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各级税务机关是否存在强制纳税人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理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税务事宜的相关文件或行为。
&&&&(二)各级税务机关是否存在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纳税人代理做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税务事宜的相关文件或行为。
&&&&(三)各级税务机关是否存在利用行政审批权力,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合作”,牟取单位或个人利益的行为。
&&&&二、核查验收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日至28日。3月1日前将自查汇总材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二)核查验收阶段。日至15日。由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组成工作组,选取重点市县进行明察暗访。
&&&&三、工作要求
&&&&(一)此次专项核查是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部署,贯彻中央领导和总局领导批示精神,坚决整治“红顶中介”乱象,切实加强监管,严惩腐败行为,改善服务水平,确保审批制度改革取得实实在在成效的具体措施,请你局高度重视,成立局领导挂帅的工作组,周密布署、扎实核查。
&&&&(二)坚决斩断中介机构与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利益链条。对强制、指定代理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核实存在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规范涉税服务严禁违规收费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5]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涉税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各类涉税服务、严禁违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涉税软件服务
&&&&各地在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对税务机关自行开发和委托开发普遍推广应用的软件,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要求,不得向纳税人收取软件费用。对于其他办税软件以及CA数字证书的推行,各地要切实尊重纳税人的自愿选择权,不得强制推行。
&&&&二、严禁搭售通用设备
&&&&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要求,对每一户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做好宣传、告知工作,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同时,要将国家规定的专用设备销售价格、技术维护价格的收费标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等事项进行公示,增强纳税人抵制搭售行为的能力。要进一步强化对服务单位的监管,督促其切实履行服务合同和服务承诺,对纳税人反映的强行销售、捆绑销售通用设备以及其他服务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规范涉税中介服务
&&&&各地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管理,不得制发违反或超出上位法规定强制要求纳税人提交涉税鉴证报告的文件。对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确需提交涉税鉴证报告的,要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强制或指定涉税中介机构。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号)要求,进一步清理涉税中介服务,严肃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与涉税中介机构“合谋”单位或个人利益的行为。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类涉税服务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税务部门的形象。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督,严格管理。要通过强化信息公开,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和外部服务单位履行涉税服务行为的监管,促使其规范、合规地提供涉税服务。要及时受理和处理涉税服务投诉,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5]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涉税中介作为纳税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个别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存在与涉税中介勾结,违规参与中介代理牟取利益的情况,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损害了税务部门形象。近期,税务总局在进一步规范“涉税中介”工作中,发现湖南省株洲市地方税务局6名干部涉嫌违规参与税务代理业务收取好处费,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为使各级税务机关引以为戒,旗帜鲜明地反对和制止“涉税中介”违规现象,彻底斩断税务干部与中介行业的利益链条,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株洲市地方税务局6名干部涉嫌违规参与税务代理业务收取好处费问题
  株洲市地税局所得税科1名干部、荷塘区地税局1名干部、芦淞区地税局4名干部,涉嫌违规参与税务代理业务,并收取好处费,被株洲市检察机关立案侦察。涉案的湖南建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也被株洲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举一反三开展自查工作
  (一)自查内容
&&&&1.是否存在强制纳税人接受中介机构代理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税务事宜的相关文件或行为。
&&&&2.是否存在指定中介机构为纳税人代理做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税务事宜的相关文件或行为。
  3.是否存在利用行政审批权力,与中介机构勾结,牟取单位或个人利益的行为。
&&&&4.是否存在配偶、子女及近亲属在税务干部辖区内从事中介服务工作。
  (二)自查验收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日至4月20日,4月25日前将自查汇总材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核查验收阶段:日前,由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工作组,选取部分地区进行暗访。
  (三)自查工作要求
&&&&1.各级税务机关要汲取上述案件的教训,引以为戒,在辖区内进行自查自纠,对违规参与中介代理,谋取单位或个人利益的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切断税务干部与中介机构的利益链条。
&&&&2.加强涉税中介管理。依法规范涉税中介服务,引导涉税中介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同时继续清理违规涉税中介的相关文件。
&&&&3.继续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落实纳税服务规范,从制度和程序上规范税收执法。逐步推出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做到公正用权、阳光用权。用制度形成对权力的有效制约,通过制度和流程建立预防涉税中介问题的长效机制,筑牢法治“篱笆”,防范权力“越线”。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
税总发[201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涉税中介服务作为纳税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当前还存在个别税务机关、少数税务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参与涉税中介经营牟取利益,少数涉税中介通过利益输送拉拢税务人员、利用关系违规干预税收执法的问题,损害了税务机关形象,扰乱了税收正常秩序。为落实税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涉税中介监管的主体责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中介服务监管的要求,《公务员法》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禁止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人员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中介,在涉税中介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
  (二)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
  (三)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中介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经济利益;
  (四)利用税收征管权、检查权、执法权、政策解释权和行政监管权,与中介机构合谋作出有关资格认定、税收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人不缴税、少缴税或减免退抵税,非法获取利益;
  (五)其他违反规定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落实三项制度
  (一)报告制度。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在每年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和“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栏中,按要求填报从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情况;
  (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应该回避,经劝阻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依规进行处理;
  (三)职后从业限制制度。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涉税中介兼职(任职),或从事涉税中介营利性活动。
  三、税务机关应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举报、信访或检查中发现税务人员或上级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各单位负责同志发现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后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二)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的通知》(国税发〔1999〕48号)要求开展清查工作,发现不符合脱钩改制要求的税务师事务所,坚决予以撤销并同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涉税中介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建立信用考评机制,引导涉税中介机构健康发展。严查违规干预税收执法行为,规范税务人员同涉税中介机构的关系。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涉税中介监管的主体责任。明确工作重点和整顿清理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具体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彻底斩断税务机关和人员与涉税中介的利益链条。
  (二)内外并重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人事、纪检监察和注册税务师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的监管机制,认真受理并及时核查纳税人及其他人员举报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
  (三)接本通知后,县以上税务机关应由一把手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清理小组对本单位的相关情况开展自查。上级税务机关对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自查与抽查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各省税务机关应于8月15日前将本地区清理的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自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税总纳便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7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税务系统对本单位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情况开展自查和抽查,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截至8月18日,全国有65个单位向税务总局上报了自查工作情况,5个单位未及时报送工作情况。
&&&&在此次自查工作中,有关单位领导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认识了规范税务人员与涉税中介机构关系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相关部门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对开展自查工作的方法和要求做出了具体部署;分级自查、统一抽查,对落实税务人员“五个禁止”、税务机关领导干部“三项制度”和税务机关履行“三项职能”的情况进行了逐一排查和对照整改;强化监督,积极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涉税中介监督,依法规范涉税中介服务,筑牢制度“篱笆”,防范权力“越线”,引导涉税中介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其中,河北、河南、江苏、浙江、山东、宁夏、青海、新疆、贵州、重庆、宁波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河南、湖北、新疆省(区、市)地方税务局14个单位通过自查发现了部分违规现象并以整改完毕,特给予表扬。
&&&&王军局长在8月20日“2015年第1次重点工作推进会议”上指出“红顶中介”和税务局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的清理工作,从巡视反应看,情况不容乐观,纳税服务司要与监察部门联合,开展明察暗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巡视中发现的线索为重点,一件一件地查清楚,下次会议再听取情况汇报。为落实王军局长指示,税务总局拟在近期开展专项明察暗访,为此,我司对相关工作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持续对本地区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情况开展自查和抽查,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各部门密切配合的日常监管机制和追究问责机制,把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监督工作常态化。
&&&&二、通过自查已发现了问题的单位,应确保整改到位,同时及时总结自查工作全面情况,举一反三制定措施巩固自查工作成果,并视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自查和抽查。
&&&&三、未及时报送工作总结的5个单位要立刻上报自查工作情况。没有按总局要求开展自查和抽查的,应立即“补课”,并在两周内完成。
&&&&四、已开展自查但没有发现问题的单位,建议立即再次开展自查和抽查工作,同时做好迎接税务总局明察暗访相关工作。自查工作中,建议充分利用巡视工作和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逐一进行核实,确保工作不留死角和空白,杜绝问题隐患。在再次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可尽快补充上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联系人:付圣;
&&&&联系电话:010-.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再次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清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近日,省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自查工作情况的通报》(税总纳便函〔号),并要求持续组织开展自查和抽查工作,把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常态化。对再次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各单位应尽快补充上报,同时做好迎接税务总局明察暗访的相关工作。
&&&&根据总局、省局精神,在前阶段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再次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清查工作是一把手工程,各级地税机关要成立清理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切实履行好领导责任,扎实开展自查清理工作。
&&&&二、逐一对照自查整改。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75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对照《通知》所列的项目和要求逐一自查清理。
&&&&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财税〔2014〕13号)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鉴定证明外(附件1),各级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等事项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涉税鉴证报告。
&&&&三、发动社会监督职能。市局拟向社会通告《关于广泛开展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社会监督告知书》(附件2),发动广大纳税人向我局举报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行为。同时,纳税服务部门要与监察部门联合开展明察暗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各级地税机关在自查清理工作中发现的疑问和新情况,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统一研究解决;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管职责,斩断地税机关和人员与涉税中介的利益链条。
&&&&附件:1.涉及涉税鉴证事
&&&&&&&&&&2.关于广泛监督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告知书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涉及涉税鉴证事项
&&&&一、资产损失
&&&&(一)总局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之第三章“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省局规定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企业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金额,占该类(大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亏损额10%以上,或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导致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不能在专项申报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资产损失证据灭失之前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专项申报时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于广泛监督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我局自9月1日起在全市地税系统开展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自查督查工作,请广大纳税人对福州地税机关“五项严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一、税务人员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直接开办或者投资入股涉税中介,在涉税中介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以任何理由强行安置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
&&&&(二)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变相指定纳税人接受涉税中介服务;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财税〔2014〕13号)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鉴定证明外,各级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等事项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涉税鉴证报告。
&&&&(三)以任何名目在涉税中介报销费用、领取补贴(补助)或以其他形式取得经济利益。
&&&&(四)利用税收征管权、检查权、执法权、政策解释权和行政监管权,与中介机构合谋作出有关资格认定、税收解释或决定,使纳税人不缴税、少缴税或减免退抵税,非法获取利益。
&&&&(五)其他违反规定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如发现福州地税系统税务人员有以上违规行为,欢迎拨打举报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明察暗访发现问题的通报
税总办发[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派出工作组对辽宁、吉林、湖南、海南4省税务机关落实《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7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执行税务人员“五个禁止”、领导干部“三项制度”和落实税务机关“三项职责”的情况开展了明察暗访工作。现将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通报如下:
&&&&一、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税务人员在涉税中介机构挂名、兼职或者出借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
&&&&《通知》规定,税务人员严禁在涉税中介机构挂名、兼职(任职)或者出借(出租)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但明察暗访发现,刘斌(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家税务局刚屯税务分局副局长)、李贞(辽宁省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出纳)、孙玉军(辽宁省阜新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科员)、谷庆军(辽宁省岫岩县地方税务局科员)、唐正丽(吉林省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干部)、王雅萍(吉林省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科长)、房建屏(吉林省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科员)、吴生雷(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副主任科员)、沈晓东(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国家税务局科员)、鲁雪萌(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国家税务局副科长)、赵明文(吉林省吉林市国家税务局主任科员)、王丽娟(吉林省四平市国家税务局干部)、谭文清(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国家税务局退休干部)、徐健(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地方税务局科长)、高凤娟(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赵晨和(吉林省九台市地方税务局副科长)、齐晓娜(吉林省九台市地方税务局科长)、杨娇恒(吉林省辽源市地方税务局科员)、周洲(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地方税务局科员)、杨景伟(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干部)、杜守臣(吉林省敦化市地方税务局干部)、彭铭宇(吉林省敦化市地方税务局干部)、张绪东(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干部)、张俊(吉林省永吉县地方税务局职工)、周应刚(湖南省资兴市国家税务局干部)等25名税务人员在涉税中介机构挂名、兼职或者出借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
&&&&辽宁省、吉林省、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已按税务总局要求,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理。
&&&&(二)税务机关强制代理和指定代理
&&&&明察暗访发现,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未及时废止《流转税管理处信息中心稽查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金税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流便函〔2003〕9号)文件,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和湘潭市雨湖区国家税务局据此要求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到税务代理机构监管代开发票。海南省琼海市地方税务局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琼地税发〔2013〕54号)文件,强制要求亏损10万元以上企业必须提供涉税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并强制要求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必须提供涉税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目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已废止或修订上述文件。
&&&&二、整改工作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按照《通知》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五个禁止”和“三项制度”规定,坚决斩断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与涉税中介机构间的利益链条。对违反《通知》规定的问题,要迅速整改,防止反弹。
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筑牢法治“篱笆”,防范权力“越线”,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三项职责”,旗帜鲜明地反对和纠正税务干部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问题。要建立并完善督察内审、巡视和税务师行业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的日常监管机制,把对领导干部、税务干部和税务机关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常态化。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牟取利益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除依纪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省税务机关接本通报后,应举一反三,再次开展自我检查并自行组织明察暗访,切实整改发现的问题。相关情况请于日前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开展严禁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6]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清理整治“红顶中介”的精神,根据巡视整改工作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开展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专项治理工作,彻底斩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与涉税中介的利益链条。全面自查是此次专项治理的重要阶段性工作,现将全面开展自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税务机关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充分认识到开展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切实履行对涉税中介监管的主体责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75号),严格按照税务人员“五个禁止”、领导干部“三项制度”和税务机关“三项职责”的要求,旗帜鲜明地整治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问题,确保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工作部署在税务系统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以及办税服务厅、12366热线、纳税人学堂等载体,大力宣传税务总局对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和指定代理、严禁税务机关和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让所有纳税人知晓每一项清理规范涉税中介的改革措施,及时了解和准确掌握相关政策。
&&&&(二)高效受理信访投诉。各地税务机关要对外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纳税人和公众监督。对纳税人投诉要快速响应、及时查处,确保纳税人投诉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对涉嫌违纪违规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三)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各地税务机关要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办公室、纳税服务、人事、督察内审、纪检监察、巡视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的监管机制,全面掌握本单位税务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认真受理并及时核查纳税人及其他人员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清理检查
&&&&(一)再清理涉税中介文件。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号)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再清理、再规范、再整改。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包括税务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未规定“需提交(供)”“须附送”“可附送”各类鉴证报告等要求的,各地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贯彻执行中擅自添加这方面要求,已自行添加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对相关文件重新修订或宣布废止,并填报《涉税鉴证文件清理统计汇总表》(详见附件1)。
&&&&(二)再核查违规收取各类鉴证报告行为。各地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一律不得超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包括税务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向纳税人收取鉴证报告(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尤其是小型微利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付费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谁收取,谁担责。
&&&&(三)再核查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行为。各地税务机关要以“严”的要求和“实”的措施,对落实税务人员“五个禁止”和领导干部“三项制度”再次进行全面核查。全体税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的就业情况,认真填报《税务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就业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确保全覆盖,不得少报漏报,谁漏报,谁担责。
&&&&四、进一步狠抓整改问责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督导检查,通过抽查、复查和暗访等方式,动态掌握所属单位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
&&&&(一)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一是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对2014年以来历次自查、抽查工作“回头看”,对核查不彻底的问题要坚决查清楚,对没有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追责;二是对本次全面自查发现的新问题要建立销号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并填报《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问题处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和《税务机关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问题处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4)。对问题处理的态度要坚决、行动要迅速,对顶风违纪的更要从严从快惩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各地税务机关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牟取利益的行为实行“零容忍”,对发现有问题不查、有问题遮掩、有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税务总局将从严从实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严肃问责。
各单位应于日前完成专项治理自查工作,并以正式公文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总局将及时通过重点检查、明察暗访等工作的有效开展,检查各地税务机关对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成果。电子版表格下载路径:“FTP://local/纳税服务司/制度处/2016年进一步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表格下载”文件夹下;
电子版表格数据上报路径:“FTP://center/纳税服务司/制度处/2016年进一步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表格数据上报”文件夹下,不得将表格类型转换为word文档,不得改变表格内容及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到税务局开缴税证明 的文章

 

随机推荐